后农业税时期的农村制度
国家-乡村干部-农民关系制度探讨
过去,乡村干部运用农业税的征收进行“三提五统”,这构成的搭车关系,没有这种征收其它费用都难以征收。这是农业税构成的“搭车功能”;
农民向国家上缴“皇粮国税”,和向乡村缴“三提五统”这构在博弈关系,农民据此要求国家解决公共品,如灌溉、道路……农民会对政府提出服务要求或意见建议,这时,国家、乡村、农民间存在博弈,这是是农业税构成的“博弈功能”。
农民负担过重,农业税彻底取消后,国家-乡村干部-农民三方博弈的框架不再存在。乡村干部可以据国家强制力的渠道不复存在,不再管理事务。一些必要农业设施供给与维护,或无人收取或无法收取。现在,国家也只能可能范围内提供公共品。
对于由村民公摊费用,如灌溉设施,村间道路,安全防范设施……,不再有人管理。即便村干部管理,只要少数人的不合作(不承担公摊费用)就会把符合大家利益的公共事业搅黄,而乡村干部这时也没有了办法——(因为必须通过村民通过,就我所知道的,即便大多数通过,少数人不理采也没办法。)——当然,对有公共积累的村(如华西村)例外。
传统集体化时代的意识形态资源残缺或不再存在,现在只能寄希望于培养农民的合作文化,尴尬的是,这需要漫长的努力和长期的投入……
有没有一种办法建立一种新的有效制度关系或博弈模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18 11:16:2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