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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海航科技因近300亿元的贷款额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

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12月,你公司子公司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以下简称GCL)未按照其前期与银团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5日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4亿美元,导致银团与出借银行分别有权要求GCL随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合计42.7亿美元,上述金额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6.08亿元和278.4亿元,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42%和218.01%。2018年3月2日,GCL偿还了对银团的第一期贷款本金4亿美元,同时提前归还了5000万美元未到期本金。2018年3月30日,银团针对后续还款重新出具还款通知,还款安排与此前约定无变化,GCL尚不需要集中一次性偿还银团借款。前述事项,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5日才在年度报告及相关补充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你公司重大债务到期未及时清偿,可能导致重大风险,但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3月18日

关于对田李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对刘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担任公司董事兼运营总裁(代董事会秘书)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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