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第四条 第五条内容如下: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但是该政策发布后,即2013年后并非所有盈利上市公司均作出现金分红决策,因此反思文中提出的“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上市公司”是什么意思?此外,难道说这个文件依然是针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吗?现有文献中很多都忽略了2013年分红政策,按照该文献的意思是否我国现阶段是强制分红?求大佬解答!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311/t20131130_239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