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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7
转自http://doctornie.blog.sohu.com/143257024.html



在所有的中国大陆主流经济学者中,我可能是唯一一个赞成《劳动合同法》的人。这一次,我也可能是唯一一次赞成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我的逻辑来源于对契约理论的应用。关于前者,请参考我的文章《用明线规则完善<劳动合同法>》(http://www.niehuihua.com/dispArticle.Asp?ID=497),关于后者请看下面这篇我给《21世纪经济报道》写的社论。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中国逻辑


聂辉华


新年伊始,江苏省率先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每月最低工资将上涨12%以上,最高一档的每月最低工资将达到960元。据悉,北京、重庆和东莞等地也在准备调高最低工资水平。一些国内专家认为,在宏观经济复苏的背景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加个人收入,有利于迫使企业增加产品附加值,有利于扩大内需。相反,主流经济学却认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失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更多失业,这一结论已被写入所有经济学教科书,从而成为一条“铁律”。背后的逻辑是,在劳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工资就意味着提高了雇佣成本,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减少劳动需求,从而导致失业。严格来讲,国内专家关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三个有利于”并没有推翻主流经济学的铁律。我的观点是,现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必需的,但理由则完全具有中国特色。这一次,主流经济学可能真的“错了”。
企业一旦雇佣了工人,资方和劳方之间就确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即便他们之间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并不是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可以写进劳动合同里。例如,何时需要加班就是一个无法预料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些关键条款即便可以写入劳动合同,却无法向第三方证实。例如,劳动合同固然可以规定“工作勤奋应该额外奖励”,但是究竟怎样才算“工作勤奋”呢?一旦工人勤奋工作,每天加班加点,到结算工资时资方完全可以不认账,比如说“你并不比其他工人更勤奋”。一旦诉诸法院,法院对这种双方都知道但是没有确凿证据的行为难以裁定。这种无法穷尽所有可能情况或者条款无法被第三方证实的合同,就是所谓的“不完全契约”,资方赖帐的行为就是所谓的“敲竹杠”。考虑到中国并非像欧美国家那般法律完备并且执行严格,中国的合同“不完全”的程度更高。更严重的是,在人力资产相对低廉的当下,劳方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部分规定一些“硬杠杠”,其实是将一些难以证实的灵活条款变成了可证实的刚性条款。试想,如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在最坏的情况下,辛苦劳动的工人可能一个月连一分钱都拿不到,因为资方会狡辩说工人的劳动并没有创造价值。这是比拖欠工资更恶劣的行为,然而它却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因此对工人更加不利。在经济形势转暖并且面临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适时地提供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提高了工人的谈判地位,保障了在岗工人的合法权益。对单个企业来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肯定提高了雇佣成本,这的确会在边际上减少雇佣,在这一点上主流经济学并没有错。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劳动契约不完全的情形下,单个企业的敲竹杠行为会给其他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带来负外部性,导致劳资双方的摩擦成本提高,并影响到行业的声誉。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个企业是不会考虑这些负外部性的,这就是所谓的“囚徒困境”:每个人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结果损害了整体利益。因此,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约束了单个企业的行为,给整个行业带来了正外部性。从动态的角度看,如果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行业的声誉得到保护,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乃是一项善政。
西方主流经济学建立在法治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因此得出了并不适合中国的一些结论。真正的学者要善于在真实的世界中提供符合科学逻辑的解释和良策。
本文以“社论”的形式发表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1月27日,发表时略有改动。链接为http://www.21cbh.com/HTML/2010-1-27/164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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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 20:16:54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符合中国国情,善政也。主流经济学的分析缺少了历史维度,所以在劳动问题上的看法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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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 22:18:00
说实话,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很多,但我估计很快就会有经验研究了。We will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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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 23:46:08
这篇文章的逻辑,我不只能说写的太片面,
1、劳动合同与劳方弱势:如果从政府角度来看,或者从所谓的坐在办公室的主流经济学家们的眼中来看,无论白领、蓝领、农民工等只要是不是企业出资人的,是不是都是弱势一方???这个界定,有没有标准。我没有看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只能说是中央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员工生命、生存保障的一种制度化、法制化的约束。这种约束的起点仍然在弱势的劳方,而不是强势的资方。劳方弱势几乎是从现象被上升到了理论高度。
2、劳方权利维护:我们知道,自建国以来,国内工人工资的调整,经历路径均为自上而下,即由国家制定工资发放标准、工资上调标准。这个阶段经历的前提是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并占相当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政府很容易推行自上而下的工资改革措施。但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国家制定工人的工资标准,显然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背道而驰。国家制定工人发放的最低标准。但基层工人的工资,显然无法达到这一标准,哪怕是最低工资。这里面主要想提的不是由国家、政府来制定最低标准,或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劳方的集体维权团体——工会的作用。目前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工会不过是完成国家在企业中的主体架构的一部分,其实际作用并没有发挥。其行使的对工人维权的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自1956至今,尚没有工会提出对工人工资维权的报道和事实。由于工会职能的缺位,工人在薪酬发放后,只能采取个体与资方的博弈,而此时,在就业环境的压力之下,劳方顺势就成为了弱势群体。资方几乎丧失人为监督。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要涨工资,推行政府主导也是很无奈的事情。
3、提高工资与通货膨胀。在通胀预期下,或者说在已经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国家提高名义工资,其实不过是对货币实际购买力下降的一种补贴。这几年连续通胀压力其实并没有得到扭转。国家为了保证某个经济指标的增长,可以说使用了连环刺激政策。而这些政策的实施,治标不治本。同时导致恶性循环。我个人预测某个时间点,国家经济会像多股诺米牌一样,连续倒塌。2008年经济本该降温,但是.....2009年又遇到经济危机,导致目前经济运行在光辉下。
4、企业经营与提高工资。文中中讲一句似乎是比较广义的现象,企业没钱,发不起工资,其实这里有一个企业的语言似乎应该给大家提出来,国家税收在企业的收付,比如增值税、比如营业税。这两项税收的比例直接剥夺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如果国家在这两项税收的比例降低,没钱的企业发给足额工资给员工,在工会的要求与监督下,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提高工资与中央1号文件其实不过是短期经济学家们治疗经济危机的一种办法,至于这种办法产生的危害,我想大家都会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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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4 18:06:43
中国的情况真的很特殊吗?
我们先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工人创造的价值由什么决定?在一个团队生产中,个人的贡献是很难界定的,当劳动力市场替代了中间产品市场时,工人创造的价值便通过工资来度量。劳动力市场中,工资是由供求决定的。
显然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既非垄断市场也非寡头市场,我们并不能断定市场上劳动者的地处于弱势地位。当然,一旦雇佣方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契约,雇佣方便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支配权,双方此时的地位必定是不平等。劳动契约是不完全合约,但作为理性的劳动者,在签约时肯定考虑到了许多因素,对自身劳动力的价值也有一个估值,这个估值必定在工资之下。雇佣者具有支配权,他可能突破契约支配劳动,但肯定不能突破劳动者的底价,否则劳动者大可寻找新雇主。工资由劳动者的机会成本(如农民工务农收入)所保护,不需要最低工资这条“硬杠杠”来保护。
中国劳动者保护不足,并不意味着需要“最低工资”,政府不如增加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倡导劳动合同,提高劳动仲裁等机构的效率,建立劳动者法律救助制度,这些才是针对性的措施。最低工资只是保护了那些能够被雇佣的劳动者,那些无法被雇佣的劳动者的利益怎么保护呢?
在一个市场上,价格低可以称为一个问题吗?真正的问题是契约得不到保护,交易双方丧失信用,市场无法建立。这个这时候,政府要做的是规范市场,而非直接干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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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9 22:29:35
政府能够规范市场当然好,我甚至还希望中国大陆的市场和美国一样规范、法治化,但这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如果市场是规范的,契约就不会是完全的,那么类似“拖欠工资”的问题就是伪问题。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只能逐步改进。而通过“硬杠杠”来弥补司法、市场秩序之不足,乃是一种次优策略。经济学家不仅要有良好的动机,还要有合适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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