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是为了在国际层面协调国家金融机构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以制定和促进有效的监管,监管和其他金融部门政策的实施。其职权范围载于FSB章程,该章程管理FSB的决策和相关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在其背景下达成的任何决定,不应具有约束力,也不应产生FSB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合法权利或义务。技术创新为提供金融服务带来了巨大希望,有可能增加市场准入,提供产品范围和便利性,同时降低客户成本。与此同时,金融服务领域的新进入者,包括金融科技公司和大型成熟技术公司(“BigTech”),可能会大大改变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范围.1这可能反过来影响集中度和可竞争性在金融服务领域,既有潜在的利益,也有金融稳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