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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


1、增值税:


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4、《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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