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课题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的第九条中提出:
得到政府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其他部委办以及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资助的课题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这表明:
1)只要得到过其所列举的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申请。对否?
2)只要得到过其所列举的项目且在研的负责人不得再申请。对否?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中有“国家级”课题,为什么只要得到了省部级课题的负责人就不能再申请?怎么想也不明白
焦急等等权威解释。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