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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事项】

1.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还包括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的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

【申报表填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纳税人发生加计抵减的,应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申报系统能根据加计抵减情况、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抵减后的应纳税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对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会计处理】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按照《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另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案例1】(以下案例素材来自广东税务资料)

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法律咨询,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并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019年4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5月所属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期没有进项转出。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500,000-200,000=30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200,000×10%=2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0+20,000-0=20,0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300,000元,因此,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20,00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00,000-200,000-20,000=280,000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0

       其他收益    20,000

【申报表填写】

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2列“本期发生额”应填写20,000元,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应填写20,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应填写20,000元,期末余额为0。

二、加计抵减情况

序号

加计抵减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调减额

本期可抵减额

本期实际抵减额

期末余额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0

20,000

0 

20,000

20,000

0

7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8

合计

0

20,000

0 

20,000

20,000

0

2.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填写500,000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填写200,000元,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均应填写200,000元,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20,000元后,第19栏“应纳税额”应填写280,000元。

税款计算

销项税额

11

500,000

进项税额

12

200,000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200,000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200,000

应纳税额

19=11-18

280,000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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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0 08: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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