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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将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同时明确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或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并随代码更新而更新。

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总局的政策应接不暇,本文对于加速折旧政策进行梳理,以期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加速折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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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加速折旧可在预缴申报或者汇算清缴时享受

符合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企业,可以在预缴或者汇算清缴时享受。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享受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调减额在第7行填报,同时填报附表《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预缴填报时,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

案例:甲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行业,2017年12月30日购入研发用固定资产价值600万元,根据财税〔2015〕106号规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账面该固定资产按照10年计提折旧,2018年计提折旧60万元。假定甲公司2018年税务处理时对该固定资产按照缩短折旧年限处理,则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6年(法定年限的60%),2018年应计提折旧600/6=100万元,甲公司做2018年12月份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表格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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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不一致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于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的归集规定: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将97号公告中的上述条款作废,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40号公告规定,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适用加计折旧政策的,按照税收确认的折旧金额计算加计扣除额,会计上可以不用加速折旧。上述案例中,2018年甲公司该项设备折旧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100×75%=75万,甲公司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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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1 08: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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