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形式上,一个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一次性购买并灭失外部企业。
关于A股吸收合并的种类,市场上很多前辈从资本运作实质的角度将吸收合并分为三类:
整体上市类:母公司IPO或者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
借壳上市类:通过分阶段的操作将主要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内部重组类:通过整合兄弟公司或消除SPV公司理顺内部组织结构
考虑到A股市场的监管是以上市公司为核心,上市公司在吸收合并方案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直接影响到监管逻辑和中介机构的方案设计思路,鉴于此,从实操分析的角度出发,小喵认为可以上市公司角色的不同将吸收合并的种类按如下划分。
正向吸并:主体(母公司)吸并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
反向吸并:上市公司吸并母公司,包含借壳上市和吸并原母公司整体上市
横向吸并:上市公司吸并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实现横向整合
该分类方式同样影响到后文对于方案设计和实操要点的分析逻辑。
(一)正向吸并(母公司吸并上市公司)
在围绕上市公司作为证券监管核心的管理体系中,正向吸收合并上市公司并实现吸并方的整体上市作为特殊的存在,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案例屈指可数,主要被用于大型企业集团资产整体上市的案例中(例如美的集团吸并美的电器、招商蛇口吸并招商地产等)。
该类交易的实质为吸并方IPO的同时以定向发行的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下属控股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原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成为吸并方股东,考虑其特殊的监管逻辑要求,小喵将在后文中对其进行着重分析。
本文的反向吸并指的是上市公司吸并其特定股东,根据该特定股东的不同又可将该类吸并的实质分为母公司资产整体上市(例如云南白药吸并白药控股、万华化学吸并万华化工等),或被吸并方通过买壳加借壳实现分步式借壳上市(例如ST慧球吸并天下秀、共达电声吸并万魔声学等)。
上市公司吸并特定股东的交易方案本质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传统换股并购的交易逻辑和监管原则并无较大差异,尤其是吸并母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的交易比较容易理解。小喵在这里着重讨论一下反向吸并构成借壳上市的情形,被吸并方首先在交易前取得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买壳),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承接被吸并方所有资产负债(借壳),被吸并方实现买壳加借壳分步式借壳上市,同时完成债务下沉(包含买壳举借的债务,买壳成本转嫁到上市公司)。该类交易通常伴随着被吸并方的资产重组或股权结构调整为前置程序,小喵将着重讨论这类前置交易对反向吸收合并的影响。
(三)横向吸并(上市公司吸并外部主体)
横向吸并的交易实质是上市公司对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将标的法人主体注销的行为。此类交易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吸并上市公司类交易(例如宝钢股份吸并武钢股份、中国南车吸并中国北车等),该类交易涉及二级市场的交易博弈及双方股东的利益协调,在实操中将考验财务顾问的撮合能力。
吸收合并的监管逻辑(一)法律框架
在围绕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中,吸收合并的监管主要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向吸并的实质为IPO+重组,需要同时参照《首发管理办法》和其配套文件要求操作。同时,基于考虑吸收合并交易的目的和特点,此类交易中一般会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务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
可以预见,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重组操作涉及的限制要求和审批部门较多,对中介机构团队的专业功底要求较高。2015年中国南车吸收合并中国北车案例中,由于方案较为复杂,同时涉及了证监会、国资委、商务部、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产业管理部门(相关产业资质)、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对中介团队的操盘经验提出较高要求。
吸收合并操作涉及的主要法规文件通常包括:
《公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二)重组委的审核监管逻辑
如前文所述,小喵将现有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操作进行分类主要基于现有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逻辑,即围绕上市公司重组为中心的监管思路。在现有监管逻辑下,所有吸并操作均由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审核,部分案例虽涉及发行监管部的会签,但最终仍由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审核推进并要求通过并购重组委的审核。
那么该种审核监管逻辑对整体方案的设计有什么影响呢?
我们知道,在现有发行和定价机制的指引下,发审委的监管逻辑是“比照历史”,鉴于此,发行监管部和发审委的委员老师们恨不得将拟IPO企业的历史和原罪全数披露、问核,至于该企业的产业优势或发展前景要求则相对弱化。
而在重组案例中,重组委的审核监管逻辑是“放眼未来”,着重关注相关标的资产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影响、关注定价的合理性,相反,对标的公司历史问题的关注则相对较弱。
上述差别小喵相信操作过IPO和重组的律师和券商同事都深有体会。我们认为,前述两种差别不仅仅是委员老师对《首发管理办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监管精神的贯彻,更是发行部和上市部在监管思路、委员老师的构成、市场监督体制、市场定价体制的多重影响下的结果。在实操中即便相关重组需要通过发行部的会签,但会签方式毕竟不是通过发审委审核,标准存在一定不同,对发行部诸多“窗口指导”的把握尺度也存在不同,对于操盘方来讲均是可以把握的空间。
综上,目前证监会对于吸收合并的监管逻辑为正向吸并和借壳上市的操作“画了重点”,也基于此,小喵认为在方案的设计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并购重组委的审核习惯和审核逻辑,有的放矢地对拟上市资产进行规范和重组、针对性地向客户推荐合理的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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