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利率风险的管理原则与监管原则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目录
概要
I.利率风险的来源及影响
A.利率风险的来源
B.利率风险的影响
II.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做法
III.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利率风险的监控
A.董事会
B.高级管理层
C.利率风险管理授权与权限设置
IV.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
V.风险的计量、监测及控制
A.利率风险计量
B.限额
C.应力测试
D.利率风险的监测与报告
VI.内部控制
VII.向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
VIII.资本充足率
IX.利率风险的信息披露
X.银行帐户中利率风险的监管处理方法
附录一利率风险计量技术
A.重新定价法
B.模拟方法
C.其他问题
附录二监管当局对利率风险的监测
A.时段
B.项目
C.监管分析
附录三标准的利率冲击分析方法
附录四标准框架举例
A.方法
B.计算过程
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
概要
1、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发布了一份关于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的文件,这是该委员会致力于处理国际银行监管问题工作的一部分。在制定这些原则过程中,该委员会借鉴了成员国监管指引的内容,采纳了银行业对征求意见文件(1993年4月发布[2])的意见,也采纳了对征求意见文件草稿的意见。此外,该文吸收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衍生产品业务指引[3]中的许多原则,这些业务在有关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模型的定性参数[4]中得到了反映。本文是1997年文件的修订版(曾经于2001年1月和2003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辅助《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中有关银行利率风险的处理方法[5]。本概要尤其能反映出原则12至15及附录C和D的修订内容。
2、本文中原则1至13是利率风险管理的普遍性原则,与是否为交易账户头寸还是非交易账户头寸无关。这些原则涉及利率风险的管理机制,包括经营策略的制定、银行账户及交易账户中资产与负债的组合搭配、内部控制系统等,并特别回答了利率风险管理过程中有效计量、监测及控制利率风险的必要性问题。另一方面,原则14和15则专门阐述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监管处理方法。
3、这些原则是根据许多国际性银行现行做法总结出的普遍原则。当然,具体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各家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其复杂性。在《新资本协议》中,这些原则构成了对国际活跃银行的最低标准。
4、各国监管当局在监测和处理利率风险时所采用的确切方法,将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其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技巧、在监管中利用外部审计的程度等。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同意:本文所列原则应当用于评估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用于评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大小,用于培育监管当局处理上述风险的能力。
5、如同在其他领域一样,完善的控制至关重要。关键是,银行应具有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便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利率风险,同时这一机制受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度监督。根据成员国的经验及委员会在已出版文件中制定的原则,本文对上述要素进行了逐一阐述。
6、本文列出了监管当局评估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若干原则。本文坚决赞成,银行内部计量系统应尽可能成为监管当局计量和处理利率风险的基础。这一原则对监管当局评估银行内部计量系统是否完善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对监管当局如何在断定银行内部计量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获得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信息具有示范作用。
7、尽管委员会目前没有对银行帐户利率风险提出强制性资本要求,但所有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以抵御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如果监管当局认定,银行抵御利率风险的资本不足,就必须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水平或增加资本,或二者兼为。监管当局应当特别关注“异常值银行”(即在遭受标准的利率冲击或类似情况后,经济价值下跌超过一级和二级资本之和20%以上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各监管当局也可决定提高对整个银行系统的资本要求。
8、委员会将不断评估是否需要更加标准化的计量方法,并将在今后某一时期重新考虑这类方法。委员会知道业内计量和管理利率风险的方法在不断发展变化,对于现金流量和重新定价日期都不确定的产品,如许多与住房抵押有关的产品和零售存款方面,尤其如此。
9、委员会现在向各国监管当局发送本文件,相信这些原则能够提供一套有用的利率风险监管框架。从更普遍的意义上讲,委员会要强调的是,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对银行的审慎经营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很重要。
10、委员会在本文第三节到第十节中提出了以下十五条原则。监管当局将运用这些原则,评估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评估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以及针对这种风险制定监管措施: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利率风险的监控
原则1:为履行其职责,银行董事会应审批有关利率风险管理的战略和政策,并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步骤,按既定战略和政策,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银行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利率风险头寸,以便董事会按照其关于银行可承受的风险大小的指引,来评估此类风险的监测与控制情况。
原则2:高级管理层必须确保,银行有效地管理其业务结构和承担的利率风险,确保银行为控制和限制这些风险制定了适当政策与程序,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来评估和控制利率风险。
原则3:银行应对负责管理利率风险的个人和/或委员会提出明确要求,并确保风险管理机制重点岗位的职责分离,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银行应设立责任明确的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部门,充分独立于银行建立头寸的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较大或较复杂的银行应指定一独立的部门,专门规划和管理银行的利率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
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4:银行制定明确的、与其业务活动性质和复杂程度相一致的利率风险政策和程序,十分重要。这些政策应在并表基础上采用,在各级附属机构中实施,尤其是各附属机构间存在可能的法律差异和现金流动障碍时。
原则5:银行应识别新产品和新业务中的风险,并确保在引入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前,制定相应充分的程序和控制措施。董事会或由其授权的委员会,应事先审批重大的保值或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计量、监测及控制部门
原则6:银行应具备利率风险计量系统,这种系统应覆盖各种重要的利率风险,并能按银行的业务范围评估利率变动的影响。风险管理经理和银行管理层,应清楚地了解系统采用的各项假设条件。,
原则7:银行须建立和执行操作限额以及其他做法,将风险头寸控制在符合内部政策的水平以内。
原则8:银行应计量在市场压力下(包括重点假设条件失效)承受损失的程度,并在制定和评审利率风险政策和限额时加以考虑。
原则9:银行须具备充分的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利率风险头寸的信息系统,应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业务经理提供报告。
内部控制
原则10:银行须具备利率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定期独立地评审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是该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必要时还应对该系统进行修改或升级。此类评审的结果,应报送有关监管当局。
向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
原则11:监管当局应从银行获得足够且及时的信息,以评估银行的利率风险水平。信息应恰当地包括: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各类项目的期限与币种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如交易与非交易业务的区别等。
资本充足率
原则12:银行须持有与其承担的利率风险相适应的资本。利率风险的披露
原则13:银行应公布其利率风险水平及其管理政策。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监管处理方法
原则14:监管当局须评估:银行的内部计量系统,是否充分反映其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如果其内部计量系统不能充分反映利率风险,银行须按所要求的标准加以改进。为便于监管当局监测不同机构的利率风险头寸,银行须提供其内部计量系统的计量结果,以标准的利率冲击对经济价值的影响统一计量。
原则15:如果监管当局断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其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水平不相适应,应该考虑采取纠正措施,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水平,或增加一定数额的资本,或二者兼为。
I.利率风险的来源与影响
11.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不利变动给银行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对银行来说,承受这种风险是正常的,它可以成为创造利润与股东价值的重要来源。然而,过度的利率风险会对银行的收益和资本构成严重威胁。利率的变化将改变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和其他利率敏感性收入与营运支出,从而影响到银行的收益。利率的变化还将影响到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工具的内在价值,因为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有时还包括现金流本身)也随利率变动。因此,按照审慎原则,对利率风险加以有效管理,对于银行的安全与稳健是相当重要的。
12.在提出利率风险管理的原则之前,应简要介绍一下利率风险的来源与影响。为此,下文阐述了银行通常所面临的利率风险的主要形式,包括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并分别作了详细介绍。其中还介绍了评估银行利率风险大小时最常用的两种方法:收益分析法和经济价值分析法。顾名思义,收益分析法着重分析利率变化对银行近期收益的影响,而经济价值分析法则注重于利率变化对银行净现金流现值的影响。
A.利率风险的来源
13.重新定价风险:作为金融中介机构,银行会遇到多种利率风险,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利率风险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到期日(就固定利率而言)与重新定价(就浮动利率而言)的实施时间差。虽然此类重新定价的错配对银行业务十分重要,但利率变动时,他们会给银行的收入和内在经济价值带来意外波动。例如,如果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固定利率长期贷款的融资来源,一旦利率上升,银行就将面临由此带来的未来收入的减少与内在价值的降低。这是由于在贷款期限内,其现金流是固定的,而融资的利息支出却是可变的,在短期存款到期后会增加。
14.收益率曲线风险:重新定价的错配也会影响银行收益率曲线的斜率与形状。当收益率曲线的意外移位对银行的收入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时,就形成了收益率曲线风险。举例来说,假设以5年期政府债券的空头为10年期政府债券的多头进行保值,那么,如果收益率曲线变陡的话,即便已经对收益率曲线上的平行变动作了保值,该多头的10年期债券的内在经济价值也会骤然下降。
15.基准风险: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通常称之为基准风险)来自于:对重新定价特征相似的不同工具进行利息收支调整时,会出现的不完全对称的情况。利率变动时,这些差异会给到期日和重新定价频率相似的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之间的现金流及收益利差带来意外的变化。假如一家金融机构用1年期存款提供一笔1年期贷款,贷款按照1个月美国国库券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同时1年期存款按照1个月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在这种情况下,该机构就面临着两种基准利率的利差发生意外变化的基准风险。
16.期权性风险:另外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自于很多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包含的期权。一般而言,期权赋予其持有者买入、卖出或以某种方式改变某一工具或金融合同的现金流量的权利,而非义务。期权可以是单独的工具,例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合同,也可以包含于其它标准化工具之中。虽然银行在交易与非交易账户上都使用场内和场外期权,但包含期权的工具通常是在非交易业务中使用。它们包括含有择购或择售条款的各类长期与中短期债券、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和允许存款人随时提款而通常不收任何罚金的各种无期限存款工具。如果不加以有效管理的话,此类期权性工具会由于其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给卖主带来极高的风险,因为无论是直接的还是内含的期权,一般都是在对持有人有利而对卖主不利时才得以执行。更有甚者,如今越来越多的期权品种带有极高的杠杆效应,这会进一步扩大期权头寸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有利和不利影响)。
B.利率风险的影响
17.如上所述,利率变动会给银行的收益和经济价值造成不利影响。这就形成了评估银行利率风险状况的两种不同又相辅相成的分析方法。
18.收益分析法:在收益分析法中,分析的重点在于利率变动对账面或报告收益的影响。这是很多银行计量利率风险的传统方法。收益变化是分析利率风险的关键,因为收益减少,甚至亏损会降低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并动摇市场的信心
,从而直接威胁到该银行的财务稳健状况。
19.在这方面,传统上人们最为关注的是净利息收入(即总利息收入与总利息支出之差)。这既反映了净利息收入在银行收益总额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反映了由于它与利率变动之间存在的直接明显的联系。但是,随着银行业务中手续费和其他非利息收入的增加,另一种注重净收入总额(包括利息与非利息收支)的方法,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了。来自贷款服务和各种资产证券化项目等业务的非利息收入,对市场利率变动十分敏感,且相互关系复杂。例如,一些银行为不动产抵押贷款组合提供收取本息和贷款管理的服务,并按其管理的资产总量收费。当利率下降时,不动产抵押贷款提前还款,会导致这些银行的服务费收入减少。此外,即便是交易服务费等传统的非利息收入来源,对利率也越来越敏感。这种敏感性增强的现象,促使银行管理层和监管当局都在从更广的角度来分析:市场利率变化对银行收益的潜在影响,并在测算不同利率环境下的预期收益时考虑这些因素。
20.经济价值分析法:市场利率的变动也同样会影响到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头寸的经济价值。因此,银行的经济价值对利率波动的敏感度,对于银行的股东、管理层和监管当局等方面十分重要。一种工具的经济价值代表着:按照市场利率折算的、其预期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依此推算,银行的经济价值可被视为:预期净现金流量的现值。这里,预期净现金流量等于:资产的预期现金流量,减负债的预期现金流量,再加上表外业务头寸的预期净现金流量。在这种意义上,经济价值分析法是一种反映银行净值对利率波动的敏感度的方法。
21.由于经济价值分析法关注的是:利率变动对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潜在影响,因此,与收益分析法相比,它能够对利率变动的潜在长期影响进行更为深入全面的评估。这种深入评估是很重要的,因为收益分析法所注重的近期收益的变动,可能无法准确地显示:利率波动对银行整体状况的影响。
22.隐性损失:收益分析法和经济价值分析法所讨论的都是:利率的未来变动,会对银行的财务业绩产生何种影响。银行在测算它愿意并且有能力承担的利率风险时,还应考虑到过去的利率可能对未来业绩造成的影响。特别是由于过去所发
生的利率变动,不以市价计值的工具可能已经包含着一定的隐性盈亏了。它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反映到银行的收益之中。例如,对于在利率低迷时发放的长期固定利率贷款,如果它是近期以利率更高的负债重新融资的话,在其剩余贷款期内,将给银行带来损失。
II.稳健的利率风险管理做法
23稳健的利率风险管理包括:在管理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头寸时,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理:
l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妥善监控;
l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l妥善的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系统;
l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审计。
24.银行使用上述原理的具体方式取决于:其资产负债的构成、业务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利率风险水平。因此,对不同的银行来说,适当的利率风险管理做法的内涵,会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如果银行的业务相对简单,高级管理层积极参与日常运作的具体工作,那么也许可以依赖于较基本的利率风险管理方式。但是,那些业务种类繁多的大银行,就可能需要更为完善、更为正规的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以满足其广泛的金融业务需要,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监督和指挥日常运作所需的信息。而且,此类银行采用的较复杂的利率风险管理方式,还需要充分的内部控制,其中包括审计或其他适当的监控机制,以确保高级管理层在监控政策和限额的执行情况时,掌握全面的信息。风险计量、监督和控制人员的职责,必须与业务决策者和经营者有充分的分离,保持足够的独立,以避免利益冲突。
25.委员会认为,利率风险与其它风险一样,均应在包括附属机构的并表基础上来进行监控。与此同时,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各附属机构之间的任何法律差异和可能的现金流动障碍,并相应调整其风险管理程序。尽管并表有助于全面综合计量风险,但由于附属机构之间的头寸可能会相互抵消,因此,并表也有可能低估风险。这主要是因为依照会计惯例,并表时理论上允许此类头寸抵消,而实际上由于法律或操作上的限制,银行并不能这样处理而从中受益。管理层应当了解:并表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低估风险的可能性。
III.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利率风险的监控
26.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对于稳健的利率风险管理机制是至关重要的。有关人员必须了解:在利率风险管理中,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并且必须恰当地发挥监控与管理利率风险的作用。
A.董事会
原则1:为履行其职责,银行董事会应审批有关利率风险管理的战略和政策,并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步骤,按既定战略和政策,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银行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利率风险头寸,以便董事会按照其关于银行可承受的风险大小的指引,来评估此类风险的监测与控制情况。
27.董事会负有了解银行所承担的利率风险的性质和水平的最终责任,它应审批各类与银行利率风险有关或有影响的业务战略和政策,应审查银行有关利率风险的整体目标,并应就银行所能承受的利率风险水平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董事会还应对明确利率风险管理授权与责任分工的政策进行审批。
28.相应地,银行董事会负责审批银行关于利率风险的总体政策,并确保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董事会或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审查详尽且及时的有关信息,从中了解和评价高级管理层对这些风险的监控是否符合银行的既定政策。此类审查应定期进行,但如果银行持有大量复杂工具头寸,则应频繁进行审查。此外,董事会或其某一委员会,应定期对影响银行利率风险状况的重大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和整体业务战略加以重新审查。
29.董事会应鼓励在其成员与高级管理层之间,以及高级管理层与银行其他人员之间,讨论银行的利率风险和风险管理程序。董事会成员并不需要详细了解:关于复杂的金融工具、法律事务或者发达的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是他们有责任确保:高级管理层对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有全面的了解,并确保银行拥有掌握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人员。
B.高级管理层
原则2:高级管理层必须确保,银行有效地管理其业务结构和承担的利率风险,确保银行为控制和限制这些风险制定了适当政策与程序,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来评估和控制利率风险。
30.高级管理层负责确保:银行具备管理其长期与日常利率风险的适当政策与程序,并要确保在管理与控制该风险方面,有明确的授权与责任分工。管理人员还负责保持:
l适当的风险头寸限额;
l计量风险的适当系统与标准;
l头寸定值与业绩衡量的标准;
l全面的利率风险报告与利率风险管理审查机制;
l有效的内部控制。
31.向高级管理层提供的利率风险报告,应有汇总信息和详尽的辅助资料,以便管理层能够评估:银行对市场条件及其他重大风险因素变动的敏感性。高级管理层还应定期审查: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其妥善性和稳健性。高级管理层还应鼓励和参加与董事会成员就风险管理、报告和管理程序进行的讨论,并视银行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鼓励和参加与风险管理人员进行的有关讨论。
32.管理层应确保:从事利率风险分析和管理活动的人员,具备与银行业务的性质和范围相称的技术知识和从业经验。银行应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来管理上述业务,并能应付主要人员临时不在岗的情形。
管理利率风险的责任与授权分工
原则3:银行应对负责管理利率风险的个人和/或委员会提出明确要求,并确保风险管理机制重点岗位的职责分离,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银行应设立责任明确的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部门,充分独立于银行建立头寸的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较大或较复杂的银行应指定一独立的部门,专门规划和管理银行的利率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
33.银行应确定从事利率风险管理各项工作的人员和/或委员会。在利率风险管理过程中,高级管理层应明确划分:制定规划、执行规定和风险计量与报告各项工作的权责界限。高级管理层还应合理保证:银行的所有业务及全部利率风险,均被纳入风险管理程序。
34.银行应注意确保:对风险管理的关键岗位,实行充分的责任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层应确保存在足够的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从事风险业务的人员对风险管理程序的关键控制职能产生不当影响,诸如对政策与程序的制定与执行、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和后台业务部门等。此类防范措施的性质与范围,应与银行的规模和结构保持一致,并适应银行利率风险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其交易与承诺的复杂程度。较大或较复杂的银行,应有独立部门来负责设计并管理银行利率风险的计量、监测与控制。该部门的控制职能(如对风险限额的管理),是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
35.从事利率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人员,应充分了解整个银行所面临的所有利率风险。
IV.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
原则4:银行制定明确的、与其业务活动性质和复杂程度相一致的利率风险政策和程序,十分重要。这些政策应在并表基础上采用,在各级附属机构中实施,尤其是各附属机构间存在可能的法律差异和现金流动障碍时。
36.银行应当有限制和控制利率风险的明确政策与程序。这些政策不仅应限制和控制银行在并表基础上的整体风险,而且必要时还应限制和控制银行各附属机构和其他部门的风险。此类政策与程序应说明有关利率风险管理决策的责任分工,并明确定义获得授权的工具、保值战略和建立头寸的机会。利率风险政策还应说明,银行可承受的利率风险水平的定量参数。如果可能的话,还应进一步规定各种工具、资产组合与业务的限额。银行应定期审查所有的利率风险政策,必要时加以修改。对于政策、限额和授权的例外情况,管理层应制定必要的专门的程序和审批方案。
37.管理层可以发布一份政策说明,规定银行可以使用哪些工具和从事哪些业务。同时它也表明管理层对并表和各级法人机构所要求的风险限度。该说明应明确指定可使用工具的名称或特征,并阐述其使用目的,同时明确列出接受某些工具、管理资产组合以及控制银行整体利率风险的整套操作程序。
原则5:银行应识别新产品和新业务中的风险,并确保在引入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前,制定相应充分的程序和控制措施。董事会或由其授权的委员会,应事先审批重大的保值或风险管理计划。
38.银行应事先对新产品、新业务加以认真研究,确保了解其利率风险特征,并将其纳入风险管理程序。在分析某一产品或业务是否会导致新的利率风险因素时,银行应当清楚,一种工具期限的改变、重新定价或还款条件的变化,对其利率风险特征都会有明显的影响。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购买并持有一种30年长期国债的决策,会给一家原先将其投资期限限制在3年以内的银行,带来利率风险战略上的重大变化。同样,如果一家专门从事短期固定利率商业贷款的银行,开始涉足长期固定利率不动产抵押贷款,它就应当了解,许多不动产贷款产品都允许借款人随时提前还贷,并且不收或只收极少罚金,这其中就包含着期权性风险。
39.在引入一种新产品、采取新的保值或建仓策略之前,管理层应确保:已制订了适当的操作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董事会或其指定的专门委员会,也应在重大的保值和风险管理举措出台之前进行审批。采用新工具或新策略的提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l对新产品或新策略的介绍;
l对进行稳健有效的产品或业务的利率风险管理,所需资源的说明;
l分析新业务对于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和资本水平的意义;
l计量、监测和控制该产品或业务风险的程序。
V.风险计量、监测及控制部门
A.利率风险计量
原则6:银行应具备利率风险计量系统,这种系统应覆盖各种重要的利率风险,并能按银行的业务范围评估利率变动的影响。风险管理经理和银行管理层,应清楚地了解系统采用的各项假设条件。一般而言,银行应建立:评估利率变动对其收益和经济价值影响的利率风险计量系统,但应视各银行具体的业务范围与复杂程度而定。这种系统应该对银行目前
的利率风险状况进行有意义的计量,并能够发现可能产生的任何过高风险。
41.计量系统应:
l评估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头寸相关的所有重大利率风险;
l使用公认的财务概念和风险计量技术;
l具有对假设条件和参数的书面说明文件。
42.一般来说,任何计量系统最好都包括:银行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形成的利率风险头寸。这并不排除对不同业务使用不同的计量系统和风险管理方法;但对各种产品和业务的利率风险,管理层应该有整体概念。
43.银行的利率风险计量系统应分析:包括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和期权风险在内的所有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很多情况下,银行业务量最大的利率风险特征,将决定其整体风险状况。尽管应对银行的所有业务进行风险分析,但对集中性业务应当特别注意。对可能严重影响银行总体风险的工具,即使其不存在集中性问题,利率风险计量系统也应对其进行严格处理。显性或隐性期权特征较明显的工具,也应受到特别注意。
44.计量利率风险对收益和经济价值影响的技术有许多种,从简单计算,到用当期持有额进行静态模拟,到运用能反映未来潜在业务的动态模型的复杂技术,繁简各异。
45.计量银行利率风险水平最简单的技术是:采用到期日/重新定价排列表法,根据到期日(固定利率下)或距其下次重新定价所余时间(浮动利率下),将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头寸排列在“各时段”中。根据这些排列表,可以计算出:收益和经济价值对于利率变动的简单的利率敏感指标。当利用该方法评估当期收益的利率风险时,通常称之为“缺口分析法”。某一“时段”上的缺口是:在该时段内到期的资产,减负债加表外业务头寸,缺口的大小表明银行的重新定价风险敞口。
46.通过规定每一时段的敏感度权重,到期日/重新定价法还可用来分析利率变动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该权重通常是根据对每一时段内资产与负债的持续期的估算而得出的。其中,持续期被定义为:利率水平出现小的波动时,某一头寸的经济价值将产生的百分比变动。这种以持续期估算出的权重,可以与到期日/重新定价法共同使用,以大致估测:在市场利率产生一系列变化时,银行的经济价值会出现何等变动。
47.许多银行,特别是运用复杂金融工具或面临其他众多风险的银行,使用的是一种比简单的到期日/重新定价法更为复杂的利率风险计量体系。这类模拟技术一般是:通过模拟未来的利率变动及其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来详细估算利率变动对收益和经济价值的潜在影响。在静态模拟中,所估算的是完全来自银行当期表内外头寸的现金流量。在动态模拟法中,模拟则是建立在更为详尽的假设条件之上,即:关于利率未来走势和届时银行业务活动的预期变化的假设。。这类更为先进的技术,考虑了支付流与利率之间的相互作用,因而能够更好的反映隐性或显性期权的效果。
48.无论采用何种计量技巧,其实用性都要依赖于:其中的假设条件是否合理,及利率风险模型中的基本方法是否准确。在设计利率风险计量系统时,银行必须确保:其利率敏感性头寸的细节,应与这些头寸的复杂程度和固有风险相一致。例如,在运用缺口分析时,利率风险计量的准确程度部分取决于:汇总头寸所分属的时段数目。很明显,将较长时段内的头寸/现金流量加总,就意味着准确度就会下降一些。在实践中,银行在确定汇总程度和使计量方法尽量简洁时,必须考虑到这样做对估算其准确性会有多大不利影响。49.无论利率风险估测是与收益还是与经济价值相联系,它都会以某种形式,使用对未来利率走势的预测。出于风险管理目的,银行必须将对其资产负债持有额构成一定风险的重大利率变动纳入考虑的范围。银行应当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总体利率水平变动,以及不同利率之间关系改变的潜在影响(即收益率曲线风险和基准风险)。在确定利率可能出现的变动时,不妨使用模拟等技术。统计技术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帮助评估与基准风险或收益率曲线风险有关的相关性假设。
50.有关目前头寸及时而完整的数据,也是风险计量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应确保,将表内、外业务形成的所有重要头寸和现金流量,都及时纳入计量体系。如果可能,数据中应包括有关各种工具和合约的票面利率或现金流量的信息。对数据的人工调整均应清楚地予以书面记录,并调整的性质和原因应该一目了然。因预期的提前还款或提前兑付,而调整预期现金流量,尤其应当有充分的理由,而且应对此类调整加以审查。
51.在分析利率风险计量体系的结论时,重要的一点是,风险管理者和银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体系中所包含的各种假设条件。使用复杂的模拟技巧时尤其要特别谨慎,以免出现貌似精确,但其特定假设和参数却经不起推敲的结果,即所谓的“箱子”。关键的假设应获得高级管理层与风险管理人员的认可,而且至少每年要重估一次;必须如实记录其假设条件,同时理解它们的重要性。对于在分析较复杂的工具与期限不固定的工具的利率敏感性时所使用的前提条件,应当予以极为严格的记录与审查。
52.在计量利率风险时,需要特别注意另外两个方面,即如何处理实际期限与合同期限不符的头寸,和如何处理以不同币种表示的头寸。例如,储蓄和短期存款可以有合同期限,也可以是开放式的。但存款人在这两种工具上一般有权随时提款。此外,银行常常不愿依照市场上的利率变化,而改变此类存款的利率。这些因素使计量利率风险变得更为复杂,因为当利率波动时,头寸的现值以及其现金流量的时间都会改变。在银行的资产中,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不动产抵押类工具的提前还款特征,给这些头寸的现金流量带来了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作为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附录一详细阐述了这些问题。
53.银行持有的不同币种头寸,使银行面临着每一币种的利率风险。由于各币种的收益率曲线不同,银行一般需要估算每一币种的风险头寸。如果银行有必要的技术和经验,多币种风险敞口又很大的话,它可以选择在风险计量系统中使用适当的方法,以各币种利率间的相关性为假设条件,对各币种的风险敞口进行汇总。使用相关性假定来计算风险总量的银行,应定期审核这些假定的稳定性和准确性。银行还应测算:当此类相关性不存在时,潜在风险的大小。
B.限额
原则7:银行须建立和执行操作限额以及其他做法,将风险头寸控制在符合内部政策的水平以内。
54.利率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银行将可能的利率波幅内的利率风险,限制在其自行设定的范围之内。利率风险限额与风险指南,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手段。这种管理制度,应为银行的利率风险整体水平划定界限,必要时还应能够为各个产品组合、业务或部门规定限额。限额制度应确保:任何超出原定水平的风险头寸,都将立即引起管理层的注意。适当的限额会帮助管理层控制利率风险,研究有关的机遇与风险,以及监控超越原定风险限额的实际活动。
55.银行的风险限额,应与其利率风险计量方法保持一致。利率风险汇总限额,明确说明银行可以承受的利率风险总量,该限额应由董事会审批并定期复审。此类限额应与银行的规模、业务复杂性、资本充足率及其计量与管理风险的能力相一致。根据银行资产负债的性质和其业务的复杂程度,还可以按业务部门、资产组合种类、工具类型或具体的工具设定风险限额。银行应根据资产负债的特点(包括银行各种利率风险的来源),来确定限额规定的内容。
56.突破限额必须立即向有关的高级管理层进行通报。应当制定明确的政策,规定高级管理层如何获知这类问题,以及采取何种对策。最重要的是:要说明哪些限额是绝对不能突破的,而哪些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对此须有明确规定)是可以暂时突破的。在这方面,选择较为保守的限额是比较合适的。
57.无论其总体水平如何,限额均应与银行计量利率风险的方式保持一致,必须针对市场利率变动对银行的收益和股本的经济价值的潜在影响。从收益角度考虑,银行应对净收入和净利息收入的可变性制定限额,以充分评估非利息收入对银行利率风险的影响。此类限额一般明确规定:银行在特定利率环境下,可承受的收益水平波动性。
58.反映利率对银行股本经济价值影响的限额,其形式应与相关头寸的规模以及复杂程度相一致。如果银行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并且很少持有长期金融工具、期权、期权型工具和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出现大幅价值波动的其他工具,那么,对持有量规定简单的限额也许就足够了。然而,对于较复杂的银行来说,可能会需要设立关于银行股本金经济价值估计值变动的更详尽的限额制度。
59.利率风险限额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特定变化来制定,例如在一定幅度内的上升或下降。制定限额所用的利率变动,应能代表可能出现的严峻形势,这方面应考虑到利率的历史波动情况,和管理层处理风险所需要的时间。银行也可以根据从利率统计分布得出的计量结果来制定限额,例如可以用收益风险法或经济价值风险法。同时,情景分析应考虑到,包括期限不对称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风险在内的,银行所有可能的利率风险来源。只考虑利率平移的简单情景分析,可能不足以识别这些风险。
C.压力测试
原则8:银行应计量在市场压力下(包括重点假设条件失效)承受损失的程度,并在制定和评审利率风险政策和限额时加以考虑。60利率计量系统也应支持,关于严峻的市场条件对银行影响的评估。压力测试的设计,应提供对银行政策或头寸危害最大的各种条件的信息,并使其适应银行的风险特性。压力测试所设定的情景,可以包括:利率总水平的突发性变动、主要市场利率之间关系的变动(即基准风险)、收益率曲线的斜率和形状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风险)、主要金融市场流动性的变化或市场利率波动性的变化。此外,压力测试预案还应包括:关键业务假定和参数失灵的情况。对非流动性工具和合同期限不确定工具的假设条件进行压力测试,对了解银行的风险状况极为关键。在进行压力测试时,必须特别注意集中性工具或市场,因为此类头寸在市场
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可能会很难变现或冲销。银行除了要考虑较有可能出现的事件之外,还应考虑到接近极限的“最糟”情况。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定期检查压力测试的设计与结果,并确保银行制定了必要的应急计划。
D.利率风险的监测与报告
原则9:银行须具备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利率风险头寸的充分的信息系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业务经理提供报告。
61.充分、准确、及时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于管理利率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它一方面可以为管理层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可以监督董事会政策的执行情况。风险数据必须定期报告,并将当前的风险状况与既定的政策限额进行比较。此外,还
应将过去所作的预测或风险估测值与实际结果加以比较,以找出现有模型中的缺陷。
62.详细介绍银行利率风险状况的报告,应由董事会定期审议。虽然为董事会和各种管理层准备的报告,依银行利率风险状况的不同,可以分为许多种类,但它们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l银行总风险头寸概况;
l说明银行遵守政策与限额情况的报告;
l主要的假设,例如,无到期日存款的支取情况和提前还款信息;
l应力测试的结果,包括在主要假定与参数失灵的情况下,所作的压力
测试的结果;
l对利率风险政策、程序和利率风险计量系统完善程度进行审查的结论,其中包括内部审计师、外部审计师和聘请的咨询专家发现的问题。
VI.内部控制
原则10:银行须具备利率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定期独立地评审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是该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必要时还应对该系统进行修改或升级。此类评审的结果,应报送有关监管当局。
63.银行应当设立适当的内部控制,以确保其利率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性。这些内部控制应是,该银行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应有利于提高银行日常运作的有效性和效率,提高财务和监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促进银行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方面的合规性。有效的利率风险内部控制系统包括:
l强有力的控制环境;
l能够充分识别和评估风险的流程;
l设置诸如政策、程序和方法等控制手段;
l完备的信息系统;
l不断审查执行政策和程序的情况。
64.在内控政策和程序方面,应当重视批准程序、风险限额、对账、审查和其他为合理确保实现利率风险管理目标而设置的机制。稳健风险管理程序的许多因素,包括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职能,都是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银行应当确保,内部控制系统的所有内容都是有效的,包括那些并不直接属于风险管理程序的内容。
65.此外,定期评估和审查,是利率风险管理程序内控系统
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包括确保有关人员严格遵守既定政策和程序,并确保既定程序能够实现既定目标。此类审查和评估还应涉及:可能影响控制的有效性的重大变动,如市场条件、人员、技术和利率风险头寸限额执行情况的变化,并应确保:管理层对突破限额的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层应确保所有此类审查和评估,均由独立于所审查领域的人员定期执行。当内部控制需要修正或完善时,应有一定的制度,以确保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66.对利率风险计量系统的审查,应包括对所使用的假定条件、参数和方法的评估。该审查应设法了解、测试并记录目前的计量程序,评价系统的准确性,并就如何解决已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如果计量系统包括一个或更多的子系统或程序,审查就应包括:旨在确保子系统对接良好,且在重要方面相互一致的检验。审查结果及改进建议,应及时报送高级管理层和/或董事会,并及时采取行动。
67.银行重新评估其风险计量方法和模型的频率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头寸及业务活动的利率风险程度、市场利率变动幅度和性质,以及计量和管理利率风险方面技术创新的速度与复杂性。
68.银行(尤其是风险构成复杂的银行)最好由一个独立的机构(如内部或外部审计师)定期审查其风险计量、监督与控制部门。在有些情况下,银行应向监管当局提交:外部审计师或其他外部机构撰写的报告。重要的是,外部审计者应当确保,该银行的风险计量系统,足以识别表内外所有重大的利率风险因素。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审计人员应注意下列因素:
l利率风险的数值,如:??各种产品的数量和价格敏感性;
在各种利率变动(包括收益率曲线发生扭曲变化)的条件下,收益和资本的脆弱性;
包括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等其他形式的风险,对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
l利率风险管理的质量,如:??银行的内部计量系统,是否适应银行及其业务的性质、范围与复杂程度;
银行是否有负责设计和管理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系统的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积极参与风险控制工作;
有关利率风险的内部政策、控制与程序,是有正式书面文件,并得以执行;
风险计量系统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有明确的档案记载,数据处理是否准确,数据汇总是否正确可靠;
机构内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进行稳健的风险管理的人员配置。
69.如果独立审查是由内部审计师进行的,则建议银行定期将风险计量、监督和控制部门交给外部审计师审查。
VII.向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
原则11:监管当局应从银行获得足够且及时的信息,以评估银行的利率风险水平。信息应恰当地包括: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各类项目的期限与币种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如交易与非交易业务的区别等。
70.监管当局应定期获得充分的信息,评估各银行的利率风险头寸。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提交报表的负担,利用内部管理报告是获得此类信息的最好方法,也可是银行提交的标准报告、现场检查或其他形式。对不同监管当局而言,信息的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须包括:原则14中规定的、标准的利率冲击分析方法得出的结果。监管当局至少应该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和监测重新定价错配问题严重的银行。内部管理报告中的信息(如到期日/重新定价缺口、收益及经济价值模拟预估值,和压力测试结果),对此特别有用。
71.监管当局可能需要收集:有关实际到期日与合同到期日不同的头寸的信息。根据大量的对使用不同假设条件、情景分析及压力测试的银行的内部模型结果进行评审,也能获得大量信息。
72.开展不同币种业务的银行,会面临各币种的利率风险。因此,监管当局将要求银行分别分析不同币种的风险,特别是存在实质性币种风险头寸时
73.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评估银行整体的利率风险?是否应将银行的交易帐户(按市价计值)和银行帐户(通常不按市价计值)分开处理?一般规定是,任何计量系统都应将源自银行所有业务(包括交易业务和非交易业务)的利率风险纳入其中。这并不排斥:对不同业务,使用不同的计量系统和风险管理方法。然而,银行管理层应全面了解:各产品和业务部门的利率风险。监管当局也许会要求获得更多的:关于银行如何计量交易和非交易业务风险,并将其纳入一个计量系统的具体信息。监管当局也应确保:银行交易与非交易业务的利率风险,得到妥善的管理和控制。
74.监管当局只有定期和及时得到相关信息,才能对利率风险进行有意义的分析。由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风险变化,没有交易业务风险变化快,因此,对许多银行而言,关于传统银行业务的季度或半年度报告就够了。附录二(属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详细介绍了:监管当局在设计具体的报表系统时会考虑的一些因素。
VIII.资本充足率
原则12:银行须持有与其承担的利率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75.利率变化会使银行面临损失风险,在极端情况下,会威胁银行的生存。除充分的制度和控制措施外,资本对于缓释和应对风险,可起到重要作用。作为完善的管理体制的一部分,银行应将其承担的利率风险水平(不论是交易业务风险还是非交易业务风险)纳入对资本充足率的全面评估,但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普遍认同的方法。在实施业务战略过程中,如果银行承担了大量风险,就应划拨大量资本专门应对这种风险。
76.如果利率风险源于银行的交易业务,该类风险的监管资本处理方法已在《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列明。如果利率风险源于银行的非交易业务,监管处理方法(包括资本要求和其他监管工具)在本文原则14和15中列明。
IX.利率风险的披露
原则13:银行应公布其利率风险水平及管理政策。
77.向公众披露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市场参与者评估:银行的交易帐户与银行帐户中的利率风险状况。巴塞尔委员会已建议,将披露利率风险信息,作为新资本协议整体评审的一部分
X.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监管处理方法
原则14:监管当局须评估:银行的内部计量系统,是否充分反映其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如果其内部计量系统不能充分反映利率风险,银行须按所要求的标准加以改进。为便于监管当局监测不同机构的利率风险头寸,银行须提供其内部计量系统的计量结果,以标准的利率冲击对经济价值的影响统一计量。
78.监管当局应评估: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内部计量系统,对于安全和稳健地管理风险是否充分,是否足以用于监管当局评估资本充足率。根据银行业务的性质与规模的不同,用于内部计量系统的方法也多种多样。此类评估,可以通过检查内部和外部审计结果来完成,也可通过现场检查来实现。
79.银行的内部系统须符合以下标准(这些标准是对原则6中要点的充实):
(1)银行的内部系统,必须评估所有与资产负债表内外银行帐户头寸有关的重大利率风险,为此,须准确包括所有对利率敏感的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项目。
(2)银行的内部系统须使用通行的财务概念和风险计量技术。并且,须能够以收益分析法和经济价值分析法计量风险。出于监管目的,而监测银行帐户中的利率风险,应以经济价值分析法计量出的风险为基础8。
(3)银行内部系统使用的(关于利率、到期日、重新定价及隐性期权及其他有关的)输入数据,已经充分明确了(与银行头寸的性质及复杂性相符),以便相当准确地描绘出经济价值或收益的变化。
(4)银行内部系统的假设条件(用于将头寸转变为现金流量)应设定合理,归档恰当,经久稳定。这对于某些资产与负债项目(实际到期日与合同到期日或重新定价日大相径庭)和新产品,十分重要。假设条件的重大修改应由管理层解释、书面存档和审批。
(5)银行需将利率风险计量系统,纳入银行日常风险管理。该系统的结果应当用于: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说明利率风险水平。
(6)下文第81段定义的利率冲击(或相当的参数)分析方法,已被适当地纳入该系统。
80.如果监管当局断定,银行的内部计量系统不能充分反映银行帐户中的利率风险,当务之急是要求银行使该系统达到规定标准。在此过程中,银行须按银行监管当局要求的格式,向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其银行帐户中利率风险的信息。在对风险作出自己的估计时(使用相同的标准的利率冲击框架9),监管当局可能会用到这些信息10。
81.标准的利率冲击分析方法,原则上由各银行决定,但应建立在以下情况基础上:
l对于以十国集团成员货币计值的风险头寸,
(a)向上和向下200基点的收益率曲线平移利率冲击,或
(b)在以一年(240个工作日)为持有期、观察年度至少为五年的情况下,观察到的利率变化的第1和第99个百分位数11对于以非十国集团成员货币计值的风险头寸,
⑴与在以一年(240个工作日)为持有期、观察年度至少为五年的情况下,所观察到的某非十国集团成员货币利率变化的第1和第99个百分位数相吻合的收益率曲线平移利率冲击,或
⑵在以一年(240个工作日)为持有期、观察年度至少为五年的情况下,观察到的利率变化的第1和第99个百分位数。
82.很多银行将面临不止一个币种的利率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对各种达到或超过银行帐户资产或负债5%的币种,银行应进行类似的分析(使用根据上一段规定计算出的利率冲击)。为确保对所有银行帐户都有分析,其余的风险头寸应该汇总且进行200基点冲击分析。
83.200基点的平移利率冲击分析相对简单,其弱点是:忽略了通过情景分析(包括收益率曲线扭曲、倒置及其他相关情景分析)本来也许可以反映出的风险头寸12。如前所述,这种替代情景分析,是利率风险整体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监管当局仍希望:银行在评估利率风险时,根据其承担风险的水平和性质,进行多种情景分析。
则15:如果监管当局断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其银行业务帐户的利率风险水平不相适应,应该考虑采取纠正措施,要求银行或降低风险水平,或增加一定数额的资本,或二者兼为。
84.银行须持有应对其所承担利率风险水平的资本。监管当局应特别注意“非正常值银行”(即在遭受一次标准的利率冲击或等值情况后,银行帐户中的利率风险导致经济价值下跌超过一级和二级资本之和20%以上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如原则14所规定)。
85.如果监管当局断定资本不充足,所作出的反应将取决于多种因素。但结果须使得银行根据具体情况,或增加资本,或降低已经计量到的风险水平(例如,通过套做保值或重组银行帐户),或二者兼为。
附录一
利率风险计量技术
1.本附录简要介绍了,在计量利率变动给收益和经济价值带来的风险时,银行所使用的各种技术。这些技术,有依据简单的到期日与重新定价表格所作的计算,有根据当期表内外头寸所作的静态模拟,也有相当复杂的动态模型技术,这些
型假定了在利率环境变化后银行及其客户的行为变化。其中有些方法可同时从收益和经济价值两个角度计量利率风险头寸,有的往往只能从一个角度计量。此外,上述各种方法反映不同利率风险头寸的能力也有差异:最简单的方法主要是要反映源自到期日和重新定价错配的风险,而更复杂的方法是要更容易地反映全部风险头寸。
2.如上所述,以下介绍的各种计量方法,在准确合理地计量利率风险头寸时,各有所长和所短。理想的利率风险计量系统,应考虑到所有利率敏感性头寸的具体特点,并且能详细反映利率的所有潜在变动。但在实际中,计量系统体现了简
单化的一面,这与理想境界不同。例如,在某些方法中,不同头寸被加总到几大类中,而不是单独模型化,导致利率敏感性估计值存在一定程度的计量误差。同样,各种方法能够容纳的利率变动情况是有限的,有时只能假定收益率曲线的平移,有时无法考虑利率的不完全相关。最后,各种方法反映许多头寸和工具中固有的期权性的能力,也不相同。以下部分将说明:各种主要的利率风险计量技术的简化特征。
A.重新定价法
3.计量银行利率风险的最为简单的技术是:到期日/重新定价法。它将银行的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头寸,依据其到期日(对固定利率工具而言)或距下一次重新定价日前的时间(对浮动利率工具而言),列入若干事先定义的时段之中。对于缺乏确定的重新定价期的资产与负债(如活期存款或储蓄账户),或实际到期日可能与合同到期日不一致的资产与负债(如可提前偿还的住房抵押贷款),则根据银行的判断和以往经验,置入相应的重新定价时段中。
1.缺口分析
4.简单的到期日/重新定价法,可用于简单计算收益和经济价值对利率变动的利
率敏感性。在使用这一方法评估当期收益的利率风险时,通常被称为缺口分析。缺口分析是银行计量利率风险最早的方法之一,目前银行界仍在广泛使用这一方法。在评估收益风险头寸时,以各时段的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相应的利率敏感性负债,便得出相应时段的重新定价“缺口”。用这一缺口乘以假定的利率变动,得出这一利率变动对净利息收入变动的大致影响。该分析中所使用的利率变动幅度,可依据很多因素确定,包括历史经验、潜在未来利率变动的模拟值,以及银行管理层的判断等。
5.当给定时段的负债大于资产(包括表外业务头寸)时,就会出现负的或负债敏感性缺口。这意味着,市场利率上升,会导致净利息收入下降;反之,正的或资产敏感性缺口意味着,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会因利率水平下降而减少。
6.这些简单的缺口计算,可以用各时段中资产和负债的平均利息的情况来补充。这些情况可用来解释缺口计算的结果。例如,可以用平均利率计算:在给定时段中,到期或重新定价头寸所形成的净利息收入的大致水平,从而为缺口分析所显示的收入变化提供了评估尺度。
7.尽管缺口分析是评估利率风险时常用的方法,但它仍有很多不足。首先,缺口分析没有考虑:一个时段中各种头寸特点的差异。尤其是,它假定给定时段中所有头寸均同时到期或重新定价。这一简化做法,可能会随着一个时段中加总程度的提高,而严重影响估值的精确性。再有,缺口分析忽视了: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导致的不同利率间利差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基准风险)。此外,它没有考虑,因为利率环境变化,而可能引发的支付时间的变化。因此,它未能解释:与期权有关的头寸导致的收入敏感性差异。由于上述原因,缺口分析仅仅是:对选定的利率变动导致的净利息收入的实际变动,作出的粗略估测。最后,大多数缺口分析未能反映:非利息收支的变动情况,而这种变动是当期收入的一个潜在而重要的风险来源。
2.持续期
8.通过对各时段都使用敏感性权重,到期日/重新定价法也可用来评估利率变动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这些权重一般是根据各时段中资产和负债的持续期的估值得出。持续期用于计量:在给定的小幅利率水平变动情况下,头寸的经济价值
的百分比变动[6]。它反映了有关工具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之前,现金流量的时间和规模。一般而言,有关工具的到期日越长,或下一次重新计价日越久,并且到期日之前支付的金额越小(如息票支付),则持续期越大(绝对值)。持续期越
大,表示给定的利率水平变动,对经济价值的影响会更大。
9.按持续期确定的权重,可与到期日/重新定价法合并使用,大致计算出:在给定的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情况下,银行经济价值的变化。具体说来,置入每一时段的头寸,已被假定了一个“平均”持续期。将各假定的平均持续期乘以假定的利
率变动,便得出每一时段的权重。在某些情况下,置入同一时段的不同头寸的权重也不同,反映出利率和到期日的广泛差异(例如,对资产有一个权重,而对负债又有另一权重)。此外,不同的时段有时也可使用不同的利率变动,以反映出
收益率曲线上利率波动的差异。对所有时段的加权缺口进行加总后,便生成:在一给定利率变动情况下,导致的银行经济价值变化的估值。
10.另外,通过计算出所有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精确的持续期,银行可测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更精确地推算出银行的净头寸,而不是将测算的平均持续期权重用于给定时段的所有头寸。这样做可消除加总头寸/现金流量时产生的潜在误差。还有一种有所变化的方法,即根据具体的市场利率变动情景分析中,各种假定工具市场价值的实际百分比变化,设计各时段风险权重。这一方法(有时称为有效持续期法)能更好地反映:市场利率的显著变动导致的价格非线性变化,从而避免持续期法的一个主要局限。
11.根据标准持续期法得出的测算值,可大致说明较不复杂银行,所面临的经济价值变化风险。但这些测算值普遍关注的只是利率风险头寸的一种形式,即重新定价风险。结果,不能反映源于同一时段不同利率间关系变化(基准风险)的利率风险。此外,由于此类方法对每一时段使用平均持续期,测算值不能反映:由于利息和支付时间的不同,而产生的头寸实际敏感性差异。最后,计算标准持续期的简化假设条件意味着:这一方法不能很好地反映期权风险。
B.模拟方法
12.很多银行(特别是使用复杂金融工具,或通过其他方式形成风险构成复杂的银行)采用了:比简单到期日/重新定价法更为高级的利率风险计量系统。通常,这些模拟技术包括:通过模拟利率的未来走势及其对现金流量的影响,而将利率
变化对收益与经济价值的潜在作用进行的详细评估。
13.在某种意义上,模拟技术可视为:到期日/重新定价法的延伸和提炼。但模拟法通常对各类资产负债表内、外头寸进行了细分,并对由各类头寸引起的本息支付及非利息收支,作出了具体假设。此外,这些模拟技术还可包括:各种不同的、更精确的利率环境变化,如收益率曲线斜率与形态状的变化,由蒙特卡罗模拟算出的利率情景,等等。
1.静态模拟
14.在静态模拟中,评估了仅由银行当期表内外头寸导致的现金流量。对于收益风险的评估,则根据一种或多种假定利率变动情景进行模拟,测算出特定时期的现金流量及由此形成的收入流。这些模拟通常(虽然不总是)包括收益率曲线的相对简单的移位或倾斜,或不同利率间的利差变化。在银行持有头寸的全部预计期限内,对得出的现金流量进行模拟并折成现值后,便可测算出银行经济价值的变化的估计值[7]。
2.动态模拟
15.在动态模拟方法中,引入了关于未来利率走势以及在此期间银行业务预期变化的更为详尽的假设。例如,模拟可包括:关于银行调整其管理的利率(如储蓄存款利率)策略的假设,关于银行客户行为(例如从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提款)
的假设,关于银行将面临的未来业务流(新贷款或其他交易)的假设。此类模拟使用了这些关于未来业务和再投资战略的假设,来预测预期的现金流量,来预估动态收益和经济价值结果。这些更为复杂的技术考虑到了支付流与利率的动态交互作用,更好地反映隐性或显性期权的影响。
16.与其他方法一样,以模拟为基础的利率风险计量技术,有赖于基本假定条件的有效性和基本方法的准确性。复杂模拟的结果,必须主要根据模拟的关于未来利率的假设的有效性和银行及其客户的行为的假设来评估。由此产生的一个主要担心是,此类模拟会成为“黑箱”,使人们错误地相信测算值的精确性。
C.其他问题
17.计量利率风险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就是如何处理实际到期日与合同到期日(或合同没有表明到期日)不同的头寸。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此类头寸可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和与住房抵押贷款有关的证券(均可提前还款)。在有些国家,借款人无需或只需支付少量罚款,便可提前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这样,造成了与此类工具相关的现金流量在时间上的的不确定性。尽管人文因素(如死亡、离婚或工作变动)和宏观经济条件也会引起提前还款规律的波动,但提前还款的不确定性,多数还是由于借款人对利率变动所做的反应。一般说来,利率下降时,借款人会对贷款重新进行较低成本的融资,从而会增加提前还款的数量。反之,当利率出乎意料地上升时,提前还款率一般较低,因此,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量大于预期,而且贷款利率低于现行利率。
18.在负债方,此类头寸包括:所谓的无到期日存款,例如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存款人常常不用交罚金便可决定提款)。由于存款人所得利率与市场普遍利率水平的变动关系不密切,使得这类存款的处理更为复杂。事实上,出于管理此类存款的总量的特定目的,银行可以,而且的确主导了这些存款的利率。
19.在计量利率变动对当期收益和经济价值造成的风险时,如何处理隐含期权的头寸,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此外,所有计量利率风险的方法,都存在这一问题,包括:从简单的缺口分析法到最复杂的模拟技术。在到期日/重新定价法中,银行通常假定可能的支付时间和支取头寸,而后相应地将余额“洒放”到各时段内。例如,它可假定,某一30年期的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在整个贷款期内,在给定的数年内,会有一定比例的贷款提前偿还。结果,住房抵押贷款余额的大部分原本属30年的时段,将被摊入更短的时段中。在模拟法中,可以采用更为复杂的行为假定,例如使用根据期权作调整的定价模型,来更好地预估不同利率环境下现金流量的时间和规模。此外,模拟法还可包括:银行关于未来对由其管理的无到期日存款利率的假定。与计量利率风险的其他要素一样,利率风险预估的质量取决于:关于到期日不确定的头寸的未来现金流量的假设的质量。银行通常根据此类头寸以往的表现,来确定这些假定。例如,可用经济计量或统计分析来研究:以往利率变动时,银行持有的资产和负债的的反应。这种分析,对于评估无到期日存款的行为尤为有用,因为它是受到诸如银行客户的构成、当地或区域市场条件等银行特有因素影响的。同样,银行可用提前还款统计模型(银行自行开发的内部模型或购买的外部开发的模型),来预期与住房抵押贷款有关的现金流量。最后,银行的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投入,也有重要影响,因为这些部门了解业务或重新定价战略的预计变化,这些变化会影响到期日不确定头寸的未来现金流量。
附录二
监管当局对利率风险的监测
本附录简要介绍了:监管当局在收集和分析银行利率风险信息时,所考虑的一些因素。如正文第VII节所述,监管当局应及时获得评估银行利率风险头寸的充分信息。这些信息可通过现场检查、银行定期报送报表或其他方式获得。
2.各监管当局收集的信息内容可能各有不同,但有些监管当局可采用:按剩余到期日或距下次重新定价时间,来收集银行头寸资料的报表系统。依照这种方法,银行可将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头寸,按一系列重新定价时段或到期日来分类。以下两节将讨论:监管当局在确定报表系统的时段数目和头寸分类汇总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最后一节将介绍:监管当局分析从报表系统获得的信息时,也许希望考虑的一些常用方法。
A.时段
3.如果报表系统收集信息的截止时间为下一重新定价时间,那么所选时段的数目及种类,应使监管当局能够发现:在重新定价时出现的潜在而重大的错配情况。但根据各国市场上不同银行贷款和投资做法与经验的不同,各国所规定的时段数目和范围,也可有实质性的差异。
4.监管分析是否有用,取决于报表系统记载头寸及现金流量的到期日的精确性。分析利率敏感性时,仅了解某一工具何时到期,是不够的。其实,关键的因素是这种工具何时重新定价。因此,本节的重点是重新定价,而非到期日。对于重新定价时间明确的现金流量,最为精确的方法是,使用确切的重新定价日期。但凡对时段中头寸/现金流量进行加总,都意味着信息损失,准确度降低。因此,重新定价时间序列中时段的数目,反映了达到必要准确度的决定,和追求更高精确性的代价。监管当局在开发能够满足其特定需要的报表系统时,可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标准方法中的重新定价时间序列作为出发点。监管当局当然也可对报表中的细项作一般性调整,或针对银行业务的性质或不同的报表格式需要,作出个别调整。
B.项目
5.与时段相似,不同的监管当局对于资产和负债的细分,也会不同。报表系统应包括所有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的信息,还应按工具的特定类型,识别已经或可能具有实质性不同的现金流量特征的工具的余额。应特别注意实际重新定价时间与合同到期日不一致的项目,例如储蓄存款和一些国家的住房抵押贷款。附录一有关于这些问题的更详细的信息。如果头寸量很大,应单独报告,以便评估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期权风险。
6.如果银行进行交易活动,则利率风险分析的难度会更大。一般说来,计量系统最好能包括:银行所有业务的利率风险(交易和非交易业务风险)。这并不排除:对不同的业务,使用不同的风险计量系统和风险管理方法。但管理层应综合了解,各产品和业务部门中存在的利率风险。监管当局可能会允许银行综合管理其利率风险,在整体报告中加总交易与非交易业务头寸。但注意到以下一点相当重要:在许多国家,交易帐户与传统银行帐户所使用的会计准则是不同的。按这些会计准则,如果银行帐户中的利润尚未实现,则不可用来弥补交易帐户的亏损。再有,与银行帐户不同,交易帐户单独管理,风险时段划分与银行业务也不同(更短),因此交易资产组合的构成,每周乃至每天都会有很大变化。这意味着,为给定日期所作的套期保值,会在若干天之后消失。因此,监管当局应对开展大量交易业务的银行的管理方式和信息系统进行评审,并应获得必要的信息,以确保交易及非交易业务中的利率风险能得到适当的管理与控制。
C.监管分析
7.根据上述要求设计的报表系统,可为监管当局提供灵活的利率风险分析工具。监管当局可运用这些基本信息,对银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头寸进行自己的评估。
8.对于收益率曲线平移、趋缓或趋陡的情况,或根据统计概率或最糟情形分析测出的、不同规模的利率变化导致的收益率曲线倒置情况,此类评估有助于深入了解在这些情况下银行的风险头寸状况。对于外币风险较大的银行,分析不同币种利率相关性的假定条件的差异,是有益的。对于有实际到期日的工具,监管当局可分析一些不同于银行所用的假定条件。
9.监管当局定量分析的重点,可以是利率变动对当期收益的影响,也可以是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关于每一时段资产和负债平均收益率的信息,对其分析工作会有用处,除头寸数据外,监管当局也会收集此类信息。
10.监管当局既可逐一进行利率风险分析,也可使用(旨在识别风险过高的非正常值银行的)更广泛的系统进行分析,这取决于监管当局的整体方法。
11.上述利率风险评估方法,与(将复杂的利率风险简化为一个数字的)报表系统相比,能够使监管当局可更深入地了解银行的风险状况。从而,监管当局更加熟悉:风险计量对于基础假定条件变化的敏感性。评估机制还会带来与很多定量结论同样深刻的收获。
12.无论监管当局独立进行定量分析的程度如何,银行自己的利率风险计量(无论体现为基本监管报表形式,不足银行风险管理的专门评估),是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银行的内部模型进行评审,可了解很多情况,但困难也很多,因为大量假设和建模技术相当重要,而且需要对监管当局保持透明。要使监管当局收到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这种信息应说明:在各种利率变动和市场反应的假定条件下,银行表内外主要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的风险状况。最后,任何定量分析,都应有一个对内部管理报告的评估作为补充,以便更深入地了解管理层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管理层计量风险头寸的方法、(在提交给监管当局篇幅有限的报表信息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因素等。
附录三
标准的利率冲击分析方法
1.为便于监管当局监测不同银行的利率风险头寸,银行应提供其内部计量系统的计量结果,并且以一次标准的利率冲击,对经济价值相对于资本的变化程度统一表述。本附录给出了:关于选择标准的利率冲击的技术背景。在选择利率冲击时,遵循了以下指导原则:
l利率冲击,应反映利率承受相当压力的非同寻常的环境;
l利率冲击的规模应足够显著,能够反映银行资产与负债中的隐含期权和凸性,这样才可以揭示有关风险;
l利率冲击分析方法应直接明了,便于实际运用,应能包容:单一利率路径模拟模型中的不同方法,和银行帐户头寸风险价值模型(依赖统计数据)中的不同方法;
l基本方法应分析:以十国集团成员货币计值风险头寸的利率冲击,和以重要的非十国集团成员货币计值风险头寸的利率冲击;
l基本方法应可调整,便于非十国集团成员监管当局在其辖区内运用这种方法。
2.根据这些原则,拟议的利率冲击分析方法应该基本上由银行决定,并且将基于以下情形:
l对于以十国集团成员货币计值的风险头寸,
⑴向上和向下200基点的收益率曲线平移利率冲击,或
⑵在以一年(240个工作日)为持有期、观察年度至少为五年的情况下,观察到的利率变化的第1和第99个百分位数。
l对于以非十国集团成员货币计值的风险头寸,⑴与在以一年(240个工作日)为持有期、观察年度至少为五年的情况下,所观察到的利率变化的第1和第99个百分位数大体上相吻合的收益率曲线平移利率冲击,或⑵在以一年(240个工作日)为持有期、观察年度至少为五年的情况下,观察到的利率变化的第1和第99个百分位数。3.考虑潜在利率冲击时,分析了若干十国集团成员的利率的历史数据变动情况
选择的是一年持有期(240个工作日),因为这样较为实际,并且多数机构在一年内能够对头寸进行重组或套期保值,从而在利率过度波动时,可以缓释经济价值的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五年的利率变动观察值,需要至少六年的历史数据,来
滚动计算一年持有期利率差异。例如,五年前的第一个观察值,须根据六年前的利率情况来计算第一次利率变化。
4.五年历史数据观察期(六年的数据),被认为能够足以反映出最近的和相关的利率周期。这一长度的观察期所要求的数据,对银行而言也便于管理,银行可将这些数据用于:风险价值模型,或用于以非十国集团成员货币计值的、平移利
率冲击方法的自我评估。在设定非同寻常和利率受压的情景分析中,置信区间为99%时利率冲击规模预计不会被超过。这样做,被认为是充分的。
5.在评估十国集团利率冲击数据时,多数币种的利率变动的第1和第99个百分位数,是大致可比的,尤其是到期日较长者。200个基点的利率上下平移冲击,似乎足以反映十国集团币种的利率波动。建议的冲击是否合适,需视利率环境是否出现实质性变化,而不断进行监测和重新校准。重要的是,校准平移利率冲击,使之与使用标准参数(99%置信区间、一年的持有期,五年的观察值)的更复杂的统计方法所得出的冲击相符。这并不排斥使用更具创新色彩的风险计量系统。这种方法也允许银行,在持有非十国集团成员的大量头寸时,利用这些参数自行计算合适的利率冲击,也便于新兴市场和其他非十国集团成员的监管当局推导出:适合各自国情的简单利率冲击。
6.到目前为止,这一分析方法暗含以下假定:银行只承担以母国货币计值的风险。但许多银行将面临:不止一种币种的利率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对各种达到或超过银行帐户资产或负债5%的币种,进行类似的分析(使用根据上述方法之一计算出的利率冲击)。为确保对所有银行帐户都有分析,剩余的风险头寸均应该汇总并且进行200基点冲击分析。
7.200基点的平移利率冲击分析相对简单,其弱点是:忽略了通过情景分析(分析收益率曲线扭曲、倒置及其他)也许可以反映出的风险头寸。如本文其它地方所述,这种替代情景分析法是利率风险整体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监管当局仍希望:银行在评估利率风险时,根据其承担风险的水平和性质,进行多种情景分析
8.尽管更为细致的利率情景分析可分析出某些基本的风险特征,但对于目标较为简单的监管当局而言(目的是找出利率风险水平很高的银行),使用简单的平移冲击分析方法就可以了。这一方法也注意到,当不能认识到对某些种类资产和
负债(如核心存款)的假定条件的主观性与错误,而过度注重计量系统某一方面的细节时,可能出现不实的精确性。尽管风险计量的其他方面也受到了密切关注,但利率风险模型中的主观方面,往往主导风险计量的结果与结论。
附录四
标准框架举例
本附录举例说明了一个标准框架版本的方法和计算过程。其他方法和计算也同样适用,这取决于有关银行的具体情况。这一框架的用途仅限于监管报告,而不是内部风险管理的充分内容。
A.方法
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头寸,可按以下原则置入到期日方法中:(a)所有对利率变动敏感的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项目(包括所有的利率衍生产品)均被置入到期日序列,该序列包括若干足够大的时段,能够反映一国银行市场利率风险的实质。附录二讨论了有关时段的选择问题。超过银行帐户资产或户债5%的币种,使用单独的到期日序列。
(b)表内项目按账面价值计算。
(c)固定利率工具按距到期日的余期处理,浮动利率工具按距下一次重新计价日的余期处理。
(d)发生笔数多而单笔金额较小的业务(如分期偿还的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会导致实际的计算问题,因而可按符合统计原理的评估方法处理。
(e)处置核心存款的最长期限为5年。
(f)对于实际到期日或重新计价日,不同于合同到期日或重新计价日的其他项目,各国监管当局将提供置入时段指引。
(g)衍生产品将转换为相应的有关工具头寸。考虑的金额为基础工具或名义基础工具的本金。
(h)期货和远期合同(包括远期利率合约),将同时按一个空头和一个多头处理。期货或远期利率合约的到期日,为交割或执行合同之前的那段时期,或可能加上有关工具的期限。例如,一份六月份三个月的利率期货的多头(四月份买入),
将被视作一到期日为五个月的多头,和一个到期日为两个月的空头。
(i)掉期将按两个具有相应到期日的名义头寸处理。例如,一项银行获得浮动利率、支付固定利率的利率掉期,将被视作一个到期日等于下一次利率固定之前时期的浮动利率多头,和一个到期日等于该掉期合同剩余期限的固定利率空头。不同币种掉期分开在相应币种的到期日序列中处理。
(j)期权按标的工具或名义标的工具的得尔塔等值金额处理。
B.计算过程
计算过程包括五个步骤:
(a)第一步是,抵消各时段中的多头、空头头寸,在每一时段生成一个空头头寸或多头头寸。
(b)第二步是,以一个用于反映不同时段内头寸对于假定的利率变动的敏感性的因子,对生成的多头、空头头寸进行加权。表1中列出了每一时段的加权因子。这些因子根据200基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假定得出,同时也假定了头寸修改后的持续期都位于每一时段的中间,收益率为5%。
(c)第三步是,加总加权后的头寸,多头、空头头寸彼此抵消,得出给定币种的银行帐户的净空头或净多头加权头寸。
(d)第四步是,通过加总不同币种的净短和净长加权头寸,计算整个银行业务的加权头寸。
(f)第五步是,将整个银行帐户的加权头寸与其资本挂钩。
表1:各时段的加权因子(计算过程中的第二步)
时段
时段中点
修改后的持续期
假定的收益率变化
加权因子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于1975年建立,成员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等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组成,通常在位于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开会。委员会常设秘书处亦在该行。
[2]《银行利率风险的计量??巴塞尔委员会征求意见稿》(1993年4月)。详见国际清算银行网站(http://www.bis.org./publ/bcbs11.pdf).
[3]《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引》(1994年7月)。见国际清算银行网站(http;//www..bis.org/publ/bcbsc211.pdf).
[4]《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6年1月)。见国际清算银行网站(http://www.bis.org/publ/bcbs24.pdf).
[5]参见《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2004年6月)“第三部分: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机制”。见国际清算银行网站(http://www.bis.org/publ/bcbs107.pdf).
6本部分主要针对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管理高层构成的管理结构。委员会很清楚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管理高层所担负的职能而言,不同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国家,董事会的主要但不是唯一的职能是监督执行实体(如高级管理层管理高层和一般管理层)的工作以确保后者履行了其职责。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某些情况下,承担此类职能的实体被称为监事会。这就是说,董事会没有行政职能。相反,在其他国家,董事会的能力更大,因为它设计银行的一般管理框架。鉴于上述差异,本文中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管理高层”仅指代银行内部的两个决策的职能机构而并不代表某种法律架构。
7参见《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2004年6月)的第“四部分: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可访问国际清算银行网站:http://www.bis.org/publ/bcbs107.pdf)
8经济价值分析法,对于十国集团以外的国际性活跃银行而言,使用时会有各不相同。
9有关选择标准的利率冲击的背景情况,参见附录三。
10可能采用的标准框架范例,在附件4中阐述。
11这种方法可能有用,例如,在利率很低的情况下。
12建议的冲击的适当性,仍然需要持续地进行监测,并且在利率环境有重大变化时,则要重新校验。
[6]从其最简单的形式看,持续期计量的是:利率的一个百分点的变动导致的经济价值的变化。其简化的假定条件是:价值的变化与利率水平变化成比例,支付时间固定。对简单持续期常常有两个方面的重大修正,即放松前述两个假定条件
中的一条,或两条都放松。第一种修正是所谓的修正式持续期,由标准的持续期除以1+r,其中r是市场利率水平,反映了在1+r情况下给定百分点变动导致的某一工具经济价值的百分点变化。如同简单式的持续期,它假定了利率变动与价值变动间的线性关系。第二种形式的持续期则放松了这一假定和关于支付时间固定的假定。有效持续期是有关工具收益率每变动一个基点导致其价格的百分比变化。
[7]前节所述的持续期分析法,可视为一种非常简单的静态模拟形式。
主题:金融监管治理的定义、要素和评估
金融监管治理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随着监管治理的重要性逐渐为业界所认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加强了对监管治理的研究和评估。为了推广良好的监管治理实践,金融部门稳定性评估(FSAP)已经尝试对参评国家的金融监管治理进行评估。
一、概述
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如果监管治理不完善,监管当局的公信力和监管权威将受到影响,难以有效地推动被监管机构改进公司治理,进而会导致道德风险和市场行为的扭曲,最终造成整个金融系统危机。在近十多年来发生的历次金融危机中(包括东亚、厄瓜多尔、墨西哥、俄罗斯、土耳其、委内瑞拉等国金融危机),监管治理薄弱,如监管受到较严重的干预、监管豁免过于普遍等,一直是影响金融危机深度、规模的重要因素之一。金融监管治理可以理解为狭义的公共治理或者公共治理在监管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公共治理是指公共部门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营造行使公共权力、制定和执行政策所依赖的良好制度环境和运行机制,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整合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
二、监管治理四要素
可以从四个维度分析监管治理:独立性、问责制、透明度、操守。
(一)独立性
赋予监管机构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使其避免受到政治层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影响,对于实现良好的监管治理非常重要。监管独立性之所以重要,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独立的监管机构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特别是能够在复杂情况下对问题及时做出反应;二是独立的监管机构可以使监管免受政治干预,增加监管行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因此,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会提高政策制定的可信度。监管独立性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目标独立性(goalindependence)和工具独立性(instrumentindependence)。政府可以设定监管目标,但监管机构要能够独立决定如何实现监管目标。一般地,讨论监管独立性是指工具独立性。监管独立性通常包括:规制权独立性、监督权独立性、机构独立性、预算独立性等。当然,独立性并不是不管不顾政治意愿,相反,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独立性很强的监管机构往往会主动适应和配合政治和经济政策,所谓“自我施加的约束”。
(二)问责制
监管的独立性离不开问责制。在独立性和问责制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相反二者是互相促进的。没有问责制,独立性就不可能实现。问责制对于确保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问责制意味着,监管机构要对做出的所有决策给出合理解释,同时,监管当局不仅要对赋予其职责的政府或立法机关负责,还要对被监管机构和公众负责。尽管问责制的原则和理念已经被普遍接受,但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一般来说,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需要一整套制度和措施的支持,包括:立法和执行上的监督、严格的程序要求、公众参与、独立的司法审查等。在大多数国家,上述条件并没有完全到位。另外,如果监管机构具备清晰的、可量化的目标,问责制比较容易实施。
(三)透明度
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指有关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公众。提高监管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监管法规和监管操作的水平,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强透明度还可以支持监管治理其他目标的实现,提高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首先,通过向政府和市场公开监管机构的行为可以直接支持问责制;其次,通过披露干预时间和干预方式保证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监管行为带有一定的黑箱操作性质,如果透明度不够,很容易受到来自政治层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干预,并且干预方式可以非常微妙,不为外界所察。因此,提高监管机构的透明度可以阻止政治层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干预。另外,透明度建设还可以限制监管人员的个人利益,防止监管人员寻租。最后,监管的透明度将会促进银行的经理、董事和所有者审慎经营和加强风险控制。
(四)操守
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操守,无私、忠诚地履行职责,始终如一地追求监管目标。
首先,董事会或决策层应该在任职程序、任职期限、免职标准等方面展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其次,监管机构的日常运作要确保有效。要具备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以确保监管机构设定清晰的目标并严格实践这些目标,同时,要及时决策并确保问责制的实施。只有监管机构日常运作的质量得到保证,才能确保整个机构的公信力。第三,要对监管机构的管理层和一般监管人员的个人行为制定准则,以防止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出现损害机构利益的现象。第四,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使职责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和保护,工作人员可能会行为失范或者遭遇威胁,工作的客观性就要受到挑战,进而有可能会使整个监管机构面临信任危机。
独立性、问责制、透明度和操守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独立性和问责制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透明度则是确保独立性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问责制有效实施的重要工具。透明度可以通过披露详细的信息更好地保护监管人员,帮助建立和巩固监管诚信。独立性和操守也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保护以及对领导干部的任命和罢免进行明确规定,既可以加强独立性又可以提升诚信。问责制和操守也互为补充,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监管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金融部门评估(FSAP)和监管治理
在实践中,实施监管治理水平评价的国家和机构较少,而金融部门评估(FSAP)为评价银行监管机构的治理水平提供了有益探索。金融部门评估的主要目标是识别一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和脆弱性,FSAP认为,监管治理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治理水平,进一步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和稳定性。监管治理的缺陷会降低金融危机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因此,现在FSAP同样成为评价监管治理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成员国实施良好的治理实践。FSAP评估监管治理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其完整地评估整个金融体系。具体而言,金融部门评估的结果将有助于做到以下七点:(1)、理解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如何进行监管,包括监管者选拔、任命、问责、监测的程序,以及这些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否会导致本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2)、评价一国监管机构遵循良好治理实践的程度和水平;(3)、判别监管资源是否被合理配置以确保监管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4)、评价监管治理框架是否有利于未来政策的连续性,政策的连续性是政策具备公信力的必要条件;(5)、判别一国实现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治理的程度,以及一国是否具备足以识别、披露和管理风险的系统;(6)、判别监管机构作为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公信力和操守;(7)、区分金融部门改革的优先顺序,以改善治理框架,同时通过技术援助提供支持。良好监管治理的实施取决于两类前提条件:一类是宏观经济结构;另一类是市场基础设施。在宏观经济结构方面,监管治理要求具备稳健和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过度波动以及不确定的通货膨胀走势,会使监管的一致性受到不利影响,进而会破坏监管目标的客观性。完备的市场设施对于良好的监管治理同样也很重要,主要包括:公平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税收和会计制度等。这对于保证监管机构连贯、一致、可信地履行职责非常重要。在不具备这些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监管宽容。监管机构的客观性和公信力都将遭受质疑。特别是当掩盖某些监管行为会给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带来共同利益时,监管机构就可以所谓的“出于保密考虑”或者“考虑到系统性影响”等借口为自己开脱。为了推动良好的治理实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实践准则(简称MFP准则)根据宏观经济结构和市场基础设施涉及的有关要素,提出了一国监管治理水平评判的十条标准。这十条标准也是FSAP评估监管治理的主要依据。独立性方面:(1)在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准入、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应该具备良好的现代化法律和制度结构;(2)对于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机构应该有权力制定相应法规和实施指导;(3)监管机构可以免受政治干预,保证决策独立性;(4)监管机构具备充足的监管能力,能够在成本适度的情况下,提供专业化监管。问责制方面:(5)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有规范的机制,对于职能中存在交叉的领域,有明确的问责制。(6)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层和监管人员有明确的问责制,包括报告路线、任免监管者、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等。操守方面:(7)存在监管人员的行为准则等正式的制度约束;(8)存在合理的征求意见程序,使得被监管机构和金融服务业的用户能够参与法规起草和改革。(9)当被监管机构和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害时,存在相应的补偿机制。透明度方面:(10)监管信息能得以充分披露,包括:监管机构的治理结构,监管政策,监管表现和监管目标,与审计和内控相关的内部政策披露,避免欺诈和利益冲突的机制设计。
四、金融监管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部分国家银行监管治理的评估表明,一些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受到程度不同的政治干预。如决策过程受到政治干预、预算缺乏独立性、监管机构的负责人被随意免职等。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缺乏高素质监管人员,银行监管机构的治理水平也遭到了削弱。银行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强制力,也影响了银行业监管治理的有效性。强制力不足会导致违规问题普遍存在,甚至许多银行不服从监管要求,破坏银行监管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银行监管治理中的问责制和操守普遍较弱,亟待强化。问责制最普遍的问题在于,缺乏对银行监管机构主要发展情况的定期公开报告或拖延对外公开信息。另外,有关信息交流的规章不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没有机制化并且往往采取保密形式。
针对与治理结构相关的缺点,FSAP等提出的建议包括:一、加强银行业监管者的职能和独立性;二、找出组织架构的缺陷;三、强化法律框架和监管力度,以透明的方式建立及时纠正机制。另外,还要对监管人员提供法律保护,建立监管信息交流的正式渠道。
五、初步结论与启示
1、银监会成立后,提出了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透明度、实施监管问责制、培养掌握专业技能的监管者等理念,并相应制定了规章制度。从框架上看,这些理念和制度与监管治理的四要素是一致的、科学的,但有待细化和完善。在条件具备时,我会有必要结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自我评估、FSAP等对我国的银行监管治理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
2、监管问责制的实施需要一系列外部条件,包括立法和执行上的监督、严格的程序要求、公众参与、独立的司法审查等。在目前我国并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监管者严格实施再监管,对保证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尤为重要。
3、提高专业技能是监管机构独立性的重要理论前提。如果银行监管人员不能掌握必备的专业技能,银行监管机构独立的必要性就会受到极大质疑。就此而言,我会一直强调专业技能、合格监管人员是必要的,这关系到银监会的形象和威信。
主题: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中抵押的处理
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中抵押的处理
作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InwonSong
一、前言
良好的贷款审查以及完善的贷款分类政策和做法,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过程重要组成部分。[1]通常,因为贷款不能交易,所以贷款的市场价值往往通过计提贷款准备金进行估计。考虑贷款受损程度,贷款准备金等于贷款原则减去现值估计值。若不能及时识别承认到信贷质量的恶化,可能会加重并拖延问题的解决、增加处置的成本。此外,不完善的贷款分类政策,不利于确定有问题贷款的准备金、扭曲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高估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和资本充足率。人们对抵押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的看法不一,特别是对贷款分类中抵押品的作用分歧更大。另一问题是,计算准备金时是否应从风险暴露中减除抵押品。本文调查了一些国家中抵押品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中的作用,并试图从中提出一些好的做法。
贷款分类指在评估借款人偿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区分估算出的违约风险。[2]贷款分类有助于及时发现风险被并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如收回贷款和/或通过计提准备金弥补可能出现的损失)。在许多国家,抵押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假如银行认为贷款有合格的抵押品,往往不对贷款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虽然抵押品可用于解决多方面的问题,但对银行的实际作用则非常有限。例如,在极端情况下,抵押品代替了对借款客户的监督(因为对于抵押品而言,除了评估抵押品价值之外,几乎没有其它的监督成本)。在政府回购协议中,贷款人获得了超过贷款价值的流动资产的权利,以这种方式经营贷款业务十分经济。另一种情况是,银行掌握借款人的大量信息。银行也许也会要求获得抵押品的一份保障,其最终目的不是为获得抵押品的保障,而是因为抵押权利加大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减少了借款人的违约激励。若公司的破产几乎不会给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个人造成违约成本,则要求所有者/管理者提供某种个人抵押品,可以加大个人违约成本并提高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激励。对抵押品更为详细的的经济分析不是本文的讨论内容。
过度依赖抵押品会给银行带来各种风险。例如,由于抵押品常为不动产,变现需通过取消赎回权或其他法律手段,成本很高。当贷款受损且其他还款来源不充分时,抵押品的作用尤为重要。虽然巴塞尔将抵押品的风险定的较低,但即使是住宅抵押,也会给贷款人带来相当大的危险,因为住宅抵押的价值取决于不动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因此,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正确估价的抵押品制定贷款分类和计提准备金规则十分重要。此外,这些规则应让包括银行家和借款人在内的所有参与者所了解并认真地实施。有关抵押及其估价的文件,应是信贷人员原始贷款意见的一部分。银行应让可靠、独立的专家定期监督和分析抵押品的价值,这项工作也可以在对贷款资产组合进行定期审查时进行。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检查相关文件。抵押标准形式的概述见专栏1。本文讨论抵押在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中的作用,并介绍了一些国家的做法。在前言之后,第二节讲述贷款分类中处理抵押的一些良好做法。第三节讨论在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时是否应将抵押从受损贷款中扣除。第四节分析与抵押品估价相关的问题,第五节列举了一些国家频繁使用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一些实例。第六节结论。
二、贷款分类和抵押品
对抵押贷款进行分类的主流看法是:贷款分类应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而不是评估贷款的抵押品价值。一些国家在贷款分类时考虑抵押品价值,这对估价可靠、流动性有保证(如下文讨论的)的特定类型的抵押来说似乎合理。另一些国家
将贷款分成两部分,认为有抵押的部分比没有抵押的部分更可靠。某些银行监管人员认为,将有抵押的部分划为较好贷款的做法,可能鼓励银行家在贷款决策时只考虑是否存在抵押品。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有些人认为,贷款分类还应考虑特定类型抵押品的保守价值。如果某笔贷款的抵押品为流动性强的银行存款,或由流通性很强的证券,在一个深化并流动的市场上,分类标准则可适当放松。然而,只有在贷款银行充分掌握有关抵押品的状况、位置、流动性和转让性的信息时,才能采取这种做法。监管人员应对这种贷款分类方式进行检查。
专栏1.贷款的几种担保形式
与贷款有关的担保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不动产抵押(Mortgages):不动产抵押是商业借款中最为普遍的抵押形式。抵押是以购买不动产或开发不动产为目的贷款时最为常见的担保形式。由于被抵押的不动产可能最终只是一项不可转让的财产,或不动产的转让会因法律诉讼而延迟一段时间,抵押品的实际价值通常低于帐面价值,涉及回收成本、价格波动以及繁琐的法律程序时,尤其如此。
(2)质押存款、生息债券和证券(Pledgeddeposits,interestbearingnotes,andsecurities):这些工具可用于抵押。在允许用证券作抵押的国家,一般实行更为严格和具体的指导原则(通常为根据市场价值的变化调整准备金的规则)。
(3)保证(Garantees):在某些国家,政府或银行的保证发挥重要的作用。这种保证通常不可撤消且无条件,应由授权机构签署。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的价值取决于保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出具保证的银行的信誉。私人保证和质押很难评估
,通常不能为贷款人提供有效保护。
(4)机械和其他设备的抵押(Lienonmachineryandotherequipment):因为机械设备通常是为特殊用途而设计,难以出售,因而这种抵押不实用。借款人对它的估价可能与贷款银行有很大的差距。(5)存货的抵押(Pledgeorlienoninventory):当银行接受存货为担保而提供融资时,银行可要求对货物的所有权。随着存货逐渐售出,货物将由对存货购买人的债权所取代。应收帐款为还本付息证券,但应收帐款的价值还取决于存货购买人的信誉。如果存货是易腐烂的、过时的,难以立即售出的物品,则存货的价值可能受损。对用作担保的应收帐款的价值估算应比较保守。在项目融资中,若项目收入是还款的主要来源,则应将应收帐款质押给银行。
(6)安慰函(Letterofcomfort):当子公司借款时,母公司可用安慰函代替正式保证。对于接受安慰函的银行来说,好处仅仅在于,母公司若不支持其子公司就会带来道德和商业污点。在大多数司法体系中,安慰函的可执行性不等同于担保。
A.良好做法
原则上讲,抵押品不能代替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全面评估。抵押至多可被视作借款人违约的次级还款来源。此外,银行还应认识到,抵押品的价值可能会因其他机构的强制性还贷行为(如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程序)而大大减损。银行应尽可明确抵押品的法律权利,且在有关法律安排中限制将同一抵押品用于多个交易对手。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贷款分类一般应考虑借款人当前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抵押品的当期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其他影响本金和利息回收前景的因素。评估借款人偿付能力的因素包括:即期和远期现金流以及抵押品变现后的价值和变现的能力。对问题贷款进行分类时,由于其他偿付来源随着时间的发展变得难以依赖,应对抵押品的价值作保守估价。然而,对于确定某项贷款的受损状况来说,仅考虑一个因素(如抵押品的价值)显然不够。
三、准备金的计提和抵押
计算准备金时,对是否将抵押品价值从受损贷款中扣除,人们看法不同。扣除抵押品价值的大小对准备金计提影响很大,而准备金计提又影响银行的净收入。因此,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时如何处理抵押,将最终影响银行的资本金。为全面分析抵押对准备金计提和资本金的影响,需在准备金计提规则以及其他外生变量概率分布假设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理论和经验分析。经验分析需要一些国家的准备金计提水平、抵押品价值、资本比率等数据。由于缺乏数据,特别是有关抵押品价值和抵押在银行贷款资产中使用有关数据,本文不作基于此类数据的经验分析。
A.反对扣除抵押品价值的论点
有人认为,由于估价困难、转让难度大以及抵押品清算的法律障碍,计算准备金时,不应将抵押品价值从受损贷款中扣除。在许多新兴或发展中国家,抵押品价值可能不可靠,而且在缺乏流动性的市场、缺乏可靠的评估机构的情况下,抵押品容易被高估。尽管抵押品可能是质量良好的财产,但必须对其价值打折以反映市场条件变化、转让成本以及变现过程。在清算抵押品时,许多债权人还会遇到很长的取消赎回权或破产程序等法律障碍。此外,评估既没有体现清算成本(而这可能很重要),也没有体现被赋予优先请求权对抵押可能造成的障碍。B.赞成扣除抵押品价值的论点也有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计算准备金时,只要抵押品的价值真实,应允许贷款人将抵押品价值从受损贷款中扣除。若抵押品具有流动性且质量高?如现金或政府发行的证券?或者,即使抵押品不是现金或流通证券,但仍被认为具有较高流动性(例如短期存款),而且能够随时回收并正确估价,则将抵押品的价值从贷款金额中扣除比较合理。
C.良好做法
在计提准备金时考虑抵押是合理的,但必须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在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最重要的是,应有健全的法律环境,防止资产多重抵押,并确保资产变现和估价。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银行应以其估计的可回收金额来计量受损贷款。单笔贷款的信用恶化,应通过定期的贷款审查程序、确定具体的扣除额,或通过核销的方式及时予以认定。被认定已经受损的单笔贷款的帐面金额,应被降低到估计可回收金额。确定该项金额时,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如借款人的主要偿付来源,抵押品的当期价值以及抵押品的可执行性等。若预计贷款的偿还完全由相应的抵押提供,同时考虑上述抵押品的质量,则抵押品的公平价值可作为受损贷款可回收的估计值。因此,抵押品的公平价值可以在计算准备金之前从总贷款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将保守估算的抵押品价值从一项贷款金额中扣除,然后再计提准备金。
关键因素是,抵押品的价值以及需要计提准备金的金额。银行应从抵押品的公平估计价值中减去销售抵押品的所有估计费用。然而,估价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当抵押品是易变现、可转让的证券或现金时,估价相对比较简单;但若抵押品是不动产或其他不易变现的资产时,估价可能更为困难。当抵押品的变现能力有限、尤其当这种变现能力可能影响借款人维持资金的能力时,估价变得更加困难。由于并非所有抵押品都是同质物品,所以在计算准备金计提时只考虑可靠估价的抵押品。
专栏2中简化的例子说明了抵押品如何影响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基于专栏2中的假设,准备金计提的金额可为贷款金额的0%到50%不等。其结果取决于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时是否考虑了抵押品。需要计提的准备金额度还取决于抵
押品适用的价值:例如,是帐面价值还是市场价值。如案例IV和V所示,在计算准备金计提比例时,抵押品价值是否已从贷款金额中减除也将影响准备金计提比例。
附录一描述了一些国家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时抵押的作用。十国集团国家和非十国集团国家都没有提供有关抵押对贷款分类的影响的统一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就抵押对准备金计提的影响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案例表明,除了几个国家(如捷克共和国)以外,抵押品价值都以不同的方式可能影响准备金计提。然而,抵押对准备金计提的影响程度可能有很大差异,这取决于抵押品的估价方式,以及抵押在贷款分类或准备金计提中的作用。
专栏2抵押对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的影响
假设:贷款额100;抵押品价值60(帐面价值)或30(市场价值);法定准备金计提比率:正常0%,次级20%,可疑50%。
<例1>
贷款受损时,在贷款分类中考虑抵押(抵押品被归类为标准,并以帐面价值估价)。
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
有抵押部分:正常6060x0.0=0
无抵押部分;可疑4040x0.5=20
总计20
<例2>
贷款受损时,在贷款分类中考虑抵押(抵押品被归类为次标准,并以帐面价值估价)。
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
有抵押部分:次级6060x0.2=12
无抵押部分;可疑4040x0.5=20
总计32
<例3>
抵押品以市场价值估价,其他与例2同。
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
有抵押部分:次级3030x0.2=6
无抵押部分;可疑7070x0.5=35
总计41
<例4>
贷款受损时,在贷款分类中不考虑抵押。但在计算准备金时考虑抵押品的帐面价值。
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
可疑100(1)将抵押从贷款额中减除后适用
准备金计提百分比:(100-60)x0.5=20
(2)将准备金计提百分比适用于贷款总额后减去抵押品价值:(100x0.5)-60=-10(不需要计提准备金)
<例5>
抵押品以市场价值估价,其他与例4同。
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
可疑100(1)将抵押从贷款额中减除后适用
准备金计提百分比:(100-30)x0.5=35
(2)将准备金计提百分比适用于贷款总额后减去抵押品价值:
(100x0.5)-30=20
<例6>
计算准备金时完全不考虑抵押,其他与例4同。
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
可疑100(1)100x0.5=50
四、抵押品估值
抵押品需要定期评估。应由可靠且独立的专家对抵押品进行保守评估。若借款人已提供了抵押,银行管理层应建立定期监督和评估抵押品价值的制度。无法扣押、占有或取消赎回权的抵押品不能当作抵押品,基本上不考虑工厂或机械这类物品的价值。允许将证券作抵押的国家,应实施更加严格和具体的指导原则(通常为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准备金水平、并附带差额支付要求的规则)。对于不动产,银行应从合格的专业机构取得抵押品当期公平价值评估。由于抵押品价格的波动性,许多监管人员常常就贷款价值与抵押品价值的比率发布指导原则。例如,若干监管当局将抵押贷款限制在估价的70%(香港,匈牙利和印度)。同时也应考虑法律体系的薄弱之处以及其他对抵押品取消赎回权和处置方面的障碍。20世纪90年代早期陷入困境的银行存在一个普遍且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们未能对抵押品价值进行监督。许多银行在获得不动产价值的信息以评估抵押充分性方面工作不细致。在发生银行危机时,抵押品价值通常会急剧下降。抵押品通常不易变现,在金融危机时期很难估价,通过取消赎回权或其他法律手段来变现抵押品会带来很高的成本(时间和费用上均如此)。可进行转让的市场易变得非常小。同时进行的大量“减价甩卖”会加大资产价格的跌幅,这是另一个令人担心的问题。此外,抵押品变现方法是否可靠,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律程序。在东欧、印度、墨西哥、秘鲁和泰国,通过法院收回质押资产总需要若干年的时间,尽管一些国家近来的立法行动努力减少这方面的障碍。许多国家提出了有关抵押品估价的重要议题,包括:(1)监管当局是否应颁布银行抵押品估价的法规;(2)银行使用独立评估人以及使用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美国引发了类似的争论,由此制定了法规,要求银行在特定交易中使用注册的评估人、在其他交易中使用合格评估人。尽管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估价方法,但要求审查人尽一切努力,证实所使用的方法及所作出的假设适当性。美国“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实施法案(FIRREA)”第十一编,要求监管机构就联邦管理的金融机构制定和使用评估通过相应法规。这些不动产评估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根据统一标准进行,评估人应为资格得到确认、专业行为受到各州有效监管的独立个体。因此,依照“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DICIA)”中的304条款,美国颁布了“机构间评估和估价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规定,不动产贷款计划应包括适当的不动产评估和估价计划。该法规进一步规定,银行不动产评估和估价政策及程序将作为该银行整个不动产考查中的一部分。此外,还要求银行的政策和程序被纳入有效的评估和估价计划。审查人在评估其计划的适当性时,应考虑该银行的规模和与不动产相关活动的性质。该指导原则还规定,在分析单项交易时,审查人应对一项评估或估价进行审查,以确定方法、假设和结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银行的评估法规、政策、监管指南和银行的政策。审查人还应对银行采取的举措进行审查,以确保从事评估和估价的独立个体合格。在20世纪90年代银行业危机期间,瑞典设立了一个由独立财产评估专家组成的财产估价特别委员会,以帮助“银行支持机构”制定适于银行的估价标准。为确保银行的估价符合市场做法,独立市场评估专家对高达25%的资产样本进行估价和核实。然后,“银行支持机构”的估价委员会再对约5%的小样本再进行一次估价,进一步验证银行估价的准确性。若财产估价委员会发现一家银行高估或低估了资产,它有权通知“银行支持机构”,该机构在随后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和支持需要时,对该银行的估算金额进行调整。财产估价的基本原则是评估市场价值?而非反映“恐慌甩卖价值”(这种价值要大大低于非强迫情形下的销售价值)。
韩国实施了相对严格估价规则,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工业不动产(而非住宅不动产)的抵押。对这类不动产的估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有人的财政状况。“金融监督服务局”(FSS)要求每个相关银行都要建立抵押品估计回收金额的计算标准,计算以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为基础。但银行必须从估算的市场价值中扣除相关的费用和其他花费。对于土地、商业用途和工业用途的不动产,银行还需考虑若市场察觉某些类别的借款人在债务偿付中出现困难,这类财产的价格可能急剧下降。对于机械或工厂设施,银行应考虑这类抵押品很难出手的可能性。在加拿大,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DIC)公布了一份文件,以帮助成员机构确立不动产评估政策、方法、程序和信息体系。该文件阐述了各个CDIC成员需要具备且适用的基本政策以及银行为确保审慎而适当的不动产评估所应使用的最低标准。不动产评估政策需包含一些标准以规范与不动产有关的必须进行评估的金融交易类型。需要时,评估还应包括进行重新评估的标准。当与不动产有关的信贷变成呆帐时,对重新评估的需求应引起特别的注意。不动产评估政策还应包括评估人的选择和聘任、所有评估人报告的内容和估价方法。对CDIC成员所做的不动产评估需遵循适当的估价方法,以得出与被评估财产的物理和法律特征相符的审慎而合理的市场价值估算值。
V.住房抵押贷款中的抵押 对于购买不动产或开发不动产贷款来说,尽管抵押是最为常见的担保形式,但各国抵押不动产的取消赎回权或清算方面的做法却可能各不相同。在取消不动产的赎回权时,银行发生时间和金钱两方面的成本。一旦得到不动产,还将产生不动产维护和营销方面的连带成本。在许多国家,通过法院变现被抵押财产的过程,非常冗长,由于法律制度的缺陷或低效率的破产程序,可能花费数年,这使债权人对拖欠债务的借款人无法采取有效的法律行动。在没有法院干预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允许银行销售抵押品,取消赎回权和销售被质押财产中的不同做法和法律要求,使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差异很大。对住宅抵押借款人来说,若所欠贷款金额超过或接近被抵押财产的估计市场价值,违约更可能发生。1994年墨西哥危机很有借鉴作用,20世纪80年代得克萨斯的不动产状况也是如此。由于当时不动产价格下跌,房主所欠债务比房屋的价值还高,房主一走了之。在危机中,利率猛涨,房地产价格下跌,许多借款人不得不拖欠其贷款。当利率升至非常高的水平时,不动产价格可能下降。这种负相关的原因可能在于借款人支付高额抵押利率的困难、因经济衰退而引起的住房需求的下降、以及被取消赎回权的不动产的不断增加。20世纪90年代,许多英国住宅抵押借款人也发现他们拥有“负资产”。在先前的周期中,实际价格的下跌都伴随着相对较高的通货膨胀,于是名义价格不会下跌,或者不会显著下跌。20世纪90年代初,尽管英国的通货膨胀导致实际价格的下降很小,但名义价格仍然下跌。然而,由于贷款是以名义价格确定的,因而银行家受到了保护,但将借款人暴露于风险之中。此外,由于贷款与价值比率因业务的激烈竞争而升高,许多借款人(墨西哥的情况一样)最终所欠贷款超过了其房产的价值。贷款人还发现,他们很难从借款人那里收回房产,即使他们成功地收回房产,也不可能回收全部贷款金额。20世纪90年代,南非银行贷款很大一部分是住宅抵押贷款。贷款业务的竞争也很激烈,贷款与价值比率升高,通货膨胀下降,但拖欠率仍旧很高且在不断增长。尽管不动产价格没有出现“泡沫”(除好望角的西部地区可能存在泡沫以外),但某些地区存在着价格下跌的压力。大多数国家对住宅抵押贷款的资本要求是其他贷款的一半,因为这类贷款的违约被认为较低。南非储备银行(SARB)对高比例的拖欠贷款表示关注。这类贷款因有抵押而没有计提准备金。考虑到这一问题的宏观审慎性质,以及银行积极寻求资产保护而可能引起的强烈政治反弹,这一状况受到特别的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监管人员要求银行对住宅抵押贷款计提更多的准备金。他们还可要求银行更多地考虑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并对属于他们的担保价值保持非常保守的看法。减少贷款拖欠的其他方法有限;只有财产价值的持久上升且有更为严格的信用评估程序,才可能满足这一要求。南非的绝大多数抵押贷款均是以接近100%的贷款价值比发放的。这意味着,不动产价格的微小下降将使抵押无法覆盖贷款的价值。鉴于不动产价格的下跌,南非的一些银行决定搁置被取消赎回权的财产的销售,直至市场状况得到改善,但银行必须承担进行维护和资产管理费用。美国商业不动产市场,提供了另从较高通胀率向较低通胀率变化时商业抵押贷款风险的例子。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采取了有力措施降低通胀。这导致严重的衰退、较低的通胀率,和企业贷款信用质量的恶化。尽管如此,人们普遍认为,不动产贷款是低风险的贷款工具,而且享受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因此大量的商业不动产贷款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但到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时,由于低通胀率、衰退、建设过热、税收刺激的减少以及大量的收回财产的供应,商业不动产价格大幅下降。成立了资产重组公司(RTC)以处理破产的储蓄和贷款机构,而这些储贷机构经常以低于未收回的抵押贷款一半的价格销售不动产。
六、结论
抵押在许多国家的贷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抵押可用于解决多种经济问题,但在现实中,尤其在新兴市场国家中,由于抵押品在估价和变现上存在困难,为银行带来的好处也很有限。住房抵押仍可能存在很大的风险,这取决于不动产市场的走向以及立法和司法体系的有效性。
有关国家的做法:抵押在贷款分类和/或准备金计提中的作用
10国集团国家抵押对贷款分类的影响
抵押对计提贷款准备金的影响
加拿
大贷款分类考虑了抵押。例如,当一项贷款被界定为有问题,且该问题会危及本金和利息的回收时,若该贷款有抵押,则可以将其归类为次级贷款,而非可疑贷款。特定的准备金会将帐面价值减少为估计的可变现价值,该价值可以抵押品的正常价值来衡量。
法国
抵押不影响分类。
抵押品在银行决定的实际准备金计提中发挥作用。
德国
抵押影响贷款分类。一般情况下,贷款分类是以借款人、担保人等的财务状况和抵押品为基础。银行在实际准备金计提中考虑抵押。
意大利
抵押不影响分类。对于抵押和最低准备金计提没有特殊的要求。
日本
抵押影响贷款分类。例如,若一项贷款由优等抵押品进行抵押,且抵押品的估计出售价值可覆盖贷款价值,则该贷款不列入分类贷款。抵押品的公平价值影响准备金计提。例如,若借款人在法律上或实际上破产,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品的公平价值将是贷款的载有额。
西班牙
抵押不影响贷款分类,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可疑贷款的重新安排不改变其分类,除非借款人支付未付利息并提供额外的可接受抵押,包括现金存款、在股票市场的股份、固定收益证券、私人住宅抵押担保,办公楼以及农地。由以下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在计算准备金计提时可从风险暴露中减除。由以下机构担保的风险暴露:没有国家风险的公共管理机构;属于欧盟成员国、主要业务为信贷风险保险的公司;属于经合组织的信用机构提供的无条件担保;现金存款;以及特定的固定收入证券。
美国
抵押影响贷款分类。现金流动的短缺程度、指定抵押所提供的支持、和/或担保人所提供的支持,将影响分类的严格程度。
准备金计提需考虑抵押品的公平价值。
非10国集团国家
抵押对贷款分类的影响
抵押对准备金计提的影响
亚美尼亚
抵押影响贷款分类。例如,若贷款得到良好的抵押担保,则其分类上升一级。抵押影响准备金计提。由于良好抵押,贷款在分类时升级,抵押最终影响准备金计提。
澳大利亚
抵押要求不影响贷款分类。逾期90天,只要抵押品的当期净市场价值足以支付本金和利息,则贷款不归类为受损资产。在确定具体的准备金时,需考虑抵押品的当期价值。
保加利亚
抵押不影响贷款分类。
可将被质押不动产的一半价值从准备金中扣除。现金、证券和保证之类的无风险担保可全部从准备金中减除。
捷克共和国
抵押不影响贷款分类。
逾期一年且由不动产抵押的贷款将全部由准备金覆盖。1/
香港特别行政区
抵押影响贷款分类。由现金或政府证券进行抵押的贷款,在逾期12个月之前不必分类(即分类为次级贷款或可疑贷款)。
香港金管局目前正考虑修订贷款分类制度,将要求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进行贷款分类。尽管抵押与贷款的分类没有关系,但抵押品的价值在评估银行贷款净值时将予以考虑。抵押影响准备金计提。现金、政府证券、其他可销售证券以及不动产在确定准备金计提比例时将被从风险暴露总额中扣除。抵押品以“可变现净价值”进行估价(而不是以纯粹的市场价值或抛售价值进行估价)。要求对抵押品的价值进行定期审查(见香港金管局监管政策手册)。
印度尼西亚
抵押不影响贷款分类。
计算不良贷款准备金前,将抵押品价值从贷款额中扣除。例如,将诸如现金或黄金这类的抵押品从中扣除。1998年11月起,由于银行在通过取消赎回权获得对抵押品的占有方面存在着潜在困难,抵押品估价程序进一步得到改进。确定抵押品价值时需进行评估。
拉脱维亚
抵押影响贷款分类。例如,对于抵押贷款,抵押品的状况和变现状况影响贷款的分类。抵押影响具体的准备金比例。若银行很可能接管抵押品,则具体的准备金金额应贷款和抵押品公平价值或可变现净值的差额。
非10国集团国家
抵押对贷款分类的影响
抵押对准备金计提的影响
立陶宛
抵押不影响贷款分类。抵押影响准备金计提。计算具体准备金时,可从未偿付贷款金额中减除全部或部分担保金额。
来源:基金组织(2001年):银行监管数据库,巴塞尔委员会(1998年)会计问题工作组,世界银行(2001年):贷款分类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以及监管当局的工作人员。1/1998年7月以前,银行可在将相关抵押品的价值从贷款额中减除后为贷款损失计提准备金。然而,在捷克共和国,对一项财产取消赎回权非常困难,且破产过程一般非常缓慢,导致损失级别的贷款仍在帐面上,银行发生附带费用。因此,1998年7月,捷克国家银行(CNB)决定,对过期超过360天的贷款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时,不能减除不动产抵押品的价值。
[1]在一般意义上,“贷款”和“信贷”有时可以互换,但本文分析的重点是贷款。此外,本文所使用的“准备金计提”一词的含义是“贷款损失预留”。
[2]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贷款分类方式。一是各银行在自己的违约概率的判断和其他考虑的基础上所做的“内部风险管理”分类。二是监管部门制定的贷款分类,通常是由监管当局确定一套客观指标。在高度发达的银行中,内部分类不一定与监管部门制定的分类相符合,因为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对于一个多样化银行体系来说,只是有效风险管理的基本标准。在提出良好做法建议时,本文把重点放在监管部门制定的贷款分类。
主题: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金融服务的管制放松和全球化,加上日益先进的金融技术,正在使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组合更为复杂。世界范围内显著操作损失事件不断发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之称为“操作风险”,并定义为“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
虽然每家银行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正确方法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其自身的规模和经验、业务的特性和复杂程度。但是,有一些因素,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明确战略和监督、健康的操作风险文化和内部控制文化、有效的内部报告和应急方案,对规模和业务范围不同的各类银行来说,都是建立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关键方面。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列出涉及有效管理与监管操作风险总体框架的一套原则,银行及监管当局可依据这些原则评估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及做法。
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3年2月)
(一)营造适宜的风险管理环境
如果对操作风险不了解、欠管理(实际上存在于各种银行业务与经营活动中),可能会导致部分风险不被识别而失控。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都有责任营造这样一种公司文化,即将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与坚持稳健的营运控制确立为重中之重。当一家银行的文化以高标准的道德操守严格要求各级管理者时,操作风险的管理才会最为有效。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通过各种活动和言语,努力促进这种公司文化的建立,使全体员工在从事银行业务中遵守统一的行为规范。
原则1:董事会应了解本行的主要操作风险所在,把它作为一种必须管理的主要风险类别,核准并定期审核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对存在于本行各类业务中的操作风险进行界定,并制订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所应依据的原则。
这里所称的管理结构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关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能,各国的立法和管理框架存在重大差异。在某些国家,董事会主要(如果不是全部)负责监督执行机构(高级管理层、一般管理层),以确保后者完成任务。由于这个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它被称为监事会,这就是说董事会没有行政职能。在其他国家,董事会职权较广,负责制定银行管理层的整体工作框架。由于这些差异,本文中使用的术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不是去确定它们的法律结构,而是把它们当作一家银行的两个决策职能机构。
董事会应批准在全行范围内采用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并将操作风险作为一种主要风险来管理,以确保银行的安全与稳健。董事会应为高级管理层就这些原则制订明确的指引,并核准其拟订的相应政策。
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应建立在对操作风险的适当定义之上,该定义应列明本行操作风险的具体构成。该系统应通过制订具体的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管理行动的先后顺序(包括向银行外转嫁操作风险的程度和方法),以阐明本行对操作风险的喜好和容忍度。该系统还应包括具体的政策规定,列明本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风险的方法。一家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系统的规范与复杂程度应与其风险状况相称。
董事会应负责建立一个能够有效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系统的管理架构。由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内控的完善与否,因此董事会应对管理层的职责、权限与报告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此外,操作风险控制、业务操作和后台服务等部门间的职责与报告渠道也应分离,以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管理系统还应在关键程序上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于操作风险的管理。
董事会应对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定期检查,以应对由于外部市场变化和其他环境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以及与新的产品、业务、系统相关的操作风险。检查的另一目的还在于,探寻适宜本行业务、系统和程序的操作风险管理的最佳业界做法。如有必要,董事会还可根据相关分析对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修订,以便将主要操作风险纳入管理系统之中。
原则2:董事会要确保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受到内审部门全面、有效的监督。内审部门必须拥有一支独立运作、训练有素、业务精良的内审队伍。内审部门不应直接负责操作风险的管理。
银行应有完善的内审制度,以使本行的经营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有效实施。董事会应(直接地或通过审计委员会间接地)确保审计的范围和频度与本行的风险状况相适应。内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是否由上至下得到有效贯彻。
由于内审部门负责对操作风险管理系统的监督,因此董事会必须确保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如果内审部门直接参与到操作风险的管理过程中去,则其独立性就会大打折扣。内审部门可以向操作风险管理人员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但本身不应直接负责操作风险的管理。委员会发现,在现实情况中,有些银行(特别是小银行)的内审部门可能会负责最初阶段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案的制订。如有银行存在这种情况,则应将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从内审部门转移出去。
原则3: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在银行内各部门得以持续的贯彻执行,并且各级员工也应了解自己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责任。高级管理层还应负责制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步骤,以管理存在于银行重要产品、活动、程序和系统中的操作风险。
管理层应将董事会建立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转化成为具体的政策、程序和步骤,以便于不同业务部门贯彻落实和对照检查。虽然各级管理者要在各自的权限内负责相关政策、程序、步骤和监控的适宜性与有效性,高级管理层必须对各职能部门的责权关系和上下级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以使各部门对自身的权限与职责始终保持清晰的认识,并调动足够的资源对操作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此外,高级管理层在对风险监控程序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时,还应将各部门的业务政策本身所固有的风险纳入到考虑范围之内。
高级管理层应确保本行的业务经营是由一批拥有必要的经验、技能和资源的称职员工来承担,而且负责本行风险监控与合规性检查的员工必须拥有独立于其所监控的部门的权力。管理层应确保所有在存在重大操作风险的岗位工作的员工都清晰了解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高级管理层应确保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员工与负责信贷、市场和其他风险的员工,以及本行内诸如负责购买保险和联系外仓业务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否则很可能会导致全行风险管理出现真空或职责重叠。
高级管理层要确保银行的薪酬政策与其对风险的喜好相适应。鼓励员工偏离既定政策(如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薪酬制度会弱化银行的风险管理过程。
对文件控制质量和交易处理方式也需特别注意。有关政策、程序和步骤(特别是与支持巨额交易量的先进技术相关的),必须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所有相关员工。
(二)风险管理:识别、评估、监测和缓释/控制
原则4:银行应该识别和评估所有重要产品、活动、程序和系统中固有的操作风险。银行还应该确保在引进或采取新产品、活动、程序和系统之前,对其中固有的操作风险已经经过了足够的评估步骤。
风险识别对后续开发可行的操作风险监测和控制系统至关重要。有效的风险识别要同时考虑内部因素(例如银行的结构、银行业务的性质、银行人力资源的素质、组织机构的变化、员工的流动性)和外部因素(如行业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这些因素可能对银行目标的实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识别绝大多数潜在的不利风险的同时,银行还应该评估自身对这些风险的承受能力。通过有效的风险评估,银行可以更好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和最有效地使用风险管理资源。
银行用于识别、评估操作风险的工具可能包括:
?自我或风险评估:银行对其经营和业务中一系列可能蒙受的潜在操作风险进行评估。这一过程属于内部驱动并且经常通过列出清单和/或使用工作组的形式来识别操作风险环境的优劣。例如,记分卡把定性评估转换成定量指标,这样就可以对不同的操作风险类别进行相对排序。某些分数对应的风险可能仅与某类特别业务系列有关,而另一些分数可能对应许多类业务系列的风险。分数可能根据固有风险来定,也可能根据缓释风险的控制措施来打分。另外,银行可以用记分卡,即根据各部门在管理和控制各类操作风险方面的业绩,来决定经济资本的分配。
?风险对应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各业务单位、机构职能部门或程序流程都与风险类别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这一行动可以暴露弱点所在,并且有助于突出后续管理行动的重点。
?风险指标:风险指标是指用来考察银行的风险状况的统计数据和/或指标(通常是财务方面的)。对这些指标要进行定期(逐月或逐季)审查,以提醒银行有关风险可能的变化。这些指标可能包括失败交易的次数、员工流动比率、错误和遗漏的频率和/或严重程度。
?计量:一些公司已经开始使用许多方法来量化其操作风险程度。例如,银行历史损失记录的数据可以用于帮助评估银行蒙受操作风险的程度以及开发缓释/控制风险的政策。充分利用这些信息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建立一种制度来系统跟踪和记录每项损失事件的频率、严重性和其他相关信息。一些公司还已合并使用内外部损失数据、方案分析和风险评估因素。
原则5:银行应该制定一套程序来定期监测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风险。对积极支持操作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应该定期报告有关信息。
一套有效的监测程序对充分管理操作风险至关重要。定期监测行为有利于快速发现并且纠正管理操作风险的政策、程序和步骤中的缺陷。迅速发现和处理这些缺陷可以大大减少损失事件的频率和/或严重程度。
除监测操作损失事件外,银行应该明确适当的指标,以便为将来损失增大的风险提供早期预警。这样的指标(通常被称为关键风险指标或早期预警指标)应该具有前瞻性,并且可以反映操作风险潜在的原由,例如快速增长、推广新产品、员工流动、交易中断、系统检修等等。如果这些指标都设有门槛值,那么一套有效的监测程序可以帮助明确识别各项重大风险,并且促使银行对这些风险采取适当的行动。
监测的频度应该反映所包含的风险以及操作环境变化的频率和性质。监测应该是银行业务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些监测活动的结果应该写入定期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之中,就好比由内部审计和/或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合规性检查一样。由(和/或及为)监管当局撰写的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方面的情况,并且如果适宜的话,应该内部抄报给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各业务单位、集团内职能部门、操作风险管理办公室和内部审计等相关机构应该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呈送报告。操作风险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内部财务、操作和合规性数据以及有关决策的事件和情况的外部市场信息。报告应该分发给相应的各级管理层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银行内有关单位。报告应该充分反映所有识别出的问题,并且应该提议对突出的问题及时采取纠错行动。为了确保这些风险和审计报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管理层应该定期核实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在总体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相关性。管理层还应该使用外部人员(审计师、监管者)撰写的报告,以便评估内部报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对报告要进行分析,以便改善目前的风险管理业绩以及开发新的风险管理政策、步骤和做法。
一般说来,董事会应该收到足够的高层信息以便使他们了解银行的整个操作风险状况并专注于重大和具有战略意义的业务。
原则6:银行应该制定控制和/或缓释重大操作风险的政策、程序和步骤。银行应该定期检查其风险限度和控制战略,并且根据其全面的风险喜好和状况,通过使用合适的战略,相应地调整其操作风险状况。
控制行动针对的是银行已经识别出的操作风险。对于所有已经被识别的重大操作风险,银行应该决定是采用合适的步骤来控制和/或缓释风险,还是忍受风险。对于那些不能控制的风险,银行应该决定是否接受这些风险,减少相关业务活动程度,或完全停做此类业务。银行应该制定控制程序和步骤,并且制定一套书面的制度以确保遵循有关风险管理系统的内部政策。原则要素可以包括如下:
●高层审查银行朝着预定目标的进展情况;
●检查遵守管理控制措施的情况;
●审查、处理和解决违规问题的有关政策、程序和步骤;
●确保有一套相应管理层责任明确的成文的审批和授权制度。
虽然一整套书面正式的政策和步骤很关键,但是更需要一种强有力的促进稳健风险管理的控制文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都有责任建立强有力的内部控制文化,因为控制措施是银行正常业务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控制措施与正常业务活动的有机结合可以使银行对变化的情况作出快速反应,并且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成本。
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还要求职责的适当分解,而且在划分责任时应避免利益冲突。如果职责划分给某些个人或一个小团体时出现利益冲突,这些人就可能会隐藏损失、错误或不当行为。因此,潜在的利益冲突领域应该被识别、减少,并要经受独立的认真监测和审查。
除了职责分解之外,银行还应该确保制定了其他内部做法来适当控制操作风险。这些做法的实例包括:
●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度或门槛的情况;
●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防卫;
●确保员工拥有适当的技能和培训;
●识别某些回报似乎与合理预期不符的业务系列或产品(例如:某种低风险、低收益的交易活动出现高回报,就要怀疑是否如此回报的取得源自内部控制违规);
●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
最近几年,因为没有执行此类做法已经导致某些银行发生了重大的操作风险损失。
操作风险更加明显的领域包括:银行从事新业务或开发新产品(特别是这些业务活动或产品与银行的核心业务战略不符)、进入不熟悉的市场、在远离总部的地区从事的业务。在上述情况中,公司没有保证其风险管理控制基础设施跟上业务活动的增长速度。近几年发生的几起金额最大、影响最广的损失事件或多或少地存在上述情形。因此,银行必须确保:如果此类情形存在,则要特别关注内部控制行为。
一些重大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虽低,但潜在的财务影响却非常大。而且,并非所有的风险事件都能够被控制(例:自然灾害)。风险缓释工具或方案可以用来减少此类事件的风险、频率和/或严重性。例如,对那些具有迅速并且明确的支出特点的业务,保险单可以用来转嫁低频率、很严重的损失风险,而这种损失风险可能是由于错误和遗漏、证券的有形损失、雇员或第三方欺诈以及自然灾害而引起的第三方索赔。
然而,银行只能把风险缓释工具作为补充手段,而不能代替全面的内部操作风险控制。建立快速识别和纠正合法操作风险错误的机制可以大大地减少风险。还应该认真考虑风险缓释工具(诸如保险)真正减少风险、把风险转嫁到其他业务或领域甚至产生一种新风险(如法律风险或交易对手风险)的程度。
对适当的处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安全进行投资,对于风险缓释也很重要。然而,银行应该明白,自动化增加可以把高频率、低数额的损失转换为低频率、高数额的损失。后者的原因可能是由内部因素或超出银行直接控制的因素(如外部事件)造成的损失或长时间的服务中断。此类问题或许给银行造成严重困难,并且可能损害一家机构从事主要业务活动的能力。正如下面原则7所讨论的,银行应该建立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方案来应对这种风险。
银行应该制定政策来管理与外仓行为有关的风险。业务外仓可以减少机构的风险状况,因为它可以把相关业务转给具有较高技能和规模的其他人来管理。然而,银行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并不能减少董事会和管理层确保第三方的行为安全稳健并且遵守相关法律的责任。业务外仓应该有严谨的合同和/或服务协议做基石,以确保外部服务提供者和银行之间责任划分明确。而且,银行需要管理与外仓安排有关的后续风险,包括服务中断。
根据业务活动的规模和性质,银行应该了解任何潜在缺陷对其经营和客户的潜在影响,这种缺陷是指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或集团内部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的缺陷,包括营业中断和潜在的业务失败或外部合同方违约。董事会和管理层应该确保各方的期望和义务规定明确、理解无误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外部供应方的责任限度以及因其错误、疏忽和其他操作失败而对银行进行财务补偿的能力应该被明确地列入风险评估的一部分。银行应该进行初始尽职测试并且监测第三方供应商的业务(特别是那些缺乏银行业规范环境从业经验的),银行还应该定期审查这一过程(包括尽职重估)。对于关键业务,银行可能需要考虑应急方案,包括外部替代方的可行性以及可能在短期内转换外部合同方所需要的资源和成本。
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可以决定是否保留一定水平的操作风险或自我防范那种风险,如果风险重大,那么保留或自我防范风险的决定在机构内应该是透明的,并且与银行的整体业务战略和对风险的喜好相吻合。
原则7:银行应该制定应急和连续营业方案,以确保在严重的业务中断事件中连续经营并控制住损失。
由于存在银行不可控制的因素,当银行的物资、电讯或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严重受损或不可用时,可能导致银行无力履行部分或全部业务职责,结果给银行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通过诸如支付系统等渠道而造成更广的金融系统瘫痪。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要求银行建立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方案,即考虑银行可能遭受的各种可能的情形,方案还应该与银行经营的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
银行应该识别那些迅速对恢复服务至关重要的关键业务程序,包括那些依赖外部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的业务。对于这些程序,银行应该明确在中断事件中恢复服务的替代机制。应该特别关注恢复电子或物理记录功能,因为这是恢复业务必备的。如果这样的记录是由非现场设施进行数据备份的话,或当银行的营业必须搬迁到一个新地点时,则要注意这些地点与受到影响的营业保持足够的距离,以便减少主要记录及设施与备份同时瘫痪的风险。
银行应该定期检查其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方案,以保证与其目前的经营和业务战略吻合。而且,对这些方案要进行定期测试,以确保银行在低概率的严重业务中断事件发生时能够执行这些方案。
监管者的作用
原则8:银行监管者应该要求所有的银行,不管其大小,制定有效的制度来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重大操作风险,并且作为全面风险管理方法的一部分。
监管者应该要求银行开发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并遵循本文中的指引且与银行的规模、业务复杂性和风险状况相适应。考虑到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安全与稳健构成威胁,监管者有责任鼓励银行开发和使用更好的技术来管理这些风险。
原则9:监管者应该直接或间接地对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的独立评估。监管者应该确保有适当的机制保证他们知悉银行的进展情况。
监管者独立评估操作风险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
●银行风险管理程序的有效性,以及有关操作风险的全面控制环境;
●银行监测和报告其操作风险状况的方法,包括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和其他潜在操作风险指标;
●银行及时有效解决操作风险事件和薄弱环节的步骤;
●银行为保证全面操作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性的内控、审查和审计程序;
●银行努力缓释操作风险的效果,例如使用保险的效果;
●银行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方案的质量和全面性;
●银行根据其风险状况和其内部资本目标(如果适合的话),评估操作风险的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
如果银行是一家金融集团的一部分,监管者应该努力确保它已经制定了一些步骤来保证操作风险的管理适宜于整个集团并且得到有机结合。在执行此类评估时,有必要根据现有步骤与其他监管者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一些监管者或许会选择外部审计师来完成这些评估程序。
监管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该通过一系列行动来处理。监管者应该挑选最适合银行特殊情况和经营环境的工具。为了使监管者及时收到有关操作风险的信息,可以提出直接与银行和外部审计师建立报告机制(例如,银行内部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可以定期呈送监管者)。
考虑到目前许多银行的操作风险综合管理程序还处于制定之中,监管者应该积极鼓励持续的内部开发努力,并且监测和评估银行的近期进展和未来的制定计划。对各银行的努力进行比较并且反馈给各银行来改进各自的工作。而且,如果发现某些开发努力效果不佳的原因属实,应对这样的信息进行归纳总结以供计划制定之用。此外,监管者应该集中关注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过程中与组织机构有机结合的程度,以确保有效的业务系列操作风险管理,保证交流畅通并且责任明确,鼓励积极的自我评估当前做法和思考可能的风险缓释良策。
信息披露的作用
原则10:银行应该进行足够的信息披露,允许市场参与者评估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委员会认为,银行对公众进行及时和经常的相关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约束力,并且促成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数量应与银行经营的规模、风险状况和复杂性相适应。
操作风险的披露领域目前尚未规定好,主要是因为银行还正在开发操作风险评估的技巧。然而委员会认为,一家银行应该对其操作风险管理框架进行一定的披露,并且足以使投资者和交易对手判断这家银行是否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主题: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小组成员国
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的现行作法的调查报告
世界银行
2003年目录
1、序
2、引言
3、监管当局制定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规则的权力
4、贷款分类
5、多笔贷款的分类
6、担保和抵押
、银行贷款检查
8、重组贷款的分类
9、准备计提
10、监控与执行
11、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待遇
12、信息披露
13、外部审计师的作用
14、结论
15、词汇表
附表
表1.银行监管当局制定贷款分类规则的权力
表2.对同一借款人的多笔贷款的分类方法
表3.进行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时评估抵押品的指导原则
表4.贷款检查程序
表5.重组贷款分类规则
表6.国内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
表7.贷款损失的一般准备
表8.对一般准备包括在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的限制
表9.主权和零售借贷风险
表10.执行权力
表11.专项准备和一般准备的税收减免
表12.贷款分类的信息披露
表13.外部审计师的作用、责任和处罚
1、序
银行计算贷款损失的方法,对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十分重要。银行监管当局均比较关注如何分析贷款损失。此外,银行也需要贷款分类或评级系统来监控和管理其贷款中的信用风险。许多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要求根据贷款的信贷质量,明确规定将贷款分成几类。在许多国家,贷款分类用于向监管当局报告情况,以便监管当局评估银行贷款中的信用风险。在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中,这些分类方法也被用于衡量准备金计提标准。本文记述了世界银行对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小组(CPLG)[1]国家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作法的一次调查结果[2],对许多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特征作了概述,内容涉及对单笔多笔贷款的分类、担保和抵押的处理、银行贷款检查程序、重组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税收处理、信息披露标准和外部审计师的作用。本次调查检查了截止2001年底各国现有的制度和规则,但无意反映条例与执行之间的差距。虽然许多国家有全面的贷款损失计提规则,但是执行力度不尽相同。
2、引言贷款分类是指,银行根据观察到的贷款风险和贷款的其他相关特征,审查各项贷款并将贷款分为几个档次的过程。通过对贷款进行连续的检查和分类,银行能够监控贷款的质量,并且在必要的时候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信贷质量恶化。一般情况下,银行需要比银行监管当局要求的、用于报告的标准系统更加复杂的内部分类制度,因为,银行监管当局意在方便监控和进行银行之间的比较。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讨论监管当局的分类制度,而不是银行的内部分类制度。从会计的角度,如果银行可能无法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那么贷款应该被确认为正在受到损失,并且必须计提必要的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便成为一种银行可用来识别贷款实现价值减少的方法。银行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可以获得的信息,评估贷款损失,这一过程包含了大量的主观判断,并且受制于许多消极因素。有时,银行可能会因为准备金对利润和对股东分红的负面影响,而不愿意表明蒙受的全部贷款损失。其他情况下,如果准备金享有税收减免,银行则倾向于过渡提高损失准备金,以便保持长时间利润平稳和减少缴税金额。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提出了许多概念上和实际上的难题,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制度。虽然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存在共同点,但是缺乏国际公认的定义。例如,许多监管框架中出现的“专项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各国定义和使用不尽相同。由于存在这些差异,监管要求的资本定义在不同的机构框架里是不同的,并且难以解释关键的财务比率,特别是比较不同国家银行之间的财务状况。对于逾期多长时间的贷款才算逾期,以及对具有相同特点和风险的损失贷款如何计提准备金方面,各国也存在差异。只有清楚这些差异,才能正确解释银行的财务和资本比率。尽管存在一些普遍使用的规则,准备金计提和贷款分类过程通常是主观判断。因此,不同的评估主体(如银行管理人员、外部审计师和银行监管当局)和不同国家对贷款分类的评估可能存在明显差异。此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也会影响到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例如,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可能按期执行贷款合同,一旦借款人发生未还款情况,贷款就可以分为逾期。然而,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发生未还款以及贷款被列为逾期的时间会较长。在进行贷款分类和估算准备金时,是否及如何考虑抵押品的方法也不尽相同。目
前还不存在所有监管框架认可的相同形式的抵押,也没有对抵押资产评估标准形成共识,例如,是否考虑变现能力,所有这些因素使得各国之间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规则难以进行比较。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B)虽然已制定了资产评估和信息披露的标准,但还未对贷款准备金计提制定详细指引。因此,即便是执行国际会计标准的国家,在贷款损失的准备金计提监管框架方面仍然存在差异。巴塞尔委员会也日益关注会计和审计问题,委员会对其他机构起草的重要文件做出了分析和评论[3],并编写良好作法文件。在这方面受到特别关注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贷款会计与信息披露的良好作法”(1999年7月)。该文对贷款会计处理、分析贷款损失和信息披露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并在起草时与国际会计标准第39号(ISA39)“金融工具:认定和测量”保持了一致。即使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明确了稳健的原则,但还无法对各国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采用一致的方法。目前国际上既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类技术,也没有评估贷款风险的标准程序。甚至对一些概念的解释也不同。例如,本文所指的“客观证据”主要包含事后标准,与此同时一些监管当局(如西班牙)则希望采用更具前瞻性的方法。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努力使银行监管朝着统一的方向发展,然而考虑到各国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政策特征的复杂性,该领域内就统一规定达成共识仍很困难。巴塞尔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目的在于增加资本对风险的敏
感性要求和鼓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鉴于要求银行根据违约概率将贷款进行分类,巴塞尔新协议可能会推出更好的贷款分类制度。由于采用的标准较少地依赖于主观判断,更多地依赖于客观的数量因素,分类制度会更趋统一。本文概括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样本国家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作法,比较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的监管方法。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该文是对其他信息资源的有益的补充。虽然样本范围仅限于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组成员国,但代表了不同大小、地理位置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国家。不同监管体系准备金计提和贷款分类方法存在差异,使人们难以识别银行和银行系统的薄弱环节,同业压力和市场约束的效果因此降低。根据有问题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作法得出的清偿比率,会给人们造成错误的安全感,比如20世纪90年代,金融体系资本明显“充足”,但仍十分不稳定。这些差异不完全是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协调不够的结果。在不同的发展水平下,各国致力于维持各自的金融体系。只有定义一套建立在健全的风险管理基础上的贷款分类标准,并充分地认识到各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不同,正视那些相互矛盾的问题,各国才可能取得一致。
3、在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规则方面的监管权限由于缺乏国际准则,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各自监管环境制定了不尽相同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条例。
在一些国家,规则由私营部门中制定会计标准的实体来制定;在另一些国家,规则由议会、财政部或银行监管当局颁布。在那些银行会计准则不是由银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国家里,对于规则的建议修改,通常会征求监管当局的意见。
表1.银行监管当局制定贷款分类规则的权力集团/国家
监管机关有权力制定谨慎的贷款分类条例吗?关于贷款分类,存在具体的条例吗?何时颁布?条例颁布以来,有无重大修改?
十国集团
法国
没有,但是紧密相关1994没有,等待国际协议(巴塞尔)
德国
有1994没有
意大利有
1989有,分类中增加了“次级”和“重组”。
日本有1989没有
荷兰有
没有具体条例--
英国
有有a没有
美国
受损资产和决定准备计提充足性的机制。
b.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制定了贷款分类标准,只是作为检查程序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作为条例。
c.检查程序的修改始于1938年,又在1949年再次修订。大多数国家的贷款分类条例是在近十年颁布的,这反映了银行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将贷款分类制度作为计提适当贷款准备金的基础。很多国家的条例近来也进行了修改,如巴西、中国、西班牙增加了信息披露要求,捷克共和国严格了抵押方面的规则,印度、意大利、日本、西班牙更新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条例。从整体上看,近期条例修改的方向是与国际作法保持一致,尽量减少不当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导致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4、贷款分类
目前各国没有对贷款分类方法达成共识。用何种方法对贷款进行分类是银行管理层的责任或监管当局的事。在十国集团银行监管当局中,美国和德国使用一种分类方法。没有详细监管分类制度的国家,银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贷款分类内部政策和程序。监管当局和外部审计师的作用,仅限于对银行的政策是否恰当以及贯彻落实情况是否令人满意且保持连续性做出评价。英国监管当局不要求银行对贷款分类,但可以要求银行修改其贷款分类制度。监管当局也希望银行有适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定期更新的谨慎贷款评估。荷兰
监管当局对贷款分类没有监管要求,由银行管理人员自行设计分类方法,监管当局定期检查。法国只规定了损失(可疑)类贷款的最低要求,没有针对正常和损失类贷款分类的法规性指引,各银行自行制定内部贷款分类方法。意大利情况类似,贷款分为5类,监管当局只提供总体指引。一些十国集团国家虽然强调市场纪律和管理人员的判断,但是他们已经选择了更规范的方法。例如,美国依据从还款情况到债务人所处的环境等一系列指标,把贷款分为5类,尽管其中某些主观判断起重要作用,该制度希望能抑制因银行过于自由裁定引起的风险。使用上述体系的国家,主要使用结构化方法,以便于监管当局分析和比较各银行的贷款。在讨论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准备金时,该体系可以为银行和监管当局提供参考。然而,这一系统的广泛采用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框架,因为各国监管当局要使自己制定的方法与其所处环境相适应。例如,德国要求银行将贷款划分为4级(无明显风险贷款、潜在风险增加贷款、不良贷款和呆帐)。日本近期就贷款分类制定了新的指导原则,以加强检查和监管,继而达到提高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信用水平的目的。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根据不同复杂度,采用了不同的贷款分类系统(贷款分为3到9级),其目的在于准确反映不断增加的风险和不断减少的回收期望。对于普遍存在的贷款分类不当的现象,监管当局致力于制定详细的规则来鼓励审慎行为,保持公平竞争。
巴西采用了一种9级分类制度,并且规定了银行进行贷款分类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既有定性的,也有定量的,涉及每笔贷款、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经营环境等情况。捷克采用了5级分类制度,主要依据是贷款拖欠的天数,并且根据债务人的最新财务信息作定性分析。中国极力支持银行采用更加细化的贷款分类制度,至少要使用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5级分类制度。西班牙采用6级贷款分类制度,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检查。墨西哥的制度包括几个步骤。首先将债务人分为7级,债务人如果能提供有助于增加贷款回收率的足够的抵押,银行则可以调整初始级别。新加坡的分类制度包括5级。智利、墨西哥对住宅按揭贷款、墨西哥对信用卡贷款颁布了特别规定,原因是这些贷款有各自的特色。在许多贷款分类制度中使用的一个词是“不良贷款”(NPL)。然而,这个词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一些国家,不良贷款是指受到损失的贷款。在另一些国家,它是指逾期的贷款,但是超过期限多少天才算逾期各国的情况差别较大。对于不良贷款特别是零售贷款的定义逐渐形成共识,即一笔支付“逾期90天”的贷款被称作不良贷款。虽然把一笔贷款划归为不良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但是每个银行对期限定义的修改,使得不同时期的不良贷款的可比性受到影响。
贷款分类标准通常取决于贷款质量的许多事前和事后信号。事后标准包括贷款逾期的天数和债务人的目前状况。在接受调查的大多数国家中,逾期天数是贷款分类的最基本因素。少数标准考虑了前瞻性因素,具备预测贷款违约概率的前瞻性方法目前还不普遍。
5、多笔贷款分类
银行对一个客户或关联方的风险往往表现在不同类型的贷款上。虽然通常情况下同一借款人的不同贷款的还款情况不同,但一笔贷款出现的还款困难仍可能是该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的前兆,极可能影响到该客户的其他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有必要防止监管漏洞,并且必须针对银行如何处理多笔贷款,制定明确规定。
各国对同一客户的多笔贷款的分类方法不尽相同,准备金计提方法也不同,各具不同的处理方法,所有国家可分为3类。第一类国家,如澳大利亚、意大利、智利、巴西、捷克共和国、法国、印度等国认为,如果一笔贷款受到损失,那么对同一客户的其他所有贷款应该分类为同一档次,澳大利亚的态度甚至更加严格,对交叉抵押的贷款,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各方的贷款均作同等对待。第二类国家,如韩国、墨西哥和沙特阿拉伯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方法,银行根据对每笔贷款执行情况的检查做出判断,与该客户的其他贷款无关。另外,在考虑关联贷款损失的情况下,一笔贷款可能会下调一档。在西班牙,如果同一借款人所有贷款的拖欠总额超过了债务总余额的25%,则对其所有贷款会被认定为可疑。第三类国家,如德国、中国和香港,各家银行自己决定多笔贷款分类政策。德国常见的做法是,并不是同一客户的所有贷款都必须分为同一类别。香港对同一借款人的多笔贷款进行逐笔分类,分类依据是每笔贷款的抵押和担保情况。表2.对同一借款人的多笔贷款的分类方法集团/国家如果债务人的多笔贷款中有一笔不良,对其他贷款有何影响?
6、担保和抵押
为受损贷款的损失计提准备金时,决定抵押品的合理价值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如果对抵押品估价过高,准备金计提就会不足。虽然抵押品可能可以出售,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能会低估或忽视由于法制不健全和文化因素对有效处置抵押品形成的障碍。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各国处理抵押和担保的方法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和地区(捷克、法国、西班牙和西非货币联盟)在贷款分类时不考虑抵押和担保。因此,分类仅反映贷款的质量,而不考虑从抵押品回收资金的前景。更多的国家在对贷款进行分类时会明确考虑抵押品价值这一因素,但是各国的方法不尽相同,而焦点似乎在于如何估算回收金额。在澳大利亚,如果抵押品的市值不足以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那么利息或本金逾期90天的贷款必须被分类为呆滞;如果市价足值,则贷款被分类为逾期。在墨西哥,如果满足特定的条件,如担保人的评级比债务人高,最初的贷款评级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在新加坡,不良贷款的有抵押担保部分被分类为次级,而没有抵押或担保的部分被分类为可疑或损失。在中国,抵押品价值下降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直接导致正常贷款的降级,根据有关的担保提供的保障程度,一笔有合格担保的贷款的不同部分可以被分类为不同的等级。在日本,只有那些有最安全的抵押品(被认为具有超级的价值)的资产才不需要重新分类,即使客户遇到问题,在假定银行不会蒙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这些有安全抵押的资产也没有必要重新分类。
表3.进行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时评估抵押品的指导原则
集团/国家
指导原则
十国集团
法国a
分类时不考虑抵押,但是在计提准备时要考虑抵押。对不动产评估有详细的指引德国
对于计提准备时评估抵押品,有普通指引。
意大利
分类时不考虑抵押,但是在衡量计提准备时要考虑抵押。
日本
抵押影响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对评估有普通指引。
西非金融联盟
贷款分类时不考虑抵押;在计提准备时,抵押品的形式只考虑流动性金融资产和不动产。2年后实物抵押品的价值打折50%,3年后打折100%。
a.银行委员会没有制定具体的指引;
b.如果抵押品的当前市场净值不足以抵补逾期本金和利息,则利息或本金逾期90天的贷款必须被分类为呆滞。如果抵押品的市值足够,贷款应该被分类为逾期。在许多国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需要对抵押和担保进行评估和考虑。但是银行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控制和处置抵押品。然而,较为常见的是,即使银行回收努力的结果不确定,抵押品的价值在长时间内也不打折。抵押的关键问题包括准备金预先计提的可操作性和抵押品回收的可能性。澳大利亚的条例规定担保的可执行性影响准备金计提的多少。为了抵消抵押品回收限制对银行稳健经营的负面影响,捷克要求银行及时地将抵押的不动产的价值随着逾期还款的时间的延长而降低,逾期1年以后则把抵押不动产的价值降为零。与此相类似,印度规定准备金随着逾期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在逾期的头3年里对一笔可疑贷款的准备金计提要求就从20%提高到50%。在西非货币联盟,有不动产实物抵押的贷款部分在头2年不计提准备金,但是在第4年末,不论抵押品的价值高低都需要计提全额准备金,第3年至少计提50%的准备金。
7、银行内部贷款检查
只有定期检查贷款质量、进行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银行管理层才能知道贷款质量的最新情况。部分国家会计条例中,对贷款检查的要求仅限于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加大贷款检查频率。除英国外,其他十国集团的监管当局都明确规定了银行检查贷款的方法和频率。法国银行每季至少对每笔贷款检查1次,保证对最大的风险暴露的风险状况进行重估。美、德银行必须对所有贷款每年检查1次。英国的银行在其准备金计提政策报告中,针对不同业务制定检查程序,由此监管当局可以对每类贷款检查的频度和深度进行评估。在荷兰、意大利和日本,银行每年两次报告准备金计提水平,即必须至少每6个月对贷款进行评估。
表4.贷款检查程序
a.对大额风险暴露必须每季评估。
b.逐笔管理的贷款至少1年检查1次,有问题贷款的检查频度要增加。然而没有监管标准强制要求这样做。
c.违约贷款每月1次。如果某单一客户或单一经济集团的贷款总额超过银行资本基础的5%,评估应该尽可能半年1次,并且至少1年1次。
大多数非十国集团国家都有与十国集团类似的计提规范。巴西银行对贷款的检查取决于贷款的违约情况,对大多数受损贷款须每月检查1次,对其他贷款每年检查1次。在中国、捷克、印度、韩国、墨西哥和西班牙,贷款检查是每季度1次。香港要求对所有贷款每年检查1次,但是大额风险暴露的贷款则必须至少每季检查1次。俄罗斯联邦监管当局要求对贷款每月检查1次,而西非货币联盟则建议半年检查1次。在澳大利亚,没有对定期逐笔检查贷款提出正式监管要求,但是要求每家银行都必须将操作规程形成书面文件,并作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予以评估。
8、重组贷款的分类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贷款会计文件的定义,重组贷款是指贷款人从经济或法律方面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困境,对借款人做出减让安排的贷款。贷款条件的重新制定,可能导致受损贷款提升到过高的等级,也可能导致损失程度被隐藏,因为靠银行重组努力来改善贷款质量往往是不现实甚至错误的。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制定贷款分类的指导原则,尤其在重组贷款现象普遍的国家中。由于银行经常需要修改贷款的原始条款,如银行为保证其资产安全,或在客户市场条件改善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与客户重新谈判贷款条款,通过降低利率或延长还款期(或二者兼用)的方法帮助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样的重新谈判虽然会面临诸如银行是否有必要处理损失等复杂问题,但并不违反审慎原则。但是,有问题贷款的重组要复杂得多,银行可能对那些无法偿还贷款的客户提供新的借贷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可能只是暂时性的减轻了债务人的压力,进而可能导致银行不断让步。银行这样做也可能是为掩盖受损程度,这种粉饰行为包括在不修改协议利率的情况下扩大信贷额度。监管当局如不使用适当的报告制度或在现场检查时调查这一问题,就难以跟踪此类“常青贷款”的做法。大多数十国集团国家的监管当局没有对重组贷款作任何定义,也没有对此类贷款进行分类的指引。意大利监管当局重组贷款的定义是:在前12个月中借款人被允许延期还款并且利率低于市场水平的贷款。如果期限超过1年,则银行需要决定贷款是否应该被分类为次级或呆帐。美国监管当局采用会计准则中的重组贷款定义,问题贷款的重组仅限于下列情况:由于与债务人财务困境有关的经济或法律原因,债权人不得不对债务人做出的让步。表5.重组贷款的分类规则集团/国家条例对重组贷款有定义吗重组贷款的分类规则
a.在监管报告指南和会计标准中作了定义。
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监管当局对银行重组贷款规定了具体的标准。重组贷款往往通过延长贷款期限或降低利率(或者二者兼有),借以提高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澳大利亚监管当局认定的贷款重组条件是:本金减少、到期后还款金额减少、利率降至市场水平以下、应计利息减少(包括利转本),或者包括了贷款期限展期并与相似风险的新贷款相比利率低于当前市场水平。在捷克,贷款重组的条件是,银行通过发放一笔新的贷款给客户来偿还受损贷款,重组贷款评级不能高于次级。在澳大利亚,如果重组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低于银行的平均筹资成本,则必须被分类为呆滞。在巴西,重组贷款也被分类为呆滞或更高的风险档次,并且贷款档次不能调高,除非分期偿还所欠贷款有重大突破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显示需要调高档次。在西非货币联盟,重组贷款被分类为可疑,除非债务人与其所有主要金融债权人正在商谈重组协议并且协议条件合适。在俄罗斯,所有重组1次以上的贷款?不管其原始贷款协议是否被修改?均被分类为次级或风险级(重组2次以上并且修改原始合同则为可疑)。在新加坡,重组贷款起始最高分类为次级,但可以调高为无损,但必须要求其在至少1年时间内遵守重组条款。除俄罗斯对重组的次数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国家贷款的重组次数不影响其分类。评估是根据贷款的运转情况和回收前景来进行的。
9、准备金计提
在许多国家,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规则没有起到尽早控制损失的作用,而是为了满足财政当局需要考虑的“客观”因素。大多数欧盟国家这方面有关规定比较粗,仅对如何计提合适的准备金提出一般指引,而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为保证公平竞争和有效银行监管,对贷款分类做出了详细规定,普遍确定了最低准备金计提标准。在非十国集团国家中,除巴西(9档)和墨西哥(7档)外,准备金计提标准通常有4或5档。表6.贷款分类和国内贷款准备计提集团/国家银行是否有自主权贷款档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准备%逾期月数准备%逾期月数准备%逾期月数准备%逾期月数
注释:出于分类的目的,“有抵押”意味着全额抵押,“没有抵押”意味着部分抵押或无抵押。
a.如果银行确定可能有违约风险或贷款面临法律诉讼,则贷款也可以分类为可疑。关注贷款被称为逾期贷款。
b.没有明显风险贷款,潜在风险增加贷款,不良贷款,呆帐(即:损失)。
c.不良贷款按照风险降低顺序依次分为:呆帐,次级贷款、拟重组贷款,已重组贷款。对高风险国家借款人发放的无抵押担保贷款按不良贷款处理。呆帐是指借款人已失去还款能力。次级贷款指借款人暂时困难,至少20%的贷款逾期6-12个月以上。拟重组贷款是指债务人向几家银行有借款,并且已在上一年度申请重组。已重组贷款是指还款延期并且重组后的利率低于市场水平。
d.根据每类贷款过去3年的实际损失。
e.贷款分类不是法律上的有约束力的规定,而是一种监管建议。
f.至少,银行必须使用5级贷款分类,但被鼓励使用更多的级数,特别是正常贷款类。
g.不包括公营部门贷款。银行对债务人,而不是贷款,进行分类。
h.受损资产分为呆滞类、重组类。此外,(本金或利息)拖欠90天以上但是有足额抵押的贷款被分类为逾期类。
i.9级是:AA(0%),A(0.5%),B(1%),C(3%),D(10%),E(30%), F(50%),G(70%),和H(100%)。
j.目前,从1%到100%,由银行决定。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根据贷款分类制度遵循稳健的会计准则计提准备。表内数字将根据新的监管指导原则施行。
k.对分类贷款的无抵押部分要计提专项准备。
l.对一笔可疑贷款的抵押部分的准备计提标准是:1年以内,20%;1-3年,30%;3年以上50%。
m.7级分类的基础是国别风险,财务风险,行业风险和还款记录。无抵押A-1贷款需要计提0.5%的准备;A-2,0.99%;B,1-20%;C-1,20-40%;C-2,40-60%;D,60-90%;和E,100%。
n.银行被允许在咨询外部审计师后决定其准备计提政策。
o.银行被要求根据借款人的财务、信用和/或还款能力情况进行帐户分类。一旦本金或利息逾期3个月或以上,贷款被归类为不良。
p.如果逾期达到12个月,不仅仅是迟付部分,而是整个资产,均被分类为可疑
q.依据“无力清偿统计准备”计提0.5-1%的“普通”准备。
r.可疑资产准备按逾期3个月的部分按10%计提,逾期6个月以上按25%,逾期12个月以上按50%,逾期18个月以上按75%,逾期21个月以上按100%。按揭贷款的延期还款可以在时间上放宽。可疑贷款包括,特别是,每笔贷款的整个金额至少一次还款逾期6个月以上。无抵押部分必须马上全额计提准备,有抵押部分则根据表3中提及的规则。造成各国准备金计提要求差别较大的原因有几个。首要因素是准备金计提基础不同,有的国家针对可见事件导致的损失计提准备金,有的国家则针对或有损失计提准备金。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是否只需要计提专项准备金,或者是否允许还是必须计提一般准备金。第二个不同点是对损失程度的测量,有的国家根据折现后的现金流,有的则采用未经折现的现金流。最后的不同点在于银行对抵押品的处理,在许多国家,抵押品的价值要从规定的准备金中扣除,以决定准备金计提的实际水平。
在一些情况下,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一般准备金纳入二级资本。法国、英国将一般准备金纳入资本,意大利、荷兰的一般准备不纳入资本。除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和韩国外,大多数非十国集团国家都将一般准备金纳入二级资本,阿根廷、韩国等国对标准贷款制定最低的准备金计提要求,澳大利亚制定基准准备金计提标准。
表7.贷款损失一般准备
集团/国家
一般准备是否能够减免税款?
监管要求的资本中是否包括一般准备?
最低准备要求
十国集团法国a
否
是
没有
德国
是b
是
没有
日本
是
是
根据过去3年的实际损失。
美国
否d
是
银行必须计提足够的准备吸收估计的与贷款有关的信贷损失.
中国
是,呆帐核销时才可。
贷款余额的1%
a.国别风险的一般准备除外。
b.只针对实际损失,前提是不超过专项准备。实际损失的40%可以免税,并且余额与核销的全部或部分贷款的专项准备进行比较。
c.一般和专项准备可以减免税,但是每年不超过贷款总额的0.6%,累计不超过5%。
d.小银行(根据税法定义)可以选择使用一种“准备方法”,即超过应税呆帐准备部分可以减免税。应税呆帐准备的大小取决于过去6年的平均贷款核销占贷款的百分比。不使用“准备方法”的银行,只能根据具体的单笔贷款的实际核销来减免税。
e.乡村银行准备不能超过总收入的5%和平均放款的10%。监管框架不考虑一般准备,但是会计法和税法对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作了区别。
f.仅有1%的“普通”准备是可以免税的。香港、印度、墨西哥、俄国、南非和西班牙对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是强制性的,新加坡要求一般准备金计提必须保持在事先设定的范围内。通常,计提准备金的目的并不是通过现实事件反映贷款质量问题,而是为减缓未来事件的影响。在实行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以后,贷款损失分类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重
要性更突出。该协议允许把一般准备金纳入二级资本。在接受调查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限制性更严的方法,巴西、荷兰和西班牙不允许把一般准备金纳入二级资本,英、美的一般准备金虽纳入二级资本,但限额通常被设定为加权
风险资产的1.25%。只有阿根廷规定,不超过计提准备金50%的正常或标准资产可以纳入监管资本。
表8.对一般准备纳入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的限制
集团/国家
一般准备是否可以纳入一级资本中?
一般准备是否可以纳入二级资本中?
是否遵循巴塞尔资本协定中规定的,一般准备纳入二级资本中不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
十国集团
法国
否
是
是
德国
否
是
是
日本
否
是
是
美国
否
是
是
中国
否
是
否
a.一般准备,为将来的信用风险谨慎地拨备的,可以包括在二级资本中,但不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专项准备不能纳入监管当局计算的资本中。澳大利亚、捷克、法国、香港和西非货币联盟的明确指出:在计算清偿率时,专项准备金降低了分母中加权风险资产的数额。目前尚不清楚多少国家在计算资本要求时允许专项准备金从资产总额中扣除。准备金计提制度的关键在于已蒙受或计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目前没有公认的准备金计提作法。例如,虽然对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没有任何明显的参考标准,如果银行监管当局支持或在财政或会计予以鼓励,银行就可能采用前瞻性的方法。对标准贷款的最低要求(形成事实上的一般准备金)通常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前瞻性制度的最低要求,因为根据此项要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经济和贷款增长时期拨备的资源要比经济萧条时期多。时至今日,只有西班牙采用明显的前瞻性方法,该方法提供了一种按照“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准备金计提标准的方法,以补充最低一般准备金要求。该法计算出的准备金允许西班牙的银行拨备准备金(上限与欧洲联盟的条例一致),为防止准备金在贷款总体质量下降时可能会被耗尽。虽然诸如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德国、荷兰和英国等国不允许银行计提准备金递延的时间过长,荷兰甚至有明确的规定防止政策的松动。但一些国家在法律上允许特殊情况的存在,西班牙允许监管当局在银行危机时谨慎处理,阿根廷也允许监管当局在对银行进行重组、合并和接管时谨慎处理。针对某些贷款部分,比如小额贷款(消费贷款或信用卡借款)或有主权风险的贷款,通常有特种准备金计提要求。澳大利亚、法国、韩国、荷兰、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等国不要求小额贷款逐笔分类和计提准备金,但允许在合并的基础上进行计提。比如,澳大利亚允许银行管理层对小额消费贷款在组合的基础上进行处理。目前通用的作法是,对逾期180天的贷款作核销处理,因此贷款并不经过计提专项准备的阶段,阿根廷、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和西班牙等国还对国家风险单独计提的准备金。在荷兰,国家风险是通过合并特殊准备和资本要求来处理的
表9.主权和零售借贷风险
集团/国家
主权风险
其他组合部分
对主权或零售借贷,是否有特别的标准?
标准的性质
十国集团
法国
是
1995年开始由银行决定;准备按国别风险以一定比例计提。
消费贷款和小额贷款在合并的基础上进行检查。
德国
是
特别标准化的风险准备解决主权风险
类似消费贷款在合并的基础上计提标准化准备。
日本
是
根据预计的贷款损失计提准备。
贷款逐笔分类
美国
是
当一个国家遭受政治、社会、或经济动荡导致该国债务人偿债中断,或中断付款
即将来临,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将把对该国的贷款分类为“其他转移风险问题”或把贷款分类为次级、受损、或损失。监管机构决定,对特别的国际贷款“分配转移风险储备金”是否需要,如果是,储备金的大小,根据贷款是否因外国债务
中国
是
对可疑客户的表外业务余额必须计提准备。
a.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贷款,通知贷款,有回购协议的的债券和银行间贷款被归类为正常。
10、监控和实施
本节讨论的条例实施情况是由接受调查的监管当局提供的,因此并不代表第三方的评估。一般来说,规则和条例的实施是一个监管当局要每日面对的敏感问题。监管需要银行监管当局相当的水平与判断能力,而不仅仅是监督规则的贯彻落实。有效监管取决于监管权力的正确组合,包括制裁、处罚以及道义劝告。然而,如果监管当局在实施谨慎原则时有灵活性的话,则可能导致监管方面管理过松,对监管当局的被信任程度和市场约束产生负面影响。在大多数国家,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包含大量的主观判断,要在相当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评估是很艰难的。如果银行被允许使用自己的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标准,或有多个条例可供选择,则主观判断的空间会更大。这样的灵活性可能导致处罚和制裁的次数减少,而从不适当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方面看,处罚和制裁可能是必要的。相反,监管当局似乎更加依赖道义劝告和制裁威胁,而不是具体的处罚和制裁来强制执行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条例。在大多数国家,监管当局拥有监控和评估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的机制。许多监管当局进行月度或季度非现场监控,但似乎他们更加依赖现场监管。然而
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年度现场检查,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的灵活性,这取决于银行规模和经济环境。另外一些国家,如英国,监管当局虽然定期检查银行规章、内部控制、操作政策和信贷控制和监测系统,他们可以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来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常用的方法是引入外部审计师进行评估,如捷克、德国、新加坡和英国。阿根廷、巴西、法国和西班牙采用的方法很有趣,即使用信用登记对贷款进行连续监控和调查。例如,阿根廷银行必须逐月向信贷登记系统报告其贷款的构成和变化。在巴西,中央银行使用信用风险中心来收集银行贷款(客户的总债务须至少达到2500美元)每月的数据。在西班牙,中央银行使用信用风险登记系统来收集银行贷款(客户总债务须至少达到76000欧元)每月的数据。在法国和意大利,信贷登记系统的数据通常被用作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监管工具。不完善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会反映为向监管当局、股东和市场披露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对此类违反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条例的行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缺乏具体的制裁措施。因此,监管当局一般根据公司法或银行业和金融方面的立法规定中的一般性或有针对性的条款,对其行为进行谴责、下发纠错通知或实施制裁。公司法赋予董事或审计师特定的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其依循合适的准备金计提作法、并且公正地在财务报表上表述银行的财务状况。银行业和金融方面的立法通常会对违反一般谨慎条例和违反具体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法律的行为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在香港,同其他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违反银行业条例规定的处罚有罚款、监禁,或者二者并施。在法国,准备金计提不足构成违规,因为这种行为
违反了《1966年商业公司法》规定的应保证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公正和准确性的规定。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西班牙和西非货币联盟也有与此相类似的商业和银行业方面的法律解释。
表10.实施权力
集团/国家
对不准确的贷款分类或低估准备,对银行有什么类型的法律处罚?a
此类违法是否导致罚款?撤职?其他处罚?
过去5年中是否实施过任何处罚?
十国集团
德国
特定
是
否
日本
一般
是
否
美国
一般
是,如果违规足以构成不安全或不稳健的作法
是
中国
一般
是
是
a.一般性处罚针对任何有误导作用的信息。特定处罚具体针对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错误。
b.在法国,监管当局,如果认为必要,可以首先要求银行纠正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如果银行不愿意并且违反稳健银行业务作法规则,银行委员会有权进行处罚(分5类)。
c.在英国,从2001年12月1日起,可以对不准确的贷款分类进行罚款。
d.从2001年6月起,印度储备银行可以按《银行业条例法》的有关条款对没有遵循谨慎原则(包括贷款分类不准确和低估准备)的银行进行罚款。监管当局可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执行多种处罚措施。如果轻微违规,可对其进行警告或申斥。如果严重违规,特别是威胁银行的生死存亡,就可以吊销银行的营业执照。其他处罚包括:罚款、从资本计算中剔除银行的一般准备金(法国),命令修正已发布的财务报表,增加监管要求的资本,暂时吊销银行的营业执照,对银行进行接管。在某些国家,处罚还可适用于银行董事或管理人员。此类处罚包括罚款、暂时取消任职资格、降级、免职和监禁。如果违规影响到了期末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师也难辞其咎(如德国)。在这种情况下,处罚包括支付罚款和取消审计师将来从事对银行的业务审计的资格。
1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收待遇
贷款损失准备金免税对银行计提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影响很大。由于准备金最终影响到未计提准备金的贷款损失的规模,贷款损失的财务处理也影响到银行危机的成本。由于税收减免会鼓励多提准备金,而过为严格的税收政策又可能会导致贷款损失准备金集体不足,随意对贷款准备金的税收待遇要在税收减免与过严的税收政策之间寻求一个微妙的平衡。国际间在资本监管中的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方面的标准越来越一致,这为更有效地对贷款准备金进行会计和财务处理奠定了合理的基础。银行监管当局和财政当局都对如何正确评估银行贷款的恶化有共同兴趣,这使他们在贷款损失评估时的审慎和财务监管方面容易达成共识。
贷款损失的税收减免主要有下列三种方法:
一是核销法,贷款仅能在已被宣布无法回收并且已从银行帐簿中核销的情况下才减免税收。
二是专项准备金法,专项准备金可以全额或者部分减免税。
三是一般准备金法,对不超过合格贷款预先确定比例的一般准备金,银行可享受减免税待遇。
如果不允许银行在采用了所有的清收手段以及用尽全部的法律手段处置抵押品之前核销贷款,那么核销法会显得于严格。在很多国家,司法体系的低效率使损益表中对损失从会计上确认相对于贷款损失实际发生的时间大大滞后。如果可以部分核销,则该办法更接近于专项准备金法。
核销法和专项准备金法是最常用的。澳大利亚、韩国、荷兰和美国采用的是核销法。几乎所有其他接受调查的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专项准备金法。除几个国家对可减免税的准备金进行了限制,大多数国家对准备金的总量控制具有灵活性。在那些对减免税进行限制的国家中,印度允许最多不超过年收入的5%和被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为损失或可疑资产的5%享受税收减免;韩国减免税最多不能超过监管比率的下限;墨西哥则是按贷款的2.5%为上限;南非规定减免税收不得超过可疑贷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的25%。中国正在重新考虑按照贷款余额1%的上限享受减免税。
表11.专项准备和一般准备的税收减免情况
集团/国家
专项准备是否可以减免税款
对此类减免税是否有限制
一般准备是否可以减免税
对此类减免税有没有限制
其他准备
是否可以减免税
十国集团
德国
是
没有
是
在过去的5年里,平均贷款损失比率下降了40%
是,如果要求银行计提额外的专项准备
日本
是
有
是
根据过去3年的实际损失计算
是
中国
仅当贷款被核销时。新的政策正在考虑中。
a.小银行(根据税法定义)可以选择使用一种“准备方法”,即超过应税的呆帐准备部分可以免税。应税呆帐准备的大小取决于过去6年的平均贷款核销占贷款的百分比。不使用“准备方法”的银行,只能根据具体的单笔贷款的实际核销来免税。
b.风险类为2、3、4类的贷款损失准备可税收减免;
c.第一类的准备(一般准备),按本票,政府、财政部、俄罗斯联邦政府部委、地方政府担保的贷款和无担保抵押贷款(银行间贷款和存款除外)计提的准备不能税收减免;
d.假定准备计提不过度。采用一般准备金法的国家相对较少。捷克、德国、意大利和新加坡采用这种方法。这些国家规定了一般准备金的减免税限额,专项准备金也有限额。德国没有对专项准备金进行限制,但是要求一般准备金不能超出过去5年内平均贷款损失的60%。意大利在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方面有一个累积的限制,即每年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0.5%,并且贷款损失准备金小于贷款余额的5%。在法国,对外国借款人的贷款,如果该借款人所在国家被认为有国家风险,则对该笔贷款计提的准备金可以进行税收减免,但是一般准备金则不能。理所当然的是,来源于非生息性资产的收益是不用交税的。在非十国集团中,捷克对按贷款分类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减免上限不超过贷款和贷款承诺总额的2%,一般准备金不能减免税收。新加坡对一般准备金的免税上限为银行贷款和投资总额的3%,而对于特殊准备金是全额免税的。(原译文如此:这一比例为表内资产的1%和表外资产的2%。新加坡是以合格贷款金额的3%为限。)沙特阿拉伯和西班牙对经过银行监管当局批准的专项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没有任何限制。应银行监管当局要求而增加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不总是可以免税的。虽然监管当局和财政当局会经常沟通协调,但对于应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之外增加的准备金能否减免税这一问题上,并没有通用规则。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一般都有限制,而不管银行监管当局是否要求增加准备金。
12、信息披露
通常而言,如果银行必须向公众披露有关他们的风险偏好(原译文:愿意承担风险的情况)、经营成果以及经营前景方面的内容,银行将采取更为谨慎的行为。然而,信息披露以及市场约束的程度依赖于一国经济的复杂程度及其市场开放程度。尽管这篇报告主要描述的是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有关规则的差异,但仍指出银行需要就会计政策、风险管理政策以及风险暴露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
[4]。报告中涉及的国家对信贷质量的信息披露有不同的要求。在大多数十国集团成员国中,不要求银行向公众披露贷款质量的详细信息。通常,当指定了某种特定的贷款分类时,监管当局并不希望银行将其披露出来。美国和日本的银行必须披露被归为呆滞的贷款的数额。贷款质量方面的详细信息属机密??除非市场约束(例如上市银行)强迫银行向投资者和市场披露更多的信息。很多国家必须大大改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则以接受前文中提到的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在非十国集团成员国中,对银行贷款质量要求的信息披露程度不尽相同。此外,银行通常必须向公众披露一些贷款构成的信息,尽管这些并不如监管当局收集到的信息那么全面。例如,捷克只要求银行披露他们的贷款中标准贷款和分类贷款的分布,而不用公布更加详细的监管要求的贷款分类分布结果。印度和沙特阿拉伯要求披露不良贷款的数量。新加坡要求银行仅向公众披露逾期、呆滞以及重组贷款的信息。最近,西班牙要求银行在2000年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贷款分类和准
备金计提的信息。其他的国家和地区(俄罗斯,西非货币联盟)都没有要求进行任何信息披露。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要求银行向公众披露其贷款的构成;韩国的银行也必须如此。从总体上看,由监管当局掌握的贷款的完整的信息并不能与公众
共享。
对准备金的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趋于一致。在大多数国家,银行必须披露准备金数额和被检查年度累计数额的信息。银行也必须披露关于坏帐核销以及从前些年核销中回收金额的详细情况。南非在信息披露上遵循会计准则??这些准则是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的公司都必须遵循的??要求银行必须对其会计政策和贷款质量进行有深度的信息披露。尽管银行监管当局也许还没有被授权监管银行信息披露,他们也常常参与对信息披露充足性的检查,包括贷款质量信息的准确性。虽然外部审计师对银行的财务报表提出意见,银行监管当局也要确保银行不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在十国集团成员国中,仅有法国和美国的监管当局被授权确保银行按时披露信息。在法国,如果银行被发现报表中有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监管当局还可以要求银行公布调整后的报表。在捷克和西班牙,银行监管当局不仅检查银行是否遵循会计准则,还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根据几个国家的银行法(韩国、墨西哥、俄罗斯),监管当局可以对不准确的信息披露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十国集团和非十国集团成员国的监管当局
都没有对银行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原则上,其他法律机关可以起诉违反规定的银行。
表12.贷款分类的信息披露
集团/国家
是否要求向公众披露贷款分类
如果是,多长时间一次
十国集团
德国
否
-日本
是
半年
中国
是,在有选择的基础上。大力鼓励信息披露
-a.本地注册的银行每年要公布2次此类信息,而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每年公布一次。另外,每季度要公布区域国家的总体风险暴露以及本地注册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比例。
13.外部审计师的作用
在被调查的大多数国家中,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外部审计师来检查贷款组合并确认银行为受损资产(包括贷款)提取的准备金是否充足。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管银行监管当局是否进行了现场检查,外部审计每年应至少对银行的帐户和政策进行一次检查。
表13.外部审计师的作用、职责及处罚
集团/国家法律上是否要求外部审计师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评估外部审计师是否会因为对准备的不当审计受到处罚在过去五年里是否有任何外部审计师因不当的准备审计而受到处罚
a.法律上没有规定,但被认为是外部审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b职业审计师必须尽职工作,如果他们不遵守已有的标准,将会受到同业处罚。
c尽管相关法律没有对外部审计师作用专门提及,但对于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正确评估在法律上都有要求;
d.外部审计师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处罚(例如:有意地出具有误导作用的意见)尽管几乎所有监管当局都认可外部审计是任何监管体系中的一个关键因素,但在很多国家仍然存在对外部审计师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的普遍的不信任。引起争论的是,由于外部审计师的酬劳来源于他们的客户,外部审计师的判断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这种利益关系使外部审计师难以强求其客户(被审计者)谨慎地进行贷款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特别是在银行危机时期。既然认识到不当审计做法的可能性,人们或许认为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对此实施过处罚。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过去的5年里,仅有几个国家(巴西、捷克、法国、德国、西非货币联盟)就外部审计师对贷款分类的不当审计实施了处罚。然而,大多数国家表示,如果有证据显示外部审计师在检查贷款分类和准备金提取时操作不当(即不符合外部审计标准),他们就应该受到处罚。
14、结论
虽然本次调查的绝大部分国家在过去的十年里都对他们的监管架构进行了改进,美国的制度也被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所采用,但是目前国际上几乎不能对贷款分类模式达成共识。国际间缺乏共识表现在:贷款分类的级数;当一笔贷款违约时其他相关贷款如何处理;贷款分类时是否包括担保和抵押品的价值;在银行贷款检查中监管当局的参与程度;重组贷款的处理;逾期多少天的贷款界定为逾期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收待遇;准备金计提应该是在损失发生前还是损失发生后;以及通常较差的信息披露标准。尽管各国的监管方法存在差异,但调查表明,成员国都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适当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程序的重要性,在过去的十年里,几乎所有的参与国都实施或者进一步完善了他们的政策。可以预见,由于更为系统地参考了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加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有一套完整的处理预见和非预见损失的方法,准备金计提方法将在合理的风险管理作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1]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小组(CorePrinciplesLiaisonGroup,CPLG)于1996年成立,以便巴塞尔成员国以及非十国集团的银行监管者能够就全球通用的银行监管标准交换意见。成就之一就是1997年通过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小组定期举行会谈讨论银行监管问题。CPLG的成员包括澳大
利亚、巴西、中国、捷克、法国、德国、香港、印度、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英国、美国、西非货币联盟、欧洲委员会、金融稳定学院、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
[2]工作组成员包括:阿兰.劳林和贾瓦尼.马洛尼(协调人),葛布里拉.费雷斯
基,萨缪尔.满泽拉.梅博,拉什米.善咯和法头马.托里.伊布拉马.委内。
[3]巴塞尔委员会对会计和审计标准草案的评论,及其关于合理做法的文件,可以从国际清算银行的网址www.bis.org上获得。
[4]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这一问题已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且给予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建议,该建议被包括在几个文件中(“增强银行透明度”,1998年9月;“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最佳作法”,2000年9月;提议修改的资本框架的3大支柱,2001;“贷款会计和信息披露的合理实践”,2001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还规定了银行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清楚简明地披露关于贷款中贷款风险情况的4个方面,这包括:会计政策、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以及信贷质量。
主题: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具体考虑
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具体考虑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ImplementationofBaselII:PracticalConsiderations
概述和摘要
A本文件的目标
2004年6月,委员会公布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称“巴塞尔新协议”)。虽然巴塞尔新协议为全世界的各类银行设计了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但是委员会也承认,如果要求所有非十国集团国家的所有监管当局在近期内实施新协议框架,可能是不合适的,因为还有许多其他监管工作要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认为,今后进行金融系统评估时,如果一国不执行巴塞尔新协议框架,评估的标准就不是巴塞尔新协议。而是依据该国采用的监管标准,以及该国对其制定的监管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遵守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有关规定的情况1。
巴塞尔新协议的目标是:强化审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促进金融稳定。因此,委员会鼓励各国监管当局在制定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时间表和方法时,要根据其国内银行系统的情况认真考虑巴塞尔新协议框架所带来的益处。考虑到资源和其它条件的限制,可以计划在2006年以后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但是,即使在2006年底以后还没有完全执行巴塞尔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各国监管当局也应该先考虑执行巴塞尔新协议中的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主要内容。各国监管当局还应该确保,不执行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应该受到审慎的资本监管和稳健的会计政策和损失准备金计提政策的制约。
许多非委员会成员国的监管当局已经开始评估巴塞尔新协议框架对本国的银行业的适用性,并且计划向巴塞尔新协议过渡。为了推动这项工作,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其成员主要来自非十国集团国家),旨在评估巴塞尔新协议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帮助这些国家决定是否需要以及何时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为各监管当局向新协议框架过渡提供具体建议2。2003年上半年工作组进行了这项工作。这些建议中的很多方面在本文中作了概述。虽然本文的很多内容依据的是工作组某些成员的经验,但是本指引并没有针对任何国家或特定类型的银行系统。实际上,本文中的建议可以适用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可以作为监管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交流基础。另外本文不打算对巴塞尔新协议规则进行解释。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罗列各种政策考虑,即权衡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和与其它的本国工作重点之间的成本和收益。第二部分讨论应用新巴塞尔巴塞尔协议时应该考虑的各种因素,涉及各种具体的方法,以及哪些银行将执行新协议框架。第3、4和5节更加详细地讨论实施第1、2和3支柱。第6和第7部分陈述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可能给法律和监管框架带来的变化,资源和培训需要。每部分的关键内容要点如下。
B各国银行监管的工作重点
各监管当局??特别是在资源稀缺的国家??需要在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和其它监管工作重点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此方法认为,巴塞尔新协议的目标不是简单地强制遵循一套新的资本规则。而是奠定坚实的基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强化市场约束,和促进金融稳定。
在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以前,各国应该考虑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是否已经建立了良好的监管制度。各监管当局可能需要评估本国或本地区成功实施巴塞尔委员会基本核心原则(包括其“先决条件”)的程度,核心原则可以作为巴塞尔新协议的工作基础。金融系统评估项目或单独的基本核心原则评估可以为此项基础工作提供必要的投入。各监管当局还需要评估现有的法律??监管方面的基础工作,人力资源情况,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状况,会计制度和损失准备金计提方法。
对于许多监管当局而言,评估本国工作重点会影响到巴塞尔新协议中几种方法的选择,特别是即本国或本地区各银行理应在近期可能实施方法。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也许希望推迟实施巴塞尔新协议,近期工作重点是致力于继续强化前文所述基础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监管当局应该考虑为本国或本地区的银行提供巴塞尔新协议中规定的风险敏感度更高的方法,来进行资本监管。
C.决定执行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和方法
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应该确保银行系统的安全和稳健,并且鼓励其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正如上面所提到的那样,有效实施巴塞尔新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在实施过程中要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有效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并不要求本国或本地区的所有银行都采用巴塞尔新协议。对于本国或本地区的非国际活跃银行,各监管当局可以维持现行的资本评估制度,或采用一种简化的制度。此方法认为,高级法并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所有银行的最终目标。
对于相对复杂的大型国际活跃银行,工作组鼓励各监管当局确保: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能够为这些银行选用更加高级的方法创造机会,以及为这些银行选用巴塞尔新协议中风险敏感度更高的资本计量方法创造机会,有助于促进银行、监管当局和市场的整体目标实现,并且进一步促进银行系统的安全和稳健发展。
一旦决定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监管当局需要确定可以选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哪些方法,以及哪些银行采用巴塞尔新协议框架。第二节列出了监管当局对其银行是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相对简单的方法或者相对高级的方法所需考虑的因素,制定银行采用巴塞尔新协议的标准,以及与实施日期有关的问题。
D.实施三大支柱的具体步骤
,实施新协议需要银行和监管当局投入大量的资源。因此,希望采用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必须认真考虑其战略,并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其及时和平稳实施。首先各监管当局将确定拥有自主权的领域,并把这些和其它监管思路通报银行。所有三大支柱应该实施,因为这三大支柱对于监管资本框架的成功是同样重要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一些条例,并部分地融合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中的概念。这样的话,可能仅需要作出小幅度的调整。但是,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可能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修改,这是监管当局需要考虑的。各监管当局必须评估银行对巴塞尔新协议中所有内容的准备程度,并在过渡期内与银行不断进行对话,以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监管当局还需要准备额外的指引,指导银行和检查人员如何评估本国或本地区银行业遵守巴塞尔新协议标准的情况。本文第3?5节讨论这些和其它实际问题。
E.各国立法修改
在许多国家,巴塞尔新协议需要修改法律和监管程序。监管当局需要评估所需修改的范围,所要遵循的步骤,进行修改的时间跨度。在许多情况下,可能需要经过议会或其它咨询程序。第6节讨论这些问题。
F.监管资源和培训
训练有素的员工是关键,关系到能否完善监管结构和成功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在某些情况下,现有员工的技能需要提高。在其它情况下,将需要把“万事通”型人才转变为“专家型”人才。监管当局还应该识别和解决非人力资源方面的需求。例如,改进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技术系统。这些工作可能包括使用创造性方法来吸引、提高和留住合格人才。在实施巴塞尔新协议过程中,各监管当局还可能任用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和顾问。在外包监管工作的过程中,监管当局要密切关注这些人的工作质量。第七节重点讨论这些问题。
第一节:评估本国监管工作重点
A.引言
在决定在某国是否实施巴塞尔新协议时,监管当局需要权衡实施巴塞尔新协议框架和其它本国监管工作重点之间的成本和收益。不管选择何种资本监管框架,监管当局都需要评估促进银行系统安全稳健的核心基础设施的有效性。对于某些监管当局而言,此项评估可能意味着,本国或本地区的银行可望在近期内采用巴塞尔新协议方法。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也许希望推迟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并把近期工作重点致力于强化基础工作。
B.基准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和信息披露体制
巴塞尔新协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使用相互加强的三大支柱,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虽然银行在准确计量重大风险和维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方面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巴塞尔新协议认为,对于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或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健而言,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第二支柱下强有力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当局监督检查以及早期干预,第三支柱规定的市场约束是对最低资本要求的有益补充。
如上所述,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也许希望维持现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方法,并且集中精力建立完善的监管当局监督检查框架,同时强化市场约束,这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中的原则一致。从某些国家遵守巴塞尔委员会基本核心原则的情况看,充分地显示了需要加强的监管领域,以符合最低监管要求。但是,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方面可能需要另行制定指引。这些问题的讨论见下面。
在评估巴塞尔新协议是否适合本国或本地区时,监管当局需要考虑的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实施后的跨境影响。例如,监管当局必须评估:法律和监管框架是否能够促进有效的跨境监管、信息交流、合作和协调。这些问题在第二节B和第6节中有进一步的论述。
监管框架
除了努力遵循巴塞尔核心原则外,各监管当局(包括那些选择仍然执行老协议的)也应该逐步转向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具体一点,监管当局应该尽可能地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检查银行的风险管理程序的质量和正确评估风险暴露的能力。但是,对于许多国家而言,评估银行信贷组合的每笔贷款仍将是有效监管的重要内容。而且,监管制度应该组合使用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定期报告,与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举行座谈会。监管方法的不断进步,是评估银行按照巴塞尔新协议进行内部评级的先决条件。
所有银行应该关注开发评估资本要求的程序,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这符合第二支柱中包含的原则。监管当局则应该审查这些工作。资本水平和程序应该适应银行的风险状况,业务经营和控制(原则1)。相应地,监管当局应该与银行就这些程序开展对话(原则2)。此类对话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激励复杂程度不同的银行进一步考虑他们如何评估和管理资本水平。监管当局还应该确保,银行持有的资本超过法定最低额度,并且有早期干预程序来防止资本下滑至最低额以下(原则3和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时准确披露银行的财务信息促进了市场约束,通过允许市场参与者评估银行的业务和业务中固有的风险,并采取相应行动。信息披露会进一步激励银行审慎经营,并促进金融稳定。建立在充分的公开信息披露基础之上的市场约束,有效地补充了监管当局的工作,鼓励了银行维持稳健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做法。
根据上面这些目标,监管当局应该要求银行进行定期的公开信息披露,并且做到及时、准确且没有重大遗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为了保持公开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应该建立稳健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并且辅之以有效的外部和内部审计。
在许多国家,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和相关的第三支柱规定是一种自然进化,因先行的信息披露体制符合这些目标。在其它国家,监管当局也许希望首先集中精力,就所有银行的信息披露标准及应用达成一致。这也许可以作为一个较好的起点来促进市场约束。此类信息披露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6大类3:
?财务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包括不同级别的资本,清偿力和流动性);
?风险管理战略和做法
?风险暴露(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其它风险);
?会计政策,和?基本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信息。
今后,监管当局应该与银行、投资者和其它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开展积极对话。通过此种对话,监管当局可以评估这些当事人的信息需求,评估提高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工具,以及适当调整信息披露要求的标准。
C.法律??监管基础和良好的公司治理
一些法律和监管条件必须先得到满足才能支持有效监管。这些先决条件分布在巴塞尔核心原则第1、6、8、21和22条,涉及监管当局的独立性、充足的资源、适宜的监管和补救权力,以及适宜的法律框架(包括保护监管人员)。
此外,采用国际公认会计准则,一致、真实和审慎的资产评估规则,反映真实偿还期望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政策,所有这些都是必要的,这样才能确保资本比率(按照老协议或新协议计算)真实地反映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监管当局还应该尽量鼓励银行稳健开展业务和推行良好的公司治理做法。巴塞尔新协议强调稳健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例如,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规定了稳健风险评估程序,完善的内控和较好的透明度要求。因此,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了解和指导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和经营4。监管当局应该确保,不管采用何种资本计量方法,所有银行都实行良好的公司治理方法。
D.人力资源
拥有优秀的人才是成功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关键。这可能涉及雇用更多称职的职员以及强化培训项目。对于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中的高级法的国家而言,在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以前,银行和监管当局的职员需要掌握定量分析知识和技能,以便了解银行的评级系统、模型和资产评估战略。即使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简单法,银行和监管当局的工作人员也许都需要在信用风险缓释和操作风险以及第二支柱项下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等方面提高技能。
第二节决定巴塞尔新协议的应用范围
A.引言
对于那些选择采用巴塞尔新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需要确定:(1)银行在一定期间内选用新协议框架中的哪些方法;(2)哪些银行选用新协议框架。有关这两个问题的讨论见下面。作出这些决定是一个反复的过程,主要依据针对大银行设定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以及评估巴塞尔新协议中不同方法的成本和收益。这一过程还需要考虑:(1)监管当局与银行之间对话的结果,包括银行评估其对巴塞尔新协议要求的准备情况;(2)监管当局准备情况分析;(3)选择的方法对资本水平的总体影响;(4)公平竞争问题。监管当局应该及时将其巴塞尔新协议实施的范围和时间计划进行公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在经过适当的立法咨询程序之后,这些计划必须转换为更加正式的法律规定。
B.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各种方法
一个国家可能拥有许多规模不同以及风险管理做法各异的国内银行和国际银行,因此,各国可以提供几种方法用于计算资本要求,并且每种方法与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相适应。但是,监管当局必须明白,决定资本充足率时使用不同的方法,可能会造成对同一类别的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在决定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哪些方法时,各监管当局应该采用适合其特殊情况且符合其目标的战略。采用不同方法可能导致资本要求上会出现差异,监管当局必须考虑下列因素:?银行体系的结构,要考虑在本国营业的银行的组合。例如,某一国家或地区仅有国内、非国际活跃银行,而另一国家或地区仅有外国银行的分行和子行,那这两个主体的监管当局所要考虑的因素肯定明显不同。
?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银行业的复杂程度。如果本国或本地区有许多复杂、国际活跃银行,则监管当局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通过高级法把资本要求及其对应的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另一个要考虑的因素是银行监管基础的完善程度和能力,以及监管当局监管更加复杂和高级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充足率方法的能力。
?必须审查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主要监管目标和战略。这些包括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鼓励采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引入操作风险资本,为所有银行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提高监管标准和强化市场约束。虽然这些目标可能相互补充,监管当局仍然应该根据本国目标来把以上这些工作分出轻重缓急。
?监管当局必须考虑拟推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发新的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影响,例如,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展。此外,由于资本监管要求与经济资本的评估值和相应风险的吻合程度不同,资产证券化,衍生工具和其它表外业务也许因不同的市场激励机制而发展不同。
?监管当局还必须评估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包括监管人员对其它监管当局评估工作的依赖程度,特别是高级法的审批和持续监控。
在评估以上这些方面后,一些银行监管当局也许仅仅允许银行采用老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新协议中相对简单的方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而另一些监管当局则将鼓励其某些或全部的银行从1988年的老协议直接过渡到巴塞尔新协议中更加高级的方法。在做决定时,各监管当局应该注意,巴塞尔新协议旨在:通过鼓励银行使用更加高级的方法来不断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虽然在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些银行也许不能马上采用高级法,但是监管当局仍应考虑:他们目前考虑的各种方法的选择是否允许并鼓励银行今后使用高级法。
C.决定执行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的标准
在决定哪些银行适用巴塞尔新协议时,监管当局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银行的规模(即:在银行系统中所占的资产份额);
?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重大活动或业务的参与程度,(例如结算清算业务,或占有相当大份额的零售业务);
?国际业务(即:持有海外资产/海外收入的比例)
?与国际市场的联系;
?银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
?其它监管问题,例如可以用于初始验证和持续监控的资源,资本要求敏感度的提高和巴塞尔新协议方法执行过程中所增加的监管复杂性之间的利弊。
监管当局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详细考虑这些因素;例如,对某些因素(如:资产规模)可能规定最低的数量标准。但是,必须注意这些标准应与定性评估和监管者的主观判断结合同时使用。因此,出于保持银行业务的安全与稳健考虑,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该有权要求某些机构采用巴塞尔新协议。这样,监管当局或许决定,在本国或本地区,所有银行可以选择巴塞尔新协议中的所有方法。
D.在选择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中何种方法时所要考虑的因素
在决定采用某一特定方法进行资本监管时,监管当局应注意不能被银行所左右,因为银行要尽量降低监管资本要求。同时,银行和监管当局必须评估巴塞尔新协议和老巴塞尔协议之间的实际差距,评估由老到新的成本和收益。各监管当局应该特别考虑:巴塞尔新协议中增加的风险管理要求,以及与简单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风险管理改进可能带来的好处。在评估分别向低级法和高级法过渡时,主要影响决策的因素如下:
巴塞尔新协议中的简单法
使用外部评级
?在许多国家,企业接受评级数量少和缺乏国内评级机构这些问题,可能导致难以实施标准法(特别是公司债权5)。如果使用外部评级,监管当局应该需要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的的资格标准来评估评级机构的稳健性和可靠性6。
?监管当局需要确定:是否有能力(包括人力资源,资金预算和时间)来履行职责,本国或本地区内是否有成熟的市场约束与之相配套。在公司能够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较好评级时,本国或本地区监管的基础设施应该保证监管人员能够处理由此可能引发的问题。
?监管当局还应该与银行讨论,监控外部评级或国家风险评级结果的变化的计划,以及这些评级结果如何反映在资本计算系统中。
监管当局决定的风险权重和估计值的适用性
在委员会内,巴塞尔新协议计算中使用的监管当局估计值(例:零售资产组合中一些债权的标准风险权重,如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初级法中某些重要参数的监管当局估计值)是最低值。这些估计值依据的是委员会成员国的历史数据。因此,各国监管当局应该评估此类风险暴露的历史损失数据,看这些估计值是否适用于本国或本地区。7
信用风险缓释技术
在评估使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简单法的成本和收益时,监管当局应该考虑:巴塞尔新协议中银行可以使用的额外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相关程度。这取决在某一特定国家用作抵押的额外的合格工具,抵押物执行的法律基础是否有效,抵押品市场的深度以及是否存在较多类型的担保,包括提供信用衍生工具。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巴塞尔新协议的一个重要部分。简单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替换标准法)执行起来相对简单(最后两类需要银行能够将总收入按业务系列进行适当分解)。
在考虑采用巴塞尔新协议时,监管当局应该了解操作风险资本的影响,并且在制度上鼓励银行使用合适的方法来计量操作风险,并且确保银行为此类重要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
第2支柱和第3支柱
甚至在开始实施第一支柱之前,各监管当局就应该实施第二和第三支柱中的重要原则。这样,在考虑银行是否采用巴塞尔新协议时,不能仅仅考虑第一支柱的问题。监管当局必须考虑需要做的其它工作以及可以获得的好处,以便遵守第二和第三支柱中的规定。这取决于银行业务的性质,以及目前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的实施情况。在评价这些因素时,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评估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能力,以及进行资本评估审查的准备情况。
计划采用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还必须按照第三支柱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必须确保,在允许银行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以前,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执行此类信息披露。
逐步采用高级法
在巴塞尔新协议中规定的各种方法中,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统称为“高级法“)把资本要求最紧密地与对应风险联系起来8。由于高级法主要依赖银行内部评级,因此银行应满足一套严格的标准,提高风险估计值的精确度,并且帮助银行在内部建立适当的控制和监督环境。采用这些方法还可能引发第二和第三支柱中的某些额外的义务。决定哪些银行可以使用高级法时,要求评估许多因素,包括银行的风险状况,业务的性质,以及满足这些方法的规定的能力。对于内部评级法,监管当局还必须评估风险权重函数的适用性。这些函数是根据在委员会成员国观察到的资产相关性数据制定的。在内部评级法曲线中,违约概率和用于抵补非预期损失的资本之间的关系反映了成熟市场的经验。如果历史上损失较高,则这些国家需要较高的资本要求。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如果监管当局允许让所有银行选择高级法,在考虑申请高级法的银行是否满足最低规定时,这些因素就需要加以考虑。
E.确定实施日期
影响实施时间表的一个主要因素是:银行系统和监管当局的准备状况。工作组认为,实施相对简单的方法最好在同一天由所有适用的银行执行,且选定的日期要尽早提前公布。
在考虑国内情况和资源限制的前提下,工作组还鼓励各监管当局尽早让合格银行选用高级法。这样做会鼓励单家银行改善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促使其今后利用这些高级法。工作组认为,银行采用高级法可以逐步进行,因为银行和其监管当局的准备状况会日益改善。
第三节:实施第一支柱的具体步骤
本节列出了按照第一支柱规定做好准备工作所应该先后采取的步骤。第四节和第五节讨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准备工作。
A.各国拥有自主权的领域
巴塞尔新协议规定了一些领域,各监管当局需要决定具体的定义、方法,或希望实施的最低标准。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各监管当局使用的标准应该利用国内市场做法和经验,并且与新协议框架的目标一致。各国拥有自主权的主要领域的概要见附件1。
除了对具体的各国自主权领域做出规定外,各监管当局需要制定审慎标准和规则来使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各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按照标准法,各监管当局应该评估,住宅抵押贷款的35%的风险权重是否适用本国或本地区的历史损失数据,同时也要考虑符合什么样的“严格审慎标准”才有资格适用35%的风险权重。打算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监管当局还应该制定具体的标准和程序来审批和认证内部评级法。
B.决定巴塞尔新协议的定量影响
首先,必须弄清楚所选择的资本计量方法对巴塞尔新协议单家银行和整个银行系统资本要求的影响。最初的评估可以按照第三次定量影响分析的思路进行9。分析应该达到以下目标:
?为银行提供完全可操作的规则:
?评估规则对银行资本比率的影响,集中关注引起重大变化的因素;
?允许银行评估巴塞尔新协议引起的变化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和通过与监管当局持续对话,与银行讨论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协议规则解释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如果影响分析表明,所选用的方法会改变银行总体资本水平(按单个银行和/或整个银行系统),监管当局需要确保,所发生的变化,对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而言是合适的。这样的话,银行应该制定合适的资本计划作为第二支柱的一部分。在规划采用新协议框架和发现资本来源过程中,各监管当局需要与银行共同决定切合实际的时间表以便调整资本水平。
C.评估银行做法和准备情况。
引言
银行和监管当局需要进一步了解银行的做法和实施中的问题,这一点很关键,特别是使用高级法时。因此,在最后决定使用何种方法之前时,监管当局需要:
?了解有关银行现行风险管理做法和内部资本评估方法;
?让银行和监管人员更加明白,新的最低资本标准和其实际上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评估银行对巴塞尔新协议的准备情况,包括识别重要的差距和实施方面的挑战,和向国内立法部门通报情况,并且编制监管指引。
监管当局必须为实现以上这些目标制定全面的程序。这些程序应该包括与银行的双边对话,以及对更大范围的一些问题的讨论。
与银行的双边对话
监管当局可以使用许多方法,包括自我评估,专门走访,以及同行比较。
?监管当局应该找出一些银行来进行全面审查,并集中关注每家银行的内部做法,对巴塞尔新协议的准备情况和主要的实施问题进行审查。被挑选的银行最好是打算向巴塞尔新协议过渡的银行。
?作为第一步,监管当局可以要求此类银行进行非正式的自我评估,即是否符合巴塞尔新协议规定的最低要求。这些评估应该构成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持续对话的一部分。
?这些审查应该通过专门的走访进行,并与对银行的正式的现场检查分开。此方法将区分这些探索性走访与正式检查的本质区别,并且鼓励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实事求是地交换意见。
?监管当局可以让每一次审查集中关注某一特定领域。例如,内部评级法审查可以集中关注:(1)评级系统结构,(b)量化方法,(3)数据和信息技术,(4)控制和监督体制,和(5)审批。根据银行的结构,这些咨询的内容可以涵盖各类资产(例如,分开审查公司贷款组合和零售贷款组合)或跨越资产类别。
?监管当局需要识别这些审查需要的监管资源。由于重点是评价现行做法,就需要专家的参与,包括需要信贷专家,数量分析专家和巴塞尔新协议政策专家以及机构专家。同样,很有必要聘请银行相关领域在评估方面的人才(包括信贷专家,信息技术、数量专家和集团风险管理人员)。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是:让监管队伍可以广泛地接触各类银行。这种横向比较允许监管成员评估各银行的各种做法,并且籍此可以评估每家银行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能力。
?监管当局应该制定一种程序,向银行反馈审查过程中和结束时的有关情况。当然,虽然这些审查的一项主要目标是识别各种实施问题,监管当局仍应了解,在目前这个阶段,对每一个实施问题,没有一个现成的答案。
更多的工作
监管当局应该运用更多方法来评价国内银行体系中的各种做法,并且促进与业界就实施问题进行对话。这一过程非常有益,一方面有助于良好做法的推广,另一方面为监管当局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
监管当局应采取一系列交流的方法?演讲、会议,双边会谈和借助媒体。交流策略应该适合巴塞尔新协议实施计划,并且与监管当局的预期目标保持一致。
D.让银行为巴塞尔新协议作准备
银行管理层负责制定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但是监管当局能够并且应该促进各种改进,这样就鼓励银行使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高级法。这些工作应该依据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就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的对话进行。这些工作可能包括正常的风险为本监管计划中的一些措施。
下面的部分将详细讨论对监管工作可能特别有用的2个领域,即在帮助改进银行做法方面(特别是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制度)。
数据采集
使用高级法的银行需要确定能够计量风险的主要因素。巴塞尔标准允许银行有一定的灵活性,只要银行能够证明外部数据与自己风险暴露的相关性,就可以依赖各种来源的数据。不管来源如何,只有高质量的数据才能实现有效的内部风险评估。从一个更广的风险管理角度,使用此类数据使银行能够评价其风险评估系统的表现,并保持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银行可能需要大量修改其内部制度,以进行适当的数据采集和修改报告要求。这些变化可能需要把各种制度进行整合,修改和需要新软件。银行将需要审查必要的系统变化,并且制定现实的实施时间表来进行此类修改10。
监管当局应该继续鼓励银行认真考虑数据需求,充分理解银行为了取得那些数据的风险估计值而使用的技巧。实际上,银行应该已经建立(或正在积极建立)“数据仓库”,使得银行在长时间内能够采集、储存和利用损失方面的统计数据。
在不同贷款组合、银行、国家和风险类别之间,数据的可获得性不尽相同。监管当局应该鼓励私人机构来进行信用信息共享和评估联合数据与银行内部历史数据的可比性。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银行采集数据的时间不长时,共享数据特别有用。在这些情况下,监管当局和银行需要考虑保密问题。银行和监管当局共同努力推动数据采集。例如,委员会的《操作风险损失量化调查》,为各银行在该领域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
促进风险细化
如果合适,监管当局可以依赖现行的监管工具例如贷款分类制度。贷款类制度是内部评级制度的起点。在这方面,贷款分类制度可能特别有用,如果:(a)鼓励细分次级和可疑贷款、正常贷款;(b)区分借款人和贷款之间的不同特点;和(c)按不同的风险特征细分资产类别(例:公司贷款与零售贷款)。
E.起草监管指引和检查人员指引
根据上面工作中搜集的信息,监管当局最好为银行和检查人员另行准备指引。对银行的指引可以概括为:根据本国市场和本国的历史数据,有关高级法量化的原则标准如何解释。对监管人员的指引可以进一步阐述:检查人员如何评价银行遵守这些标准的情况。此类指引将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各银行在使用巴塞尔新协议中各种方法时的一致性。
F.审批程序
监管当局必须向银行通报向各种方法过渡的审批程序。作为该程序的一部分,银行应该对其内部系统进行深入的自我评估,并且制定全面计划来改进那些系统,以符合选定方法的规定。此类计划至少应该涵盖:对主要差距的评价,填补这些差距所需要采取的行动,负责具体行动的人员,贯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时间表。这些实施计划在向高级法过渡过程中起关键作用。
监管当局还应该把其预期目的通报给银行:银行应该何时开始按老协议和新协议来双轨计算资本要求。这一过程还将有助于银行和监管当局比较计算得出的资本要求,并且帮助双方识别突出的实施问题。监管当局应该建立一种机制,分析分析这些双轨运行的结果,向银行反馈,并且利用这些信息来形成其自己的实施计划。
G.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
各国监管当局之间要进行对话,这样才能互相交流实施中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办法,才能共享对如何评估内部风险管理程序的切实可行的见解。这样的对话将确保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评估工作更趋一致,使得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更具有可比性。委员会已经开始在核心原则联络组中的非十国集团监管当局和委员会成员国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工作。委员会鼓励通过类似的方式加强对话,以及在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双边对话,交流各自对自己在协议实施中的作用的期望。
在跨境银行监管过程时,这样的双边信息共享将特别重要。委员会已经公布高级原则来初步解释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如何交流和共享信息11。在协调监管外国银行的子行时,有必要同时考虑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观点。实际上,合作的需要将主要取决于各家银行的实施方案。监管当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可以是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种方法。
第四节:实施第二支柱的实际影响
A原则1
概述
第二支柱的第一条原则要求银行制定一套程序,来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整体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银行应该建立全面的框架来识别、计量和报告所有重要的风险,并且系统客观地评估这些风险和分配相应的资本。第二支柱下应该考虑的风险是那些第一支柱中没有完全处理或涉及的风险(例如:信用集中风险,银行帐户中的利率风险,流动性,业务,战略和声誉风险)。银行的外部因素(例如:商业周期效应)也应该列入第二支柱中。
这样的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可能给许多银行带来挑战,特别是如果这些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是建立在单一基础之上的,并且没有制定程序来全面考虑这些风险,并与资本充足率挂钩。如果这样,在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准备阶段,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有必要进行对话。这种对话将鼓励复杂程度不一的银行修改其内部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评估程序。
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CAAP)
委员会认为,用于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具体方法的性质将取决于银行的规模、复杂性和业务战略。采用高级法的大型银行可能逐步使用经济资本模型。小型非复杂的银行可以选择更多以主观判断为主的方法来计算资本,而不采用高级复杂的内部风险评估程序。无论如何银行应该能够证明:其内部资本目标的制定是有充分依据的,并且符合其风险状况。例如,非复杂银行可能希望:
12进行资本水平的同业对比分析;
?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内部政策,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贷款增长预期,未来的资本来源和资金运用,分红政策;
?评估风险认别的内部程序;
?审查定性风险要素,例如控制环境;
?评估非预期事件解决方法,包括制定增加资本来源的应急计划;和进行压力测试,考虑银行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风险,以及考虑经济周期的具体阶段(例如:经济或工业下滑,经济衰退的影响,市场风险,或流动性缺口)13。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还应该鼓励良好的公司治理,遵循老巴塞尔协议以来以及新协议中委员会认可的各项标准: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充分了解风险和计量风险的技术,并且应该审查和审批整体的风险理念(philosophy)、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政策;
?银行的风险状况和资本要求,以及健全的内部控制情况,应该定期报告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风险管理和资本政策框架应该经董事会审批,并且由高级管理层监督,和银行应该考虑在银行内部设立正式的组织,诸如“资本管理政策委员会”(由具有适当专门知识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负责人),来对资本问题进行全面的指导和指引。
B.原则2
按照第二条原则,监管当局应该审查和评估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资本政策,以及银行监控和确保遵守监管要求的资本比率的能力。如果监管当局对这一过程的结果不满意,就应该采取适当的监管行动。审查时应该考虑每家银行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具体说来,监管当局应该:
?确保银行的分析考虑了所有重要的风险。应该有一套程序来审查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的质量,董事会对资本充足评估计划的了解程度,银行内部日常决策运用资本充足率评估的程度(即:“使用”测试)。
?监管当局应该确定,银行选择的目标水平和银行资本构成是否全面,是否与目前的经营环境有关;资本水平是否得到了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控和审查;资本的实际水平和构成是否适合银行业务的性质和规模。监管当局还应该考虑:银行在确定资本水平时,对非预期事件的解决方法。
在执行过程中,监管当局应该比较银行实际持有的资本和按要求应该持有的资本金额:
?按照第一支柱;
?按照银行自己的评估(涵盖所有风险),和
?根据监管当局对资本的评估,考虑对原则3和4的监管方法(详见下面)。
监管当局将定期审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对于大型银行,此类审查一般是一年一次。但是,审查的广度和深度可能每年不同。
监管当局的反应
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当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评价计划的结果不满意时的应对方法。应该制定多种不同的方法,来解决已经发现的弱点。这些方法包括要求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或改善内部控制,实施资本恢复计划,限制银行的业务或分红,以及要求增加资本(相关讨论,详见下面的原则4)。所有这些方法应该在法律上得到保证。
交流监管当局的期望
监管当局的资本评估程序应该让银行清清楚楚,公开透明,并纳入到持续的监管计划中。监管当局还应该通报其期望银行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中考虑的各种因素(例:银行是否应该对亲经济周期效应提供缓冲资本;使用标准法的银行是否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一定的标准压力测试。)监管当局应该有权执行此类计划。
C.原则3
按照第二支柱的原则3,监管当局应该要求银行经营时超过最低资本比率,并且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监管当局应考虑银行经营的具体风险,银行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情况,风险管理质量;第一支柱中没有充分涵盖的风险是否得到了适当处理。
监管当局有一系列方法来遵守这项原则??但是没有唯一的“正确”方法。监管当局应该向银行通报其方法和具体的要求。例如,这些方法包括:
?要求本国或地区的所有银行遵守统一的8%以上的资本比率;
?建立业界统一的触发比率(triggerratio),低于此比率则要求采取越来越严格的整改措施;
?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每家银行特定的目标比率,和
?评估银行自己目标(必须超过第一支柱最低值)的程序和审批同意此程序的标准。
D.原则4
原则4阐述:监管当局应该寻求早期干预,防止资本水平下滑至低于与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最低水平,并且如果资本没有维持或恢复,则应该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通常,监管当局应该能够依赖其维持“安全和稳健”的命令来满足这项原则。在一些国家,监管当局还可以明确地依法进行早期干预(例:“迅速纠错行动”管理制度)。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监管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免受不当干预的指控,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应该提供一定的监管灵活性。
各监管当局应该明确:在一家银行的资本水平下滑至最低要求时,所需要采取的工作步骤。例如,作为出发点,监管当局应该要求银行提供资本恢复计划及其时间表。加强对银行的监控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监管当局还应该了解,资本的下降是否预示着潜在的问题(例如:管理不善),是否需要采取整改行动。如果资本没有维持住或恢复到位,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采取补救行动。这些内容详见委员会的论文:“处理脆弱银行的监管指引”(2002年3月)。
第五节:第三支柱实施的实际意义
按照巴塞尔新协议的第三支柱,委员会期望通过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来鼓励市场约束,即让市场参与者来评估资本充足率。银行应该在新协议实施的时候,遵守第三支柱的有关规定。
A.所要求信息的披露
关于额外的信息披露以及如何实施的问题,监管当局应该与银行进行对话。在一些情况下,必要的信息记载于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中,并且作为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输入参数。在其它情况下,为了满足其它的会计和监管规定,信息已经被公开披露。
对于不是强制要求的,或不是会计或其它外部报告义务要求的信息披露,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披露信息,例如通过向公众开放的因特网址或向银行监管当局呈送的公开监管报告。只要可行,应该鼓励银行在一个地方提供所有的信息,或标明在哪里可以找到信息。银行还必须确认:为了产生所需要的信息,报告和信息系统所需要作出的修改。
银行需要制定由董事会批准的正式的信息披露政策,对信息披露程序实施内部控制,并且制定一套程序来评估信息披露的适当程度,包括审批和披露的频率。外部审计师审核信息真实性的作用也应该尽早考虑。
B.确保遵守第三支柱规定
各监管当局在制定第三支柱实施计划时,需要适合其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法律和程序环境。计划应该考虑的问题包括:银行系统的规模和范围,银行的复杂程度,会计标准的发展阶段,证券上市规定,监管部门的力量和能力,银行可以选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哪些方法。此计划应该明确第三支柱规定的范围,根据巴塞尔新协议中各种方法,识别主要的差距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对重要的规定形成书面文件,制定分步的路线图,向银行和公众明确通报各种规定。
监管当局必须评价其实现第三支柱中信息披露规定的权力。一些监管当局能够要求银行在安全稳健的基础上进行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其它监管当局可能需要法律或条例的支持。监管当局还必须培养技能和专长,以利用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这些包括分析和审查信息披露的能力,使信息披露成为有效的管工具。这些工作可能需要对人力资源和技术进行额外投资。
监管当局需要制定一套程序,来要求银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这些可能包括:
?审查信息披露,并且作为监管当局评估银行管理的因素;
?运用监管报告收集所需要的信息,这样有助于监控银行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公布银行业遵守各种信息披露规定情况的调查报告,例如BCBS调查报告14,这样鼓励市场监控银行的合规性;
?由高级官员发表讲话,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使用标准的监管工具(包括迅速纠错行动)来确保银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和
?加强引导,使市场参与者明白信息披露规定,以及没有披露时的做法。
第6节审查和调整法律和监管框架
A.引言
为了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很有可能要做一些法律和监管方面的修改。并且修改的幅度将取决于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范围(选用何种方法以及银行的覆盖面)、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差异,法律和监管传统和做法。由于进行这些修改所需的时间可能相当长,各监管当局应该尽快着手这项工作。具体一点,各监管当局需要评估:(a)需要修改的范围;(b)需要遵循的步骤(例:议会或咨询程序);和(c)进行修改所需的时间跨度。
本节重点介绍了实施三大支柱的每一项可能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今后,银行的做法肯定会继续发展变化。因此,立法工作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将来必要时对监管框架进行修改和作出调整。
B.监管结构
主要问题包括:监管当局的权力范围和权力大小,监管当局是否有权要求银行采用巴塞尔新协议。在许多情况下,此事相对简单;但是,在采用新的条例之前,通常需要进行咨询和测试。由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力通常在银行法中有规定,因此这种权力的任何扩张或修改都可能需要经过国会批准。
C.第一支柱
主要问题如下:
?法律框架是否完善并足以确保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有效性(即,贷款担保的标准,担保登记和没收抵押品);
?向监管当局提供信息的规则是否到位,并足以满足其获得内部数据和风险管理制度运作的详细信息的需要,且可以容易地对这些方面进行临时检查;
?监管当局是否有权力定期检查银行的评级系统,和
?在防止主要的操作风险时银行采用的的法律保护(欺诈,计算机瘫痪所造成的债务,和类似的风险)。
D.第二支柱
?监管当局是否有足够的法律和监管权力来实施第二支柱中的四项原则;
?监管当局是否有足够权力要求单个银行执行较高的资本要求;
?监管当局是否有足够的干预权力来要求强制执行;
?监管当局是否负有主要责任,和
?法律和监管框架是否能促进有效的跨境监管信息交流、合作和协调?
E.第三支柱
?监管信息保密的公法规则和银行保密的私法规则是否允许第三支柱中设想的公开信息披露?
?验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是否足够完善和全面?例如,在定期审计之外,监管当局是否可以进行核实检查?
第七节评估资源和培训需求
成功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关键是拥有训练有素的员工。监管当局应该制定资源开发战略,让监管人员熟悉在本国或本地区采用的方法。监管当局还应该识别和解决非人力资源方面的要求(例如改进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的报告和信息技术系统)。
A.积聚和开发内部资源
由于银行业的不断创新,许多监管当局可能需要更加重视专项检查??即按机构类型进行专项检查,以及按照风险分类和产品类型进行专项检查。
对于负责巴塞尔新协议高级法审批和监控的人员,风险专家和数量专家需要充份了解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和模型,以便了解进行初始验证和监控合规情况。这需要很高的专业知识,包括统计、模型技术和评估、模拟和压力测试。
其它监管人员可能需要集中精力来理解与巴塞尔新协议中各种方法有关的概念、方法和风险,培养在分析中使用定量数据的能力,力求基本了解资本评估和计量程序。
培训需要适应不同学员的需求,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形式,如:脱产培训,自学计划,由监管人员和业界人士和外部现场检查人员以及经济学家和内部政策专家参加的会议。各监管当局还可以利用外部资源或共同合作满足资源和培训要求。这些包括:
监管当局和银行联合进行咨询,研究和评估采用巴塞尔新协议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监管当局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技术能力;
培训提高技能,包括通过多边机构的支持。在这方面,金融稳定学院计划在2004年提供网上课程,并且预计其今年的50个研讨会和培训项目中有一半以上是针对巴塞尔新协议的;
在金融系统监管和开发方面的技术援助所需的资金或许可以由FIRST(一个多方捐助的5300万美元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监管当局需要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方法来吸引,培养和留住合格的人才。这些可能包括:(a)与其它国家的监管当局(有银行机构在两国或两地经营)建立合作安排;和(b)建立一种向私营部门委派监管人员和从私营部门招募监管人员的机制15。
B.评估第三方介入的可能性
监管当局也许希望第三方(例如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和顾问)来帮助其进行巴塞尔新协议项下某些工作。在监管的过程中,各监管当局需要密切关注第三方所作工作的质量。依赖这些第三方工作的程度由各国自己决定。在这方面影响决策的因素包括:
每个第三方/部门所处的发展阶段;
如何兼顾依赖与完整、公正、客观和独立,和
如果某些职责外包,监管当局保持权力和获得技能的能力。
当依赖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或顾问时,要考虑的一些重要因素如下。
外部审计师
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包括:
必须有相当成熟的全国会计和审计标准和框架,并且与通行的国际做法一致。公司的最低资格要求应该是:有专门提供金融服务或有专门从事银行业务的部门,并具备充足的资源,有能力对其员工进行培训和提高员工技能,以便胜任其工作。可以与一家或数家国际公司保持联系,以便在必要时由其提供援助。
为了确保承接此类审计的各类公司之间的做法和标准的一致性,在开始执行任务前,监管当局应该与审计师会面,讨论审计的范围,共享一切互利的信息。
应该考虑举行三方会议(银行,外部审计师和监管当局),并在会上提出结论和所发现的问题,并决定适当的行动计划。
内部审计
随着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内部审计将参与其中多项程序,包括审核数据输入的准确性,审计信贷部门的业务,评估银行的资本评估程序。在评估内部审计的有效性时,监管当局需要考虑:
?外部审计依赖内部审计的程度;
?内部审计报告的质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使用报告结论的程度;
?使用风险为本(而不是传统的检查为本)的方法来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度;
?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顾问
顾问可以为巴塞尔新协议实施中的某些内容提供专门知识。他们还可以在不同银行以及国家或地区推行“最佳做法”。在考虑依赖顾问时,监管当局应该评估下列问题。
?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兼顾独立性、专业技能以及保密需要;
?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因为系统稳定性和盈利性的不同监管/咨询目标;和
?人员的规模和能力,国内和国际影响力,专业知识范围,公司的薪酬和业务记录。
1请参阅原则6
2工作组成员来自澳大利亚,巴西,法国,香港,日本,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英国,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和国际清算银行。组长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扎哈拉?伊尔?梅克维)担任。
3塞尔委员会文件《提高银行透明度》(1998年9月)对于信息披露标准提出了详细的建议。
4在《提高银行公司治理》(1999年9月)一文中,委员会规定了银行的稳健公司治理做法。
5由各国自行决定,此类债权可以继续赋予100%的权重。
6.由各国自行决定,监管当局可以允许银行把所有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定为100%,而不管外部评级。根据本国违约历史记录,监管当局必须评估风险权重的合适程度,并且确保所有银行使用一致的方法。监管当局还应该根据本国历史数据评估未评级债权的标准风险权重是否合适。
7.例如,住宅抵押贷款35%的风险权重仅仅在符合严格的审慎标准时才适用。监管当局可以考虑制定需要增加抵押物最低值和评估的标准(例如,再次评估的频率,以及评估的方法)。银行应该向监管当局表明,银行打算如何构建内部程序或系统,以确保:只有在符合必要的标准(例:法律可执行性,没收抵押品的权力等)时,才能应用优惠风险权重。
8.为了简化,虽然本文讨论的工作方法共称为“高级法”,但是监管当局可以要求一家银行采用这两种高级方法中的1种或2种--相应地,某些监管当局也许选择逐一评估高级法的适用性。
9见巴塞尔委员会出版物:第三次定量影响分析??全球结果概述(2003年5月)。
10.这些变化可能对使用相对简单方法的银行也有意义。例如,使用信用风险标准法的银行应该向监管当局证明,他们打算如何管理逾期贷款信息,以及他们的系统如何采集准备金和抵押品信息,以便识别是否可以采用较低的风险权重。同样,银行应该向监管当局证明,他们的信息系统将如何采集实施认可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相关信息。例如,讨论应该涵盖综合法的建议,包括银行使用自己的减值评价或风险价值模型的能力。
1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跨境实施新协议的高级原则》,2003年8月。
13.按照第一支柱,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也必须对其自己的信用风险设计方案进行压力测试。
14.见巴塞尔委员会的出版物《银行公开信息披露》:2001年信息披露的调查结果(2003年5月)
15.这类机构包括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采用这种方法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战略。
主题: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一些问题和思考
小罗杰?W?福格森
编者按:本文系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副主席小罗杰?W?福格森于2003年12月2日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商业信息中心2003年风险管理会议上的讲话。福格森先生认为在美国监管当局看来,在信用风险计量和管理(与内部评级高级法或初级法有关)方面并不需要发生重大变化。另外,相对于系统变化所需增加的额外成本,采用标准法所增加的风险敏感度似乎意义不大。至于操作风险,更有人坚持认为,高级计量法将给银行带来沉重负担,并没有较高的成本?收益比。是否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即使它并不完美)的检验的标准是,情况是否得到改善,竞争是否更趋于公平。
我很高兴参加本次会议,并就巴塞尔新协议这样重要的话题发表演讲。你们的议题和演讲者的专业水平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我相信本次研讨将结出新的硕果。
今天,我讲有关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问题。开始以前,请允许我再强调一下:巴塞尔委员会将及时出台新协议,这样各国的审查程序就可以进行,对此我非常乐观。我将讨论一些问题和思考,在我看来,这些问题不会影响新协议的基本进程。
巴塞尔老协议
在讨论新协议的一些实际问题和思考之前,先谈一下巴塞尔老协议。许多人已经忘记:老协议诞生之时人们也是怨声不断,抱怨银行业全球化扭曲了公平竞争。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要求制定更加审慎的资本标准,而另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则采用了相对宽松的最低资本标准,这样相对于后一类所在国的银行,前一类所在国的银行觉得他们处于劣势(当然是在本国市场)。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规定各国最低的监管资本和资本的构成,巴塞尔老协议的目的,就是为跨境经营的银行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我们不能忽视仍旧存在的政治和经济上的迫切需要,即大家都认为,不仅对于跨越国境经营的银行,而且对于经营国内业务的银行,修改协议才能保证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等一下我还会再谈这个问题。
对于绝大多数国家的资本规则而言,巴塞尔老协议(在此基础上,全世界的监管资本管理制度已经运作10多年了)确实是一个进步,并且是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国际合作的里程碑。但是,大家应清楚认识到,由于全球化、科技和创新如此突飞猛进,巴塞尔老协议已不能为工业化国家的大型复杂银行提供反映实际风险的监管资本规定。巴塞尔老协议的风险敏感度较低,对于大多数贷款按同一个类别处理。老协议忽视大型银行的风险缓释技术。老协议错误地处理一些表面上减少风险的交易。过于简单的风险权重导致大型银行采取对策钻规定上的空子,即把风险低、资本要求低于老协议的风险暴露转移出去,而留在表上的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则低于市场的实际所需。此类资本套利大大降低了一些大型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的有效性,并使向公众或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则几乎没有什么用处。对于这些银行,监管规则必须修改。这就是银行监管当局所面临的现实。
变化和复杂性、灵活性和可比性
今天大家都非常清楚我刚才所讲的情况。但是第二个实际问题是,人们都不喜欢变化,因为需要做出调整。变化是有代价的,甚至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制定巴塞尔新协议花费很长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其它工作。这里不仅所涉的问题复杂,而且银行及其监管当局一直持续讨论新协议的复杂性及其影响。然而双方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要开发一个节约成本并且切实可行的系统。在成本和复杂性之间,在可比性和灵活性之间,他们有时还不能达成共识并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
另一个实际问题是,世界各国监管当局正努力开发具有前瞻性的风险资本标准。他们还正打算把现代风险计量和风险管理技术融合到监管制度中,努力构造一个以风险计量和管理科学技术为主、与时俱进的框架。以前我称巴塞尔新协议的这种进化潜力为“常青”要素,我认为这是新协议的许多亮点之一。
现代的资产定价理论从学术界开始,发展和应用迅速扩展到货币、资本和银行市场,形成对风险新的思维方式,即用量化的方式计量风险。经营产品众多、地域广阔的大型银行,如果不采用新的不断进化的方法来计量、转移和管理风险,则难以经营下去。
下面谈一些影响。把大型银行的内部做法应用到监管过程中,表明了监管当局可以利用此类精确的风险计算方法来评估银行的风险状况,并把这些计算方法与风险敏感度高的资本标准联系起来。此外,银行采用风险计量和管理的最佳做法,可作为监管当局推行采用新协议标准的先决条件。制定这样的先决条件将极大促进这些新技术的开发和采用,而交易双方也在实际中不断要求这些技术的改进。说得更加直接一点,巴塞尔新协议旨在利用最佳的新技术,但是也要确保那些相对落伍的银行也能采用。即新协议不仅致力于强化风险管理,而且还要改进资本监管标准。这些考虑应该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正如我后面所要讲的那样,这种密不可分的特点是导致美国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把银行分为两大类的重要因素。
对于那些希望使用自己的模型来估算风险函数(特别是估计资产组合的相互影响)的复杂银行而言,仍有使用更加高级的技术的空间。有人担心,僵硬的风险函数和关联参数可能会阻碍本来可以运用的更好的做法。
在我看来,在巴塞尔新协议的计划期内,百分之百按模型算出的资本要求,从监管资本角度来看可能不具有充分的可比性。特别是,决定资产组合的相互影响就好比一门艺术,其主观性使得难以证实(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因此,为了确保各银行之间监管资本比率的广泛的可比性,内部风险评级框架中的风险函数则使用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关系参数。实际上,为了达到更高的可比性,我们牺牲了一些灵活性和潜在的风险敏感度。在起草巴塞尔新协议过程中,我们经常面对类似的取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巴塞尔委员会的最大挑战是如何正确把握灵活性和可比性之间的关系。
此外,有证据表明,许多大型复杂银行的信用风险模型并没有达到计算监管资本所要求的水平。虽然商业银行管理水平发展很快,但是很多银行还必须解决一些基本问题,积累足够的数据,这样才能够保证本行计算信用风险模型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最后,巴塞尔新协议提出的资本标准意味着:力求实现银行之间和各国之间合理的可比性,以确保前面所讲的公平竞争。然而,从长远的角度看,我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强行写入巴塞尔新协议的监管资本函数及其对应的相关性假设,将被单个银行开发并由各国监管当局核实的各种模型所取代。这种发展或许将是“常青”过程的核心内容。但是,现在不是采用单个银行模型的时候。我认为,在管理水平更新之前,没有理由可以停止改进监管资本管理制度。到那时,我想我们已经能正确把握灵活性和可比性之间的关系。正如谚语所云,完美不应该是良好的敌人(Theperfectshouldnotbetheenemyofthegood)。
保持公平竞争:各类可比银行的可比性
正如我所言,巴塞尔新协议力图制定一种标准,使得处理银行的风险暴露时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标准密切关系到保持公平竞争。但是,可比性并不要求按同一种方式对待所有银行,而是以可比的方式对待可比银行,这样就出现了一些实际问题,如资本的定义、竞争市场中意想不到的后果、在各国管理体制上不可避免的差异。
普遍性问题。正如你们所知道的那样,巴塞尔新协议为各国银行提供了三种方法,即: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三种方法的风险敏感度逐渐增加,当银行选用不同的方法时,可能导致相同风险暴露的银行的资本要求不同,并且对其公司和零售风险暴露处于平均水平银行的整体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可能会下降。监管资本要求的任何差异都可能扭曲国内竞争状况(国内监管当局的问题)和国际竞争状况(各国监管当局和巴塞尔委员会的共同问题)。
同时,我们必须区别最低监管资本(按监管规则计算)、经济资本(按银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和资本需要计算)和银行实际持有资本(含不包括在其它两种资本中的,为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业务对象需要或灵活应付紧急情况而持有的缓冲资本)的不同。在三种资本中,最低监管资本的数额最小,它是否影响银行间的竞争及影响程度是涉及信用定价的方式重要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正在修改为跨境经营的银行起草的资本标准。巴塞尔老协议的谈判过程与此类似。在达成巴塞尔老协议之后,所有参加国都选择把新标准应用于本国所有被监管的银行。对于巴塞尔新协议,欧洲和日本做出了相同的决定。然而,与巴塞尔老协议相比,虽然所有银行都要遵守巴塞尔新协议,但各家银行可以从三种方法中做出选择。
在美国的应用。美国监管当局做出了略有不同的决定。按照巴塞尔新协议草案的内容和精神,最近美国要求所有具有大规模跨境风险暴露(至少100亿美元)的美国银行必须采用巴塞尔新协议。此外,所有并表资产达到2500亿美元(或以上)的银行也必须采用巴塞尔新协议。如果运用这两条标准,大约10家美国银行符合这两条标准或其中一条,因此属于必须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美国银行“核心”组。当然,在真正实施以前,强制实施新协议的美国银行的家数,可能会因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子行达到核心银行的标准而发生变化。我们起初假定大约10家其它大银行也许会选择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现在我们认为,此数目可能是保守的估计,对此我们还在进行调查。
据我们估计,即使是这20家强制和自愿的银行,他们海外风险暴露也占美国注册银行的99%以上,国内资产占美国注册银行的2/3以上。
在美国,非强制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只要能够估算其信用风险暴露的内部风险参数(即可以计量和管理风险暴露并让监管当局满意)就可以选择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如果银行不能满足此条件或不打算采用巴塞尔新协议,它仍可以实施现行的资本管理制度。
在美国,被强制实施或自愿选择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只有一种选择: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计量信用风险,采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美国不采用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初级法、操作风险的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
美国监管当局对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实行双轨制(一类用上述单一的方法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另一类(大多数银行)仍然实施现行的资本规定),而不实行三轨制(从巴塞尔新协议的三种信用风险方法和三种操作风险方法中选择,这在其它国家可能受欢迎),其基本理由有三点。首先,我认为,巴塞尔新协议应用于国际活跃银行。刚才我提到的数据表明,美国的情形符合巴塞尔新协议的框架。第二,正如我刚才所讲,巴塞尔新协议资本要求的目标不仅要提高风险敏感度,而且还要把风险敏感度与提高大银行的风险计量和管理方法联系起来。只有内部评级高级法和高级计量法符合此要求。美国监管当局认为,出于安全和稳健考虑大银行应该采用最佳的风险计量和管理方法。第三,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并非没有成本。数千家美国银行中的绝大多数,既不属于强制实施的情况又不属于自愿实施的情况。因此在美国监管当局看来,在信用风险计量和管理(与内部评级高级法或初级法有关)方面并不需要发生重大变化。另外,相对于系统变化所需增加的额外成本,采用标准法所增加的风险敏感度似乎意义不大。至于操作风险,更有人坚持认为,高级计量法将为给银行带来沉重负担,并没有较高的成本?收益比。
在美国,绝大多数银行仍将实施现行的资本管理制度的决定,还取决于一些外界也许并不太熟悉的原因。在美国,巴塞尔老协议最低资本要求并不是唯一的资本管理规定。法规给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比率较高的银行一定的优惠,并规定了最低的一级资本杠杆比率。另外,迅速纠错行动法也鼓励银行持有更多资本,以确保因持有的资本超过监管最低标准带来的监管方面的好处。而且,市场也要求我们的数千家小银行持有大量的远远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大约95%的美国中小银行的资本比率超过了10%,即使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也不需要增加资本。美国对这些银行的监管已经包括了许多第二支柱的要素,而且这些中小银行几乎完全在美国境内开展业务。
有人认为,核心银行以外的银行(特别是那些中小银行)应该可以自由选择巴塞尔新协议和现行的监管规定:即银行应该可以选择是否承担因提高资本风险敏感度而带来的实施的成本。这似乎很有说服力。但出于国际协议和国内监管的考虑,我们应要求那些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和高级计量法。
意料之外的后果和竞争扭曲。既然在美国已经把银行分为两大类,公众意见和国会方面明确提出了完全是国内方面的问题:即使可以避免实施成本的实施现行资本管理制度的银行,相对于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可能仍处于劣势。具体而言,巴塞尔新协议将给予大型银行在某些信贷上较低的资本要求(如果不是较低整体资本要求),而不采用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需要与这些大银行竞争。问题集中在住房抵押贷款、小型企业贷款和信用卡方面。也有人担心,一些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将使用超出其监管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来收购小银行。总之,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在创造国际竞争平衡的同时,可能会扭曲国内竞争平衡。
实际上,这些担心提出了一些实际问题,涉及到信贷如何定价、竞争的地点、实际持有资本的决定因素以及其它一些问题。以反馈意见的形式和通过国会的监督程序,这些问题被提了出来,并且必须得到解决。我们正在审查报送的实证材料,美联储工作人员也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实地研究,结果将在几个月后公布。我们将需要采取各种办法来解决这些有实证根据的问题。如果各国的自裁权许可,这些办法包括改变美国的巴塞尔新协议规则;对实施协议的银行分为二类进行修改;修改美国现行的资本管理制度。我们要认真地逐一审查,并且只要相信有利于确保国内银行市场公平竞争,我们不会事先排除任何可采用的措施或步骤。但是,我们必须首先做实证分析,正如其它国家正严格审查将银行分为三类实施新协议所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后果。
即使目标是促进国际公平竞争,不同的监管制度和程序可能扭曲国际竞争状态的实际问题仍然存在。坦白地说,美国监管当局了解到,某些外国监管当局预计,他们可能既没有资源也没有经验来象美国那样严格实施这些规则。另外外国监管当局经常听到来自银行关于竞争力影响方面的抱怨,即在美国符合跨境或规模标准成为核心银行的大型外资子行,只能采用美国坚持的内部评级高级法和高级计量法。
在巴塞尔老协议中事实存在及可能存在的区别对待的问题,在巴塞尔新协议中仍将存在。然而,巴塞尔协议实施小组(AIG)(由来自成员国的一线监管人员组成)已经在确保各国在新协议中获得相似(或至少一致)的待遇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不同国家监管当局在实施时存在的压力,是我们必须及时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否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即使它并不完美)的检验的标准是,情况是否得到改善,竞争是否更趋于公平。
公平竞争:母国和东道国问题
正如我所言,在一国内以可比方式对待可比银行可能给外资银行带来意想不到后果。在美国的外资银行子行将实施与美国强制实施内部评级高级法的银行相同的标准。有人觉得在美国的外资银行子行有权选择高级法。在东道国这样的国民待遇(以可比方式对待可比银行)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这些银行打算在母国或第三国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其它方法,则可能在实际操作上造成复杂化。
综上,美国监管当局在过渡期内对境内银行实施新协议将保持灵活的态度,一些外资银行因此能够比较容易的达到资本要求。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无论是在协议实施小组(AIG)内,还是在受影响银行与其监管当局间,一直是富有成效的,我认为有关问题会得到解决。
但是,有一个问题似乎特别难以解决:为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实体(银行)的操作风险分配资本。这个问题非常现实。操作风险通常按业务系列在并表的基础上计量。并表可产生多种好处,表明按“从下至上法”(比如说按法律实体)估算操作风险可能不仅更加困难,而且还可能增加资本要求(与“由上到下法”相比)。各国监管当局要确保监管银行抵御风险的资本充足,这项工作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在母国并表监管方面,我们在全球银行业务方面已有了很多的经验,但是法律实体监管当局还需要确保单个实体的资本足以防患风险。
巴塞尔新协议不会因为这个问题或类似问题而影响出台,新协议出台后还可能出现新问题。通过协议实施小组(AIG),操作风险资本问题将达到某种妥协,确保资本充足并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其它问题,包括母国和东道国关系紧张,也将通过成员国倾听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并寻找可行性妥协方案的方式解决。
程序问题
讨论中的相互妥协恰好说明了老资本协议的制定过程,以及新资本协议又将如何制定。我们正处于这个过程的关键阶段,正研究和调整一些主要条款的修改,包括:资本仅抵御非预期损失,回顾证券化、信用卡和信用风险缓释的方法,所有这些问题目前正被认真研究。
似乎有些奇怪,协议起草修改的过程时间很长(接近6年)。然而,这些修改表明了巴塞尔委员会和其成员国当局认真对待反馈意见,并且从银行和其它利益方的分析中获益颇多。对于每次提出的分析和证据,委员会都会做出回应。
美国在根据国际准则制定本国规则时,都要考虑公众的反馈意见(其它国也通过自己的程序)。只要有实证根据的观点出现,就可能带来进一步的修改。
在美国,在下一轮委员会的讨论会之后,还需要进行额外的程序和步骤,在最后规则制定之前,每个阶段都要听取意见。准确的讲,不能因美国需要更多的程序和步骤而视其为缺乏承诺。相反,这表明我们在起草修改协议时力求公开透明,并广泛听取意见。就新协议的进展情况,美国国会已经举行过多次听证会。国会的积极参与和监督是适宜并受欢迎的,特别是对巴塞尔新协议这样一项复杂的任务。美国监管当局肯定我们能够作为独立机构运作,但也认识到我们有义务让议员了解这项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当然,其它国家和欧盟也应该在按其自己的程序而努力。
总之,我对征求意见过程的效率感到满意,并且认为它为各方发表意见提供了一个公开的论坛。就这样的重大事项进行辩论和讨论是必要的,并且有利于提高最终稿的质量。现在的新协议草案比以前完善,这是因为征求意见期间收到许多经认真考虑的意见。
同时,我们要确保这项工作继续进行。10月份,委员会成员国承诺在2004年中期以前尽快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在1月份,巴塞尔委员会将召开会议进一步分析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并且就委员会完成并实施新协议工作的时间表进行审议。按照委员会达成的协议,美国监管当局打算再进行一次定量影响分析(QIS),更加明确地衡量巴塞尔新协议的影响。我们必须认真测试新协议,确定其对单个机构的影响,并且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小幅度修改。(包括重新调整部分风险权重函数)。我们认为,其它国家也在做同样的工作。因为时间表取决于定量影响分析要求修改的程度,美国监管当局还将再进行一次全面的立法草案预告,以便在采用最终规则之前收集和评价公众的反馈意见。
结论
对于工业化国家的大型复杂银行而言巴塞尔老协议不再是有效的监管工具,需要尽快由新的资本协议来替代。巴塞尔新协议是建立在风险计量和风险管理技术基础上的,并且(至少其高级版)确保使用这些技术的银行的资本的风险敏感度会提高。的确,这些考虑非常全面。任何复杂的变化都会有人反对和担忧,这是由于人们或是害怕变化和习惯于已有规则,或是希望采用其他的方法,或是担心可能会影响其竞争力。但是,巴塞尔新协议的基础是现代管理技术,与大型银行交易双方发展方向完全一致。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协议将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更加灵活和高级的监管工具。巴塞尔老协议和巴塞尔新协议草案的目的,都是为国际活跃银行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虽然应用步骤草案(包括美国的两类法和其它国家的三类法)大体上会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但可能会造成扭曲国内公平竞争这一意想不到的后果。这一问题的经验分析有待完成(特别是当银行持有的资本大大超过监管资本最低要求时)。但监管当局必须调查这些问题并在需要时修改新协议。在一个各国监管当局共存的世界(特别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在各国存在并执行国民待遇),跨境实施的分歧必然存在并且不可避免。到目前为止,协议实施小组(AIG)已经成功地克服了跨境实施中的分歧,但对于某些难题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妥协。
我有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几个重要报告的英文版。大家可以在上传下载专区找到。读了这几个报告后,我发现国内的《国际金融》教材在介绍它们时,产生了较多的误差。它们的简单介绍如下: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 This report presents the outcome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s (“the Committee”) work over recent years to secure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n revisions to supervisory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apital adequacy of 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 Following the publication of the Committee’s first round of proposals for revising the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 in June 1999, an extensive consultative process was set in train in all member countries and the proposals were also circulated to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worldwide. The Committee subsequently released additional proposals for consultation in January 2001 and April 2003 and furthermore conducted three quantitative impact studies related to its proposals. As a result of these efforts, many valuable improvements have been made to the original proposals. The present paper is now a statement of the Committee agreed by all its members. It sets out the details of the agreed Framework for measuring capital adequacy and the minimum standard to be achieved which the national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represented on the Committee will propose for adoption in their respective countries. This Framework and the standard it contains have been endorsed by the Central Bank Governors and Heads of Banking Supervision of the Group of Ten countries.
2. The Committee expects its members to move forward with the appropriate adoption procedures in their respective countries. In a number of instances, these procedures will include additional impact assessments of the Committee’s Framework as well as further opportunities for comments by interested parties to be provided to national authorities. The Committee intends the Framework set out here to be available for implementation as of year-end 2006. However, the Committee feels that one further year of impact studies or parallel calculations will be needed for the most advanced approaches, and these therefore will be available for implementation as of year-end 2007. More details on the transition to the revised Framework and its relevance to particular approaches are set out in paragraphs 45 to 49.
......
This paper presents a comprehensive set of twenty-five Core Principles that have been developed by the Basle Committee as a basic reference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The Principles are designed to be applied by all countries i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banks in their jurisdictions.
(3)《利率风险管理的原则》
Princip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terest rate risk
This document consists of specific agreed principles that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will consider in evaluating banks' management of interest rate risk. The paper re-emphasises the need for banks to maintain adequate risk management practices in all their activities. It lays down eleven agreed principles that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will consider in evaluating banks' management of interest rate risk covering four categ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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