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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1
自己去年考博时积累的,很粗浅,不过去年基本上知识点都涵盖在内,更多的当然是临场发挥。资料太多,我一块块贴上吧。
qq:176838683,希望跟大家分享环境经济学方面的新知识。

目录
Ⅰ综合问题 3
一、燃油税费改革 3
二、加入WTO与我国环境政策调整 4
三、税制绿色化 5
四、排污税费改革 7
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0
六、排污权交易理论 11
七、排污收费的公平性 13
八、环境经济政策与命令控制性政策相比的优势 14
九、帕累托最优的政策意义-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14
十、贴现率的选择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15
Ⅱ概念解析 16
一、环境经济评价 16
二、管理环境的经济手段 18
三、环境经济政策的一般形式-庇古VS科斯 19
四、产权理论与外部边际成本定价 20
五、环境税的概念 21
六、环境税的倍加红利效应 22
七、污染有效分配的定义 23
八、清洁发展机制-CDM 24
九、押金返还政策 24
十、效率与最优 27
十一、代际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 28
十二、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29
十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0
十四、希克斯-卡尔多补偿原则对帕累托最优准则的改进 34
Ⅲ著名理论 35
一、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35
二、哈特维克规则 36
三、霍特林规则 36
四、卡尔多改进 37
五、库普斯曼效率 37
六、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37
七、伦德-汉德公式 38
八、乐观者模型 38
九、压力-状态-相应指标 38
十、拉姆齐规则 39
IV环经术语 39
一、环境经济学中有关成本的重要结论 39
二、经济工具-Economic Instruments 41
三、寻租行为 43
四、可持续性 43
五、社会贴现率 43
六、影子价格 44
七、帕累托效率 44
八、一般均衡模型 44
九、影响路径法 45
十、履约保障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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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1 22:01:49
Ⅰ综合问题
一、燃油税费改革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公布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我国将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我国将相应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方案还完善了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国内成品油价格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该方案的突出意义在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有助于实现科学发展。
此次改革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石油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大量汽车进入家庭,虽然改善了老百姓的出行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能源的大量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目前,机动车污染已上升为我国城市大气和噪声的主要污染源。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推出能够抑制大排量车的发展等。通过各个排量档次的车在燃油费测算结果可以看出,排量越大的车在成品油税费改革之后支出费用越大,而小排量车的费用比改革之前的费用支出减少。从而达到用油者交税、用油越多者交税越多的目的,有利于引导合理消费,保护环境,最大限度节省能源和基础设施开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此外,改革方案完善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通过改革,我国的成品油价格机制将会变得更加合理,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挂得更紧,更能体现我们用油的成本,不仅对节能减排有很大好处,也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包括改变消费者的汽车消费观念,鼓励购买节油汽车和发展公共交通,同时也推动汽车行业的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新能源和新技术的应用。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税费体制。改革方案取消了养路费,取而代之以调增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汽油每升提高0.8元,柴油每升提高0.7元。“这体现了多用油多负担的原则,改变了原先数额固定的养路费与开多少车、用多少油无关的状况,使得消费者的支出更好地反映了他们消费成品油的社会成本,包括道路建设与维修成本和环境成本,起到了公平税费、公平负担和引导消费行为的效果。”
但是,从这次发布的《意见稿》看,这次费改税并不是严格意义的燃油税政策,而是为今后真正实施燃油税政策铺平道路。因为,燃料油消费税是指对消费燃料油这种商品所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燃油税则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现行的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运营收入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定额费。另外,目前的“从量计征”意味着,不管成品油定价机制怎样,都是按照每升油应该征收的燃油税税额来征收,税额通常比较固定;“从价计征”则以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会随油价变动而浮动。
根据国外执行燃油税的政策,燃油消费税的税率基本上都在30%-60%,而国内目前的费改税只是在单位价格上加1元的税费,其税率不超过20%,甚至更低,远远低于国外燃油税税率。一些专业人士认为,目前的税率标准是在拉动内需的市场环境下做出的,今后极有可能在市场环境好的情况下提高税率,和国外燃油税税率拉平。目前看来,真正意义的燃油税政策仍然在等待时机。

二、加入WTO与我国环境政策调整
答:(一)入世对我国环境政策的挑战
没有加入WTO之前,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我国环境政策主要处理与贸易伙伴间的具体环境问题,具有“一事一议”的特点。入世后,从一般意义上讲,对任何贸易伙伴所实施的政策必须同样适用于其他贸易对象(双边和多边的协议规定的内容除外),这无疑对我国的环境政策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入世对我国环境政策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行的环境政策与WTO的有关协议和协定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必须对国内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入世后必将会带来的我国对外贸易、外商对华投资等与贸易相关的经济活动在质和量上的变化,并最终会对我国的资源环境带来新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环境政策还有很多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能否适应充分发育的市场经济的需求,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第三,如何合理利用WTO有关原则和规定,制定我国的绿色壁垒政策体系,以环境政策来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环境政策在适应WTO规则前提下的调整方向
1、非歧视原则与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方向
针对WTO的非歧视原则,我国在环保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某些环境政策对国外机构存在歧视;2)一些地区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3)国民待遇有可能对我国环境带来较大压力,产生“污染避风港”效应。
2、透明度原则与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方向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的制定主要从国内需求的角度出发,在立法程序和公布程序上与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的公布和通报制度还不完善,环保政策有关程序的透明度不搞;2)目前环保政策公布和通报的渠道还不能满足WTO的有关要求;3)应对其他成员公布和通报的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的能力不足;4)有关贸易政策的审议制度对环境措施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自由贸易原则对我国环境政策的挑战
WTO作为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旨的规则体系,从本质上是倾向于减少贸易障碍的,如果不把环境因素考虑纳入贸易规则,单纯强调贸易自由化将增加对环境的压力。因此,在WTO贸易自由化的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压力会更大。为此,环境管理政策应对此做出相应的必要反应,维护我国环境权益,如对废旧物质外资投资项目、国外进口产品等,不能降低环境要求,在我国没有相应的环境标准的地方,应要求对方采用母国标准。
4、“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政策的挑战(公平竞争原则)
面对绿色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压力,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环境标准,逐步靠近国际标准,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以及WTO审议机制,严格审议各国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抵制带有歧视性的“环境壁垒”,积极稳妥地建立我国绿色贸易预警体系。
三、税制绿色化
答:(一)绿色环境税收的产生
上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一、绿色环境税收的产生
上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使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得以公认。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等财富在代内和代际的公平分配”理论的确立,为解决全球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是绿色环境税收得以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随着全球宏观税收比例的提高及税收宏观调控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宏观税收调控作用的突现,世界各国已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境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绿色环境税收”理论得以实行,于是顺应世界潮流的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绿色环境税收的发展出现高潮,由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并出现了不少新研究成果,促使绿色环境税收研究得到极大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目前针对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欧盟委员会提出开征二氧化碳税的绿色环境税收,可以预见全球绿色环境税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全球经济一体化绿色环境税收制度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二)绿色环境税收概念及种类
为了从根本上使环境保护得到长远的保障,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世界经济学界在着手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问题时,提出了“绿色环境税收”新概念。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赋予了新的职责,即增加了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的新内容。根据一般性概念,绿色环境税收是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凭借税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地取得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调控手段,充分体现了国家以自然环境保护为主体的宏观
税收调控职能,是一种既重经济效益又兼顾公平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
从广义上说,绿色环境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的生态税费,凡与自然生态环境有关的税收调节手段都应包括在内。绿色环境税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资源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实现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或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自然资源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差价征收的生态税种,是绿色环境税主要税种之一。其中主要包括:对开采出的资源征收的开采税;按照资源储量征收的地产税;中国已经试行征收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环境破坏补偿费等。
2.污染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退化度,实现绿色清洁生产,在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污染行为征收的环境污染税种。其主要是排污税,是同所导致环境污染(无论是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壤或产生的噪声水平)的实际数值直接相关的税收支付。即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的污染排放税,如对废气、废水征收排污费,包括新开征的硫税和碳税。排污税一般一次只针对一种类型的排放征收。
3.绿色环境税收优惠减免:是为了鼓励企业节约资源和对资源实行综合循环利用,以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而实行的减免税及补贴政策,均属绿色环境税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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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1 22:02:17
(三)我国绿色环境税收现状
我国绿色环境税收实施与国际相比,虽然起步晚、标准低、相对滞后,但中国作为资源环境匮乏的发展中国家,十分重视绿色环境税收实施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就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1993年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环境税费经济手段、调控资源环境保护的中国排污收费制度,使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调控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取得了不少的进展,成效显著。仅环境排污收费一项,国家就已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1994年税制改革后共设立23个税种,其中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
但目前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目前中国排污收费还是一种超标排污收费,只有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时,才征收超标排污染费,而对已经达标的不征收排污费;国家超标排污标准及收费税率明显偏低;我国绿色环境税收项目不全;开征碳税等问题。尤其是中国传统财税核算制度的不完善,绿色环境税收内容单独核算披露不够,有关企业的环保投入、资源利用、生态污染情况,不能一目了然如实反映;有关绿色环境税收核算、报表披露、绿色审计的问题,都需建立中国绿色环境税收研究组织予以解决。
(四)国际经验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已经陆续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实现税制绿色化。所谓税制绿色化,是指通过取消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的税收条款和补贴,调整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及开征新的环境税,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
1、全面检查和纠正有害于环境的扭曲性补贴
扭曲性的补贴主要是某些农业补贴、工业补贴、能源补贴以及公路运输补贴。OECD国家爱存在这样一个趋势:减少补贴政策和改变补贴的性质,使其有利于环境保护。比如英国减少对煤炭的补贴、俄罗斯对能源内部门补贴政策的改革以及其他OECC国家农业政策的改革等。根据OECD国家的经验发现,有很多补贴政策对环境保护是有害的,而正面作用的效率不高。所以很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改变这种现象,这对于中国的环境税的设置和实施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2、注重税收的中性原则
综合的环境税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总的财政负担,另增加的环境税将通过降低其他税来加以抵消。在国外很多学者都认识了环境税不仅仅是对负外部性的纠正,而且还具有收入的功能,可以提高公共收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税的双赢效应:不但改善了环境质量,而且减少了税收的额外负担。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许多发达国家在试试环境税的过程中,坚持了税收中性化原则。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宏观上而言,保持财政收入的中性。如随着环境税的上升,就要随之减低其他税收的水平,随着污染的逐步被治理,环境税随之减少,就要从其他税种中寻找税源。二是从微观上针对纳税人而言,保持税收总体负担的中性,如增加环境税,则降低劳动税收等。
3、调整现行税制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还可以对现行的一些税制进行调整。方法之一是,通过对造成更严重污染的产品或行为征税,从而提高这些产品的相对价格。这种方法在少数OECD成员国中已经推行,并且引起了其他成员国的兴趣。例如,OECD大多数成员国都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在税收上区别对待,规定无铅汽油适用低的税率。OECD中16个成员国已经对汽车销售和年度车辆税进行修改,以鼓励使用污染较少的汽车。
能源使用是一个主要的污染源,也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对能源的税收和价格调整是进行税改的最有效途径。由于OECD大多数成员国汽油的价格中税收占的比重较高,所有有对其进行调整的空间:即取消比例税率,取而代之的是至少部分地根据所含的污染成分对其征收燃料税。少数国家已经采用了这种方法。经验表明,不同的税制主要是对生产着产生影响,对于他们来说,生产污染较少的产品就可以少缴税。
4、开征新的环境税
开征新的环境税主要适用在生产、消费或处理时造成污染的产品。OECD大多国家都采取了该措施,对排放进行征税或对产品进行征税,引进了很多以产品为税基的环境税。主要针对包装材料、化肥农药、电池、化学物质、润滑油等,大多数情况下,这类税收主要是解决特殊环境方面的问题。
5、税式支出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试行了税式支出这种做法,它不但可以尽量减少因征税和纳税二增加的税收成本,而且还可以使符合资格的企业获得引进设备的资金,减少污染。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对研究污染控制的新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予以所得税减免,80年代又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四、排污税费改革
答:排污收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造成一国境内环境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从20世纪七十年代末期起,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我国实行了排污收费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排污收费法规体系,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和地方行政规章等,制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5大类113种排污收费标准。排污收费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筹集环保专项资金控制环境恶化趋势,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若干弊端,严重制约其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排污费以费的形式存在的弊端
1、性质界定上的缺陷使排污收费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是一种行政收费,但却在实质上符合税收的定义,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特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是具有行政收费外壳的一种“准税收”。表现形式与实质内容的不相吻合,使排污收费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偏重筹资和排污末端治理忽视诱导机制的运用
我国排污收费立法始于环境建设刚刚起步的20世纪70年代,其制度设计主要着重于环保资金的筹集以及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末端治理,而不是像税收那样发挥对企业行为的事前指引和诱导作用,当前,这种重约束机制、轻诱导机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已严重滞后,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也不符合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的方向。
3、征收程序不规范存在“寻租”空间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仅是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就排污收费程序作了简要的规定,而对于实施排污费征收的具体操作规程、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实施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征收程序的不规范,征收工作随意性强,排污费的征收过程存在“寻租”空间。
4、征管法规强制性不足无法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虽然排污费与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其法律地位和强制性远低于税收。实际上,排污费就是一种变相的税种,但以“费”的名目和形式征收,缺少法理上的依据,与税法的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相背离,也导致其强制执行力上的刚性不足。
5、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够难以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环保部门是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监测的机构,不是国家专职财税机关,加上机构设置和人力的配置有限,由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既容易分散其管理环境的精力,又因为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往往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6、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造成排污费征收不到位
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片面的发展观、政绩观是导致地方政府保护超标排污的重要原因。这种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往往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在收费标准上不能严格按监测数据进行收费,协商结果只是作为一个讨价还价的筹码,通过协商来收取排污费。二是不严格按排污收费程序收费,对于拖欠排污费的企业很少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取排污费。
7、被视为“乱收费”而拒缴造成漏损率较高
在规范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中,收费本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补充。但在我国,各种收费大量挤占了税收,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收费是不合理的。因此,虽然排污费有国务院的法规作为保障,由于以费冠名且由环保部门征收,也往往被企业误认为是乱收费堂而皇之地拒缴。认识上的偏差以及立法基础薄弱和不完全强制性导致了排污费征收的困难。据有关资料统计,尽管我国排污费征收的标准很低,但其漏损率每年仍高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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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1 22:02:30
(二)排污费改为排污税的优越性与可行性
1、排污费改为排污税的优越性
基于排污费与排污税各自的特点,从理论上分析,以排污税取代排污费,可以有以下的优越性:一是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税收比行政收费具有更高的透明度,而且,税收实行普遍课征,覆盖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广泛,因此排污税比费更规范、更透明、指引调节功能更强;二是排污税以法律形式确定,具有比排污费更强的法律强制性,有利于确保排污资金征收入库;三是不同于行政收费通常由行政部门自定程序进行收取,税收的征收程序和征收方式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因而,排污税比排污费执法程序更严格、更规范;四是排污税由税务部门征收可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级税务征收机构和征收网络,从而节省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
(1)环境税可以弥补环境法律法规的不足
法律和规章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环境保护方面,而且由于法律法规本身的特性,也确实是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仅仅靠法律和规章制度是不能完全解决环境问题的,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
首先,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的,数量严重不足,即使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内容也不是非常的全面和合理,这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严重的环境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其次,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主要用于处理污染及有毒气体的排放等专门性问题,通过定期检查和罚款等手段来禁止或控制显著污染地点污染物的排放,这种“命令和控制”对特定环境危害的处理是恰当和有效的。但是直接的法规更适合控制相对较少数目的显著污染地点,或更适合为某一生产过程、某一行业或整个商业制定一个最低的标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适合处理较扩散的环境影响和有大量小公司存在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又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对于法律法规制度来说,受其影响的经济个体的规模越小、数量越多,成本也会越高。此外,经济手段(包括税收)在涉及较多小企业和较扩散的污染源时,更具成本效益,尤其是在政府的政策目标为改变经济个体行为而不仅仅是控制某些活动时,税收执行的综合成本更低。
再次,法律法规制度也不利于刺激经济个体的技术改革。法律法规制度会要求经济个体使用一定技术减除污染,但是不会刺激污染者采取法规要求之外的行动和技术。然而环境税会提供持续不断的刺激,激励污染者发展新技术或提高生产效率。如根据消耗的能源数量征收环境税,会促使经济个体采用新技术或提高生产效率以尽量降低能源的使用数量,从而可以少交税。   
(2)环境税可以弥补可交易排污权的不足
目前,可交易排污权被认为是除环境税以外的另一修订外部性的经济手段。如果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给其的允许排放量标准,他们可以到市场上购买污染权,如果他们的排放量低于允许排放量,也可以将多余的排污权拿到市场上去交易。这种经济手段可以控制社会总排放量。但是为了确定一个合理的社会排放总量,政府需要确定污染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污染边际削减成本时的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政府仍然需要对污染企业加以管理和控制,以保证他们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过政府所允许的排放量,这种技术和管理上的难度对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难以在目前得到妥善解决的,即使执行起来,执行成本也会大于环境税的执行成本。所以,目前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仅仅靠这种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是不可取的。
(3)环境税可以弥补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不足
尽管环境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调节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达到减除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而不是主要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但是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资金本来就严重不足,环境税收入专款专用就可以为政府保护和治理环境提供资金来源,其中包括对削减排污或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奖励,以及补偿环境税对低收入阶层产生的无法接受的负面影响所需要的费用。 (产生倍加红利效应,参见Ⅱ-6)
2、排污费改为排污税的可行性
(1)完备的环境税收理论基础为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2)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为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和政策基础。
(3)公众的环境意识、纳税意识的提高为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较好的政策运行环境。
(4)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体系为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税收数据基础。
(5)税务部门较完善的征管体系和较强的征管力度为排污税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现实保证。
(6)国外实行排污税的经验为我国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借鉴。
(7)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为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可见,将我国现行的排污费改为排污税不仅是进一步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实要求,而且实现这一税费改革的现实条件也已具备。早日进行这一改革,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排污税制度,将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答: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大中型工厂,大中型水利工程,矿山、港口及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大面积开垦荒地、围湖围海的建设项目,对珍稀物种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或对各种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的开发计划以及国家的长远政策等。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借鉴国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起来的。1969年,美国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概念,并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将它定为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规定了这项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81年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的修改补充文件中,还对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上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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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1 22:02:43
实践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改革。在传统的经济发展中,往往考虑直接的、眼前的经济效益,没有或很少考虑环境效益,有时甚至为获取局部的暂时的效益,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结果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对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认识的提高和深化,有助于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原则)
2、环境影响评价为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在传统的发展中,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由于缺乏社会的、经济的、特别是环境的综合分析评价,盲目性很大,往往造成畸形发展,出现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污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掌握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容量,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才能符合客观规律并切实可行。 (科学规划)
3、环境影响评价是为建设项目制定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按行科学管理的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获得应将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破坏限制在什么范围和程度才能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信息和资料,据此,提出既符合环境效益又符合经济效益的环境保护对策,并在项目设计中体现。使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建立在较科学可靠的基础上,同时也为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 (环境管理)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积极施措,推行这一制度,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都有着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在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过程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时间滞后。往往由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等背景资料欠缺,需要做大量的调查、收集和测试工作,就得花费较长时间。
2、由于工程建设进度快,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不到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了指导作用。
3、由于许多地方城市功能分区不明确或没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问题得不到落实。
4、由于一些项目的评价质量不高,常常带来不应有的纠纷或损失,使提高评价质量成为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键环节。
5、让公众参与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途径,但目前这一问题尚未引起各地的充分重视。
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性质和作用。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在于控制新污染,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做到防患于未然,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途径。所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工程建设起指导作用,否则将事倍功半。如果有了科学的区域(或城市)规划,有了合理的经济区划,就可以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翔实的背景资料,使评价工作加快进度,提高质量,既可以提高环境质量,又可以为国家节省开支。
环境影响评价是项法律规定的制度。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无论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都要按合同办事,对违反合同的行为都要按规定进行必要的经济制裁或其他处理。
六、排污权交易理论
答: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它在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时间。中国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也开展过可交易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一般做法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排污权交易的微观效应
只有当排污权(排污许可证)的市场价格与企业的边际治理成本相等时,企业的费用才会最小。在企业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排污权交易市场必将自动产生这样的排污权价格,该价格等于企业的边际治理费用。最终结果必然是污染源通过调节污染治理水平,达到所有企业的边际治理费用都相等,并且等于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从而满足有效控制污染的边际条件,以最低治理费用保证了环境质量的目标。
(三)排污权交易的宏观效应
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利用市场经济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政府决策可能出现失误,也可能落后于形式;而政府制定的污染源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改因为受一定程序的限制,需要一段时间,存在“政策滞后”影响。另外,标准的修改涉及各个方面的利益,因而有关方面都会力图影响政府决策,从而迟迟不能得到结果,不利于政府针对环境质量的突发变化进行灵活反映。有了排污权交易后,一方面,政府可以用类似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做法,通过排污权的市场买卖,对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反映。例如,环境标准偏低,导致发放的排污权总量偏高,可以买进排污权;环境标准偏高,可以卖出排污权。而且可以通过少量的排污权交易,对环境状况进行微调。经过一定时期,证明调整后的环境状况可以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再将其正式确定为环境标准。另一方面,认为现有的环境质量偏低或环境标准偏低的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而不排放污染物的办法,对这种不满意的状况主动地进行改进。
(四)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
与环境标准相比,排污权交易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同排污费相比,排污权交易更充分地发挥了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包括:
1、成本最小化。在政府管理机构没有增加排污权的供给,即总的环境状况没有恶化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交易,边际治理成本比较低的污染者将出首排污权,其结果是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正本最小化。
2、有利于宏观调控。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政府决策可能出现失误,也可能落后于形式;而环境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改有一定的程序,同时,修改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因而有关方面都会力图影响政府决策,从而是修改久拖不决。有了排污权交易后,政府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放或购买排污权来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准。
3、给非排污者表达意见的机会。如果排污权市场是完全自由竞争的,则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市场买卖。环境保护组织如果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这样污染水平就会降低。这种解决办法是有效率的,因为它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又如果为了确保总的排污量指标不被突破,就不允许新厂商进入该地从事生产,有时又可能影响经济效益,因为新厂商的经济效益可能高于原厂商,而其边际治理成本又可能低于原厂商。排污权交易为这些厂商提供了一个机会。
5、提高了企业投资污染控制设备的积极性。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节约下来的排污许可证能够在市场上出售,或贮藏起来以备后用,因而能够促进污染者采用先进工艺,减少污染排放或采用更有效的控制设备,增大污染物削减量。
6、更具市场灵活性。排污权交易避免了排污收费的一些问题。排污权交易不需要像排污收费那样,事先确定排污标准和相应的最优排污费率,而只需要确定排污权数量并找到发放排污权的一套机制,而后让市场去确定排污权价格。通过排污权价格的变动,排污权市场可以对经常变动的市场物价和厂商治理成本做出及时的反应。
七、排污收费的公平性
答:经济学的一个结论是,税收在买者支付的价格和卖者得到的价格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无论税收是向买者征收还是向卖者征收,买者价格与卖者价格之间的楔子是相同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个楔子都使供给和需求曲线的相对位置移动。在新均衡时,买者和卖者分摊税收负担。对买者征税和卖者征税的惟一区别就是谁把钱交给政府。因此,另外一个结论更加重要:税收负担更多地落在缺乏弹性的市场一方身上。在本质上,弹性衡量当条件变得不利时,买者或卖者离开市场的意愿。
同样,排污收费作为庇古税本质上也是一种税负,就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即企业会不会把排污税费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因为缴纳了排污税费,对于生产者来说生产成本提高了,从而表现为价格提高了。消费者比原来需要支付的价格多支付的那部分即是其承担的排污费,生产者在此过程中变相地少缴纳了一部分排污费。可见,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分担了排污费,而各方负担的多少取决于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相对效率,即庇古税也更多地落在缺乏弹性的市场一方身上。
由消费者分担排污费是不是公平呢?一般来说是公平的。因为生产者只生产消费者需要的产品,生产者生产某一数量的某种产品(从而产生污染)是因为消费者需要。消费者因而应当分担产生污染的部分责任。排污费的一个作用是通过增加成本和提高价格向生产者和消费者传达该产品造成污染的信息,促进生产者和消费者转向生产和消费污染较少的产品。
排污费的征收虽然一般来说是公平的,但是统计资料显示,当税率提高时,穷人相对于富人来说要把支出的较大部分用来支付增加的费用,因而受到的损失较大。这样的排污费在分配上有可能是不公平的。但是政府的税款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返还给受损失较大的那部分消费者,减少以至消除分配上的不公平。
(参考JP108和HP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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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1 22:02:55
八、环境经济政策与命令控制性政策相比的优势
答:强制执行的各类环境法规又称为命令控制型政策,包括各种环境标准、必须执行的命令和不可交易的配额。命令控制型的环境政策目标明确,如果实施成功,能够很快获得与其的环境效果。但是执行这类政策需要庞大的执法队伍和高额的执法成本,往往让国家财政和环境管理部门无法承受。因此,为了降低执行成本,同时获得理想的环境效果,无论是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还是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在环境管理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运用了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手段,或称环境经济政策。
与控制命令型政策相比,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环境经济政策是以市场为基础,着重间接宏观调控,通过改变市场信号,影响政策对象的经济利益,引导其改变行为。这种间接宏观管理模式,不需要全面监控政策对象的微观活动,从而大大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成本。
第二,环境经济政策通过市场中介,把经济、有效地保护、改善环境的责任,从政府转交给环境责任者。不是用行政法规强制他们服从,而是把具有一定的行为选择余地的决策权交给他们,使环境管理更加灵活,可以适用于具有不同 、能力和发展水平的政策对象。
第三,环境经济政策可以有效地配置保护环境所需要的资金,这些资金不仅可投资于对环境有利的项目,还可以用于纠正其他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政策。对于环保资金短缺的经济转轨期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点尤其具有吸引力。
环境经济政策的目标是纠正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使外部费用内部化。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向成员国推荐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定义是:污染者应该承担由政府决定的控制污染所需要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可接受的状态。换言之,在生产过程或消费过程产生污染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中,应当包括这些控制污染措施的费用。1972年提出上述原则时,OECD允许国家财政对一些例外情况的污染控制给予财政补贴或优惠政策。1974年,OECD在提出执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建议时,要求成员国不应该通过补贴或税收优惠来帮助污染者承担污染控制费用。因此,污染者付费原则可以被解释为“非补贴规定”,即污染者应当承担污染控制的全部费用。
除了OECD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外,还有一种由环境与自然经济学家所倡导的广义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在这种广义的形式中,当污染者利用环境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时,环境被看作是由污染者使用的资源。因此,污染者应支付其资源使用中产生的全部社会费用,这些费用不仅包括污染削减费用,而且还包括由于污染造成的各种环境损害。
(参考HP228-230)
九、帕累托最优的政策意义-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答:当政策处于低效率状态时(例如,社会福利水平处于效用边界线之内),从不完全经济效率的观点看,任何能够使政策效率水平提高的改进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用帕累托最优作为标准,则使任何一方受到损害的政策改进都是不可取的。帕累托最优只承认使一方受益的同时,至少不使他人受损的政策改进。
能够至少使一人受益同时不使任何人受损的政策改进成为“帕累托改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许多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的例子,例如清洁生产,既增加了生产,又避免了污染损害。
但是,如果帕累托改进是继续原来的进程,则只能避免损害,不能必然改变原有的分配状态,也不能自我判断改进的相对程度,甚至可能进一步加强了不公平,同样,也很难判断哪种分配更公平。显然,公平性问题已经超出了帕累托最优的范围。
实际上,社会福利函数是和公平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人们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社会福利函数也有不同的形式。有的福利函数是基于功利主义的总效用最大化。另外还有几种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分别基于不同的公平观念。平均主义主张在社会成员之间平均配置资源,才能够实现最大社会福利;一种改良的平均主义观点认为,公平配置资源的标准是使社会处境最坏的人效用最大化;市场竞争的观点认为,竞争性市场最公平,竞争性均衡是最合理的资源配置。
因此,产生帕累托最优的竞争性均衡不一定必然是公平的。需要政府通过再分配机制,尽可能实现公平的目标。对于环境问题来说,通过正确利用经济手段,有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如果初始资源配置就不公平,政府的干预就是必要的了。
    (参考HP64)
十、贴现率的选择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虑后代人的需求,并且要求在评价将来的行为和资产的价值的时候应以一个非常长的时间为基础。 在可持续发展的分析框架中,贴现率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具。它衡量的是现在的财富和将来同样的财富所带来的效用的差别。贴现率为正,说明人们更偏好于现在的财富,贴现率越高,说明人们偏好于现在财富的程度越高;贴现率为零,说明人们认为现在和将来的价值是没有差别的;贴现率为负,说明人们更加重视将来的财富。可持续发展观认为,人们现在的行为会对将来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应以长远的眼光对现在的行为进行评价。如果给予现代人和后代人相同的发展权利,那么,在对现在行为评价时所使用的贴现率显然应该低于由现时市场决定的贴现率。对于公共投资来说,由于其所考虑的主要是长期的社会和环境的效果,因此对其评价时所使用的贴现率应该比较低。
现行社会贴现率的选择主要以当前市场利率为基础,常用的方法是以占有私人部门资金的机会成本为基础确定公共项目投资评价时的贴现率。理由是,公共部门投资的资金无论其来源如何,总会使私人部门的投资者失去相应的投资机会,由于公共投资的目的是增进整个社会福利,那么其资金的收益率应该不小于私人投资的收益率。但是,市场利率是由当前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可能把未来几代人的偏好考虑在内。另外,市场利率还包含了较高的风险报酬,但是公共项目投资一方面由于政府信用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多个相关程度不高的项目同时进行本身就能够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因此公共项目投资的风险报酬也明显应低于是市场利率所包含的风险报酬。因而市场贴现率作为确定社会贴现率的基础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是过高的。而使用这种过高的贴现率会使得未来收益的现值指低于其实际应有的价值,从而导致只顾眼前不顾未来的短视行为。传统经济学在分析人们的消费和储蓄行为时,也只是把时间限定在人的生命周期内而对后代人的利益不予考虑。对于公共项目投资来说,其受益年限少则几十年多则上百年,如果采用较高的贴现率,如使用10%的贴现率,第50年的收益现值仅为其1%,如果贴现率是15%的话,到第33年的收益现值系数就达到了1%。这也就意味着项目大半个寿命期的价值对当前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姑且不论公共投资项目的许多收益还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显然这样是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
社会贴现率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有密切的关系,贴现率的高低会影响到各种自然资源的利用强度。比如可再生资源都有一个最大可持续利用的贴现率,一旦超过这个贴现率,人们对这种资源的利用强度将会超过其最大可持续利用强度。而较高的、未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贴现率会导致资源的退化。
如果贴现率过高而同时收益又被低估的话,对可持续发展来说后果将会更加严重。对公共投资来说,有些价值的衡量恰恰是非常困难的,如环境价值、安全价值等。许多环境经济学家主张通过对环境进行货币计价从而将公共项目投资的环境影响纳入成本—效益分析框架。并且提出了一些方法,如通过CVM(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获得人们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来对环境定价。但是支付意愿的表达会受到诸如信息不完全等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人们不一定会真实表达自己的支付意愿。比如穷人和富人对环境的“渴望”程度可能是相同的,但是穷人表达的支付意愿可能很低。虽然可持续发展要立足于当前,但是对后代人福利的考虑也是必需的,而对代际问题的考虑如果完全依赖于社会个体的意愿的话,一个公共项目投资的长远利益往往会被低估。
还有,贴现率是一种机会成本,是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而关于报酬,本质上来说可以认为是效用的增加,而效用是人的主观感受。经济学认为消费的商品增加会使得效用提高,但是商品可以做广义的理解,即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外,还可以包括环境等。而且环境这种特殊的商品与其它商品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也就是说,人们为了提高自己的效用会牺牲一些商品而换取环境的改善,并且环境消费的收入效应很大,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的需求会随之增加。但是传统的贴现率只考虑投资者要求的经济报酬,而实际上,投资者(消费者)会为了满足其环境等非经济需求而降低对经济报酬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的贴现率已经被高估了。
总之,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传统的基于市场利率确定的社会贴现率是高估的,而这种较高的贴现率会对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降低公共项目投资评价所用的贴现率。但是任意选择一个低的贴现率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利用较为科学的方法
Ⅱ概念解析
一、环境经济评价
答:环境经济评价就是环境和自然资源价值计量和货币化的技术方法。其最终目的是为有关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一)环境资源价值的构成
环境资源的总经济价值分为两部分:1、使用价值,或有用性价值;2、非使用价值,或内在价值。
使用价值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使用价值是指当某一物品被使用或消费的时候,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或偏好的能力。直接使用价值是由环境资产对目前的生产或消费的直接贡献来决定的。也就是说,直接使用价值是指环境资源直接满足人们生产和消费需要的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包括从环境所提供的用来支持目前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各种功能中间获得的效益,间接使用价值类似于生态学中的生态服务功能。选择价值又称期权价值,任何一种环境资产都可能具有选择价值。我们在利用环境的时候,可能不希望马上就把环境的功能消耗殆尽,也许会设想到未来的某一天,该资源的使用价值会更大,或者由于不确定性的原因,如果现在利用了这一资源,那么未来就不能获得该资源,因此要对其做出选择。也就是说,我们可能会具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愿望。
非使用价值则相当于生态学家所认为的某种物品的内在属性,它与人们是否使用它没有关系。对于内在价值到底应该如何界定以及应该包括什么,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存在价值是非使用价值的一种最主要形式。存在价值是指从仅仅知道这个资产存在的满意中获得的价值,尽管并没有要使用它的意图。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家认为人们对环境资源存在意义的支付意愿就是存在价值的基础,人们认为资源或环境具有存在价值,是人们具有馈赠动机、礼物动机和同情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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