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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8
文有大法无定法

早在700多年前,元代文人郝经就指出:“文有大法,无定法。”(《陵川文集·答友人论文法书》)这一观点充分体现了写作中的辩证思维,实属难能可贵。
所谓“大法”,就是大体的、基本的、主要的法度。所谓“定法”,就是固定不变的法度。我觉得,对郝经的观点,至少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文法有一定之规,但绝非一成不变。元代文学家揭奚斯在《诗法正宗》中说:“学问有渊源,文章有法度。”文章的法度从哪里来?只能从写作实践中来,它继承并综合了无数前人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方法、总结出来的经验、抽象出来的规律、概括出来的规矩。正因为有这些法度传承下来,我们可以学习、借鉴、运用,这比自己摸着石头过河要少费不少力气、少走很多弯路。
但是,“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刘勰《文心雕龙·时序》)时代在变,人在变,文章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在变,文法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没有哪一套文法可以包揽所有文章,放之四海而皆准。古人还发现,“文之法,有不变者,有至变者。”(清·邵长蘅《与魏叔子论文书》)文法中有始终不能违背的基本规律,更多的是不断丰富、完善和创造的鲜活经验。如果文变而法不变,文法就成了僵死的公式。精神产品是不能标准化生产的,如果机械地套用一种模式,以不变应万变,写出来的文章千篇一律,总是老面孔,都像标准件,就没有创造力,也没有吸引力。
第二,所有文章有相同相通之法,不同文体文种又各有其法。写作原理和规律既是大法,也是通法。说它“大”,指的是覆盖范围之大,所有的具体方法和技巧都是从原理和规律中化生出来的,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言其“通”,指的是通用范围之广。比如: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以至诗歌、散文、小说等,在章法和笔法上各有不同,但都要求立意新颖、布局巧妙、取材合理、措辞精准,这些总标准、大方向是基本一致的,体现了文章质的规定性。又如: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的句式和语气会有区别,但都要符合公文的基本规范。再如: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都是下行文,且都属于告知类文书,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使用权限、适用情形和具体写法上各有不同。所以,我们在学习运用文法时,既要善于异中求同,从不同文体文种中抓住普遍规律,又要善于同中求异,在同类文章中发现和掌握特殊技巧。
第三,学用文法应“入于法”而又“出于法”。说得通俗点,就是要进得去又出得来。写文章是处于有法与无法之间的,没有法不行,总是按照固定的方法也不行。对文法的学习运用,要经历“学法—用法—变法—忘法”这样一个过程,前两步是“入于法”,后两步是“出于法”。“不入于法,则散乱无纪;不出于法,则拘迂而无以尽文章之变。”(清·魏际瑞《伯子论文》)初学写作者,应当尽量使所写的文章合乎法度。写得熟练了,就不需要再处处就法,而是让法来就我,直至“纵笔所如,无非法者”(清·吕潢《初月楼古文绪论》)。前者是依法作文,法立而文成;后者是因文生法,文成而法立。需要注意的是,前人留下的文法本是帮助后人“渡河”的筏子,如果过了河、上了岸之后,仍然背着筏子不放,它就会成为沉重的负担,让人放不开手脚。
文法是智慧的结晶,文法的运用之妙更是需要大智慧。古语说:“大匠能与人规矩而不能使之巧。”清代学者章若诚也说:“是以学文之事,可授受者,规矩方圆;其不可授受者,心营意造。”(《文史通义·文理》)再高明的能工巧匠,只能教给人规矩法度,却不能教会人如何去巧妙运用。而掌握规矩法度仅仅是及格线,要想真正“巧”起来,还得靠自己潜心钻研、悉心琢磨、用心营造。只有勤勉摸索、不懈实践,才能以熟生巧。
总之,文有大法,所以有章可循、有法可效;文无定法,所以不能墨守陈规、拘泥成法。写作的最高法则是“变法”,写手的最高境界是“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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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8 06: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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