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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1、不公允增资问题

假设项目公司先由股东 A 持有 100股权,实缴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项目公司名下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评估值约合 10000 万元。收购方 B 欲通过增资后股权转让模式收购项目股东全部股权,在第一步增资过程中,收购方 B 如计划通过增资持有项目公司 80%股权,其需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增资款,在现行法律及财税背景下,仅为按照项目公司现实缴注册资本计算得出的 4000 万元,而非按照项目公司净资产计算得出的 44000 万元。这种增资时不以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而计算股东持股比例,属于典型的“不公允增资”。

在现行法律及财税背景下,不公允增资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财税处理过程中, 67 号文第 12 条第(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似乎对其有限制。但仔细分析,在增资后股权转让模式中,不公允增资方式由 “增资+股权转让“的法律外壳包装起来,并非“无偿让渡股权”。因此,不公允增资能否认定 67 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无偿让渡股权”,存在重大障碍。因而,在国家在立法层面对“不公允增资”出台相关规定前,通过不公允增

资方式降低税负还是有较大的操作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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