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会可以视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有时被称作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由两三个及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语义上应该是有区别的,计划是事前的大概实施的流程或是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方案,是一种体系,有可行性,完整性,系统性。
大概是编者的笔误或理解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