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用是微观经济学理论的最重要概念之一。效用的定义是否清晰、正确,直接影响到经济学的理论的正确性、准确性。
在高鸿业的《微观经济学》中,效用的定义为“商品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能力,以及人从消费商品中获得的满足”。这样的效用的定义是错误的。原因如下:
实际上,“商品具有的满足人某种需要的能力”和“人消费商品获得的满足”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商品具有的满足人某种需要的能力”可认为是客观的,它取决于商品本身的物理、化学等客观状态。如果把商品效用定义为“商品具有的满足人某种需要的能力”,那么,商品效用的高低将取决于商品的物理、化学等客观状态。商品效用的高低将与人是否消费商品,如何消费商品无关。
“人消费商品获得的满足”则是主观的,它与人是否消费商品、如何消费商品有关。按照这样的效用的定义,那么,人不消费商品,商品的效用就为0,人过多地消费商品,商品的效用为负值。
“商品具有的满足人需要的能力”与“人从消费商品中获得满足”是截然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高鸿业的《微观经济学》把这两个矛盾的概念放在了一起,当成了一个,这是完全错误的。读者都是广大青年学生,这样的效用的定义,会使广大青年学生混淆的。
打个比方。某举重运动员能够举起的重量为500斤。某人有一300斤的重物无法移动,该人花了100块钱请举重运动员把该重物搬走了。
如果把效用定义为“商品具有的满足人需要的能力”,那么,该举重运动员的效用为500斤,因为该运动的能力是500斤。但如果把效用定义为“消费商品获得的满足”,那么该运动员的效用为300斤,因为只有300斤的重物被搬走了。
而按照高鸿业《微观经济学》的效用的定义,人们根本不知道该运动员的效用是500斤,还是300斤。在高鸿业的《微观经济学》的效用的定义为“商品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能力,或者人从消费商品中获得的满足”,这样的效用的定义,相当于一方面说举重运动员的效用为500斤,另一方面却又说举重运动员的效用为300斤。
当然,西方经济学对效用的理解也是肤浅、模糊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并没有把“效用”这一重要的概念搞清楚,作为西方经济学的介绍性著作,高鸿业的《微观经济学》自然也很难搞清楚。高鸿业出现错误的根本原因,是西方经济学的不足。
以上文字摘录于不知名作者的《高鸿业的微观经济学的两个重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