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及兼职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各级国家机关、党组织关于高校教职人员对外投资及 兼职的规定详见下表:
案例
(一)国瓷材料300285
问题:司文捷是否与清华大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标的公司的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等是否存在瑕疵及纠纷?
回复:司文捷系清华大学材料学院副教授,不属于清华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司文捷以自有货币资金取得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利用清华大学教学资源兴办企业的情形。
2017年11月10日,清华大学材料学院针对司文捷投资及兼职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司文捷在学院任教期间,不属于本校的中层干部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亦未担任本校其他行政职务;司文捷在学院工作期间工作尽职,完成了学院规定的科研及教学工作,历年考核均合格。
2009年12月9日深圳市爱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创有限”)与清华大学材料系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为协助建立爱尔创生物材料研发中心,清华大学委派兼职研究人员,前往委托方研发中心工作,包括委派司文捷副教授任研发中心首席科学家。司文捷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清华大学或学院相关规定利用清华大学或学院的知识产权、物质条件等为个人、深圳爱尔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谋求利用行为。”
经访谈清华大学材料学院,上述发明专利是司文捷在标的公司兼职期间的研发成果,不属于司文捷在清华大学材料学院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专利争议或纠纷。此外,清华大学材料学院针对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司文捷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清华大学或学院相关规定利用清华大学或学院的知识产权、物质条件等为个人、深圳爱尔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谋求利用行为”。综上所述,司文捷取得标的公司的股权未违反前述国家、教育部、清华大学等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华锋股份
问题:理工华创核心技术团队源自于北京理工大学电动汽车团队,理工华创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和股东均任职于北京理工大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理工华创核心技术人员及股东是否存在将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应用到理工华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情形。2)理工华创是否存在核心技术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利用北京理工大学已有专利技术开展业务的情形。3)理工华创是否存在受让或使用属于北京理工大学人员职务发明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情况。4)理工华创与北京理工大学是否存在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与争议。
结论: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发明的确认函》,确认上述专利所有权人均为理工华创,就该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与理工华创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景嘉微
问题:发行人技术委员会成员陈宝民、芯片工程师焦永为发行人部分芯片专利的发明人,目前上述二人分别为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在职讲师。请说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所取得专利是否存在签字权属纠纷,上述二人兼职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公职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
回复:根据陈宝民、焦永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陈宝民、焦永未与其他单位签署过与在公司工作存在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工作过程中未利用 其他单位的任何物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也未侵犯其他单位的专利、著作权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 权。陈宝民、焦永所从事的研发工作与其他单位无任何关系,其二人在发行人所参与研发的所有专利、专有技术及著作权等不属于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与其他 单位就该等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根据陈宝民、焦永以及相关项目成员的陈述并经核查,陈宝民、焦永参与的发明专利是应发行人的生产需求,由发行人组织陈宝民、焦永等相关研发人员设计完成。
根据中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陈宝民为中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与通信实验室实验员,未组织或参加与该院或本校的任 何科研项目、课题。陈宝民自 2007 年起在本院正常工作以外的业务时间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在服务中参与了贵司部分知识产权(包括专 利技术、专有技术)的形成工作。陈宝民在贵司的前述工作以及形成的工作成果与本院无任何关系、本院就贵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与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也不存在任何其他潜在纠纷。”
经核查,陈宝民、焦永参与研发的专利均为研发团队利用发行人资源研发形 成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共同研发的情况,不存在共有专利的情况。
(四)民德电子300656
问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深圳大学等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上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回复:知识产权研发过程中的实验设备、测试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研发资金均为公司提供,不存在使用第三方物质条件的情形,也不存在完成第三方工作任务的情形。公司完整拥有各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利状况清晰、明确。就许文焕、黄强作为研发人员获得的知识产权,深圳大学于 2014 年10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许文焕在深圳大学任职期间所获部分专利为非职务发明的确认函》、《关于黄强在深圳大学任职期间所获部分专利为非职务发明的确认函》,确认:“①许文焕和黄强未有使用深圳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来进行并完成该等发明创造;②许文焕和黄强未有利用深圳大学或者国家拨付的科研项目资金为该等专利的形成进行研究活动;③该等专利不属于许文焕和黄强在深圳大学就职期间及离职1年内(许文焕:2005年4月至2013年3月;黄强:2004年至2013年)的职务发明;④深圳大学对该等专利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以后亦不会主张相应权利。”公司核心技术形成过程中相关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不存在使用第三方物质条件的情形,也不存在完成第三方工作任务的情形,公司完整拥有各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利状况清晰、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