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征求意见稿)
一、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二、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三、通过邮寄或跟函方式发出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四、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函证程序的特殊考虑
五、通过直接访问被询证者网站获取的审计证据效力如何?
六、收到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回函的可靠性?
七、如果被询证者在回函中包括免责或其他限制性条款,这种免责或限制性条款是否会影响回函的可靠性?
八、如何处理未回函和回函差异?
九、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的舞弊风险迹象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一、是否实施函证程序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将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指出,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因此,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认定层次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尽管函证可以针对某些认定提供具有相关性的审计证据,但对于其他一些认定,函证所能提供的审计证据,其相关性程度并不高。例如,针对应收账款余额的可回收性提供的审计证据,比针对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提供的审计证据,相关性较低。(一)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的决策时,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用指南》第51段的指引,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是否选择函证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1)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的了解。如果被询证者对所函证的信息具有必要的了解,其提供的回复可靠性更高。(2)预期被询证者回复询证函的能力或意愿。例如,在下列情况下,被询证者可能不会回复,也可能只是随意回复或可能试图限制对其回复的依赖程度:①被询证者可能不愿承担回复询证函的责任;②被询证者可能认为回复询证函成本太高或消耗太多时间;③被询证者可能对因回复询证函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担心;④被询证者可能以不同币种核算交易;⑤回复询证函不是被询证者日常经营的重要部分。(3)预期被询证者的客观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第三方函证,在应对舞弊风险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如果被询证者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则其回复的可靠性会降低。(二)审计准则中关于对特定项目实施函证程序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分别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应收账款以及存货等账户如何实施函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1. 关于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2. 关于应收账款的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实务中,表明应收账款函证很可能无效的情况包括:(1)以往审计业务经验表明回函率很低;(2)某些特定行业的客户通常不对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如电信行业的个人客户;(3)被询证者系出于制度的规定不能回函的单位。3. 关于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的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八条规定,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2)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规定了有关诉讼和索赔的具体审计程序,并规定当评估识别出的诉讼或索赔事项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或者实施的审计程序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亲自寄发由管理层编制的询证函,要求外部法律顾问直接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考虑与外部法律顾问沟通相关事项时应遵守该审计准则的专门规定,本问题解答对此不适用。二、在询证函发出前,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为使函证程序能有效地实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保总体的完整性,并选择恰当的方法以确定样本规模和选取样本项目。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地设计询证函,并对询证函上的各项资料进行充分核对,注意事项可能包括:
1. 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对于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2. 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3. 是否已将被询证者的单位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可以执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查询工具或系统,或者拨打公共查询电话核实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2)通过被询证者的网站或其他公开网站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3)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合同等文件核对;(4)对于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对方单位名称、地址进行核对;4. 考虑具体收件人的客观性以及回复函证的能力。可以执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具体收件人的名片或联系方式;致电具体收件人,询问并了解其工作职责;5.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方式(如邮寄地址等)。三、通过邮寄或者跟函方式,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措施
四、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函证程序的特殊考虑
(一)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函证程序?
五、通过直接访问被询证者网站获取的审计证据效力如何?
答:实务中,被询证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等)通过公开渠道(如官方网站、特定服务器等)公布电子询证方式,为其相关方(如注册会计师、供应商、客户)提供相关询证信息。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被询证者直接提供的信息(如网址、服务器地址、用户名、登录密码等)登录被询证者官方或指定网站(或服务器等)直接查询询证信息,符合实施电子函证的要求。
六、收到回函后,如何考虑回函的可靠性?
答:收到回函后,根据不同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分别实施以下程序,以验证回函的可靠性。在验证回函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职业怀疑,并加强对审计助理人员所做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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