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简介
2019年7月3日,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9年7月11日;2019年11月3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指引》”)。
本次《指引》分为总则、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其他信息披露要求、附则五章,共二十九条。总体上,《指引》引用了备忘录已实践有效的条款,并结合实践发展情况做加减法。《指引》制定思路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随着市场形势发展变化,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深交所在原有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备忘录基础上,提升规则效力、完善规范内容。主要新情况新问题包括:
1、加杠杆现象突出,而风险揭示不足;
2、大股东密切参与,一致行动关系不明;
3、股票来源于回购社会公众股的员工持股计划增多,相关规范尚未明确;
4、持续信息披露不足。
主要内容
一、细化信息披露
(一)细化筹划阶段信息的披露
1、增加提示性公告内容披露要点,要求说明持股上限、参加对象是否包含董监高、股票来源、需履行的程序及不确定性和风险提示、预计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时间等内容。
2、明确员工持股及计划草案的时间,自提示性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详细披露
1、增加草案披露内容及要求
本次《指引》相对于原有备忘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需披露的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要求,具体如下:
要素 | 具体要求 |
实施目的 |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规模 | 拟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等 |
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 ①董监高披露各自姓名及份额情况; ②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员工所获份额对应的合计股份比例; ③大股东(含实控人)拟参与的目的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资金来源 | 同时披露:①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或担保; ②杠杆倍数和资金来源及杠杆倍数的合规性; ③激励基金计提方法和会计处理 |
股票来源 | ①来源于回购的,应当披露定价依据、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理由,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②来源于股东自愿赠与的,应当披露相关会计处理及理由,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
存续期限 | ①展期的程序; ②锁定期的合理性、合规性 |
管理模式 | |
资产管理机构 | 选任程序及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等) |
持有人会议 | ①召集、表决程序、表决权行使机制; ②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及其职责 |
股东权利 | ①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②权益分派、债券兑息、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③参与股东大会的回避机制; ④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⑤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间 |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权益计算 | ①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已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关系; ②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权益是否合并计算及依据; |
相关安排 | 第三方是为员工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况,如是,应当披露相关安排的提供人、来源、形式、可执行性等具体情况,以及第三方的履约保障措施 |
权益的处置 | ①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的安排; ②持有人丧失资格后权益的处置 |
期满后的安排 | 股份的处置、损益分配 |
变更或终止 | 情形及决策程序 |
取得批准情况 | 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情况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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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持股计划条款变更审议程序及披露内容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拟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差异对照表及变更原因。
3、取得批准后及时披露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取得批复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三)加强实施阶段的持续性披露
1、增加完成购买的披露内容
细化完成股票购买或过户后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时间、数量、金额、会计处理(如有)、份额与审议内容的一致性、相关安排的进展(如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等,具体见《指引》第十五条。
2、管委会成员披露要求
要求在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的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及时公告委员会成员在控股股东、实控人单位的任职情况以及与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3、删除届满前1个月披露处置计划的要求
删除届满前1个月时披露届满后处置计划的要求。
4、减持完成后的披露要求
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完毕全部所持本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披露内容至少包括减持期间、股份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进行减持的部分,还应当披露受让方与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间及其与草案披露的存续期或者展期后的存续期应当一致。
5、增加半年报中的披露内容
(1)报告期内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2)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单独列示;
(3)报告期内实施计划的资金来源;
(4)报告期内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如有);
(5)报告期内因持有人处置份额等引起的权益变动情况(如有)。
6、增加年报中的披露内容
(1)报告期内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处置情况(如有),或除前述情形外的其他处置情况(如有),包括处置总体情况、受让方(如有)与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相关处置是否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
(3)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如有)成员发生变化的。
二、明确审议程序
明确需回避的董事或股东范围
董事会:拟参加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股东大会: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认购计划份额、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三、强化中介合规性监督
1、明确法律意见书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明确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核查要点:
(1)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及比例(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参加对象、资金来源(其中杠杆倍数的合规性)、股票来源(其中是否存在来源于上市公司所回购股份)、存续期限、管理模式等;
(2)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3)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回避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4)员工持股计划在本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5)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