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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7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申报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尤其是所属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事项的管理,以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通知强调,国有独资企业(公司)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应交利润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余额,有关数据应当以经审计的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2007年,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按行业将央企划分为三类,按不同比例上缴红利: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三年上缴或免缴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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