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79101 发表于 2019-11-12 11:11 
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既然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就表明它们之间存在着进行量上比较的共同基础。这种 ...
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既然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就表明它们之间存在着进行量上比较的共同基础。这种共同的东西显然不可能是不同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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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就是你论证问题的方式吗?效用价值论是不是也可以说,这种共同的懂的关系显然是效用?
在抛开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以后,各种商品所具有的一个共同属性就是:它们都是劳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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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得吧,一片荒地也是可以卖的,它是劳动产品?
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商品的最本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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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马克思是这么定义的,问题在于他凭什么这么定义。
你的商品定义是什么?重量吗?呵呵呵!看过你的那些定义能否逃出使用价值的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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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有何不可?为什么要逃出使用价值的范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