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文献:梁玉秋,“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问题探讨——深化马克思关于劳动问题的认识之二”,《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38页-第40页。
1、生产劳动与物质规定性
“生产劳动就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非生产劳动自然就是不能生产出物质资料的劳动。这种狭义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概念是最一般意义上的规定性,即不具有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这和经济学中所讨论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是不同的范畴。经济学中关于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范畴是一个生产关系的范畴,是具有社会规定性的范畴。马克思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P38
【说物质生产特性是最一般意义上的规定性是错误的,这里梁玉秋与其他学者一样,将劳动的普遍的物质规定性理解为一个实物的形态,形而上地理解了“物化”的涵义。马克思曾指出“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向亚当·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说商品——在它的交换价值意义上——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商品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或货币。”(马克思,“1861-63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P157)
但是关于二者属生产关系的范畴的说法,却是真正理解了马克思的观点的。】
2、生产性劳动与价值的关系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不仅要生产出使用价值,还要生产出价值。生产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P38
【孤立地看待这段话,是毫无错误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相对意义的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表现形式的确是如此,它在商品经济关系这个特殊的生产关系中成立,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普适于一切的生产关系,如在价值形式已被消灭的共产主义生产关系中,就不可能还以是否创造价值作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
3、梁玉秋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目的也是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概念也必然要和价值、剩余价值这样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定义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运行的,不仅生产价值而且必须生产出剩余价值的劳动,否则就是非生产劳动。”P39
【梁玉秋或许忽略了剩余价值是如何产生的,剩余价值不过是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生产的超过其日劳动力价值的劳动时间,生产剩余价值不过意味着劳动者必须超出他所获得价值继续工作。假如仅仅剩余价值是成立生产的原因,那在工作日中,劳动者为补偿自己价值的那部分工作时间,就不是生产的了。以产品本身来看,劳动者自身可能一天只耗费5个产品,但它一天工作8小时可以生产8个产品,如果加班2小时,那么它一天可以生产 10个产品,如果只有生产剩余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的,那么劳动者前5个小时的工作就是非生产性劳动,后3个小时,或者后5个小时的时间才是生产性劳动,假如,他今天只工作了4个小时,那么他今天的劳动就变成了非生产性劳动了。故而,是否生产剩余价值不是判断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依据,即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也不是单纯地这样,而是是否生产出归属于资本家的剩余价值,劳动者为资本家提供剩余价值,才是其中包含的生产关系,或者说生产出来的社会关系。
从递进的历史逻辑来看,剩余价值是这样产生的,但是如果从人们的思维逻辑来看,事情却是反过来的。人们首先看到的,总是事物在历史上已经发展好的结果。在这个逻辑上,已经伪装成资本产物的利润,是剩余价值所展现出来的外壳。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分割已经是在明面上摆出来了,资本家支付劳动者足够生存的工资,以获得一日的劳动权,虽然剩余价值的量还不确定,但是劳动力价值的量却已经确定了,分割已经完成,剩下的是如何让总量变得更多,从而使剩余变得更多。其次,当工作日时长也被确定,价值的总量也被确定,剩余价值与创造的价值总量的比,即剩余价值率也就变成确定的了。最后,人们反过来,运用这确定的利润率去分割每一份每一秒的劳动时间,于是产生了日薪,时薪。在日薪与时薪身上,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的比好像天然就被确定下来了,结果变成了没有资本的参与,剩余价值就无法产生,劳动的结果就只有劳动力价值,而没有产生剩余价值了。
原本,是劳动先创造价值,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将之分割为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两个部分,最后归属不同的所有者。然而在未来者的思维中,它们先看到了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归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并且天然地以为这是正确的,继而得出没有剩余价值所有者的参与,剩余价值不可能产生这样的结论。结果,劳动者自始至终只是生产了他们从资本家那里拿回去的等价部分,永远也生产不出利润部分。因为很显然的,没有天生就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的参与,生产不可能进行,从而不仅利润,连工资都不可能产生。】
关于第三产业的划分大同小异,但既然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划分是根据生产关系,那么具体劳动的形式就不重要,从产业划分,或者从具体劳动、行业职业区别去寻找依据就始终是错误的做法。不考虑生产关系的情况下,所有的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
3、商业劳动与生产劳动的关系
“承认商业部门的劳动属于生产劳动,这和马克思关于生产性劳动的理论是一致的,但和劳动价值论中关于生产领域创造价值的理论又相矛盾。对此,我们只能承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的这一观点过时了。”P40
【正如一贯对“物化”的形而上的理解,这里对于生产领域的理解又是一个僵化概念的思考。马克思的概念,永远是有一个相对的历史条件,从而是一个绝对发展的的概念形式。只有在限定的历史条件下,概念才是清晰和明确的。说生产领域,是说商品的生产过程创造商品本身的价值,而流通服务不属于商品的生产领域,所以不生产商品本身的价值。但流通领域本身也是生产领域,运输行为是流通领域的生产过程。正如同一物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消费资料,这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角度。就被流通的商品来讲,当然流通行为不生产商品的价值,但是流通行为本身也可作为商品,当它作为商品时,为他物的流通便是为自己的生产,故而商业能生产商业自己的价值。简单的说,就是商品生产商品本身的价值,流通生产流通本身的价值。最后卖出商品所得的,不仅是商品本身的价值,也包括流通的价值,如同现在的网购服务,我们不仅支付商品价格,还支付运费价格,虽然运费价格经常被商家免掉,但仔细对比同类商品,特别是对于5元以下价格的单件商品网售,就会发现,商品价格与运费价格,实际上是截然分开又同时实现的两个不同部分。从而商品本身的价值,与流通服务的价值,也是截然分开的不同生产领域。】
总结:梁玉秋对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是生产关系的范畴这一认识是正确的,但对于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的认识是错误的,马克思从未说过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因为它指向的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价值虽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但未必是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所指向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