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terrysmith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楼主:
我也遇到过和你类似的问题。这个时候,就是你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了。
不过我当时已经辞职了,单位不放行我的档案,我就把那个单位的人力总监骂了一顿,然后告诉她我要申请仲裁,然后她很快乖乖地把我的档案给我办理调出了。
祝你顺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