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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0
揭秘:空壳公司“空”在瞩里
  “空壳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经营场所信息存在虚假,在注册地址拢不到公司或者注册地址根本不存在。深圳市外汇管理部门在延伸检查“杜氏钱庄”资金线索时发现某贸易公司地址实为一间公共厕所。

  注册资本金额小,多以非生产型企业形式出现。深圳“11.15林氏特大骗汇案”中发现大量注册资本3万元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都是“贸易公司”、“果品店”、“珠宝行”等小型零售、贸易等行业。

  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规模和频率与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匹配。例如,“杜氏钱庄”控制的深圳某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注册资本只有人民币10万元,但其银行账户两个月时间里收付累计金额达1.5亿元。

  借用或伪造他人身份证开立多个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杜氏钱庄”所控制的11个“空壳公司”都是以员工的个人身份证注册的。利用这些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大都专门用于与非法汇兑、非法融资等违法活动相关的人民币资金交割清算。

  活动周期较短,反侦察意识强。“空壳公司”活动周期通常为一年。其银行账户完成大量资金收付后便销户或余额清零,再成立新的“空壳公司”继续从事资金运作。这给相关部门综合治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经济“甲流”:空壳公司害在哪里

  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引发各类经济犯罪。如深圳的两起大案涉及全国5000多家企业,其中2700多家为“空壳公司”,涉及交易金额高达278亿元人民币。而“地下钱庄”正是通过“空壳公司”进行非法跨境资金转移,从而满足了走私、赌博、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或非法转移资产的需要。

  为境外投机性资金提供便利的进出渠道,严重影响金融稳定。一些境外投机性资金通过设立外商投资“空壳公司”,以外商直接投资或追加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假外资”经营的实现和资金流动提供了方便。方式是国内资本在香港或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或直接购买“空壳公司”,再以外资的身份返程投资国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资本返程投资“假外资”约占我国每年引资额的三分之一。

  成为地下钱庄经营的必要工具。2007年“11.15林氏特大骗汇案”中,“地下钱庄”就是通过16家“空壳公司”以“预付款”的名义在三家银行共计骗购外汇20.3亿港币。

  建议:监管合力“合”向啊里

  “空壳公司”治理中存的问题是:工商登记的形式性审查无法有效甄别虚假注册材料,实际验资环节存在漏洞;对中介机构以“借贷”形式为企业申请者提供注册资金并代理注册公司的行为,无明确政策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缺乏具体查处依据等。对此笔者提出治理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首先,各部门应建立“空壳公司”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信息。遇有较大违章违法案件查处后,要及时互相反馈;遇有不属于己方管理范围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其次,应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审查,提高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最后是进一步完善外资企业部门联合年检,加强外资企业资本金外汇收支的跟踪管理,重点监控结汇资金的用途和流向。

  二是加强对异常资本金结汇的监管。对涉嫌倒卖车牌的外企资本金结汇,应在外企外汇登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等事前环节严格把关,杜绝其办理外汇登记业务。对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异常企业,如果无法拒绝其外汇登记申请、开户申请,收回该类企业资本金直接在银行结汇的授权,在出具开户核准件时,注明该类企业的资本金结汇须逐笔经外汇局审核。对于异常企业开户较为集中,未认真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的银行,应收回对该银行直接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授权,并对其进行通报,警示其他银行。

  三是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提供为公司登记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予以规范;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管理,依法查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工作人员;大力培育诚信合规的中介市场环境。

  四是加大对基层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监管力度。应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现金、本外币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报告制度的检查力度,对于个别基层银行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作者:外汇局深圳市分局 皮智 来源:《中国外汇》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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