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
2019年第5期(总第45期)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4日
本期导读:2019年7月-8月,深圳证监局在证监会会计部的统一部署下,对深圳辖区5个审计执业项目和4个评估执业项目开展了商誉减值审计与评估专题检查,对深圳辖区3个审计执业项目开展了内控审计专题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发布,以助于提高辖区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
一、商誉减值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未发现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口径不一致
个别项目中评估师在对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可收回价值进行评估时,评估范围是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包含了一笔特殊的经营性负债,但在预测未来营运资金时剔除了该笔经营性负债的影响,导致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口径不一致。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对评估工作进行复核时,未对评估涉及使用的重要假设和方法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恰当评价,认可了评估师的做法。
(二)未恰当评价资产减值损失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个别项目中注册会计师在复核商誉相关评估工作时未恰当评价资产减值损失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未关注到评估师预测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是公司历史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而非实际发生的损失,即认可了评估师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资产减值损失加回的做法。
(三)对评估部分关键参数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个别项目中评估师在进行商誉相关评估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大幅修改了公司的预测数据。相关注册会计师未关注评估预测的关键参数与公司预测的关键参数不一致的情况,如评估预测的各类产品、原材料数量与公司预测数量不一致,评估预测毛利率与市场整体毛利率不一致等;未关注评估师未对关键参数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的情况;未关注部分关键参数测算方法与评估说明不一致的情况,直接认可了评估师的评估结论。
(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复核不到位
个别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款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要求,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也未披露前述信息与形成商誉时的信息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相关注册会计师将商誉识别为特别风险,但未评价公司财务报表对与商誉减值相关的披露是否充分。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到位
1.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如未记录评价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内容,未记录对盈利预测数据及相关参数具体分析和复核的情况及与评估专家沟通的内容,未记录对公司财务报告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充分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的评价过程等。
2.部分项目未及时更新审计工作底稿,如未根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更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计划中记录的内容在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未更新。
二、商誉减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调查与资料核验不到位
1.个别项目中评估师对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的口径前后不一致,评估范围是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包含了一笔特殊的经营性负债,但在预测未来营运资金时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
2.个别项目中评估师对应收款项进行了函证,回函显示金额不符,但未进一步核实回函金额不符的原因。
(二)评估模型与参数的考虑不到位
1.个别项目中评估师使用收益法评估时,基于公司历史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预测资产减值损失,但计算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2.个别项目中评估师未对部分关键参数的预测依据进行充分关注,如未合理解释在前期销量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预测未来销量大幅增长的原因。
(三)评估说明与评估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到位
1.部分项目评估说明中部分指标的测算方法与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不一致,未根据实际测算方法及测算结果更新评估说明。
2.部分项目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如未在评估底稿中记录调整管理层未来收入预测的原因;未记录业务预测增长的原因;未说明评估预测的产品参数与公司预测的产品参数存在差异的原因;未说明评估预测的毛利率与市场整体毛利率变化趋势不一致的原因等。
三、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承接不规范
1.个别项目业务约定书的审计截止日约定错误。
2.个别项目业务约定书签署日期始于审计业务开始后。
(二)未更新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
个别项目中注册会计师在实际审计不依赖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下,未及时更新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底稿中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仍安排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
(三)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个别项目注册会计师在销售与收款循控制环测试环节未对了解业务流程程序中记录的重要子流程进行测试,控制点测试覆盖度不足。
(四)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不到位
个别项目注册会计师在发现公司存在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等符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事项的情况下,仍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缺陷,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不到位。
(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到位
部分项目注册会计师底稿记录不完善,如记录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与审计计划等不匹配,现场复核记录未见了解和评价财务报表及分析流程、财务报表及分析控制测试底稿,未记录识别和评价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底稿,底稿未记录复核全年收入计算的准确性的过程,未记录控制测试选取样本的方法等。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圳证监局均向相关审计与评估机构进行了书面反馈,并结合项目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对个别审计与评估机构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相关审计与评估机构认真剖析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并完善业务质量控制。
深圳证监局希望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提高审计与评估机构对公司利用商誉减值调节利润、利用内控缺陷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情况的关注度,加强对审计与评估人员的培训,强化对执业项目的复核,完善项目底稿记录,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提高项目的执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