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授奖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是一项覆盖面广泛的科学技术奖。从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性质来讲。
包括了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进步、技术基础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中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新技术,或自主开发创新的技术等。
(1)技术创新性突出;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候选人条件:
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1)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2)在解决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在限额内产生。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的领导,或是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候选单位条件:
国家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如果只是提供资金,不能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列为获奖候选单位。ZF部门一般不应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但对于技术开发类中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产业化的项目,ZF部门如作为组织者、实施者又确有实质性重大作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