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证监会公布其依照法定程序同意以下企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其中,最值得一谈的是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科创版第一家获得证监会通过注册的设立差异化表决权的发行人。差异化表决权具体内容是: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
关于同意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证监会通过注册,成为科创板中设立差异化表决权通过注册的第一家,标志着公司依法设定差异表决权也可以通过科创版注册。
但是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科创版注册并不代表公司可以随意设定差异表决权。在证监会作出是否通过注册的决定之前,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充分披露了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内容、影响,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证监会在充分了解差异化表决的内容及影响的基础上作出了通过注册的决定。
对此,本文通过对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置差异表决权科创版审批通过作出如下分析:
一、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概况(一)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发行人名称: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 年3 月16 日
注册资本:36,403.2164 万元
法定代表人:季昕华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 号10#B号楼201 室
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
行业分类: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无
本次发行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公司治理结构特殊:设置特别表决权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程,设置特别表决权。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
1.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权情况发行前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26.8347%的股份,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持有发行人64.7126%的表决权。可见,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具有绝对控制权。
2.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情况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发行的股票,及发行人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均属于B类股份,且此次科创板上市拟发行不超过12,140 万股。
因此,按照本次可能发行的最多股数(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合计持有发行人20.1239%的股份及55.7463%的表决权。按照本次可能发行的最多股数(含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计算,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19.3964%的股份及54.6113%的表决权。
3.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影响在上述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重大决策的影响。
如果包括公众投资者在内的中小股东因对于发行人重大决策与控股股东持有不同意见而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则有较大可能因每股对应投票权数量的相对显著差异而无足够能力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三)证监会的问询为了明确特别表决权的相关问题,证监会对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开问询和调查。具体问询内容如下: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均对特别表决权内容进行问询。
相关问题有:(1)进一步说明表决权设置运行时间较短,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及公司治理有效;(2)结合优刻得(开曼)层面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及本次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差异,说明本次表决权数量设置的合理性;(3)说明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的时间间隔,以及在此期间公司与优刻得(开曼)层面表决权具体安排及实际运行情况;(4)结合公司表决权的历次安排,进一步说明公司最近2年内控制权是否稳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更;(5)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与特别表决权安排是否挂钩,若三人解除一致行动安排是否会导致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改变;(6)结合公司发行前后三人的具体表决权比例,说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程度,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7)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程序及进展情况。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对以下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设置时间、发行前后的具体表决权比例,特别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具体影响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等。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的问题处理根据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概况可以得知,其公司治理结构特殊,设置了特别表决权。对于该项个特别表决权的审查是证监会问询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键点之一。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发行人曾在红筹架构下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并稳定、有效运行。本次特别表决权的设置系经各股东充分讨论并经股东大会一致决议通过,同时,发行人也已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作出锁定承诺,以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有效。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