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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2020 年初流出的保代培训纪要(实务)

最新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2020 年初流出的保代培训纪要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

目录

一、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框架

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三、 并购重组审核关注主要问题

一、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框架

1、并购重组——核心内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其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核心是股东准入。

重组:主要涉及公司资产、负债及业务的调整,其目标是优化公司资产规模和质量、产业或行业属性,核心是资产业务准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目前,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重大重组交易中,往往以股份作为支付工具,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东进入与业务重组在同一交易中完成,因此同时适用并购与重组相关法律规定。

2、并购重组— —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

2017 年,全市场并购重组 2, 765 单,证监会核准 204 单(含豁免要约收购 33单),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数的 7.38%;2018 年,全市场并购重组 4,153单,证监会核准 189 单,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数的 4.55%,占比进一步下降。

2019 年 1-10 月,全市场并购重组2,265 单,证监会核准 107 单,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数的 4.72% ,仍维持较低水平。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目标的资产的股东定向发行股份,无论购买资产的量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均需证监会核准。

二、重组上市。标的资产需要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如果现金购买标的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需要证监会审批;现金类资产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报证监会审批。

三、豁免要约收购。收购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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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5:36:28



3、并购重组——监管规则体系

▶《收购管理办法》一一演变路径

1993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首次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规定

200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一致行动人等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对要约收购作出了详细规定

2005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对上市公司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6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问题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2008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类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对第六十三条豁免申请事项作出修订

2011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对豁免申请事项作出修订

201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以明确收购的信息披露为导向,明确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所履行的信披义务以及三类收购行为的信披要求

▶《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要求

《收购管理办法》以信息披露为导向,以持股比例及控制权为两条主线,明确不同情形的差异化信披义务。

每增减 5%持股比例,均须及时进行信息披露;0%~5%,无需披露。30%:达到 30%,以要约方式继续收购(要约收购报告书)或者取得豁免(收购报告书);否则继续增持将触发全面强制要约。

20%:达到 20%更为详尽的信息披露义务(详式,不论进行信息是否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5%: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权益达到或超过 5%时,须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区分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否,则简式;是,则详式。

▶《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主体资格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

•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 除了上述《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样禁止收购上市公司

▶《公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演变路径

1998 《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按照 IPO 的发行程序严格审批借壳上市,借壳上市定义尚不明确

200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界定重大资产重组定义,明确了报告程序,对借壳上市放松管制

2001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若干问题的通知》修正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要求与流程,对借壳上市鼓励与规范并举

2008 《重组办法》 调整了资产重组的规制范围,专章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加强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2011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12 号》 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借壳监管趋同于 IPO,并明确了“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201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对趋同于 IPO、经营实体、累计首次原则、净利润等定义作出明确解释,提高拟借壳资产的标准

2013 《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借壳上市标准等同 IPO,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在创业板市场借壳上市

2014 《重组办法》修订 明确对借壳上市与 IPO 审核要求。放松管制,加强信息披露与事中事后监管

2016 《重组办法》修订 明确了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及监管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借壳上市的定义,并完善了配套融资规定以及并购重组后续追责条款

2019 《重组办法》修订 进一步理顺重组上市功能,修改重组上市标准



4、重组办法最新修改

▶ 2019 年 10 月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 原则:遵循“加强监管、推进创新、改进服务”主线,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

• 要点:进一步理顺“重组上市"功能,激发市场活力;

• 内容: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

• 将“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 36 个月;

• 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 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

• 加大对重组业绩承诺的监管力度;



5、重组办法最新修改内容

▶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

针对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2016年修订的《重组办法》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

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质量。因此,本次修改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将“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 36 个月

2016 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期间从“无限期”缩减至 60 个月。

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将累计期减至 36 个月。

▶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修改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相关资产应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一般条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的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关于创业板重组上市资产范围,我会后续将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践情况明确相关目录指引。

▶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

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 年《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

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 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取消前述限制。

▶加大对重组业绩承诺的监管力度

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监管,在《 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并购重组——监管规则体系

▶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

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并购重组——监管主体



并购重组——证监会主要监管措施

多管齐下,加强监管

主要监管措施:

为主:证监局进行实地核查

为辅:征求会系统部门意见

为主: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为辅: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

并购重组——监管公开

并购重组——强化中介职责

强化中介监管,促进归为尽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1、尚未受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已受理 (中止审查)

3、中止审查 (申请恢复审查前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核)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重大资产重组主要程序

审核机制——一般审核流程

审核机制一一并联审核

▶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

▶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三项审批事项。

▶其他部委审批暂不执行并联审批,仍为前提条件。



审核机制一一特殊审核流程

“小额快速”并购审核制度造用条件:

不构成大资产重组:

• 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5 亿元或

• 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发行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且最近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

• 累计交易金额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

• 累计发行股份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

• 未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 配套融资(如有)未用于支付现金对价,且未超过 5000 万元



审核类别:

• 不属于“分道制”中审慎审核类别

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审核机制一一特殊审核流程



▶并购重组分道制审核适用条件:

•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适用“豁免/快速通道”(受理后直接提交重组委审议)

2013 年 10 月 8 日,正式实施

· 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 交易所实施通知(2013 年 9 月)



九大支持产业

· 国务院意见(国发[2010]27 号)

·12 部委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 号



2018+新增十大支持产业

· 十三五规划

· 中国制造 2025

· 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

▶适用并购重组分道制审核产业类别

九大支持产业:汽车行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船舶行业、电解铝行业、稀土行业、电子信息行业、医药行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新增十大支特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设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审核机制——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标准:

▶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撤回及终止应履行程序: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 3 个月缩短至 1 个月

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组进程的,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 1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3 个月内再次启动的,应当在最新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

审核机制——涉及内幕交易防控机制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时点:

1.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首次披露等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孰早时点)

2. 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标的资产重要要素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3.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时点:

1. 披露重组报告书(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中请股票停牌(孰早)前 6 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2. 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应当补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组)

审核机制——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程序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不可消除影响方

· 上市公司、占总交易金额 20%以上的交易对方

· 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

可消除影响方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的董监高

·20%交易金额以下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

· 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恢复程序

▶证监会启动——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确认属于可消除影响方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申请人启动——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涉嫌主体为可消除影响方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三、并购重组审核关注主要问题

法律审核要点——交易方案

1、重组上市认定标准

重组上市的定义: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个月内,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之一的。

2、“控制权变更”的认定

3、累计首次期限的规定

累计期限定为 36 个月

• 明确市场预期

• 增强可操作性

▶重组上市——监管规则

▶重组上市一一配套监管措施

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重组上市特殊计算方法,防止化整为零)

1.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含变更同时):

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首次累计达到100%以上;

36 个月内分次购买的,以每次购买事项最初公告日前一年度审计指标为准, 再进行累计;

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对应的发股数量,累计首次达到首次董事会前股份总数的 100%以上;

合并视为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核准。

2. 执行预期合并原则

上市公司按累计首次原则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或非正常 关联交易等问题,则对于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为解决该等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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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5:36:51
▶重组上市——配套监管措施

1、配套募集资金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执行,但涉及配套融资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由并购重组委审核;超过 100%的,由发审委审核。

发行数量: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

相关限制: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1、配套募集资金(续)

2、发行价格调整

触发条件——“大盘+个股”或/且“同行业+个股",应当考虑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变化。

双向调整——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 设置双向调整机制;

若仅单向调整,应当说明 理由,是否有利于中小股东保护。

调价基准日——调价基准日应当明确、具体。

3、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和业绩奖励

法定情形 ——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且釆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过桥补偿 ——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本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部分评估补偿 —— 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重组上市补偿 —— 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 90%。

补偿方式 —— 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跨期业绩,可问询申请人有无延长业绩补偿期限的安排。

不得变更 —— 业绩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业绩奖励 —— 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 20%。

交易类型为大股东注资的重组不应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设置业绩奖励条款。确有必要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交易对方设置业绩奖励条款的,计算奖励总额时,超额业绩应乘以前述交易对方对应的持股比例。

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 —— 1.对价股份是指:业绩承诺方在重组中获得的、约定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

2.为保障业绩补偿义务实现,重组报告书(草案)应当载明业绩承诺方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就以下事项。

作出承诺:

1) 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2) 上市公司发布股份质押公告时,应当明确披露拟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

3) 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事项开展专项核査,并在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履行相关承诺和保障措施。

4、少数股权

条件 ——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

金融企业股权 ——需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 20%。

5、过渡期损益安排

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6、承诺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入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重组交易相关方在重组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 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7、控制权问题

一致行动协议巩固控制权

1.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间、约定期限以及是否有效执行

2. 是否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的动机(临时签订)

3. 一致行动协议的违约、变更或终止风险。

控制权变更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变更的,符合以下条件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变更:

1) 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调整,经国务院国资委或者省级政府决策通过,且提供有关决策或批复文件;

2) 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情形;

3) 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国资委直属国企与地方国企间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应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8.定向可转债〈试点〉

适用情形 ——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必须有部分对价以股份方式支付,部分对价以定向可转债方式支付,但对以股份和可转债支付对价的比例暂不设限制。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锁购买资产的,还可以发行定向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规模和用途适用现行相关规定。

发行条件 —— 需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条件,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等。

转股价格 —— 初始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之一的 90%。

其他 —— 业绩承诺、锁定期等按照《重组办法》等现行规定执行,定向可转债的存续期应当能够覆盖业绩承诺期间和锁定期间。票面利率、担保和评级等由交易各方依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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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5:37:08
法律审核要点——交易对方

1. 穿透披露

合伙企业 —— 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如有)。

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5%以上股东的 —— 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含表决权行使)有关的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变身份的情况及未来存续期间内的类似变动安排(如有)。

比照披露 —— 如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2. 锁定期安排

12 个月锁定 ——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询价方式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不特定发行对象

36 个月锁定 ——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 —— 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或足额缴纳出资之日(孰晚)起算。

老股锁定 —— 控股股东参与认购股份,其在交易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

3.穿透锁定与穿透计算

穿透锁定 —— 如交易对方不存在其他投资及实质性业务,原则上认定为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穿透到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均应按规承诺锁定期。

穿透计算 —— 若合伙企业取得交易标的资产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点为停牌前六个月内,且为现金增资,则穿透到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并将其合并计算为发行对象。

4.200 人问题

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200 名。

交易对方 —— 交易对方为股东人数超 200 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

1.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律师,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一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要求,对“200 人公司”合规性问题开展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200 人公司”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纳入监管范围。

5.私募基金备索与资管计划(40)

私募基金备案 ——1.独立财务顾问和律所应当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的,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备案程序。

2. 提交申请材料时尚未完成备案,申请人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3. 审核期间及完成批准程序后完成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我会出具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所应当对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资管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且尚未成立的,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已有明确的认购对象以及确定的认购份额。

6. 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范围: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并购重组交易对方存在“三类股东”的:

1. “三类股东”不得通过并购重组行政许可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2. 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3. “三类股东”要求进行穿透式披露;

4. 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7. 交易对方间关系

• 一致行动关系

• 关联关系

· 关注股东持股数量的合并计算

· 关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 关注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 关注对相关股东锁定期和业绩承诺的影响

· 关注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所持股份且一并进行披露,与主要收购人负有相同的要约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并执行相同的持股锁定期。常见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如下:

法律审核要点 —— 标的资产

1. 代持

1) 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是否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批效力。

2) 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

3) 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2. 红筹回归

1) 拆除红筹架构后是否存在不同类型的股权以及对标的资产控制权结构的影响。

2) 红筹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影响标的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安排。

3) 红筹拆除中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全部支付,增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如未支付,后续付款计划以及对标的资产股权权属的影响。

4) 红筹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3. 土地、房产权属瑕疵

1) 瑕疵土地、房产的面积和评估值占比,相应权证的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期限,费用承担方式以及相关方是否按照四号指引的规定出具承诺。

2) 瑕疵事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被拆除、被处罚、被诉讼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3) 瑕疵房产、土地是否存在无法办理权证或办理权证存在不确定性情形。

4) 瑕疵房产的用途,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5) 如因瑕疵事项导致损失,承担损失的责任方。以及本次评估及作价是否充分考虑前述权属瑕疵因素。

4. 生产经营用房或用地系租赁取得

1) 标的资产的独立性,是否对其他主体存在重大依赖。

2) 租赁合规性,是否办理租赁手续以及出租房的权属证明。

3) 租赁稳定性,租赁合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以及对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5. 土地使用权问题

1) 划拨用地 —— 是否涉及现行法规或政策限制或禁止交易的划拨用地或农业用地(特殊农业公司除外),划拨土地注入是否符合划拨用地改策,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及纠正措施。

2) 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土地是否已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相关程序是否完备有效,补偿费用是否已依法支付,是否存在重大争议及未决事项。后续审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 土地授权经营 —— 是否已提供有权土地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土地的授权或批准文件,以及对本次交易相关的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4) 规划调整 —— 是否已明确披露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规划或可能性,是否已明确由此产生的土地收益或相关费用的归属或承担方式。

6. 未决诉讼或仲裁

1) 涉诉事项对标的资产的重要性,若核心资产或标的股权涉诉,可能构成交易的法律障碍。

2) 最近进展情况、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3) 若败诉涉及赔偿,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关会计处理,或有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超过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

4)诉讼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是否影响股权归属,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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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5:37:23


法律审核要点——同业竞争

1、竞争性业务的披露

· 交易对方、其实控人及下属企业

· 结合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披露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关系,说明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同业竟争。

2、披露不存在同业竟争

· 关注解释说明是否充分

· 是否进一步对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明确承诺

3、披露存在同业竞争

· 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明确承诺和安排

· 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具体措施是否明确、可操作

1)竞争性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2) 限期转让非关联第三方

3) 过渡期托管等

法律审核要点——关联交易

关注要点

· 重组前后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经营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 新增关联交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相关方明确具体承诺

1、关联交易情况

· 关联方及关联人员

· 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推荐

或委派董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2、重组前后变化情况

· 经常性或偶发性

· 备考占比,较高的说明影响

· 数据指标波动较大,说明真实性和原因,提出应对措施

法律审核要点——豁免要约收购

▶豁免要约收购情形

· 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 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情形:

六十二条(一般程序)15 个工作日:

(一)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

(二)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十三条(简易程序)10 个工作日:

(一)经ZF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

(二)因上市公司国购股份导致投资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十三条国资无偿划转认定标准:

根据 2018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在本企业集团内部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对"简政放权"后仅由国家出资企业(集团公司) 批准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可通知申请人按《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一般程序"中报豁免。

▶免于向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

(一)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二)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三)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五)因继承导致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六)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超过 30%,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七)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豁免要约收购"延迟申报"问题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向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的时点

√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间接收购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延迟申报监管措施

√ 收购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应重点问询,并由上市公司所属证监局责令改正,对收购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收购人为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由其主管国资部门或人民ZF出具确保收购人后续合规运营的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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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5:37:49
第二部分: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与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与信息披露违规

• 财务信息虚假

• 资产确认、分类与计量问题

• 负债及与权益的区分

• 收入确认与计量

• 列报与披露问题

1、财务虚假信息

▶虚增收入、虚增支出和采购

▶少计成本

• 发生售后,少结转成本、虚利润和存货

• 费用资本化或递廷

▶虚增利润=虚增资产

• 应收账款

• 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 货币资金

▶资产(存货等)大额计提减值,掩盖以前虚增利润

2.1 资产确认问题

▶资产确认原则:是否在未来期间导致经济利益流入

• 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广告费用,销售费用,(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

• 研发费用、借款费用资本化

所发生的支出在未来产生收益的确定性

▶资产确认原则:是否控制(主导使用并取得收益)

• 租赁、合并报表范围

• 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时点:年底突击交易调节利润

•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特殊考虑

2.2 资产确认、分类与计量问题

▶资产计量与分类问题

• 成本+折旧·减值

• 摊余成本计量

• 公允价值计量

▶资产计量与分类

• 生产经营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 金融资产分是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

• 股权投合并、权益法、金融资产

2.3 资产分类问题:金融资产计量与分类

2.4 资产分类问题:对外权益投资会计处理

2.5 资产确认、分类与计量问题

▶资产计量同題

• 公允价值计量问题活跃市场与不活跃市场企

业合并

投资性房地产

非上市股权,限上市股权

• 减值问题 流动资产减值

长期资产减值、商誉减值(资产组)

• 摊余成本计量:折现(率)、减值(预期损失)

2.6 资产计量问题-摊余成本与减值

• 在“事件”发生前高估了利息收入

• 没有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

• “事件”是否发生的判断不一致

• 确认损失的时点太晚

3、负债及与权益的区分

▶负债确认:过去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

• 金融负债

摊余成本

公允价值计量

*交易金融负债、融入金融资产,指定(会计计量不匹配、投资组合等)

• 或有负债

最佳估计数

权益是资产减去其所有负债后的余额,也即,对于不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金融工具才属于权益工具。

▶如果发行方没有无条件的权利避免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则该义务符合金融负债定义。换句话说,对于一项合同义务,只有发行方具有无条件的权利避免以现金或其他全资产清偿,则该合同才构成权益工具。

• 可卖回金融工具

• 清算时的义务

▶永续债的分类(关注 2019 年新规)

• 清偿日与发行人清算日、清偿顺序,间接义务(利率跳升)

▶以自身权益工具算的合同

4、收入确认与计量

▶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基础:合同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 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 合同权利:取得约定的合同价款

▶收入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

• 完成合同义务并取得收取合同价款的权利时

• 可能在某一时点完成;也可能在一段期间上完成

▶收入计量原则

• 合同价款

▶收入确认问题

• 收入确认标准:风险和报酬转移 VS 控制转移 转

移的判新

• 某一时间点上转移 VS 某一段期间上转移

▶在一段期间上转移

• 按进度确认收入的条件

• 完成度确定

▶很可能收合同价款

• 完成了义务后实际能收到价款的风险

▶收入确认问题

• 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后续计提牧账款使激进的销售政策

• 跨期调整收入

期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

完工进度的调整

经销商销售模式

▶收入计量问题

• 收入计量的基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变动对价:收入的不确定性一确认问题 or 计量问题

非现金对价(商品或服务的交换)

含有其他成分的合同价款:融资成分、客户提供务或商品的价款

▶多要素成分合同或销售

• 客户忠诚度计划、销售返券、售品赠品或提供折价购买其他商的权利

• 系统集成业务的收人确认:也包含及设备销售、软件销售、提供劳务三部分

• 多阶段合同安排(一揽子交易的判定)

▶总额法与净额法

• 基本原则: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

• 商品流通领域:超市、商场、物流企业

• 网络数据服务行业:设计数据开发放、发行方、运营方

• 影视行业:版权方、发行方、院线

▶其他计量问题

• 接受客户的资产:供气供电供网资产的控制与建造收入

• 初始费收入:会员费、入会

• 客户沉淀资金确认为收入

5、列报与披露问题

▶财务报表格式

▶分部报告

▶选择性披露

• 关联方及交易

• 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

• 交易关联的非关联化: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短期大幅增加

▶披露不充分

• 资不抵债、流动性存在重大疑虑时,未充分披露持续经营风险

• 会计政策、会计判断和会计计量过程披露不充分

• 收入确认标准、研发费用资本化时点等

• 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金额估计时的方法、参数

• 合并及重大影响的判断

6.1 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披露主体

▶财务信息披露主体

• 健全公司治理: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内部控制

制衡:财务信息披露权利分配:业务-编报-审批

监督:财务信息披露过程监管:内部审计

激励:财务信息与经济后果

6.2 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外部监管

▶改进和加强披露监管

• 完善细化规范

• 统一监管程序、标准

• 抽阅审查

• 日常问询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

• 行业生态

• 治理机制

6.3 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事后惩戒

▶事后惩戒机制

• 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 中介机构一会计师事务所

▶惩戒方式

• 行政:声誉、罚款与市场禁入

• 民事:投资者损失赔偿与连带责任

• 刑事: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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