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袭击了我国,疫情的发展牵动着所有人的心,为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各地方政府纷纷紧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包括延长假期推迟复工,限制人员流动、暂停公共活动等,各部委也及时公布了应对疫情的临时通知,此次疫情事发突然且影响范围广阔,可以预见将引发巨大的违约风险,市场将会出现哪些违约事件?个人及企业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对此笔者将进行以下分析。
一、疫情可能引发的主要违约类型。
1、技术型违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将延长到2月2日;但部分地区在此基础上还将有所延长,如上海、苏州、杭州均要求企业开工日期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许多企业被迫停工,对市场造成第一时间的影响就是可能会出现技术型违约事件。
技术型违约尚未有明确定义,但目前将因资金归集失误、系统操作失误、大额支付系统关闭等导致兑付资金未及时划付至托管机构而发生的违约统称为技术型违约,一般会在下一交易日或者几个交易日之内马上兑付。
按照国务院的国定假日安排,原本的1月31日应为交易日,在国务院调整假期安排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将1月31日调整为非交易非交收日,证券市场延期到2月3日开市,债券质押式回购有关资金交收日顺延至2月3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尚未发布公告,但预期会与中证结算公司的安排相一致,将有关债券兑付事宜延期到2月3日进行;原定于1月31日兑付的资金进行顺延,如能在2月3日兑付则不存在违约。
但是,真正值得警惕的是,由于部分地区延长假期或人员流动受限,在2月3日至10日期间,各公司由于资金归集不顺而可能导致的债券与贷款的技术型违约。
尽管银保监会在27日凌晨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银保监10号文),其中虽然提到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但延长还款期限等措施也仅限于“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普通债务不在其列。
而且,企业一旦出现技术性违约,那么后续的融资难度与成本都会攀升。
2、短期债务违约在如今的状态下,许多期限较短的债务出现违约的可能性有所升高。这类短期债务多用于企业短期使用,以期待年后能过获得资金进行替换;但疫情来袭后多个行业的年度预期出现大幅度的改变,一批企业很有可能因此导致中长期融资失败,从而影响到短期债务的兑付。
在银保监10号文中,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案,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虽有政策帮忙,但银行实际能够帮助的企业仍然限于经营情况较好或国有背景的企业,若企业本身的状况已经很艰难,即使银行不抽贷、断贷、压贷,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现金流依然无法保障持续经营与按时还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及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年后大概率会出现一批短期债务违约事件。
3、政信非标违约在违约事件频发后,通常资金都会出于避险的需求,向政信业务与城投债市场集中;但是,企业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政府债务就一定安全吗?
虽然2020年的财政预算已经开始下达,政府似乎有钱了,但目前所有地方政府的重点工作都在于防控疫情,普遍调集大量人力物力投入。虽然目前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疫情防控补助资金99.5亿元,加上已经提前下达的503.8亿元,今年中央财政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已经达到了603.3亿元,但对于疫情的防控来说,依然是远远不够的,地方政府能够动用的资金大量投入到疫情防控之中。
另一方面,核查地方隐性债务的工作仍未停止,许多惯用的融资手段也不再能够持续;而地方政府的小金库——土地出让收入,依然受到房地产强监管的影响,在疫情的影响下,一季度地产企业的销售情况也非常的不理想,直接影响地产公司的拿地冲动,变相影响一季度的地方财政收入;如今各地政府是过上了名副其实的“紧日子”。
随着政府的工作节奏被打乱,可用财力明显减少,部分地方债务同样危险;许多平台公司的再融资工作受到了政府工作、假期调整、人员流动限制的多方面影响,加上预期的宽松并未出现,融资平台的现金流即将再次受到考验。
在当前的局势下,保障稳定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即使艰难,但至少2020年预算在手,地方政府应当能够保障公开市场的债务顺畅兑付,加上避险资金的聚集,城投债即将再次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至于非标债务,则有很大可能延续节前的态势,尤其是再融资较为困难的区县级平台,有可能频现各类违约事件;保住公开市场债务是最后的底线,而非标债务,有时就顾不上那么多了。
4、对赌协议疫情就像黑天鹅,发展速度之快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如果说以上债务出现违约还能够得到一定的救助的话,那么另一批企业则显得更为受伤,那就是和资本签下对赌协议的企业。
在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中,不乏一些成长速度较快、已经多轮融资的企业,其中一部分与投资人签下了对赌协议。但如今,这些企业的全年报表注定受到非常大的打击,不仅影响企业的估值与再融资,甚至影响IPO;这就导致他们与投资人签署的对赌协议注定失败,创始人与企业都将面临沉重的打击。
尽管疫情过去后这些行业普遍会迎来利好与反弹,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以上所有的违约中,对赌协议是弹性最小的一项,也最无法得到救助的一项,一旦失败,所有的风险只能由企业与创始人自行承担。
以上并非疫情可能导致的全部违约类型,如果疫情能够在春节后如期得到控制,那么虽然一季度经济严重受损,但后三季度仍然能够维持较好的状态;但如果疫情延续的时间更长,那么实体经济遭受的冲击可能远不止于此,更多的实体经济行业会受到更大的冲击,深层的违约将会进一步激发。
二、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1)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主要来自《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关于不可抗力有几大要素: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够约定排除,即使合同未约定也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款。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且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和适用,是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是否可以此免责的基础,但是不可抗力具体包括哪些情况并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2)关于不可抗力的合同约定。
根据国际惯例和实践中普遍的做法,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
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
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
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综上,判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首先可以从合同约定来看,例如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列出具体的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法律禁止履行有关义务、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非因任何一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等。”
或“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本次疫情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可判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被官方视为传染病或瘟疫,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有“流行病”或“瘟疫”等相关内容的可以判断为构成不可抗力。
即使是概括式约定未包括“瘟疫”等相关具体内容或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机关或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特征加以判断,本次疫情突如其来,任何人都无法事先预见,并且疫情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特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理论上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司法实践中,与之近似的非典疫情期间,法院也有很多相关的案例确认此类疫情为不可抗力,例如2003年杭州鸿艺文化传播公司邀请周华健等歌星于4月在黄龙体育中心举办“2003龙禧之夜”演唱会。厦门奋发(FUN)公司花23万元买下演唱会的冠名权,并付了3万元定金。因全国爆发非典疫情,杭州市政府发文暂停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原定演唱会取消。“奋发”状告“鸿艺”违约,要求退两倍定金。西湖区法院认为,非典不能预见和避免,是不可抗力,判决“鸿艺”免除责任,但要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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