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必要劳动价值论的意义马克思必要劳动价值论具有什么意义呢?
第一,它解决了当今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者们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到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体力劳动价值论”呢?还是所谓“脑力劳动价值论”[1]?实际上马克思从来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2],因为在他得出自己独特的必要劳动价值论以后,这个问题就已经自然解决了。如何解决呢?当社会生产力仍处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状态时,几乎所有的体力劳动从总体上看都是“必要劳动”,既然是必要劳动,就有资格将[体力劳动]自己的代价耗费凝结到相应的产品上。但当社会生产力因科技进步而发展提高时,从前作为必要劳动的体力劳动就会变成不再必要,变成多余的了。此时得到认可的是所谓脑力劳动,因为生产力进步主要通过脑力劳动而实现。但随着科技发展的深化、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许多脑力劳动也渐渐地从必要状态变成不再必要了,甚至有时连某些脑力劳动都变成多余无效的劳动。总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在行业分工不能得到进一步扩展的情况下,由于“必要劳动”在质与量上越来越收缩,许多劳动会变成多余无用的劳动[3]。
第二,它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解释了“剥削”问题。必要劳动价值论强调:一个劳动产品里,只有其中所凝结着“必要劳动量”才有资格得到市场的认可,并且,这个必要劳动量随着市场竞争的剧化而越来越缩小,越来越没有“增大一丁点”的回旋空间。因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加大一个劳动产品中劳动耗费的程度。这种情况表现在哪里呢?比如在中国经常有这种情况:某些官员凭自己手中之权随意安插自己的亲属朋友到某企业就业,加重了企业成本耗费的负担。这些领导者可能认为,他们这些人进入企业并非吃闲饭,他们是要劳动的。但他们可能不知,他们这些人的劳动并非一定是得到市场认可的“必要劳动”,很可能是不必要的多余劳动,是“白白耗费的劳动”(马克思语)。如果这些人硬待在企业里不离开,那么他们就构成对那些能够提供必要劳动的劳动者利益的侵犯,是剥削他们之有效劳动的行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一方面既认可劳动的效率性(劳动耗费越小越好,不能大于必要劳动所容许的程度以内),又赋予劳动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即不许剥削劳动者的利益)[4]。在马克思看来,任何非必要劳动的要素都没有资格构成产品新价值,资本与土地,甚至科技等要素,如果它们的投入不能使生产效率得到提高(这种提高表现为:使每个产品所包含的成本价格更低),那么它们也像哪些不必要的劳动那样,只会加重必要劳动者们的负担,是一种剥削行为。试想,当市场竞争只容许你的产品出售到一个额度非常小的最高价格时,你还能在你的产品上添加更多(这个税、那个费的)成本负担吗?到时,消费者会用你的“各个竞争者定出的价格来说明”(马克思语)你的价格过高了,不能接受。所以,当美国在向它的企业大规模减税时,有可能迫使中国也必须向中国的企业减税降费,因为如果不这样,则在其它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广大中外消费者就会用价格更低的美国产品(减税有可能使其产品价格下降)来说明中国企业的产品价格过高了。这样的话,影响就大了,因为中国几乎所有开支都要通过一定的税收水平来实现,没有这个水平的收税,有许多开支就不能实现。这是典型的“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反过来,机构臃肿使纳税人负担过重,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不言而喻的。
[1]比如有学者就认为“‘只有体力劳动创造价值’,这是长期以来对马克思的一种误解”。(参阅《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研究参考资料》。红旗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126页。)或者在中国某个时期,把贫下中农看作是最重要的劳动者,这也反映了这个错误。
[2]虽然他设定了一个最简单的体力劳动即“简单劳动”做为价值计量的出发点,但这并不能说明他的劳动价值论就是“简单劳动价值论”;实际上,马克思设置“简单劳动”的目的正是用来说明“复杂劳动”的实际存在。正象我们所知道的,在数学里,任何复杂的数学总是在有了最简单的“0”设置后才得以形成出来的。
[3]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开辟新的劳动力市场,比如大力发展新的产业;这从全球性的第一产业萎缩、第二产业发展缓慢、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的事实中可见一斑。老产业(老工业基地)的就业能力总是不可避免地趋于萎缩,如果一个社会不能随时开创新的产业,那么这个社会就不能继续发展,就容易陷入危机。
[4] 亚当·斯密曾说:“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12月,第115页)总体来说,这是不错的。但实际上,只有“必要劳动”,才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