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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9
对于即将和走上自主创业者,在创业的道路上必然会碰到各种法律问题,因为,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创业、投资离不开法律的引导、保障和规范。创业者如能了解一些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法律规范其投资、经营和管理行为,将会大有裨益;反之,则可能会走很多弯路:或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纠纷不断,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准备创业尤其是自主网上创业的创业者,应该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呢?

    首先,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环境。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许多领域仍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还比较多,许多经营项目需经审批,行政检查比较多,税外费用也时有发生。随着市场化程度、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自律能力的提高,上述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创业法律环境将会越来越好。

    其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执法和司法均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判例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约束力,但具有越来越大的参考意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但是,勿庸置言,案例对创业者有很多借鉴意义,值得研究学习。

    在我国,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企业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企业发生涉及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相关产业政策,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创业者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创业者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以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

    企业设立后,创业者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还需要了解企业基本财务制度,了解哪些支出可以列入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等,以合理计划,减轻税负。需要聘用员工的,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

    企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创业者通常会考虑扩大经营规模,这将涉及到风险投资、外商投资、资产重组、股票发行和上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我国的相关产业政策,关注我国外商投资、股票发行和上市方面的法律要求,研究海外上市的可能性。

    企业发展了,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以及其创造性就显得尤其重要,企业就有必要考虑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以增强凝聚力。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创业企业常用的法律,在企业实际运作中还会遇到大量法律问题。本专栏将从以下三个部分为创业者提供相关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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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9 15:31:22
第一部分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

【财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企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创业培训】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创业场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扶持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创业园区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创业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大学生创业项目(试点)工作指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实施“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介绍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

【就业政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发布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市教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大中型企业与2009届高校毕业生网上双选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师范毕业生就业及招聘其他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中学教师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2009年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政策解读】

2009年国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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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9 15:32:37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一)
2009-08-05 10:59

【财税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应税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为1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对于保障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尽快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尤其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订。

    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和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此次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订的原则是: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所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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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9 15:33:12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二)2009-08-06 13:30【财税政策】(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8年 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的税目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

为什么要同时修订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条例除了为转型改革的需要作相应修订外,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此次修订时一并解决:首先,纳税申报期限较短,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其次,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作了调整,增值税条例需要作相应的补充完善。鉴于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也存在增值税条例的上述两个问题,因此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同时对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税所称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此次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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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9 15:33:36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三)2009-08-07 12:05【财税政策】(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税目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三个税收实施细则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规定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非应税劳务如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提供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的规定:

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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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9 15:34:06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四)2009-08-09 10:19【财税政策】(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以下简称《新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重新做了调整,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计算公式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是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单位负担应纳税税款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必要费用-速算扣除数)÷(1-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单位负担应纳税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超过20000--50000元部分       30                  2000

超过5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单位负担交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同4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4,略)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单位或个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同4,略)

9、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同7,略)

《新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调整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只占全国职工人数比例的30%左右,将有70%的工薪阶层职工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过去由于受到难以准确鉴别个人身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水平参差不齐、税务机关信息化程度比较落后等现状的制约,大多数扣缴义务人以汇总单位所有人员的纳税额来进行申报,而没有对每个纳税人的收入和税额进行具体明细申报。这种状况,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因此,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每一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新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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