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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人 二区 学术道德监督
2010-4-30 19:49:48
http://www.hudong.com/wiki/%E5%AD%A6%E6%9C%AF%E4%B8%8D%E7%AB%AF%E6%A3%80%E6%B5%8B%E7%B3%BB%E7%BB%9F

2、一稿多投
同一作者将同一篇论文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同时发表或先后发表称为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浪费了有限的出版资源、编辑与审稿专家的宝贵时间,违反了学术传统,侵害了期刊社的专有出版权。同时也损害了期刊的声誉与读者的利益。
由于作者与编辑部之间的沟通问题,导致完全相同的文章,几乎相同时间在不同的媒体上重复发表是一种客观的一稿多投。客观的一稿多投虽然其主观恶意较少,但不容忽视。
作者由于追求发表量而故意一稿多投是一种主观的一稿多投行为。其特点为:内容大部分相同,只有局部不同,如行文次序调整,或文章名称略有不同,在不同媒体上重复发表。
判断一稿多投的基础是能够确定作者是相同或是不同的。只有相同的作者才有一稿多投问题,否则就是抄袭。



我觉得这里说的一稿多投

指的是一稿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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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0 20:11:52
121# maycn

看来要玩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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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0 20:12:48
理解一稿多投,不支持一稿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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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0 20:21:45
真的等不起,一般少点三个月,多则就不好说了,哪有这份耐心,逼我们发一般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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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 18:05:19
歌星可以一歌多唱,作者为什么不可以一稿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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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 21:04:43
应该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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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 23:46:25
sdyhfao 发表于 2010-4-29 08:39
sun5162635 发表于 2010-4-28 19:34
其实编辑部完全可以在接稿后 大概扫几眼 三天之内 不用的和想继续看的 轻轻的点几下鼠标通知一下作者 这难道真的会累死人吗
如果真的这样对你的稿件,你是否乐意?
我乐意 这样总比苦等3个月没有消息要强很得多吧 也为我另处赢得了时间 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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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6 17:13:57
关于“一稿多投”的几个问题(转帖)
1、同时向多家杂志(或者会议)投稿,待录取后择一“好”杂志发表,而不理会或者写信取消另外的投稿(当然要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这种行为堪称“神不知,鬼不觉”,只要自己不说,两家杂志的编辑部不相互通气,绝没有露底的可能;由于该方法不会造成事实上的一篇文章多次出版,也就不会被人抓住把柄,因此得到相当多老师的默许甚至鼓励;
2、关于会议文章和杂志文章的“一稿多投”:国内目前有一种普遍看法,认为发表在国际会议上的文章(被会议录正式出版)可以再次投稿在杂志上发表,我曾经就此问题询问过我在中国微软研究院和香港大学的同学,他们也向我“证实”了这一说法。可是,从我在大部分杂志、国际会议的征稿启事上得到的信息,任何在公开出版物(包括杂志、公开出版的会议录)上出版过的文章、正在被其他杂志、会议考虑的文章都是不能接受的。另外,利用各种在线检索工具(如EIVillage、Web of Science等),经常可以发现外国人也出现一篇会议一篇杂志的情况,甚至标题、作者顺序、摘要都没有任何变化。这种认识上的混乱造成了“相当多”(就我们这个行业而言)老师都认为会议文章可以不做修改地再投杂志(或者只作少许简单的修改)。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请方舟子先生根据美国学术界和你所能了解的国内学术界(通过国内支持打击学术腐败的同仁,如邹承鲁院士等)的情况,在新语丝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说明。【方舟子按:在生命科学领域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学术会议一般不出论文集(一般只出摘要集),提交会议的论文也不被算做发表的论文,不列入发表纪录。其他领域的情况,特别是工科的情况,请专家谈谈。】
3、“一中一洋”问题:一篇文章,两种语言出版,这也是国内比较流行的做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a) 自己发表在国外会议上的文章,翻译成中文在国内杂志发表;b) 自己发表在国内杂志上的文章,翻译成英文在国外杂志发表。由于语言的变化,造成两篇文章具有“essential difference”?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一稿多投”?或者“自我抄袭”?目前国内很多学生都深明此道,而导师们也默许。请方舟子先生对此也做一个界定。【方舟子按:只要两篇论文的内容基本相同,不管是否用不同语言发表,都属一稿两投】
4、“本质不同”问题:我特别注意到,不少国际会议的文章被“selected”或者“invited”,再发表在相关杂志上,都明显有这样的要求“请将您的文章扩充,并做实质性修改”,这里的实质性修改用的是“essential difference”这
个词。那么如何界定这个“essential difference”呢?文章的idea是一样的,试验结果是一样的,进行一些无关痛痒的文字润色就可以成为“essentially different”的另外一篇文章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自己已发表过的任何文章,做了这样的“essential difference”修改之后,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再次发表?
这个问题,我想请方舟子先生做一点特别的说明,美国人到底是怎么界定这个“本质不同”的?(我注意到不少外国人的文章也明明不算“本质不同”,却可以直接把会议文章拿到杂志上再次发表)。
5、关于“invited paper”问题:前日看到新语丝有人投诉华中科技大学的许进教授“一稿两投”,我在网上查找了许进被投诉的两篇文章的原文,其中发表在《纺织高校基础科学学报》上的文章“超立方体的谱”是所谓“特约稿件”,而且这片文章似乎也比另外一篇发表在《工程数学学报》的英文文章投稿要早。那么特约稿件(invited paper)是否就可以一稿多投呢?我曾经在Web of Science上看到过一篇invited speak在两个会议录上同时发表(缘起同一个人被
两个不同的会议在接近的时间里被邀请做特约报告)。一篇文章“invited”加身,是否就可以逃避“一稿多投”的指认?也请方舟子先生对此加以评论。
关于“一稿多投”,我觉得根源还在中国的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关系人情”风气。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其中至少包括2、3篇“高档次”文章)不能毕业,学生们着急、老板们也着急,“一稿多投”(加上“剽窃”,但是我个人觉得论文剽窃发生的比率相对“一稿多投”还是要少得多)既然可以极大地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和导师们的“厚爱”呢?另外,大凡是个教授的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当着某某杂志的主编、编委(其实只要自己的圈子内有人做主编、编委、编辑都可以),发文章“指定审稿人”是再常见不过的手段(匿名审稿尚未被国内大部分杂志采用——比如我们这个领域的顶级杂志《电子学报》中文版及其英文版,即使匿名审稿的杂志,只要你把文章寄给你的“内线”而不是编辑部一样可以顺利的实现“非匿名”审稿待遇)。对于少数没有“硬关系”的导师和学生,又怎么能不更加“厚爱”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呢?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否则其结果就如我国政府的每一场反腐败斗争——斗争越抓越严,腐败分子却是越打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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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 11:55:33
关于一稿多投的问题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研究生,碰到一些著作权方面的一文,向您咨询一下,以下三类做法是否有违著作权等相关法律:

(1)许多老师,将已发表的论文集合成专著出版,是否属于一稿多投,是否是重复发表,这一行为是否违法?

(2)先出版书籍,再将书中部分内容,整合成论文发表于杂志,这又是否违背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规呢?与第(1)中情形有

(3)书籍作者将已出版书籍中的部分内容交给另一人修改整合成论文,论文中70-80%的内容与书稿内容一样,两人以合著者的身份(书籍作者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杂志上,这是否有违相关法规呢?如果算是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那这一行为的责任人是书籍作者,还是后来修整论文那个人也负有责任呢?

烦请提供法律上的分析,不胜感激。

许先生
答案:
1.发表只能行驶一次,不构成重复发表。

2.不违反著作权法,顶多违反与第一次出版人的合同。

3.不违法。

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
牛建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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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 12:04:06
有时候一搞多发,作者自己都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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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 12:04:37
有时候一搞多发,作者自己都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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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 12:09:24
一稿多投总比学术腐败强多了,现在这年月,有的杂志审稿都要半年,作者还要追着编辑问,一稿多投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能重复发表的文章,说明质量还过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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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 17:00:29
我投了一个CSSCI刊物,倒是主动打电话给我说刊用,等了一段时间打电话去问,还对我保证说说过能用一定会用。后来再打电话就不通了。现在也没有出来。你说,不一稿多投,不就是等死吗?娶她的……多投几个,哪个中了算哪个,谁管得了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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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 17:03:42
支持啊,没有办法时间耗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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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 17: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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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 17: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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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8 13:34:13
一稿多投怎么办?
在报纸或杂志上,我们经常看到作者投稿的文章,投稿之后,作为作者是否丧失了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如果作者一稿多投,是否侵害出版单位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著作权人投稿的行为属于要约,出版单位有权决定是否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那些报纸与期刊,往往无法与每个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因此往往由著作权法专门规范这种合同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投稿后,仍然享有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因此除了投稿的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版单位只有将著作刊登一次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只授权出版单位利用一次。
   有些出版单位在征稿启示中声明,如果著作权人一稿多投的话,出版单位将不付稿费,这项声明的效力如何呢?同样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这项声明并不当然属于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出版合同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出版单位还是著作权人,都不受这项声明的约束。从法律上讲,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所以出版单位不能以一稿多投为由,而拒绝支付稿酬。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根据这条规定,应当说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15天或30天的标准才行,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
   另外出版单位也常常在自己的报刊杂志上声明,凡投稿一经录用,著作权归出版单位所有。这种声明与前一问题一样,对于著作权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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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5 14:02:41
你不一稿多投,有些文章就过时了,失去了价值,所以关键还是在编辑部,建议编辑部对不用的稿能及早反馈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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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1 01:14:41
一稿多投是那些牛B编辑们逼出来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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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1 14:06:20
逼良為娼。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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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0 16:48:27
相当支持楼主!!!
对于硕士来说 一稿多投是可以理解的 毕竟学校有毕业发论文的压力
到有实力的时候 自然就不一稿多投了
编辑部的效率也确实应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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