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
[size=1em]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解析
[size=1em]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确立的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全面实施,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将迎来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将2019年度内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平时预扣预缴的基础上,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汇缴多退少补。笔者结合典型案例解析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可能涉及的各种情形。
[size=1em]一、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
[size=1em]《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size=1em](一)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不超过6万元,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不需要汇算清缴。
[size=1em]【案例1】
[size=1em]王某(居民个人,下同)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5635元(税前应发工资,下同),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875元,专项附加扣除39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5635-60000-11875-39600-2400=-48240(元),小于0,即不需要预缴税金。假设王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size=1em]分析:王某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为65635元,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65635-11875=53760(元)小于6万元,不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也不存在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问题。
[size=1em](二)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税,不需要汇算清缴。
[size=1em]【案例2】
[size=1em]赵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89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375元,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8900-60000-11375-12000=-24475(元),小于0,不需要预缴税金。另外,赵某因向乙公司提供税务咨询取得900元劳务报酬并已预扣预缴税金,因发表论文从杂志社取得稿酬1000元并已预扣预缴税金。假设赵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size=1em]分析:(1)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58900+900+1000=60800(元);(2)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58900+900×(1-20%)+1000×(1-20%)×70%=60180(元);(3)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180-60000-11375-12000=-23195(元),小于0,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劳务报酬已预扣预缴税金=(900-800)×20%=20(元),稿酬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金=(1000-800)×70%×20%=28(元)。这种情形属于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60180元减除专项扣除11375元的余额48805元不超过6万元,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多缴税款48元,如果赵某不申请退税,则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size=1em](三)有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即使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
[size=1em]【案例3】
[size=1em]张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5635元(每月均为4636.2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375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即2019年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5635-60000-11375-24000=-39740(元),小于0,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为0。另外,张某同时还在乙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从乙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7600元(每月均为4800元),乙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假设张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size=1em]分析:(1)2019年张某综合所得年收入=55635+57600=113235(元),小于12万元;(2)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3235-60000-11375-24000=17860(元),应纳税额=17860×3%=535.8(元);(3)这种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13235元减除专项扣除11375元后的余额101860元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但张某综合所得年收入113235元小于12万元,虽然汇算清缴需要补税535.8元超过了400元,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公告”)规定,仍可免除其汇算清缴义务且不需要补缴税款535.8元。
[size=1em] (四)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但是年度补税金额400元以下的纳税人,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
[size=1em] 【案例4】
[size=1em] 李某无任职受雇单位,个人独立从事兼职代理记账和税务服务,每月从各家企业取得代理服务劳务报酬收入600元。2019年共取得劳务报酬136800元,平时各单位均预扣预缴税额为0元,其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三险一金”16800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假设李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size=1em] 分析:(1)2019年李某综合所得年收入为136800元,大于12万元;(2)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 136800×(1-20%)=109440(元);(3)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9440-60000-16800-24000=8640(元),应纳税额=8640×3%=259.2(元);(4)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补税额为259.2元。这种情形属于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09440元减除专项扣除16800元的余额92640元超过6万元,原本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按照94号公告规定,综合所得年收入虽然超过12万元但年度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仍可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且不需要补税259.2元。
[size=1em]二、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税典型案例
[size=1em]44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需要汇算清缴补税,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size=1em](一)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超过12万元,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补税且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
[size=1em]
[size=1em] 【案例5】
[size=1em] 刘某在甲公司担任高级税务经理,2019年3月被母公司委派到其控股乙公司工作。2019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5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36875元,专项附加扣除39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甲公司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85635-60000-36875-39600-2400)×10%-2520=2156(元)。自2019年3~12月,刘某在乙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4880元,由于甲公司已经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乙公司再未缴纳“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也由其选择在甲公司扣除。乙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4880-5000×10)×10%-2520=4968(元),假设刘某2019年无其他综合所得。
[size=1em] 分析:(1)刘某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185635+124880=310515(元);(2)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85635+124880)-60000-36875-39600-2400=171640(元),应纳税额=171640×20%-16920=17408(元);(3)由于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273640元超过6万元,且综合所得年收入310515元已经超过12万元,因此,需要进一步判断刘某是否属于补税金额400元以上。(4)预扣预缴已纳税额=2156+4968=7124(元),应补税额=17408-7124=10284(元),大于400元,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情形。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刘某可以选择在其任职受雇的甲公司或乙公司任意一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10284元。
[size=1em](二)预扣预缴申报的收入低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导致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size=1em] 【案例6】
[size=1em] 苏某在甲公司担任税务总监,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45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48750元,专项附加扣除63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甲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45635-60000-48750-63600-2400)×10%-2520=4568.5(元)。另外,2019年苏某还在乙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取得50000元董事费,由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独立董事不属于本公司员工,未将该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size=1em] 分析:(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由于苏某取得董事费50000元未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时应计入综合所得。(2)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245635+50000×(1-20%)=285635(元);(3)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285635-60000-48750-63600-2400=110885(元),应纳税额=110885×10%-2520=8568.5(元),应补税额=8568.5-4568.5=4000(元);(4)按照94号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苏某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4000元。
[size=1em] (三)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年收入额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且需要补税金额大于400元。
[size=1em]【案例7】
[size=1em]周某为甲公司税务经理,2019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45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48750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63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96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45635-60000-48750-63600-9600)×10%-2520=3848.5(元)。2019年1~12月,周某还与乙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39600元,乙事务所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9600-60000)×10%-2520=5440(元)。假设周某无其他综合所得。
[size=1em]分析:(1)2019年周某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245635+139600=385235(元);(2)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85235-60000-48750-63600-9600=203285(元),应纳税额=203285×20%-16920=23737(元);(3)预扣预缴税额=5440+3848.5=9288.5(元),应补税额=23737-9288.5=14448.5(元);(4)周某2019年收入超过了12万元且应补税额超过了400元,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14448.5元。
[size=1em] (四)累计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导致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需要补税的。
[size=1em] 【案例8】
[size=1em] 沈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396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21750元,自行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000元(子女教育12000元和赡养老人24000元),甲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9600-60000-21750-36000)×3%=655.5(元)。2020年1月,经税务机关专项附加扣除核验时发现沈某的子女教育支出12000元已由配偶全部扣除过,因沈某是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限额为1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共计多扣除24000元。
[size=1em] 分析:(1)沈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39600-60000-21750-12000=45850(元),汇算清缴应纳税额=45850×10%-2520=2065(元);(2)2019年已预扣预缴税额655.5元;(3)汇算清缴应补税额=2065-655.5=1409.5(元)。(4)由于沈某汇算清缴补缴税额大于400元,且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情形,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14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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