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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1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随着中国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以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进一步强化,官员对民负责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三起重大恶性事故致使多名无辜民众丧生,也导致了三位主要责任官员的引咎辞职,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不多见的。而三位官员的辞职也引发了人们对“引咎辞职”这一政治行为方式的深入思考。

转自普法网

http://www.legalinfo.gov.cn/zt/yjczmmg/node_4361.htm

引咎辞职是一种道德机制还是制度机制?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或是说自愿的行为被纳入制度的范围是否会引起冲突)?

这种试探是否表明了由于官员责任的不明确性造成了以这种混合物的产生,请大家讨论一下官员责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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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 09:12:00
好题目,奖励金钱50、经验30。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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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 11:23:00

引咎辞职作为问责制的一种形式,其引入在中国是一种制度的变革。这种变革是由政府主动供给的。

作为制度安排一方面缓解了公众信任危机,一方面在以发展经济,改革体制为核心的社会背景下,是国家领导集团与中层政府管理者集团之间协调的手段。引咎辞职是政府官员的主动行为,从而避免了强制罢免(甚至追查其可能有的渎职腐败行为)的可能,是一种损失最小化行为;对于意愿推动改革的国家领导集团来说,这种体制为其减少面对中层管理者集团的阻力,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策略博弈的手段。综合两方面,这种制度的变革具有可执行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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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 20:24:00
以下是引用ThinkingCN在2006-4-1 11:23:00的发言:

引咎辞职作为问责制的一种形式,其引入在中国是一种制度的变革。这种变革是由政府主动供给的。

作为制度安排一方面缓解了公众信任危机,一方面在以发展经济,改革体制为核心的社会背景下,是国家领导集团与中层政府管理者集团之间协调的手段。引咎辞职是政府官员的主动行为,从而避免了强制罢免(甚至追查其可能有的渎职腐败行为)的可能,是一种损失最小化行为;对于意愿推动改革的国家领导集团来说,这种体制为其减少面对中层管理者集团的阻力,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策略博弈的手段。综合两方面,这种制度的变革具有可执行的激励。

那请问楼上,既然说是主动行为(自愿),也就是说可以辞职也可以不辞职,选择权完全在当事人自身,换句话说辞职是当事人的道德行为,那么可以这样解释这些人正式由于对重大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强调一点,很重要:严重后果并不会使当事人丢掉职位,否则就不是引咎了)的心里内疚而自愿辞掉现有职位.

我要问的是按这样的思路,就等于说当事人会产生心里内疚是辞职选择的唯一原因(道德主导).这现实吗?现在假设官员是经济人,利益最大化是他们的目标,那么以此检查一下官员辞职选择的成本收益结构.

1、辞职

选择辞职的成本:现有利益几乎全部的丧失,收入、福利待遇、地位等等都没有了。

选择辞职的收益:看不出有什么收益(排除以此作为手段,即通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以获得下次任命的可能,这可以算是一种收益)

2、不辞职

选择不辞职成本:如果排除上面说的情况,几乎看不出有什么成本。

选择不辞职收益:等同于选择辞职的成本。

最后的选择自然是应该选择不辞职。如果要完全确定的话,还需验证官员是经济人的假设是否符合现实。在我看来符合现实。

那么现实情况是什么样的呢?很显然有矛盾,大量的官员在引咎辞职,我真正的问题是要问:是上面的分析有误,还是现实情况中的引咎辞职的现实并不是符合定义的“伪”引咎辞职?(即变质为隐性强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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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 21:19:00

即变质为隐性强制辞职

同意楼上的最后一句话,是隐含制度导致的非正式约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 7:09:3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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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 22:45:00

我觉得如果可以形成一种规范的聘用制度的话,那么“引咎辞职”就可以换成“解雇”了。

国外的CEO虽然工资很高,但是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就会被解雇,这是经理人市场的游戏规则。而中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却缺乏这一外在约束。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外在约束除了法制以外,还应该有比较完善的民主程序。因为法制是主要针对全体公民的,是普适的。而且完善的民主程序还可以推动孕育有效的非正式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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