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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7
收入分配问题历来是各个时代经济学家们都非常热衷的探讨领域。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中,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调整,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存在导致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也逐渐成为我国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它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此综述各种观点,对转型期我国收入分配的原理、现状、成因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简述
  为了能从理论上深入理解和分析收入分配问题,有必要对分配理论的历史发展作一简要回顾,以期对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有借鉴意义。按照朱伟俊(2004)的思路,关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基本上可以分成两条线索[1],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斯大林再到毛泽东、邓小平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从亚当·斯密到大卫·李嘉图到凯恩斯再到当代西方的众多思想家形成的西方收入分配理论。
  1、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的分配观中,生产是收入分配的前提和基础,生产的品种和数量决定分配的内容和数量。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职能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列宁概括马克思的观点,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书中提出“按劳分配”。他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3]其后,斯大林在《和德国革命作家艾米尔·路德维希的谈话》中又进一步提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4],并把社会主义的收入差别归结为两类:城乡差别以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他们否定了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提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经济规律。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5]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的基础。邓小平开始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形成以“共同富裕”为核心的理论,他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而不是两极分化。”[6]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收入分配理论。
  2、西方收入分配理论
  西方的关于收入分配的理论是一个庞杂的理论体系,产生至今共经历了古典主义的收入分配理论、新古典主义的收入分配理论和当代的收入分配理论这三个阶段。[7]古典学派侧重于讨论土地、劳动和资本三种生产要素之间的收入分配。威廉·配第最先提出了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命题,为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定基础。亚当·斯密将前者理论作为自己分析社会财富创造和分配等问题的出发点,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把当时的社会结构分为工人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地主阶级三大阶级,全体居民的“纯收入”便在这三大阶级之间进行分配。李嘉图坚持和发展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分配是社会总产品在地租、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分配,分配应遵循边际原则和剩余原则。边际原则以土地报酬递减规律为基础,将地租看成是土地这种要素的级差收益,以说明地租份额的变化;剩余原则以生存工资理论为基础,认为工资等于维持劳动力生存和延续所必要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利润是产品价值减去工资之后的余额,用以说明商品的价值在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分配。[9]
  新古典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和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前者以边际生产力为核心研究收入分配,认为边际生产力决定生产要素之间的收入分配,工资和利息决定于劳动和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工资等于劳动边际生产力和利息等于资本边际生产力就是社会收入分配的自然规律。而后者以均衡价格理论为核心研究收入分配,分析了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供给,以及由此决定的工资、利息、利润和地租等一系列分配变量。
  当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对收入合理分配问题的研究,大致可概括为福利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和发展经济学的分配理论。以庇古为代表的旧福利经济学和以卡尔多、希克斯和萨缪尔森等为代表的新福利经济学虽然企图抹杀资本主义的阶级对抗关系以及将分配问题从福利经济学中剔除,但下述观点值得借鉴:社会改革必须注重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收入分配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个人收入差距扩大要考虑社会公众心理承受能力等。[11]发展经济学主要对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与收入分配状况相关关系进行实证分析,代表人物主要有库兹涅茨和刘易斯等。前者通过对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二战”后收入分配状况的实证分析,得出长期经济增长过程中个人收入分配不均等的“倒U”型轨迹的变动特征。后者则以“二元经济论”对经济结构的演进过程与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状况关系进行了研究。
  二、转型期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现状的认识
  1、收入分配差距的表现
  学者一致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伴随而来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分配秩序混乱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对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测算,专家们纷纷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有专家采用基尼系数法,统计出我国基尼系数在1980年代中期以前在0.3以下,到1990年代以后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2001~2004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9,0.454,0.46和0.46,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①期间陈宗胜,向书坚计算的全国1995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65和0.3515。[14]王方福(2006)采用五分法,将居民收入状况分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高收入户五个组,分析发现,到21世纪的近一两年,最高收入的20%人口在全部人口收入中所占比例突破了50%,而最低收入20%的人口所占有的比例只有3%,可见收入分配差距较大。[15]宋冬林(1995)采用绝对收入和贫困的分析方法,通过计算得出1994年上半年人均月收入在103元以下的城镇居民有2000万,而占全国人口不到3%的高收入户的存款总额高达2932亿元,占全国城镇居民存款总额的28%。[16]还有学者进行调查分析,如李实,岳希明(2004)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对全国范围住户调查结果得出如下结论: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世界最高,城乡收入差距仍在扩大,高收入人群收入超常增长,落后地区收入差距最为明显等。[17]
  冯虹、叶迎(2008)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将其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978~1984年,居民收入增长较平缓,收入差距保持改革开放前的水平;1985~1994年,收入差距开始呈扩大趋势;1995~1999年,居民收入增速放缓,收入差距扩大略有缓解但总水平高于前一阶段;2000~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加剧。[18]蔡晓辉(2007)将收入差距在这四个阶段中所呈现出的“缩小——扩大——又缩小——再扩大”的过程,归纳成“W”型特征。[19]麻健(2008)总结当前收入分配呈现出“六大一小一乱”这种不合理的特点,即城乡差距大、地区差距大、行业差距大、企业内部差距大、不同群体间差距大、基尼系数大、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所占比重小和收入分配秩序混乱。收入分配不合理具体表现在劳动者工薪收入增长分化严重、国有单位工资外收入比重过高、企业工资分配不均、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增长、财政收入和资本所得占GDP比重上升、再分配对困难和低收入群体救助不够、整体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等方面。[20]董建文(2001)认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超过“比较合理”的范围,如不正确对待就可能产生收入分配的“马太效应”。[21]
  2、收入分配差距的成因
  陈宗胜(1991)按照“公有制经济收入分配倒U理论模型”,对中国当前居民总体收入差别扩大作出了系统解释[22]: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低收入阶段转向中下收入阶段的过渡期。其中在公有经济发展起步阶段,长期不变的低收入差别必然同低劳动差别,高积累、低消费,不变的部门之间消费水平差别,停滞的人口工业化等现象共存,所以此阶段收入分配差别较小。当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进入较快发展阶段,发展水平也相应地转为中下收入水平。在此阶段,两部门间的差别扩大,人口转移的程度加快,劳动差别随着社会文化教育水平分布差别扩大和白领阶层的出现而扩大,从而导致收入差别相应扩大。其次,由于劳动者消费欲望的增长和产业发展使得积累降低、消费提高,生计剩余随之提高,从而剩余/生计比提高。在所有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差别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期就出现了扩大的现象。丁任重等(2003)却认为单纯用库兹涅茨“倒U假说”无法全面解释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政府政策和对外开放这四个因素才是影响和主导我国转型期收入分配差距变动的主要因素。[23]
谢旭人等(2006)将收入分配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国情决定并较长期存在的原因,比如历史、自然等条件影响下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别等。第二类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原因,比如经济发展的阶段、经济体制和结构调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第三类是各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比如制度不完善、政策规定不合理、政策执行不到位、分配监管不力。[24]安体富、任强(2008)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初次分配是造成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其中既有合理因素,也有不合理因素,还有一些不合法的因素。合理的因素有个人的努力程度和禀赋不同、要素的占有状况不同等,不合理的因素如垄断,超过一定限度的“城乡分治”的政策和过分的地区差别政策中的初次分配因素,不合法的因素如腐败、偷逃漏税等现象。再分配手段调节不力也是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因素,如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医疗卫生及教育投入未能覆盖全民。另外,作为非营利性质的第三部门也能在收入的“第三次分配”中起到重要作用,而我国目前第三部门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25]王福重(1997)则侧重研究所有制、市场、管理三方面原因,一是目前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所致,不同所有制的分配原则必然具有显著差别;二是市场缺陷,主要表现在垄断尚未受到有力约束因而使得一些行业凭借垄断地位可以获取超额利润,商品市场的价格双轨制产生了寻租行为,以及由于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所导致的过度投机;三是管理上的疏漏,像偷逃税、走私、制假、贩假、贪污腐败等,这些也都使得收入分配差别扩大。
  其他学者则从一些单方面的原因着手,进行了分析。邓子基、王道树(1997)归纳出分配体制和经济政策因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不平衡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国有资本产权约束软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为少数人牟取;非市场化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双轨体制,导致少数人暴富;对非法收入查处不严、打击不力,引发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再分配领域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控作用没有充分发挥。[27]董建文(2001)提出由权力资本、城乡分割、地方垄断、行业垄断以及灰色收入所造成的机会不平等,是造成分配秩序混乱、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基本原因。[28]王小鲁(2007)分析了市场化外的一些因素,比如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29]卢嘉瑞(2003)还从居民劳动力的质量差别方面探讨原因,认为由于教育程度不同、个人实践能力和认知能力不同也导致居民获得收入的水平不同,从而强调劳动者劳动能力的重要性。[30]
  3、收入分配差距的消极影响
  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在其发展的初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突出表现是打破了平均主义的思想,调动了微观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差距扩大趋势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经济、社会两方面。
  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对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妨碍社会有效需求方面。按照凯恩斯的观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存在差异,收入差距扩大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影响投资需求形成,从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廖云珊(2008)指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居民的购买力,这使得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因为缺乏购买力得不到满足,而高收入人群的资本因为消费需求不足而无法转化为投资,从而在长期上不利于社会需求的增加、影响经济增长的潜力。此外还会制约财政等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进一步加剧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恶化经济的运行环境。[31]杨灿明等(2008)还认为会导致富人越富,穷人越穷,从而使得社会资源配置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32]在社会因素方面,外国学者Alesina和Perotti(1996)提出了收入分配影响经济增长的社会政治不稳定机制,他们认为收入分配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导致产权保护薄弱,从而妨碍经济增长。[33]一般研究表明,收入分配不平等与暴力水平显著相关,暴力程度在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地区要远高于相对公平的地区。可见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还增加了社会动荡因素。冯虹、叶迎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和收入差距的扩大还会导致城镇利益结构分化与社会阶层的重新划分。卢嘉瑞认为还影响了公众的信心,妨碍了社会安定。[35]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对策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需要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这一立体体系着手,并有效运用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促使分配达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要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实现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刘乐山(2006)强调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创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垄断现象;加强法制建设和严格执法,创造依靠合理合法获得收入的制度环境;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解决就业和失业的问题等。[36]牛月翰(2007)认为,要防止公共权力市场化,政府应向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发展,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重点,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37]贾康(2007)也指出,要制止权力腐败,需从法律、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防范,更多地依靠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抑制非正常收入的暗流,要反腐反贪,加强司法公正性,减少公权扭曲和公权机关不作为。[38]同时,市场中垄断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赵俊兰(2004)认为要减少垄断的负面作用,必须鼓励公平竞争,形成平均利润和平均收入;还要逐步规范市场行为,完善竞争法规,创造平等的市场环境;国家必须制定反垄断法,清除市场准入壁垒。[39]管晓明、李云娥(2007)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化解垄断对收入分配的不利影响的政策措施:破除所有制行业垄断,创建行业公平竞争的机制;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加强监管和调节;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消除垄断企业内部职工收入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并存的矛盾;制定反垄断法,实现反垄断与反腐败的有机结合。[40]
  在再分配领域中,政府主要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这两个基本途径来实现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石坚(2002)在对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做了仔细的分析后,认为应在如下几方面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构建完整的针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体系;健全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把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从单项分项计征所得税改为综合计征模式;健全财产税制,完善对存量财产的调节;改革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办法,由缴纳社保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41]刘明(2007)认为,研究税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问题,必须首先考虑如何优化我国税制结构。而完善现行税制,近期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二是尽快研究出台鼓励高收入者向各种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援助的税收减免政策,以利于间接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三是个人所得税制应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将个人经常性、主要收入纳入综合项目征税,而将其他所得纳入分类所得征税。[42]此外,在税收征管方面,邓子基、王道树(1997)强调应着力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强化对偷税逃税分子的惩处和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税法威慑力量。同时还需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收入监控网络,创造条件推行居民储蓄实名制和个人实名制等。[43]另一方面,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对收敛收入分配差距也有重要影响,许多专家也提出了通过完善这些制度来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途径。寇铁军、任晓东(2005)认为,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转移支付制度必须进行如下的改革:从法律的高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逐步以因素法替代基数法;完善过渡期转移支付计算方法,各地区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之间的差额由中央政府全额补助,使各地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相一致。[44]陈卫东(2008)指出在运用转移支付政策时,必须首先确定中央和地方在这方面的责权划分,以此安排相应的财权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而当前迫切需要扩大对落后地区的扶贫专项支出和缩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各地提供起点公平的条件。[45]孙祖芳(2008)提出从以下方面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做实个人账户,探索建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覆盖范围,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供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积极稳妥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等。[46]陈卫东(2008)还提出,为使社会保障所起的作用更大,应使其有充足的财力从事调节功能,并探讨了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和征管机构的完善。
  在第三次分配中,政府要为社会营造一个优良的制度环境。刘乐山(2006)认为政府要在全社会倡导慈善理念,采取一定优惠措施鼓励富人捐资建立公益性或慈善性基金,并为私人基金会的运作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47]王俊秋(2006)强调除了加大宣传慈善教育,还要扩大慈善机构的覆盖面,发展民间公益组织。建设运行高效的慈善事业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开展工作。必须改变慈善组织依附与政府部门的“垄断”格局,真正独立地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加强慈善机构的普及,特别是在基层普及,要真正建立起社会性、开放性的慈善事业机构。[48]白彦锋(2008)还指出由于政府对公益性捐赠提供了税收优惠,便能对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49]因此政府应进一步思考支持公益事业的措施。钟海峰(2009)认为慈善组织是第三次分配的载体,完善慈善事业还应引导慈善组织实现运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加强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慈善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使慈善事业逐步变成具有专业背景的专职人员主导、专职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共同推进的社会事业。[5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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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尹旭 来源:《财经政法资讯》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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