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金融投资论坛 六区 金融实务版
696 0
2020-04-02

   在通常用法中,“合并”和“收购”的区别并没有那么大,“合并”听起来比较“平等”,没有“大买下小”的意思。虽然说mergeracquisitionconsolidationcombination在意思上有细微的差别,但就像“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一样,差不多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事实上,英美律师在起草合约时,也会把这几个词并列。而美国法律或判例对这几个词的解释也比较灵活,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 不过“合并”和“收购”在财经媒体的报道中多少还是有一些区别,尽管并不严格:

  (1)在敌意收购(即管理层不合作)时,不会称双方是“合并”;

  (2)两家公司强弱分明,一般不会称双方是“合并”;比如Google收购Youtube,不会有人说两家公司合并;

  (3)小公司“蛇吞象”,利用杠杆收购大公司,即Leveraged Buyout,一般也不称作“合并”;

  (4)两家公司规模相近,使用换股手段合为一家时,一般称为“合并”;事实上,被称作“合并”的交易往往都涉及换股;

  (5)吸收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收购”(继续存续的A收购注销的B;新设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合并”(AB不再存续,并入新设的C;

  控股式合并(B成为A的子公司)则称作“合并”和“收购”均可。另外,“合并”和“收购”在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特定含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