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请乙派人协助解决工程一事,乙派丙去解决,丙在甲处努力工作,加班加点工作一个月为甲创造效益,甲为感谢丙的工作,发给丙两万元钱,丙收到钱后,用一万元购买了三部手机,送给了单位领导,余下据为己有。问:丙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贪污行为,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如何写这份收条,才能让丙摆脱这个法律责
丙的行为不构成贪污。要把法律关系理清楚:甲乙之间是合同关系;乙丙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楼主并未提及丙是乙的员工,所以暂时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丙作为乙的代理人在甲方工作,所得的报酬应该由乙来支付;甲乙之间的合同中规定了的报酬,则应由甲支付给乙。但甲为感谢丙的工作,另外发给丙2万元,丙可以作为劳务费收取,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要依法纳税而已。
收条写劳务费的收据就可以了。
需要关注的是:贪污罪是有明确的对象限制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不知道说清楚了没有?我真的很需要论坛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