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观点:
1、法律必须用证据说话,是否构成嫖宿幼女罪,需要证据证明。本案中小雯原来被杨丽萍带至旅馆时那人称太小了,换一个。由此可以推定小雯的年龄在一般普通人看来应该系幼女的佐证。
2、杨德会通过杨丽萍介绍知道小雯是一个初中二年级学生,作为法官的杨德会应该知道初中二年级学生的小雯年龄可能介于幼女与少女之间。而杨德会放任可能系幼女犯罪对象而致犯罪结果发生,应该认定其已经是明知。
3、作为法官的杨德会自己应该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且曾对小雯拟逃出采用锁门和言语威胁等行为应认定其已经采用强制手段,即使认定其嫖宿幼女罪难以成立,但可以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4、从该犯罪过程的有关表述来看,杨德会与杨丽萍关系密切,因此,其类似犯罪行为应该不只一次。
综上所述,此案完全可以认定杨德会构成强奸罪,而且应该从重处罚。
不过,法院系统出此败类,应是法院和法官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