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这与张五常在合同选择时的问题相似(佃农理论){激励问题};在“新制度经济学”(埃里克)中也谈到合约的产权问题。
“地主可在用益权生效之初,要求农夫交给他等于农场即期市场价格的保证金,此外,地主同意在用益权期满之时将保证金归还给农夫,外加上或减去财产最终市价的盈余或亏损。。。。”“私人所有权经济学回答:让监督者成为农场市价的所有者,通过这种方式可获得由农场市价波动所导致的盈余和亏损。”(换言之,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让监督住成为农场的完全所有者)
A或许可在协议建立之初要求B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使B成为“所有者”,当最后第二次收费中,可将保证金(还是应该考虑市价)退还给B。(当然,如果没有中标,也应退还,此时可不考虑市价) 保证金此时是对双方的约束,使其真正参与到活动中,才能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引起的损失!降低风险!
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重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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