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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产业经济学
2006-5-3 15:26:00
<P>我认为,国家应该成立两个专门的机构,一个是公共建设税务局,另一个是收入分配税务局,这样,相互间有了明确的分工.每一个税务局都能专著地工作在自己的领域,实现了专业化,那么,每个领域的工作都能比现在作的更好,还能有效地防止提高效率工作和维护公平工作的互相侵占现象.</P>
<P>我已在世界银行开户。</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4 15:03: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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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7 19:29:00
<P>1、税收公平如何体现;2、税收公平在现实中的表现;3、税收公平在政府调控的各种方式中地位如何</P>
<P>对于上述三个问题,现有的外文都有论述,但是情况在我国不同,任何人都可以看出我国公平存在问题,但是为何税收就是发挥不了效果呢?去年个税调整,其实质不在于实现公平问题。笔者向来认为在我国税收的主要功能在于收入,其经济功能弱化得厉害。就象一个生活很贫困的家伙,你说一个人应该具备如何高素质,但是连肚皮都填不饱的人,这几乎不可能。因此,我认为我国公平问题的实现完全依赖税收不太现实。</P>
<P>但是税收存在,政府总想以此来牵制舆论,为自己造势。我个人认为,税收要发挥经济功能,其前提是:</P>
<P>1 决策机制要透明</P>
<P>2 市场机制要健全</P>
<P>3 执行机制要有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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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5 22:53:00
我觉得,首先要弄清楚公平的涵义。这里税收的公平是指税收的规则公平呢,还是结果公平?就税收的各个税种来说,是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的。以流转税来说,完善的流转税应该是促进各个经济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而完善的所得税制则主要定位于收入再分配。因此,不能笼统的说,税收公平是否促进了收入再分配。目前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收入再分配功能还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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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6 16:14:00
<P>正在做这方面研究,以后再将论文贴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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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0 17:13:00
<P>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制纠正收入分配不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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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0 22:12:00
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主要有两个:一是货币政策,二是财政政策。其中后者主要是利用税收和国债两大工具调控,税收不仅为国家筹集财政支出资金,而且更重要的是,税收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在不同阶层的占有份额,防止两极分化,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税收的这一调节职能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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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2 17:53:00
谁受益谁交税,完善社会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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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3 15:16:00
<P>本人谈谈税收公平如何在现实中体现。在理论上,税收要体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要在现实中实现这两方面不易做到。本人认为,首先在立法层次上要多加考虑。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我国的税收立法可以说在这方面做的不尽完善,往往是照顾了一部分群体,而忽略了另外一部分全体。当然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的立法,不可否认,但不能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当前国家在税法的一点点完善,无不是对过去政策的调整,这种事后的弥补不如在立法之时就加以考虑。其次,在现实中实现税收公平离不开税法的执行。看一看我国的税收征管部门,就知道税收公平与否了。在税法执行过程中,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了一定的税收不公平。笔者所在城市的一个规模很大的企业确还是定额收税,这税收能公平吗?最后,就是我们纳税人应该做的了。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但依法纳税的同时纳税人却很大程度上不知该享受的权利。往往是税务部门说了算,广大纳税人因对税务机关的恐惧心里而不敢言语,不能争取到应有的公平。这在现实中给税务部门“卖税”、“藏税”、“收过头税”等提供肥沃的土壤。</P>
<P>所以在现实中要体现税收公平,要内外兼行,标本兼治,把公平观念纳入每一人的心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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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4 08:52:00
<P>我感觉国内税收最大的问题是没法控制实际收入,以致偷税漏税严重。不像发达国家如美加等,中国的只要支付手段还是现金,这样就导致对税收的监管带来难度,很多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而税务部门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或者说动力去追查。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大力加强金融的信息化,让政府能监管所有的经济活动,我估计这个过程需要一二十年,毕竟这需要整个社会的变化。</P>
<P>至于说低收入人群税赋过重,其实可以商榷。我认为关键在于政府如何支配这笔税收。如果政府是把这部分钱用于公共产品的建设,如医疗、学校、环境等,这样低收入人群也是受益者,比如说加拿大的税制就是这种高税收高福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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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4 17:26:00
<P>感觉公平真的是一个很主观的问题,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肯定是不同的,主要看政策制定者的意图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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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5 07:20:00
<P>这个问题太大了,其中任意一个问题都可以做为一个单独的题目来讨论?</P>
<P>我感觉一个问题是问得不太准确,税收和社会保障本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会保障的大部分钱都是来自税收。</P>
<P>在中国,一个很明确的问题是,税收的钱都用到了什么地方?第二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到底是谁纳了税,一个是钱的去向问题,一个是钱的来源问题,只要这两个问题弄清楚了,税收和收入分配公平之间就没有什么矛盾可言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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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23:17:00
<P>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途径有三个:</P>
<P>一个是国家在不同地区、不同主体间对税收收入分配进行再分配,实际上就是税收形成国家的收入后,通过政府转移支付来调节不同地区不同主体的收入。</P>
<P>一个是通过所得税、财产税来影响不同主体间的收入;</P>
<P>另外一个是通过流转税来影响不同主体的支出。如增值税是价内水税,税含价中,消费越多,所承担的增值税也就比较多,但是不同收入阶层的增值税负担是多少,还得通过具体的实证分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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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7 20:15:00
<P>“一个本为了公平收入分配而设置的税种事实上是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我想我们是不是该放弃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呢?将税收集中在它现在能做好的地方。。比如取得政府收入。。而去放弃这些华而不实的设计。要公平收入分配,就让更能发挥效用的方式去做,比如社会保障。”<o:p></o:p></P>
<P>对楼主的这一观点做一些反驳:<o:p></o:p></P>
<P>一、我认为你不能因为我国现有所得税制的不完善、征管水平低、纳税意识差而否定所得税制在我国收入分配中的所起的作用。<o:p></o:p></P>
<P>二、如果你因为现有条件不具备而否定所得税制的收入调节作用,那么社会保障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能起到比所得税制更好的作用吗?特别是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和市场经济转型这个特别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相对有效地促进公平吗?我认为,社会保障是公共事业,是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我国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有限的财力应该更多的应用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比如说农村养老。考虑以上问题,不能简单的从公平一个角度出发去对比税收和社会保障在促进公平方面的作用,我们要考虑中国现实,在“财少事多”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来促进社会的公平,而不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中国之所需,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但不能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主要工具,因为中国不具有这样的经济条件)。<o:p></o:p></P>
<P>三、“我想我们是不是该放弃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呢?将税收集中在它现在能做好的地方。。比如取得政府收入。。”楼住的这一观点显然对税收的功能存在误解,取得政府收入在现代税收的功能中已不是他的主要职责(是他的基本职责),而调节收入分配才应该是他的主要职责。我们应该去根据我国实际完善现有的所得税制(比如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办法)和提高征管水平,让税收在促进社会公平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同时也减轻了我国财政的支出压力。<o:p></o:p></P>四、我们在考虑一下理论界讨论比较热的话题——社会保障税。他在社会收入的分配中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是不能预测的,但至少会提高税收在促进社会公平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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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9 23:27:00
<P>结果公平?过程公平?</P>
<P>绝对公平?相对公平?</P>
<P>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P>
<P>一直没有结果,也不会有结果.</P>
<P>正如前面一位所说公平是一个主观的东西.</P>
<P>对于政府来说要强调全社会的公平,</P>
<P>对于个人来说,要强调他自身的公平,</P>
<P>自身的公平又有一个纵向跟横向的问题,</P>
<P>每个个体选的标准不一样,</P>
<P>对公平的看法也是不一样的,</P>
<P>就象一瓶酒,</P>
<P>你觉得值2块,他觉得值3块,我觉得值4块,</P>
<P>呵呵,,,</P>
<P>继续讨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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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0 16:37:00
借马骏教授的话说哪天没有了"批条子",哪天预算改革算是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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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5 18:57:00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4pt; mso-char-indent-count: 2.0">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很多漏洞,每年都有大量税款流失,这不仅降低了税收效率,也影响了税收的公平。该纳税的人没有纳税,这对于相同条件的人来说就造成了不公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缺乏良好的纳税风气。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意识或业务能力的限制,不能发现错误申报。针对这种情况,就要加强税法宣传,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提高税务人员的自身素质,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通过税收征管现代化手段的应用,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全面覆盖,通过电子结算手段,避免现金帐外经营,规范一切经营行为和个人监管等措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大力度,使征税行为更加规范、合法。<o:p></o: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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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0 21:26:00
22楼对我国社保了解太少。先看看社会资金缺口的历史原因和数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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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1 11:40:00
<H1 17pt 0cm 16.5pt; TEXT-INDENT: 21.1pt; LINE-HEIGHT: normal; mso-char-indent-count: 2.0">促进分配公平的税收政策选择<o:p></o:p></H1>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可以从收入的形成环节入手。最终收入一般是在经过三次分配之后形成的,在每次分配环节中,税收都具有不同强度的调控作用;因此,相应的财政举措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次分配要注重发挥税收的保障作用,各项措施主要围绕如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次分配主要发挥财政的直接调控作用,通过税收直接参与收入的形成过程;第三次分配则主要依靠税收的间接导向作用,扶持鼓励各项慈善事业的发展。<o:p></o:p></P>
<H2 13pt 0cm; TEXT-INDENT: 21.1pt; LINE-HEIGHT: normal; mso-char-indent-count: 2.0">(一)第一次分配: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o:p></o:p></H2>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一次分配是主要是通过市场有效竞争而实现的,在收入分配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是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基础。当前导致初次分配秩序混乱的体制性因素,主要在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因垄断特权形成的利益输送和“寻租”机制,对分配关系产生了严重的扭曲。因此,当前工作的重点主要是转型成为权责对称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发挥财政的调控作用,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B normal">首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制度。</B>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二是基本工资实行税前据实扣除,不再实行计税工资的办法;三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四是降低税率,具体税率的确定参考国际上和周边国家的一般水平及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可考虑在25%-28%的区间;五是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进行,可对外资采取过渡期的办法,减轻其所受影响;六是争取所得税改革和增值税改革联动进行,以增加改革的平稳性。<B normal">其次,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B>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7" Year="2004">2004年7月1日</st1:chsdate>起,中央决定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进行增值税转型的试点。这次转型试点有三个特点:一是只允许扣除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非设备性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款;二是实行“增量抵扣”的办法,即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三是仅仅面向6个行业。从实施以来的情况看,抵扣范围扩大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小于事先的估计,财政是完全可以承受的;税务机关也完全有能力进行有效的管理,这就为下一步在全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或增值税转型提供了经验。<B normal">第三,减轻中小企业税负。</B>在完善税制的前提下,建议采取措施将小企业和工商个体户的税收负担减少。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实行小企业登记式管理,将诸多小企业进行统一账户管理和开具发票;考虑使微型企业的经济活动免税化和低税负;将非发票非税收经济活动规范化。<B><o:p></o:p></B></P>
<H2 13pt 0cm; TEXT-INDENT: 21.1pt; LINE-HEIGHT: normal; mso-char-indent-count: 2.0">(二)第二次分配:强化税收再分配作用<o:p></o:p></H2>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在调解地区收入差距方面,以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加快发展的战略决策为依托,合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各地区和谐发展的税收体系。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应继续深入并扩大推行增值税的改革试点,试点企业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取消增量抵扣的办法,实行全额抵扣。对西部地区,继续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以税收政策引导西部大开发,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西部以资源为依托的特色农业、加工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大发展。对东部沿海地区,要通过完善税收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的发展水平,在东部地区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对中部地区,税收政策应配合中央“中部崛起”的战略,充分发挥中部地区承东继西、纵贯南北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工业门类齐全的基础优势。<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在调解城乡差距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配套办法,在取消农业税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2003年,我国提高了从事生产经营的城乡个体户的纳税起征点, 2006年我国全部取消农业税,这些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的对农村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迅速增长。目前,国家应研究制定农村税费进一步改革的政策,重点考虑对农村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和第三产业发展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出台一些与之配套的措施,坚决防止农业税减免后农民负担增加或反弹。<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改革并完善个人所得税,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开征物业税、遗产税、赠与税、股票交易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收入调节体系,从个人收入的存量、增量、转让等多个环节对收入分配进行全方位的调节,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o:p></o:p></P>
<H2 13pt 0cm; TEXT-INDENT: 21.1pt; LINE-HEIGHT: normal; mso-char-indent-count: 2.0">(三)第三次分配:引导扶持慈善事业的发展<o:p></o:p></H2>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及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与政府,而是慈善公益组织、民间组织、非赢利组织。第三次分配建立在自愿性的基础之上,奉行“道德原则”,是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以使社会分配更趋公平。中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国内的捐赠制度,抓紧研究允许私人建立各种非营利性基金会;鼓励富裕者介入各种形式的慈善事业等,同时要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 <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75pt">目前国内对于捐赠财税优惠政策尚不完善。如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或个人捐赠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税,但比例较小,即便如此,一些地方也没有很好地落实。因此,财政的首要措施是建立健全与慈善事业有关的的税收制度。在法律上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与监督机制、规范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融资、退出等行为,提高免税率,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对与税收相关的捐赠制度实行“一疏二堵”的措施。一疏,是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要使免税法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实施性;二堵,是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提高遗产税、赠予税、奢侈消费税等税的税负,完善《遗产法》,《赠与法》等,促使慈善家积极扶持社会公益事业。值得欣慰的是<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0" Month="11" Year="2005">2005年 11 月 </st1:chsdate>20 日民政部公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中提出:要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推动制定便利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等,以保护捐赠人应得利益。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依法推进慈善事业,唤起平民捐赠的热潮。其次,引导慈善组织进入目前政府和企业都不适宜介入或效率较低的领域。政府应逐步将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部分事务性职能转移给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增强慈善事业发挥社会功能的实力。在这一前提下,政府和各类慈善组织要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在减政放权的同时,政府要在宏观上通过指导和协调,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少慈善组织活动的盲目性,提高其服务社会的效率。此外,由于第三次分配以道德原则为基础,因此应当加快建立一整套社会道德激励,主要包括:评价机制,以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体系评判不同个体的自愿捐赠行为,明确“善”的品质;保障机制,保障捐赠者受到一定形式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和补偿,保障捐赠的财产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得到合理的处置;反馈机制,根据捐赠个体对激励和利益处置的信息反馈(个体心理、社会影响),调整回报和处置方式,以最大程度激发更多的道德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o:p></o:p></P>
<DIV footnote-list"><BR clear=all>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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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1 19:01:00
<P>我觉得,对公平的定义。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文化,和信仰。例如西方国家的基督教。而现在的中国好像信仰混乱,或者叫没有信仰。所以,现在很难在中国对公平有一个大家都公认的标准。</P>
<P>要建立一个大家都认可的标准,只能通过文化。其实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对公平的一系列阐释。但近代以来,中国对自我文化的彻底否定,使我们丧失了对传统文化的信仰。哈维S罗森在他的《财政学》第一篇里就说了,财政思想跟哲学思想密切相关。每个国家,民族的文化,哲学不一样,他们的财政思想也应该是不一样的,具体到”公平“,各自的界定也应该是不一样的。中国现在的问题是,没有自己的财政思想,而西方的又并不能令所有人接受。我认为,对“公平”的界定,还是应该回归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有很多好的东西,我们不应该再继续无视了。以前是为了“矫妄”而必须“过正”。现在是应该恢复“正”的时候了。</P>
<P>至于税收,我觉得,主要的意义在于提供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是十分模糊和难以确定的。由于税收归属问题的存在,国家很难对税收进行收入分配的控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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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2 21:21:00
<P>我觉得税收的公平与否存在一个实证问题与规范问题的区分.</P>
<P>   一个国家整体税制的负担落在哪里? 某种税收在各个收入水平中的分布。对所得、财产税的研究尤为如此,另外,所得税中各种税收优惠、减免受益者是谁? 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数据! 然后可以得出measures of tax progressivity的一些数据,在此基础上,我们再说怎么样做的问题。</P>
<P>   然而不幸的是,我们基本上拿不到这么详细的数据。</P>
<P>规范问题的分析在于:(个人感觉)效率与公平的权衡。</P>
<P>另外,从西方的一些分析来看,benefits一般更能达到公平、实现特定的目的。然而,我觉得benefits的更加有效性不足以让我们不关心税收的公平。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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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6 23:53:00
主要是考虑税制总体上是累退性还是累进性,一般认为累退的税制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BR>经验表明,富人的收入来源多,难以检控,所以应对其所监测到的收入征收较高的税率,然后政府再把部分税收转移给穷人。穷人及大多数的工薪阶层的收入则非常透明,为了维持基本生活支出的收入就已经占据其总收入的一大部分,因此应对其收入征收较低的税率。因此,我认为在建立税收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机制之前,要先建立一个能够区分出收入高低的(也就是区分出富人和穷人)的甄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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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9 18:00:00
<P>比如累进税,对高收入阶层多征税,对低收入阶层少征税或免征,是收入再分配的一个很好的渠道。还有对弹性大的产品(奢侈品)课重税,对弹性相对较小的产品如必需品课轻税,这种机制也很好的调节了收入再分配,有利公平。在最适税收理论中,公平税收是指,能保证税负的分配合乎社会要求的税收;而在公众的讨论中,公平水手往往是指,对支付能力相同的人课征同等税额的税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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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9 21:00:00
<P>    熊彼特说:“一旦税收成为事实,它就好像一柄把手,社会力量可以握住他,从而可以改变社会结构。”</P>
<P>    从传统意义上,个人所得税与遗产税等起到了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如果从低收入人群的角度来观察,社会保障通过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或者物质补偿起到了缩小他们与富裕阶层的作用,那么税收调节则通过减少富裕阶层的可支配收入来达到缩小起始差距的目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类似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这样的税收并不是零和的,(感觉用类似落实到低保人群的转移支付收入/个人所得税等调节收入的指标也许可以衡量调节的作用)。</P>
<P>    税收如果征收不当,还有扭曲的危险。譬如前两天上海刚出台的二手房交易差价部分增收20%的个税,个人感觉不仅起不了抑制房价,调节收入的作用,反而会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因为卖者显然会预先将征税部分的费用考虑在其中,会增加购买二手房的人群的负担。其实中国税收政策的扭曲很大程度上在于民众无法真正参与制订的过程,很多时候是政府部门拍脑袋的决定。
<P>    至于公平,确实受个人主观价值成分影响,个人认为罗尔斯式的最大最小原则过于平均主义,相比较还是赞同诺齐克的尊重个人初始禀赋所不同带来的差距,而税收是调节差距最重要的一个工具,要使税收尽量体现公平的原则又不至于过分损害效率,应该尽可能地让社会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尽量在制订税收之前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只有如此,才能在尽量保证政策的公平性。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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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30 21:14:00
<P></P>
<P>   其实我个人觉得公平和效率就没有什么关系,根本就没有什么好分析的.公平是一个上层建筑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不同的人心里都有自己的判断,一个社会很难形成一个大家都认可的公平观.而效率则属于经济基础的内容,有没有效率,通过计算产出和投入的比值就能比较出来.而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既然不在一个领域,为什么还要去比较呀?就算是比较也是每个人在心里的比较,怎么能要求大家达成一致呢?如果说大多数人都认可,少数人不认可,那么公平是不是就应该是多数人认可的那样呢?(因为这是符合民主的呀!)那么少数人的公平我们又怎么去保障呢?</P>
<P>  流转税可以认为是中性税种,一般来说不会对公平产生影响.而财产税和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被认为取得公平最好的税种,可是这是税的看法呢?是政府的?学者的?姑且不论是税的看法.恐怕都是一相情愿或者说是掩耳盗铃.进一步说,即使能促进公平,那么又是促进谁的公平呢?即便是我们高尚的学者和民主的政府是想促进大多数人的公平,可是我们大家看到的却是另外一副景象.似乎我们的税收都在奔向一个目标-----让一部分富起来,而共同富裕则得等到这部分人觉得自己富了才会出来带动大家一起富裕,可是我们得等到什么时候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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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31 19:43:00
<P>税收本来就是分为三类,流转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并不是只有所得税才是调节公平的。</P>
<P>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税制是最好的也是各国家一直在追求的,但现实往往不能达到统一,每个税种的开征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只能在其调节的具体作用下兼顾公平与效率。</P>
<P>人民日报曾经报道过:福布斯2005年称中国“税收痛苦指数”排名全球第二。但是中国的很多税率在国际中都不算高,那就只能把这个税收痛苦指数跟我们的财政支出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相联系起来。比如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很好,人们的幸福指数高,税收的作用都在社会保障中体现出来,因此他们也就觉得是公平而有效率的。</P>
<P>我们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其实要看是通过怎样的方式体现而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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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3 00:56:00
<P>我只来谈谈税收征管的公平问题。在我国,税收征管中讲究两个公平,即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其实国家是出于自己的想法而设立这一公平原则的,其实国家最关心的还是效率问题。按理说收入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其实不然,关键看你所获得收入的来源是什么,一个月工资为8000的人与一次获得8000稿费的人所缴纳的个税额是不一致的,中国采取分类所得税,不像美国的综合所得税。再者,就算税收公平做到了,那么社会公平又如何平衡啊?假设两个家庭都各只有一个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两人收入相等,那么缴纳税额也相等,可是两个家庭人口不一样,人口多的那个家庭岂不是相对贫穷了?所以税收公平与社会公平是矛盾统一的,主要是要做到社会公平,比如美国个人所得税中允许按家庭人口数量扣除一定的免征额,实行夫妻联合申报等。简而言之,中国的税收缺乏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就是平等、尚法、限权的精神,这也是我马上就要写的硕士毕业论文的主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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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3 01:08:00
55楼说我国税收痛苦指数很高,这是千真万确的,但主要原因不是财政支出方面的问题,而是税收意识的问题。我国现在财税理论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中的国家分配论,它过分强调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阶级性等观点,其实税收不是无偿的,是个契约之债,是购买政府公共支出的费用(税收交换说的观点),我国纳税人根本看不到这点。中国税收两主体之间的税收意识是不对称的,政府认为税收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则认为税收是负担,再加上征税机关信用危机、权力机关寻租行为、纳税人意愿难以表达,久而久之,我国纳税人就在沉默中积累着对税收的逆反心理。还有一点,西方国家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诚信推定”,即假设纳税人都是诚信申报的,税收稽查的目的只是为了证明纳税人的诚信,而中国却是假设纳税人是非诚信的,税收稽查就是假设该纳税人可能是在虚报税额而开展的,这使得纳税人很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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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4 18:11:00
版主为什么不送我论坛币啊?我积极参与讨论,把我毕生的知识都付诸一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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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30 20:26:00
<P>小弟认为税收公平应该包含税收设计本身的公平和执行的公平,制度设计的公平是执行的公平的前提,如果没有制度上的公平设计,就谈不上,因此制度上设计的公平是基础,但是要真正实现税收设计公平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或者说就操作性而言是困难,其根源是税收设计本身只能就某一环节而严,但公平关系到全局.至于税收执行的公平包含着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税公平和纳税人纳税过程的公平.这更多取决于征管部门的效率和纳税人的意识状况和能力(这里的能力指的是主动纳税的能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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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30 22:58:00
<P>我国的税收制度太强调强制性与义务性了。首先,法律是不完美的,因为制定法律的人不是完美的,制度本身就是社会缺陷的产物,而中国善于先尽快制定法律,出现问题后逐渐改革,但不得不承认中国擅长这个。税收主体双方缺乏对等性,权利若不对等就等于双方有依附关系,所以关键是在观念上逐渐改变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定与税收征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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