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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7
孙男与丁女是夫妻,共有一辆轿车。一日 ,因家庭纠纷,丁女开车离家。几天后,丁女未与孙男协商,私自将车以8万元价款卖给李某,并与当日到交通部门,谎称其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车籍转到李某名下,但相互没交付车款和汽车,后丁女觉得卖8万元价格低,遂又将汽车以8万5的价格卖给杨某,当天杨某将8万5车款全部交付给丁女,丁女将车交给杨某,但未办理车籍转移手续,次日,此事被孙男发现,即将行车证扣留,孙男向法院起诉,诉称:丁女擅自将家庭共同财产桑塔纳一辆卖给李某,后又卖给杨某,请法院对该车予以确认,并判决轿车买卖关系无效,而李某、杨某均称自己是善意取得,因此轿车的所有权是自己的,无需返还,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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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7 20:15:34
请各位大牛帮忙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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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7 20:22:20
怎么没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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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7 20:46:20
1,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杨某买卖无效。退车还款。
2,李某虽然办理登记,但合同未完全履行。李某有理由相信丁某行为代表夫妻共同意志。李某的买卖行为的效力可以认定。
为什么在这里问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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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7 21:02:29
按《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样,如果丁女未经丈夫孙男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效的。还有,要看车子登记的是孙男还是丁女?如果是孙男,那么在车子转让过程中必须有孙男签字认可方为有效。
不知道以上答案是否能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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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7 21:07:51
谢谢两位的解答啊  万分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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