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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1、意大利一家公司与天津一家生产体育用品的公司多年来一直有合作往来,现该意大利公司从天津公司进口一批商品,意大利公司发传真,天津公司收到传真未做答复(有交易习惯)天津公司按单发货,但在货物运输途中,由于遇到不可抗力,货物比预计时间晚2个月到达,其间天津公司未与意大利公司联系,意大利公司误以为天津公司此次没有发货,便于另一家体育用品公司签订合同。回复天津公司。(

本案核心:①意大利公司作出要约,天津公司是否作出承诺,是否以行动作出承诺;②天津公司与意大利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注: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


(1)天津公司是否做出有效承诺,何种方式做出?


(2)合同是否成立?


(3)若意大利公司拒收货物,发生哪些法律后果?(合同是否成立,意大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从本案例中得到哪些教训?(

在合同履行中的误会可采取哪些方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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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8 17:07:02
我的判断,天津公司没有做出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关于交易习惯的解释:以前天津公司收到对方传真没有回复,表示没有承诺;发货表示天津公司发出要约,对方收货,表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所以交易习惯不能成为本次合同成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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