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9 0:53: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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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人回呀?
理论上,增值税可以有消费者承担。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通过在销售时在价格之外向消费者收取的方式获取的。所以,厂商可以不承担增值税。
实际上,增值税有一部分是有厂商承担的。在消费者的角度看,无论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连同商品价格一起,都是为取得该商品所付出的代价,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税高了,价格低了,付出大代价不变,商品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税高了,而价格不变,则付出的代价大了,可能要放弃这种商品了,厂商为能够继续销售商品,被迫放弃原有的利润,维持价格不变。这样,增值税就有一部分有厂商承担。
这是个人理解,不知楼主是否满意。
我认为分享增值额的不论是销售者,生产要素提供者,还是消费者,都因该承担部分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逐环节征收,最终的消费者必定要承担部分甚至是全部税负。我认为“制度设计上“是指法定纳税人,但是税负的真正归宿是由“看不见的手”指挥下的供求关系,更确切地说是供求弹性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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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义务人不等同于税负承担人。
2、如果是彻底的价外税(固定资产抵扣、零售环节也是价外等),形式上的税负承担人就是最终消费者。但是,受需求曲线的影响,税负必然会向生产者转嫁。
举个例子:购买货物价格100万(不含税),生产加工的人工费50万,毛利30万,售价180万(不含税),此时应纳税额=180*17%-100*17%=13.6 万元 毛利=180-150=30万元
假如人工费上涨为70万元,而由于是买方市场,价格维持不变,仍为180万元(不含税),此时应纳税额不变,但毛利=180-170=10万元 从毛利的减少是否可以说明厂商负担了部分增值税,从而说明增值税实际上并非只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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