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继补税本身是一种收费,只不过在特定的时代下,具有税收的性质。从其本身的目的上来看,根本目的是为</P>
<P>了补充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其行为动机很单纯;如果从性质上具体定性,那么我们可以说在中国的专用</P>
<P>制度下,某些收费性质的收入比如教育费附加,就是典型的继补税。继补税为后来费改税创造了条件,也为</P>
<P>税费的合并提供了可能,当然在古代,所谓的“黄宗羲定律”所讲的合——分的关系也是一个经典的概括,</P>
<P>只不过我们需要换个视角加以考虑:黄宗羲所谓的各种税费的合并为费以税的形式重新加重征收提供了可</P>
<P>能,从这个意义上,黄宗羲可以算是第一个明确继补税性质的,但是我觉得这也不是他本意。一定意义上讲,继补税实际</P>
<P>上是对部分纳税人或负税人的再征收,是一种可以看作掠夺式的合法征收。</P>
<P>至于具体的出处,似乎是人们后来对之的定义,我查了一下财政学词典,好像没有这个词。</P>
<P>个人意见,仅恭参考。</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10 23:34:34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