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黄光裕曾经为国美公司做过多么大的贡献,现在的国美公司都不是他的“儿子”,因为他不是控股股东(占股份50%以上)。纵使黄光裕控股50%以上,国美公司是他的“儿子”,他也不能为所欲为,也应该在法律、法规乃至道德、习俗的界限内,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
但是,黄光裕在此之前做了许多违反法律及社会伦理道德的事情,给陈晓树立了一个坏的榜样。陈晓在合法的基础上给了黄光裕一击,也是黄光裕咎由自取,现实报应。
许多人总是用抢黄光裕的国美公司的口号,批判陈晓的不道德,这是非常错误的。任何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归根结蒂是一种社会的组织,行使着社会赋予的职能,谁能够把它经营好,让它给社会做更大的贡献,谁就是社会道德允许的、合格的掌舵人。
就社会道德的层面来说,任何宗教组织、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运行着的机构,都是在履行着人类社会某一方面的职能,没有任何的“天赋神授”的排他性。纵使是伏尸百万打下的江山,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天生的合法性的正统支撑,更别说一个普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