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如果贵单位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取得的进项发票就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