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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中,有关于火车烟火损害谷物的计算问题。没看懂。
原文如下:
“要解答这个问题就需要考虑,如果豁免铁路公司的责任以让它营业(每天两班车),总产值会如何。

  铁路营运能产生250美元的运输服务价值。它还意味着各种生产要素的采用将减少100美元的产值,而且它还意味着谷物损失价值为120美元,因为铁路的兴起还将导致一些耕地的放弃。由于我们知道,如果这些土地用于耕种,因火灾造成的谷物损失将是120美元。既然土地上所有的谷物不可能都被毁掉,那么认为该土地所产谷物的价值高于120美元或许是合理的。假定它为160美元,但放弃耕种会释放出一部分生产要素,并使它用于别处。而这些生产要素在别处增加的产值将少于160美元。假定它为150美元。那么,经营铁路的收益为250美元(运输服务的价值)减去100美元(生产要素的成本),减去120美元(火灾造成的谷物价值损失),减去160美元(放弃耕地后谷物生产下降的价值),加150美元(释放的生产要素用到其他地方的产值)。这样,经营铁路所增加的总产值为20美元。”

不懂的问题是:先减去120美元,再减去160美元,有没有重复计算。农民已经不在铁路边种植了,换了地方种植。为什么还要计算已经不存在的火灾损害120美元?
农民换了地方种植,只是放弃了土地的租金-10美元(160与150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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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8 12:29:51
附 :有关全部内容如下:
庇古对各种事实的看法似乎存在着缺陷,但在经济分析方面他似乎也有错误。铁路公司并没有必要一定要赔偿那些因火车引擎的火星引起的火灾损失。在此,我并不想表明,如果铁路公司可以与靠近路旁的每个财产所有者进行讨价还价,并且毋需成本,那么,铁路公司与是否对因大火引起的损害负责并没有什么关系。在稍前的几节中我己分析了这个问题,即在讨价还价太费劲的条件下是否让铁路公司对火灾负责。显然庇古认为最好是迫使铁路公司支付赔偿,由此可见,导致他达到这一结论的依据是什么了。假定,铁路公司正在考虑是否需要增开列车和提高现有列车的车速以及装设引擎火星防止器。如果铁路公司对火灾损失不免责任,那么在决策时,它就不会考虑增开列车、加快车速和不装防火器所致损失而增加的成本。这就是私人净产品与社会净成品的差异的根源所在。它会导致铁路公司来取行动,这将会降低总产值--如果对赔偿负责就不会这样做。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算术例子来说明。

  以铁路为例,铁路公司对其引擎火星造成的火损不负赔偿责任,它在某一线路上每天开两班火车。假设每天开一班车,铁路公司每年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为150美元;开两班车每年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为250美元。 再假设开一班车的成本每年为50美元,两班车则为100美元。
  假定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成本等于由于铁路公司追加生产要素而产生的产值的下降。显然,公司将发现每天开两班车有利可图。但假定一班车每天所致谷物火灾损失(年平均)为60美元,每天两班车将导致120美元损失。
  在此情况下,每天一班车将提高总产值, 而两班车则相反。
  第二班车使追加的火车服务价值为100美元,但产值的下跌每年为110美元:50美元是追加的生产要素,60美元是谷物的损失。假如不开第二班车,情形将好些;假如铁路公司对谷物损失负责,它就不会开第二班车。铁路公司应对损失负责的结论似乎是无可置疑的。无疑,这是庇古立场的推论。
  若不开第二班车情形将好些这一结论是正确的。铁路公司应对损失赔偿的结论是错误的。让我们改变一下有关责任规定的假设。假设铁路公司对由火车引擎的火星引起的火灾损失负责。一位在铁路附近有土地的农夫将处于这样的状况,如果他的谷物被火车引起的火灾毁坏,他将从铁路公司那儿得到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赔偿,但如果他的谷物完好无损,他将通过销售以市场价格获得收入。因此,他就毫不关心他的谷物是否被毁坏。当铁路公司不负责任时,情况就大不相同。铁路火灾引起的任何损失都会减少农夫的收入。他就会放弃那些损失超过土地的纯收益的耕地 (第3节已充分阐述了各种理由)。从铁路公司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制度变为负责任的制度,会引起铁路附近耕地的增加。当然,它也会增加铁路火灾所引起的谷物损失。
  让我们回到前面的算术例子。假定随着责任规定的改变,铁路引起火灾所造成的谷物损失翻了一倍。 每天开一班车,每年的谷物损失是120美元;每天两班车,损失额将达到240美元,我们先前看到,如果铁路公司每年要陪60美元,那么开第二班车就无利可图。如果每年损失达120美元, 那么开第二班车的损失将多于60美元。但是,现在让我们来考虑一下第一班车。第一班车提供的运输服务价值为150美元,成本为50美元,支付的赔偿费为120美元。 如是这样,那么开任何火车都将无利可图。在我们例子中,结果是这样:如铁路对火损不赔偿,将开两班火车;如果赔偿,它就停止营业。这是否意味着没有铁路更好?
  要解答这个问题就需要考虑,如果豁免铁路公司的责任以让它营业(每天两班车),总产值会如何。
  铁路营运能产生250美元的运输服务价值。 它还意味着各种生产要素的采用将减少100美元的产值, 而且它还意味着谷物损失价值为120美元,因为铁路的兴起还将导致一些耕地的放弃。 由于我们知道,如果这些土地用于耕种, 因火灾造成的谷物损失将是120美元。 既然土地上所有的谷物不可能都被毁掉, 那么认为该土地所产谷物的价值高于120美元或许是合理的。 假定它为160美元,但放弃耕种会释放出一部分生产要素,并使它用于别处。而这些生产要素在别处增加的产值将少于160美元。假定它为150美元。那么,经营铁路的收益为250美元(运输服务的价值)减去100美元(生产要素的成本), 减去120美元(火灾造成的谷物价值损失),减去160美元(放弃耕地后谷物生产下降的价值),加150美元(释放的生产要素用到其他地方的产值)。这样,经营铁路所增加的总产值为20美元。由此可见,显然铁路不应对它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这样做有利可图。当然,改变一下数据,在别的情况下则要求铁路对损失负责。从一个经济学家的观点来看,我已充分表明,“火车发动机引起的周围木材损失”的解决办法并不一定不合要求。是否要赔偿,一切取决于具体情况。
  庇古的分析怎么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呢?原因在于庇古似乎并没有注意到他的分析所针对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他的分析是正确的,但他得出的具体结论却是不合逻辑的。争论中的问题并非是否要开追加的列车,或加快车速,或安装消烟器,问题在于是否要建立一套制度来规定铁路公司应赔偿它所引起的火灾损失。当经济学家在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时,适当的做法是比较这些不同的安排所产生的社会总产品,而对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做一般的比较则没有什么意义。一个简单的例子便可说明这个问题。某司机开车到十字路口停下,因为前面有红灯。
  十字路口的另一条马路上没有任何汽车。如果司机不理会红灯,而且也不发生事故,那么总产品将增加,因为司机可以早到达目的地。为什么他不这样做?理由很简单,如果他闯红灯。他将被罚款。穿越马路的私人产品要比社会产品少。我们是否会由此得出结论:如不对违反交通规则者罚款总产品将较大?庇古的分析告诉我们,有可能想象出一个比我们所处的世界更好的世界。但问题是要设计各种可行的安排,它们将纠正制度中的某方面缺陷而不引起其他方面更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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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0 22:42:00
有点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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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5 13:34:45
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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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6 10:30:06
我也觉得120和160有点矛盾,160是机会成本,而120是实际种地后的期望损失值,可以算得上是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实不应该直接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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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7 08:33:28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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