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事件”中监管者的全程“示丑” ■张贵峰
针对日前曝光的齐齐哈尔假药事件,14日,齐齐哈尔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造成该事件的原因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在购买药用辅料丙二醇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时,购入了来自江苏泰兴的假冒丙二醇。为此,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了假丙二醇的源头,而贩卖假丙二醇的嫌疑人王桂平也已被江苏省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新京报》5月15日)
假药原因已明,而且源头也得到“有效控制”——这听上去似乎是一个让人松一口气的好消息,然而,如果我们仔细打量近几日围绕“齐齐哈尔假药事件”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骇人听闻的内幕真相,又不能不说,该事件实在是对时下千疮百孔的包括药品生产、流通、采购在内的药品监督管理过程的一次全程“示丑”——
如在药品的原料监管、生产环节,据齐齐哈尔药监局局长曹永文介绍,假冒的丙二醇所以能成为生产原料,是因为该企业采购员“为了利益放弃原则”:“以前,他买的都是进口的丙二醇,价格在1.7万元左右,而江苏产的(假丙二醇)价格仅为6000多元”,而随后,“由于检验员的失职和渎职,把不合格的丙二醇当成真正的丙二醇,而进入了使用阶段”。企业为了一己私利以假充优,将药品制成“毒品”,也许不难理解,但是,身负公共责任的政府部门何以也层层失守,让攸关性命的药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
《药品管理法》上写的清楚(68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可是,我们目前看到的情况似乎只是:药监部门在授予哈二药公司“国药准字”的权威认证之后,就成了监管上的“甩手掌柜”,毫无半点“跟踪检查”的影子。为此,面对记者的追问,齐齐哈尔药监局长一味地闪烁其辞:“不好直接分析”,“情况很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