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征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健全整个社会的征信制度。然而,在二元经济的格局之下,目前已在城市普遍推开的征信制度并不完全适应于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传统的农区,但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又不能因为征信滞后这一瓶颈问题而受影响。事实上,在农村信用中所存在的“隐性征信”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用,征信
建立健全征信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也是健全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格局依然存在,并且在延续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的条件下,社会征信制的建设就必须考虑这一特殊的国情[1].换言之,目前城市当中已经普遍推开的征信制度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并不一定适用,但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又不能因为征信这一瓶颈而踌躇不前。事实上,在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中,征信活动也是存在的,只不过不是一种显性的制度而是隐藏于信用活动过程中的[2],本文将这种征信活动称为“隐性征信”。所谓“隐性征信”即指信用主体之间基于经济或者非经济交往所形成的一种信誉评价积累,这种积累往往存留与相关当事人的观念之中而非以正式纪录方式出现。相对于城市的征信方式与制度而言,这种征信方式是很不规范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时间域范围内,它依然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在重构农村信用体系过程当中,这种隐性征信的思路是有可借鉴之处的。
一、征信制度的演进与变迁
所谓征信,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信用调查活动、一种信用调查过程。当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信用经济阶段之后,信用活动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发生信用交易之前,相互之间进行信用调查就成为每一项信用活动的起始点。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征信活动改为由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于是征信有了现代约定俗成的含义: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当市场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市场活动范围不断跨越地域限制、冲破民族、种族的传统界限,于是市场活动当中加入了越来越多的“匿名因素”,也就是说对方“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做成交易,使双方共享市场活动的成果。此时,征信活动就变得至关重要了。相对于其他的市场活动而言,信用交易首先是一种价值单方面的让渡,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有增值后的价值回流。如过不了解对方的守信程度,贸然让渡价值,极有可能造成日后价值不能归流的后果。正是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征信制度进入了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随着征信环节的上层建筑不断推进,征信制度逐步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同、坚定支持和切实维护。这主要体现在征信基础数据不仅在银行信贷领域、商业领域发挥着防范控制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作用,而且在公共事务管理、公民社会道德维护等方面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支撑这一功能与作用的首先是匿名经济下信用观念不断提升;其次是信用约束力不断强化;再者是相关信用数据征集运用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满足征信活动普及化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
二、农村信用制度及征信活动的特征
在二元经济模式下,与城市经济的开放性与扩张性不同,农村经济依然具有较强的内敛型与封闭性。
传统乡村信用制度是我国农村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种以地缘、亲缘等为基础,以伦理道德为守信保障信用制度,理论界又将这种信用制度称之为“非正式信用制度”,即在同乡、同宗、同族、同村之间发生信用行为较多,而在这一圈子之外较少发生信用活动[3].尽管多年来,这种非正式的信用制度受到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活动的冲击,但由于正规金融的供给严重短缺,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成长的需要,因此非正式的信用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居于强势地位。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农村地区出现的农民自发组成担保协会,还有上个世纪后期经过整治被打压下去的基金会、股金服务部等正是这种非正式信用活动的衍生物,这些信用活动有如下几点特征。
1.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与正规金融活动相比较,非正式的信用活动程序极为简便,方式相当灵活。这是因为基于血缘、亲缘、熟人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圈层类似一个放大了的家族,在这个圈层内部的各种交易活动既类似于家庭内部的资源转移,也类似于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因此节省了外部市场交易种种“进入成本”与“讨价还价”机制。手续相当简便,形式相当灵活,这正是小规模的农户经济可以承担的社会成本,也正因为此,民间信用在广大的农村得广泛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式制度安排下正规金融短缺造成信用供给短缺。
2.较好地解决了信用活动信息不对称问题。正规的信用活动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又是交易活动中永恒存在的问题。正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产生了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的大量出现,又极大地抵消了信用活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为此人们在不断寻求着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道德风险的途径。在农村信用活动中,特定圈层内部的信息不对称被降至最低,这也正是封闭经济的一大特征。正是因为血缘、亲缘、宗族圈层内部的人数有限,大家都在同一地域相处多年、生活多年,彼此间的性格特征,行为操守一目了然,相当于在每个人的心目中都建立一部无形的“信用记录”,正是这部无形的信用记录维系着农村特定领域内信用秩序的有序运行。
3.农村非正规的信用活动具有特殊的信用约束方式。正规金融活动是法律的强制力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而法律的执行与实施也是需要耗费巨大的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在广大农村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往往显得鞭长莫及。非正规的信用活动则是通过另外一种约束方式生存下来,即通过亲戚邻里之间、熟人之间的“传闻”、“闲话”等方式对人们的失信活动进行道德约束的,尽管在形式上,道德约束的力量比不上法律约束的力量,但在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圈层内,一旦背上了“不好”的名声,不仅失信者本人难以在圈子里立足,就连自己的子女亲属也难以在这个圈子里继续生活,因此这种道德的约束往往是很奏效的。
由农村普遍存在的非正规信用活动过程的分析得知,在整个信用活动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征信过程,也就是说对信用交易的对方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因此,有观点认为,农村信用活动缺失征信过程。事实上,在传统的农村非正式信用活动中,征信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是一种“隐性征信”程序而已,即这种征信并不是由城市经济当中的专门中介机构来进行,而是由交易的一方,通常是信用提供方完成的,其中的“信用记录”往往没有固定的介质记载,而是由特殊圈层内部某人的“口碑”积累形成的,这种“口碑”犹如印记一样深深烙在社区之内每个人的心目当中。相对而言,虽然这种征信很不规范、很不正式,但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很低、在特殊的圈层内可以方便地共享,因而较好地替代了正规金融机构“贷前调查”的功效。
三、隐性征信的存在及历史功效
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是新农村建设当中的内容,农村信用活动的发展、金融服务的普及,不仅仅可以解决发展农村经济资金短缺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活动是促使农村经济由封闭走向开放、由自给走向市场、由保守走向兼容,最终实现一体化发展重要推动力的所在,这也正是博迪所归纳的金融功能理论带来的最大启示[4].然而,在目前正规金融机构着力开拓农村金融服务的过程当中,最难解决的是建立有信贷需求农户的基础资料,其实这就是一个正规金融机构的征信过程。由于在现有的官方征信记录当中根本查不到一家一户的“小农”信用记录,而金融机构模仿城市的做法为每一个农户建立一套完整的客户资料又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方面的“硬约束”,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就裹足不前了。
事实上,目前城市普遍实行的征信制度并不适合于在农村全面推行。而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农村非正规信用活动中存在的“隐性征信”是可以为正规金融机构所借鉴的。
1.隐性征信可以极大的降低征信的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思考法制建设得出的一个基本原则:一项制度如果实施成本过大,乃至到了相关主体难以承受的地步,那么即便这项制度再严谨、再全面也不能说是一项“好的”制度,至多只能是一种可望不可及的美好“愿景”而已。相反,一项制度尽管从形式上不是那么严谨、完善但可以方便的实施,这项制度就算得上是较好的制度。相对于城市中正在快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征信体系而言,如果直接移植到农村用以考核评价农户的信用行为,不仅会因为成本过大而夭折,还会因为受传统观念、习俗等不兼容的非经济因素而难以实施。相反,农村社区与圈层内部的隐性征信因为其运行成本低廉有巨大优势。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无论是服务,还是产品创新,都可以直接共享隐性征信的成果而进入决策程序,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事实上,目前在农村地区出现的“农户联保”信用贷款即是借鉴了隐性征信的优势。调查中发现,愿意为他人担保的农户都是对被担保对象品行、道德、能力、主营副营业务情况非常了解的,这种担保行为其实就是用“担保意愿”来证实了被担保者的“良好”的信用记录,从某中意义上讲,这种低成本的征信方式其中就包含了正规金融机构深化业务创新的契机与空间。
2.隐性征信是日后建立显性征信的前提条件与过度阶段。显性征信是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一种较为规范的征信方式,其优势一是有完善法律制度的配套;二是有完善的技术手段支持,但其缺陷是运行成本偏高,对于广大农村而言,这种运行成本目前趋近于无穷大,因此还必须有一种“替代品”来维系农村信用体系的存在与发展,使之与农村现阶段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前一阶段,通过由政府牵头,以农村信用社为实施主体、以农户以信用户经济档案和借还款信息为主要信息平台的农户征信管理和服务模式随着部分地区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的成立,这些信息通过省级信用联社汇集、整理、分类等程序形成了征信数据库。于是,有人预言这是农村征信制度重大的阶段新成果,一旦将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的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连接,城乡一体化、全国一体化的征信系统就会形成,就可以解决农村小信贷“贷前调查”手续繁琐、耗费人力物力巨大的问题。其实,以现有各级信用社的综合实力而论,要维护这样一个数据系统动态更新,使之与不断变化的农村经济与农户经营活动相匹配,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财力都是难以胜任的,特别是对于获取信用信息的最前端——基层一线的农村信用社,更是捉襟见肘。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农村金融活动维系于一种“征信残缺”的运行状态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这种“征信残缺”状态并非是“征信缺失”,而是以符合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广大农民从观念上易于接受的通行“隐性征信”,其替代了成本昂贵、实施困难的显性征信。
从目前农村金融活动现状来看,通过评定信用户等方式来降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就是一种植入了隐性征信的乡村信用制度建设方式。要进一步发挥既有征信制度优势,还有把这种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使之成为一种乡村公共产品,这样可以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活动的成本,有利于推进新农村的建设。
3.隐性征信的局限性决定这种征信模式存续的暂时性。尽管隐性征信的成本较低,但其归根结底依然是一种不规范的征信方式,这种征信方式仅在一定社会圈层内有效,一旦突破了相应的社会圈层,就是低效甚至无效的了。隐性征信是一种完全人格化的征信模式,一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到与匿名社会接壤,这种隐性征信就会失去存在的根基。现代社会信用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性、规范性、专业性与商业性的信用制度,它所构建的信用为一种普遍信用,即不仅限于相识相知的两个人之间的个人评价,还扩展为事先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陌生人之间的社会评价;也不再仅仅依靠道德规范,而更多地依靠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不仅来源于交易双方对另一方的直接了解,还扩展为来自专业化的第三方对交易对手的间接了解、分析和判断;不仅是为交易双方所利用,而且是一种商品,具有其他商品共有的属性。为此,在条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作为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除了不失时机地推进显现征信制度的建设之外,作为农村的各级基层政府部门也应通过各种培训、教育、宣传等途径引导农民认知、了解、适应现代化的征信制度,号召农民自觉维护遵守现代市场经济下各种信用规则。
参考文献:
[1]刘易斯.二元经济论[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149-150.
[2]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3-98.
[3]张缨。信任、契约及其规则[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48-52.
[4]博迪,莫顿.金融学(中文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3-30.
(作者简介:王桂堂(1959-),男,河南开封人,经济学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作者:王桂堂 来源:《海南金融》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