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面是有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即《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规定的摘要,并不能代替《创业板上市规则》。由于只是摘要,内容也有限,只是帮助读者大致了解创业板的上市要求。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将这个摘要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正文放在一起来读。 不设盈利要求 鉴于有较高增长潜力的企业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有盈利记录,《创业板上市规则》并不要求新上市的申请人一定要有盈利记录才可以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人和保荐期 新上市申请人必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一般须持续一段固定的时间,至少包括该公司上市当年的财政年度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司法管辖地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大陆、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完成注册。 经营历史 新申请人必须: 1、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的业务记录(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自然资源的公司,或是联交所允许的特殊情况,至少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的规定可在经联交所批准有所放开) ; 2、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3、在业务活跃期间,管理层和产权结构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4、如果申请人的重要业务是由附属公司经营的,申请人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和至少50% 实际经济权益; 5、编制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必须涵盖紧接着上市文件刊发之前的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必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述在指定时间内如何达到这个目标。 最低公众持股要求 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市值少于10亿港币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万元; 2、对于市值等于或超过10亿港币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要求选择2亿元港币或15%中较高的那个标准; 3、新申请人上市时公众股东必须不少于100人。 公司治理 新申请人必须: 1、聘任合适人员担任下列职位:公司秘书、注册会计师、监察官员和授权的代表; 2、聘任至少两名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3、成立审计委员会。 包销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没有硬性的包销规定。 其他 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起来的股份必须不少于新申请人35%的已发行股本。 上市程序 以下流程概括出上市的基本程序,仅作参考。 以下是首次上市成本的分类简介,不一定全面,仅作参考。具体成本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1、专业费用 · 保荐人费用 · 公司法律顾问费用 · 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 · 申报会计师费用 · 资产评估费用 · 公共关系服务顾问费用 2、印刷方面的成本 · 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和其他印刷费 · 翻译费 3、市场推广支出 4、其他 · 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 · 收款银行费用 · 包销商佣金(如果适用的话) · 首次上市费 · 交易征费 除了首次上市费和交易征费外,上面所列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新上市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收费多少受市场因素影响。 首次上市费用一般只占首次上市成本的小部分,在递交上市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用不予退款,是按照上市申请有关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场价值收取的。 |